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
经济管理学院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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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的诸多问题,如: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国际避
税问题、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问题等等,都与税收
管辖权有关。税收管辖权是处理国际税收问题的前提。
1.重点:掌握税收管辖权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2.难点:掌握国家行使课税权力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3.了解:主要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实施状况
本章主要内容 五节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第二节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第三节 居民管辖权
第四节 公民管辖权
第五节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与实施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及其确立原则
一、管辖与管辖权
二、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三、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经济管理学院
一、管辖与管辖权
管辖:是行政学和法学上的一个基本概念
行政学上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范围。如国家管理直辖市
法学上的管辖: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权限和范围
——广义的管辖:还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
管辖权:
从国际法上看,任何一个独立的国家都享有其基本主权,包括:
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等
管辖权:是由国家主权派生的,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指一国法
律效力的空间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与独立和领土紧密相连。
管辖权划分原则:通常有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地主义三项原则
管辖权类型:包括领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税收管辖权
二、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Tax jurisdiction 是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
权,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管理权力。
税收管辖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意味着一个国家在
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在处理本国税务时不
受外来干涉和控制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任
何限制和约束的权力
三、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四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保护性原则
普遍性原则
属地原则:
也称属地主义、属地主义原则或来源国原则。是以纳税
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
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属地原则是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
循的指导原则。如:地域税收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税
收管辖权
属地原则根据纳税人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
税义务,而不论纳税人是否为本国的居民或公民
属地原则通常适用于间接税类、以及非居民纳税人的课征
属人原则:
也称属人主义、属人主义原则或居住国原则。是以纳税
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
的一种原则。
属人原则是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
循的指导原则
根据纳税人与本国的政治法律关系以及居住联系来确定其
纳税义务,而不论这些公民和居民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
国领土范围
属人原则通常适用于直接税类的所得税、遗产税等
第二节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三
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概念
二、应税所得的含义
三、收入来源地的确定
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概念
(source of income jurisdiction)
是指按照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一国政
府只对来自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
力。也称地域管辖权。
“从源课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较合适的、优先的税收管辖权)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特征:只对来自本国境内的收入征
税,而不对来自本国境外的收入征税
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首先要确定纳税人有无来源于
本国境内的应税所得。
二、应税所得的含义
是指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一定
期间内,由于劳动、经营、投资或把财产、权
利提供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连续性收入中,扣
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如我国企业
所得税)
Taxable income
对所得的不同理解:
由于各国在法律、理论及实践上存在着差异,因而对应税
所得的理解也就各不相同:
1.净资产的增加:一定期间增加的资产减去消耗的资产
后的余额
2.有连续来源的收益:如房屋建筑物的租金、资本的股
息、营业的利润、劳务的工资薪金等经济上的净收入
3.国际惯例:在国际税收中,各国往往按照本国的财政
经济政策,建立各自的所得理论
国际税收中应税所得的基本含义 5
1. 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
2. 是有连续性的所得(少数国家包括临时所得)
3. 是指扣除费用后的净收入(即纯益原则)
4. 是指货币的或实物的所得(能以货币衡量和计
算其价值)
5. 是指能够提高纳税能力的所得(不包括自有
财产的重估价)
三、收入来源地的确定
收入来源地的含义:是指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地点,它是一国政府
对纳税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依据和标准
收入来源地vs.收入支付地: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所以,各国税法规定:凡从本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在本
国支付,还是在国外支付,都属于来源于本国的收入,都要依法
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该项收入的来源地在本国境内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行使,关键是收入来源地的确定。一般来说,
收入来源地是指从事劳务活动或经济活动的所在地
由于收入项目不同,各国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确定标准也不一致
不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四)
(一)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三)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四)其他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一)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经营所得business income,也称营业利润:是指企业在
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如:从事工
业、商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
为了明确划分经营所得的来源地,经合组织提出了常
设机构的概念: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
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
很广,比如: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
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
1.常设机构营业场所的基本条件: 3
1)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没有任何规模上的范
围限制
2)必须是固定的。有确定的地理位置,具有永
久性
3)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
场所
足以表明它是常设。包括为长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因特殊原因提前清理
歇业,或为短期目的而设立的但实际经营已超过临时期限的机构。
不是为本企业从事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活动,如仓储或样
品陈列等的场所
按照上述含义,在国际税收条约范本和有关国家双边
税收协定文本中,明确列举视为常设机构的有:
(1)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车间;
(2)矿场、油田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
场所;
(3)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
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这种工地、工程或活动,应以连
续超过6个月的为限。关于连续超过6个月的时间计算,
一般认为,可从承包商开始实施合同之日算起,直到工
地作业全部结束,人员撤离工地之日为止。至于中途因
故停工的时间,仍应计算在工地连续时间以内。
此外,在居住国(国籍国)企业派有雇员或非独立代理
人在对方国家经常从事营业活动的条件下,即使并未设
立固定营业场所,也应被认为是设有常设机构。
不得视为常设机构的有:
(1)专门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货物
或商品而使用的设施,以及专门用于为储存、
陈列的目的而保有的本企业货物或商品库存;
(2)专门为委托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
有的本企业货物或商品库存;
(3)专门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者搜
集情报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
(4)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
性活动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
关于常设机构具体形式的说明
第一,上面列举的具体形式只是常设机构的部
分形式,不以此为限(还有如种植园、养殖场等)
第二,构成常设机构的管理场所不包括总机构总机构
第三,不包括承包承包勘探开发工程的作业场所
2.常设机构营业利润的确定
归属原则
引力原则
分配原则
核定原则
(1)归属原则:attribution principle 【例】
归属原则的含义:也称归属法或实际所得法。是
指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课税
时,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
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到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
对方国家企业来源于其国内的营业利润的一种
原则或方法。
我国与日本、英国、美国、法国签定的双边税收
协定中,对跨国所得均采用归属法来核定
例:归属原则
如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B
,B公司应认定为A公司在乙国的常设机构。
A公司向乙国销售一批电视机,取得营业
所得10,000美元。如果A公司是由本公司
将这批电视机直接销售给乙国进口商的,
那么,乙国不能认为这10,000美元的营业
所得是来自本国。
(2)引力原则:attraction principle 【例
】
引力原则的含义: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
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以外,对并不通过该常设
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同类,其
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
则或方法。
引力原则的优缺点:扩大了征税范围,有助于防止国际避
税;但从税务管理的角度看,执行存在困难。
《联合国范本》主张采用引力原则
《经合发范本》反对采用引力原则
例:引力原则
如果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B公司(B公司应认定为A
公司在乙国设立的常设机构),A公司通过B公司销售
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另外还通过乙国的
C公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控制关系,因
此是一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收录机,取得营业所得
8,000美元。
按照归属原则,乙国将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
得10,000美元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而按照引力原则,
乙国不但可以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
美元征税,还可以对并未通过B公司但与B公司经营同
类商品所获取的收录机营业所得8,000美元一并行使地
域管辖权征税。
(3)分配原则:allocation principle
分配原则的含义:也叫比例分配法。是以常设机构的费用
和利润为依据,由其总机构汇总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
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所在国即以该常设机构分得的利
润为课税范围,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进行征税的一
种原则或方法
适用于对无营业利润的跨国企业的常设机构行使收入来源
地管辖权课征所得税。目前已被西欧国家所接受
(4)核定原则:principle of check and ratify
核定原则的含义:是常设机构所在国按该常设机构的营业
收入额核定利润或按经费支出额推算利润,并以此作
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课税范围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例】西欧一些国家按常设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额,
乘以规定的百分比(5%-10%),作为该常设机构的应
税所得进行征税
(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3
1.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3.其他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独立劳务所得的含义:是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
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报酬
专业性劳务:是指个人独立从事的非雇佣的各
种劳动。包括独立的科学、教育、教学、艺术、
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牙医
师、咨询、翻译等。但不包括工、商业活动或
雇佣劳务
独立劳务所得的特征:独立性、随意性
独立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
一般来说,独立劳动者取得的所得与其劳务提供地有密切联系。因
此,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关键在于确定提供劳务
的地点。
【例】美国:“在美国境内进行的劳务活动,不论付款地点、付款
人居住地及合同签订地在哪里,均为来源于美国的所得”
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标准进行判定:
①固定基地标准(设在该国的常用固定基地提供的劳务。如诊所、事务所)
②停留期间标准(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或连续在该国停留的时间。如183天)
③所得支付者标准(支付者所在地。如某国居民或常设机构支付的所得)
④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爱尔兰等国)
国际惯例: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几个标准,符合之一即为应税所得
2.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非独立劳务所得的含义:指个人从事受聘或受雇
于他人的劳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
等
非独立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
①停留/居住时间标准。183天规则、90天规则
②所得支付者标准。劳务支付地
③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3.其他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董事费
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的收入
退休金
为政府服务的报酬
学生的所得
董事、高管人员的董事费、演艺人员的表演所得,具有特殊性和
复杂性:
由于跨国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经常到境外的分支机构工作或办
理业务,流动性很大,其提供劳务的地点难以确定。所以,国际
通行做法是:将其提供劳务的地点确定为公司的居住所在国(注册国)
由于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的演出所得,既不同于独立劳动者要
在一国停留一定时间以上,也不同于非独立劳动者受雇于他人。
他们在一国演出或表演的时间很短,且所得多为售票收入。所以,
国际通行做法是:将其提供劳务的地点确定为演出活动所在国
退休金
跨国政府人员所得,一般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
所在国征税,但如果一个跨国的政府退休人员,
是政府所在国的非居民,且同时是其居住国的
居民和国民,则该项退休金仅在其居住国征税。
如果退休金是非居住国居民或者设在该国的常
设机构支付,则该项退休金由非居住国征税。
按照一国的社会保障计划由政府专项基金支付
的退休金和其它款项,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
在国征税。
由纳税人的居住国征税。
为政府服务的报酬
在政府所在国以外的国家为政府提供服务,并
且这个提供服务并取得报酬的人员又是他提供
服务所在国的居民和国民,由取得所得的纳税
人的居住国征税。
在政府所在国以外的国家为政府提供服务,并
且并不仅仅是由于提供该项服务以致停留时间
过长,而成为其提供服务所在国居民,亦由取
得所得的纳税人的居住国征税。
由支付所得的政府所在国征税。
学生的所得
学生或企业学徒如果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
的目的停留在非居住国,其为维持生活、教
育或培训而收到的来源于该非居住国以外的
款项,该非居住国不应征税。
所得来源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规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
报酬所得。
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
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投资所得定义:是指投资者将其资金、财产或权利提供
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报酬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
使用费等
投资所得特点:支付人相对稳定;收益人相对分散
投资所得判定标准:发达国家---权利提供地(投资方)
发展中国家---权利使用地(使用方)
国际惯例:按利益共享原则,合理划分这类权利的提供
方和使用方国家的征税权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
有来源于中国的各项所得,包括取得的利润
(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
产转让收益等,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以收
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计算
应纳的预提所得税。
(四)其他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其他所得的含义:是指除上述所得之外的所得
包括:
1.财产所得:包括:1)不动产所得(出租和使用)
2)财产转让所得(销售)
1)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国际惯例---不动产所在地或坐落地
2)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
2.遗产继承所得:
包括:不动产和有形动产——不动产所在国(坐落地)
股票或债权——发行者或债务人的居住国
遗产继承所得 财产所得
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 (5)
(1)不动产利得:不动产所在地
(2)销售动产收益:转让者的居住国
(3)转让或出售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从事个人独立劳务
的固定基地财产:所属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
(4)转让或出售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公司居住国
(5)转让或出售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分歧较大
《经合发范本》主张:由转让者居住国征税
《联合国范本》主张:1.不动产---由所在国征税;
2.股票(持股25%以上)---由公司居住国征税
第三节 居民管辖权 四
一、居民管辖权的概念
二、居民身份的确定
三、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四、国际海运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
一、居民管辖权的概念
Resident jurisdiction,也称居住管辖权:是按
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
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的征税权
它以纳税人是否居住在本国并拥有居民身份为
依据,确定是否对其行使课税权力及征税范围
居民管辖权的特征: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自于
国内外的所得同等课税
一国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关键是:居民身份的确定
二、居民身份的确定 (二)
居民:是指按照某国法律,依据住所、居所、管理场
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
人(即在税收领域中,与一个国家发生人身连结而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为了与居住管理法意义上的居民相区别,有时税法意义
上的居民称为税收居民或财政居民。
居民纳税人---对居住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各国对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不同,具体分为: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4
关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各国通常以其在本国的居住
状况为依据进行判定。跨国自然人的居住状况,是通过
以下四个标准确定的:
1.法律标准,也称意愿标准:是指纳税人在行使居
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有居住的主观意愿,即为该国居民
取得该国护照、移居签证、绿卡等各种居留证明即有居
住意愿
美国P46和荷兰都有这样的规定
2.住所标准
也称户籍标准:是指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
拥有永久性住所,即为该国居民
住所:是指永久性、固定性的住处。通常是一个人长期
而不是暂时占有的居住场所
目前多数国家采用客观标准来确定个人的住所,即要看
当事人在本国是否有定居或习惯性居住的事实,但也有
一些国家同时采用主观标准,即定居意愿或意向。
客观标准: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
经济利益中心
经济活动中心
3.居所标准
居所:是指临时性、习惯性的住处。通常是一
个人持续停留一段时期的临时居住场所,即实
际居住地
居所是不定期居住的场所(自有房屋,租用的公寓、旅
馆均可),是为某种目的------经商、求学、谋生等而
非长期居住的处所。实践中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
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有些国家税法称其
为 “财政住所”
【案例3-2】英国、德国P47 、加拿大、澳大利亚采用该标准。
居所与住所的区别:
(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
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
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
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
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一位先
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
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
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
英国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
籍和护照,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
且他也希望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
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
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
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
英国法律规定,一个成年人的住所要取决于他或她的永
久居住意愿。
4.时间标准:是指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
家内居住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即为该国居民
采用该标准的国家较多。但对时间标准及其计算等规定均不同:
1)时间标准的期限不同:
(1)半年(183天)以上的---有英国、德国、加拿大、瑞典等
(2)一年(365天)以上的---有美国、日本、法国、中国等
2)时间标准的期限计算不同:
(1)连续与累计计算居住时间的差别
中国: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
日本:在日本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达1年或1年以上
(2)计算居住时间起讫点的差别(一个纳税年度、跨纳税年度)
中国:在1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年(365天,临时离境不扣除)
新西兰等国:在1个日历年度或1个会计年度以及任何12
个月内住满法定日历天数
我国停留时间标准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
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
无住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
到12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
度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3)永久居民纳税义务的时间标准不同:
【例】英国、日本、中国------永久居民的时间标准分别
为:3年、5年、5年
英国税法规定:
(1)在英国居住满半年不足3年的个人,只就汇到英国的部分纳税;
(2)在英国居住满3年的个人,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日本税法规定:
(1)在日本居住满1年不足5年的个人,只就汇入日本的部分纳税;
(2)在日本居住满5年的个人,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中国税法规定:
(1)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不足5年的个人,其境外所得只就由中国境
内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纳税;
(2)在我国居住满5年的个人,自第6年起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4
关于公司、企业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各国通常
采用以下标准加以确认:
1.登记注册标准
2.管理中心标准
3.总机构标准
4.其他标准
1.登记注册标准 亦称法律标准或注册地标准
凡是按照行使居民管辖权国家的法律注册
成立的公司----即为该国居民
凡在本国各级政府登记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
的公司、企业,不论其总机构是否设在本国、也
不论其投资者是否为本国人,
均可确认为本国法人居民
采用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
比利时、意大利、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芬
兰、瑞典、瑞士、丹麦、印度、泰国、中国等
含义
特征
2.总机构标准 亦称户籍标准
含义: 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总机构的公司---即为
该国居民公司
凡在本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公司、企业,不论其投资人是
哪国人、也不论是哪国人开设的,均可确认为本国法人居民
总机构:是指企业的总的管理或控制机构,是负责法人的重大经
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管理机构。或者
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
如:总公司、总厂、能起到总机构管理与控制作用的公司
采用的国家有:法国、日本、比利时等
含义
特征
【例】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
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
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的企业。”
3.管理中心标准 亦称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实际控制或实际管理中心的公司
---即为该国居民公司
凡是在本国境内设立实际管理或控制机构的公司、企业,均可确认为
本国的法人居民
管理中心: 是指经常对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分配等活动进行
重要决策、管理、控制和发送重要指令的机构
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就是实际管理中心的重要标志
采用的国家有:英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
加拿大、阿根廷、委内瑞拉、埃及、以色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
加坡、爱尔兰、卢森堡等国家
【例】英国:“如果公司的管理或控制中心设在英国境内,则该公司即为
英国居民公司。其标志是该公司在英国设有董事会,以及董事会行使指挥
监督权力的场所、公司账簿的保管场所和召开股东大会的场所,至于公司
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则是无关紧要的” 例
含义
特征
管理中心
4.其他标准
1)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产品
主要生产、销售或结算地的公司---即为该国居民公司
如:英国---产品主要结算地
美国---产品主要销售地
2)资本(选举权)控制标准:是以控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的居民身份为
依据,确定跨国公司居民身份的标准。即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
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采用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等
【例】美国:“一家跨国公司虽然在国外注册,但只要50%以上的选
举权股票为美国股东所掌握,即可确定为美国的居民公司”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澳大利
亚
(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住所;
(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
半年以上。
(1)在澳大利亚注册;
(2)在澳大利亚经营;
(3)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澳大利亚;
(4)投票权被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控制。
比利时
(1)家庭在比利时;
(2)财产的管理地在比利时;
(3)在比利时有职业或从事经营。
(1)在比利时依法注册成立;
(2)公司的总部、主要管理机构设在比利
时。
加拿大
(1)在加拿大有规律地、正常地或习惯性生活;
(2)1年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以上。
(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
(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加拿大。
丹麦
1年中在丹麦停留半年以上。 在丹麦注册成立。
法国
(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
(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
(3)1年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
在法国注册成立。
德国
(1)在德国有非临时性住所;
(2)1年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
(1)在德国注册成立;
(2)管理中心在德国。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希腊
有在希腊安家的意向,这种意向主要
通过个人居住、家庭地址、活动中心来表现。
(1)在希腊注册成立;
(2)在希腊有管理机构。
印度
(1)在纳税年度内停留183天以上;
(2)在以前4个年度居住至少365天,而在本
财政年度至少停留了60天。
(1)在印度注册成立;
(2)管理和控制活动全部在印度开
展。
爱尔兰
(1)在爱尔兰有住所可使用;
(2)在纳税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
(3)在连续4年中每一年都在爱尔兰停留至
少3个月。
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爱尔兰。
意大
利
(1)在意大利有居民户口登记;
(2)在意大利有经济利益中心;
(3)1年中在意大利停留满183天。
(1)在意大利注册成立;
(2)法人的管理总部在意大利;
(3)主要目的是在意大利经营。
日本
(1)在日本有生活基地和生活中心;
(2)在日本连续居住满1年。
(1)在日本依法注册成立;
(2)注册的主要机构设在日本。
韩国
(1)计划在韩国长期居住;
(2)在韩国连续居住1年以上。
(1)在韩国依法注册成立;
(2)总机构或主要机构在韩国。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卢森堡
(1)在卢森堡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
(2)1年中在卢森堡习惯性居住超过183天。
(1)在卢森堡注册成立;
(2)有效管理机构在卢森堡。
马来西亚
(1)纳税年度中在马来西亚连续或累计停留满182天;
(2)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不到182天,但这次停
留与评税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
的停留期相连;
(3)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
年中的任何3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或每年停留满
90天。
管理和控制中心在马来西亚。
墨西哥
在墨西哥有居所,除非在一个日历年度中连续或累
计在别国停留183天以上,或能够证明已在别
国取得了税收居民身份。
主要经营管理中心在墨西哥。
荷兰
(1)在荷兰有家庭、住处、经济社会中心,或有长
期居住意向;
(2)在荷兰停留了一定时间。
(1)依法在荷兰注册成立;
(2)中心管理机构在荷兰。
新西兰
(1)在新西兰有长期性住所;
(2)在任何12个月中在新西兰停留183天以上。
(1)在新西兰依法注册成立;
(2)法人总部设在新西兰;
(3)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西兰。
葡萄牙
(1)在日历年度中在葡萄牙停留183天以上;
(2)在葡萄牙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
(1)法人注册的总部在葡萄牙;
(2)法人的有效管理机构在葡萄牙。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三)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新加坡
(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
(2)在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满183天。
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加坡。
西班牙
(1)在西班牙有经济或职业活动的基地;
(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
(3)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
(1)在西班牙注册成立;
(2)法人的总部在西班牙;
(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
班牙。
瑞士
(1)在瑞士有合法住宅并打算定居;
(2)因从事有收益的活动而在瑞士停留3个月以上;因
从事非收益性活动而停留6个月以上。
(1)在瑞士注册成立;
(2)管理中心设在瑞士。
英国
(1)在访问英国的年度中在英国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
(2)在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连续停
留);
(3)在连续4年中到英国访问平均每年达到91天或以上
(1)在英国注册成立;
(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
英国。
美国
(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
(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
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
在美国依法注册成立。
三、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二)
各国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各异,从而导致
跨国纳税人有可能同时成为两国的居民(即双
重居民身份),这样既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
担,又会导致两国的税收权益冲突。如何处理
?
(一)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二)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一)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判定 5
关于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必须遵循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优先管
辖的原则:
1.永久性住所
如果跨国自然人同时在两国居住的,首先确认其为永久性住所
国家的居民
2.重要利益中心
如果跨国自然人同时在两国都有永久性住所,则确认其为与该
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重要利益中心可以通过个人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和
文化活动,营业活动地点,财产管理所在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3.习惯性居所
如果与该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也无法确定,
或在其中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则确认其为习惯性居
所国家的居民
习惯性居所通常根据居所和停留时间长短判断
4.国籍
如果跨国自然人在两国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所,则确认为
其国籍国的居民
5.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如果跨国自然人在两国都有或者都没有国籍,则由两国协商确
认其为哪国居民
(二)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由于各国采用的居民公司标准不同,从而导致跨国法人同时被两国确
认为居民公司的情况(即双重居民身份):
【案例3-4】一家跨国公司在加拿大注册成立,实际管理或控制机构设
在英国,加拿大和英国按照各自的国内法同时认定该公司为本国
的居民公司。怎样处理呢?
国际上通常是以实际管理机构为判定标准
如果跨国法人在一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而在另一国设
有总机构,则最终由双方国家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
【例】中日两国商定:“均以跨国公司或团体的总机构或主要办事处
为依据确定居民身份,由总机构所在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四、国际海运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
一般应由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行使征税权
但在实际中往往将其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而不是
陆地上,并且经常运行于各国之间。一般判定顺序为:
以船舶船籍所在国为标准,确认为船舶母港
所在国的居民公司;
如该船舶无母港,则最后以船舶经营者居住
国为标准,确认为其经营者居住国的居民公司
首先
其次
【例】跨国海运企业的居民身份
希腊某国际船运公司A公司由一家美国居民
公司B公司控股。
如果A公司经营的船舶均在希腊的港口登记,即
船舶的母港在希腊,则应认为A公司的实际管理
机构所在国为希腊,由希腊对其国际运输所得
征税;
如果A公司经营的船舶无母港,则因为A公司经
营者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美国,由美国对
其国际运输所得征税。
第四节 公民管辖权 三
一、公民管辖权的概念
二、公民身份的确定
三、国籍变动与双重国籍的处理
一、公民管辖权的确定
公民管辖权的含义:是按照属人主义原则确
立的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公
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拥有的征税权。
即凡是本国公民,不论居住在哪国,本国
政府都有权对其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
进行征税
公民管辖权的特征:对本国公民来源于境内
外的所得同等课税
确定公民管辖权的关键:公民身份的确认
二、公民身份的确定
公民公民,也称国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自然人。广义的公民也包括按该国法律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和团体
国籍:是指某人依出生地或血统关系等因素而取得的表明其身份、
国别的称呼或标志
国籍的确定原则:
①出生地主义:以自然人的出生地点为标准确定其原始国籍的
一种原则。如美国;中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
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②血统主义:以自然人的血统关系(父母国籍)为标准确定其
原始国籍的一种原则。凡与本国国民具有血缘、血统关系的自
然人,均可取得本国国籍
三、国籍变动与双重国籍的处理
加入国籍:是指由于婚姻、收养、认领和领土转移等原因的自然入
籍;或者因移民而转变国籍;或者由无国籍而申请入籍
丧失国籍:是指自愿退出;或者已取得其他国家国籍;或者依照国
内法被剥夺国籍而丧失其原有国籍
恢复国籍: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丧失原有国籍的个人,依据国内法又
重新恢复原有国籍
产生双重国籍的情况:一个根据血统主义立法国家的国民,在根据
出生地主义立法的美国所生的孩子,可能具有两国国籍
同外国人结婚,儿童被外国人收养,都有可能在保留原有国籍
的同时,取得丈夫或收养人的国籍
双重国籍的处理原则:*由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采用“一人一籍”的国籍原则
第五节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与实施 二
一、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二、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实施
一、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按属地主义原则实施了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即“从源征税”
同时,多数国家又都按照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兼用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的基础是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发展中国家强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但也不得不考虑利益对
等原则,允许发达国家行使居民管辖权
发达国家强调居民管辖权,但也要按利益对等原则,允
许发展中国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在兼用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同时,一般都遵循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不同税种与税收管辖权的实施
流转税:属地原则的地域管辖权;
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属地兼属人原则;
分类所得税制---单一的属地原则;
财产税:综合财产税和转移财产税(对人税)---兼有;
个别财产税(对物税)---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二、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实施原则
第一,以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以另一种税收管辖权
为辅,即属地兼属人原则共同使用。收入来源地管辖
权,居民管辖权,依据为从源征税,居民身份
第二,不同国家的各有侧重。发达国家侧重于居民管
辖权,发展中国家侧重于来源地管辖权
第三,大多数国家兼用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同时,
一般都同意并遵循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
是优先是有限的,不能完全排斥纳税人居住国的税收
管辖权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税收管辖权?其确立原则是什么?
2.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通常有哪些?
3.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通常有哪些?
4.如何确定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得的
来源地?
5.各国在选择税收管辖权时共同遵守哪些原则?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