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证券产品
证券与有价证券的定义、分类和特征
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证券可以采取纸面形式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这类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可凭该证券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
有价证券的特征:
1期限性。债券一般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以满足不同筹资者和投资者对融资期限以及与此相关的收益率需求。债券的期限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对融资双方权益的保护。股票一般没有期限性,可以视为无期证券。
2收益性。证券的收益性是指持有证券本身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收益,这是投资者转让资本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回报。证券代表的是对一定数额的某种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投资者持有证券也就同时拥有取得这部分资产增值收益的权利,因而证券本身具有收益性。
3流动性。证券的流动性是指证券持有人在不造成资金损失前提下,以证券换取现金的特性。证券的流动性可通过到期兑付、承兑、贴现、转让等方式实现。不同证券的流动性是不同的。
4风险性。证券的风险性是指证券持有者面临着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甚至连本金也受到损失的可能。从整体上说,证券的风险与其收益成正比。通常情况下,风险越大的证券,投资者要求的预期收益越高,风险越小的证券,预期收益越低。
证券市场的定义、特征、基本功能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证券市场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1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
有价证券都是价值的直接代表,它们本质上是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虽然证券交易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但由于它们是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所以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价值的直接交换场所。
2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
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作为经济权益凭证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它们本身是一定量财产权利的代表,所以,代表着对一定数额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以及相关的收益权。证券市场实际上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交换场所。
3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
有价证券既是一定收益权利的代表,同时也是一定风险的代表。有价证券的交换在转让出一定收益权的同时,也把该有价证券所特有的风险转让出去。所以,从风险的角度分析,证券市场也是风险的直接交换场所。
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
1.筹资-投资功能。证券市场的筹资-投资功能是指证券市场一方面为资金需求者提供了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机会,另一方面为资金供给者提供了投资对象。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任何证券,既是筹资的工具,也是投资的工具。
2.定价功能。证券市场的第二个基本功能就是为资本决定价格。证券的价格是证券市场上证券供求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
3.资本配置功能。证券市场的资本配置功能是指通过证券价格引导资本的流动从而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的功能。
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的含义和构成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有人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是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是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有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
货币市场的含义: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是指1年期以内(包括1年期)的短期金融工具发行和交易所形成的供求关系和运行机制的总和。其功能是满足供求双方对短期资金融通的需求,保持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以便应付即时支付的需要。
货币市场构成:短期信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其中除了短期信贷市场外,其余均属于公开的直接金融市场。
资本市场的含义:资本市场是以期限在1年以上的金融资产为交易工具的中长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其功能是满足供求双方对中长期资金融通的需求,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优化资源配置。
资本市场构成:中长期信贷市场、证券市场。其中中长期信贷市场属于间接融资市场。证券市场又可以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等。
公募证券与私募证券
公募证券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审核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
私募证券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证券,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投资者也较少,不采取公示制度。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计划均属私募证券,上市公司如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发行的有价证券也属私募证券。
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
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有价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上市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发行,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买卖的证券。非上市证券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证券。非上市证券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但可以在其他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凭证式国债和普通开放式基金份额属于非上市证券。
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构成
证券市场参与者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它包括: 公司(企业)、政府和政府机构、金融机构
证券投资人是指通过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相应地,证券投资人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在证券市场起中介作用的机构是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通常把两者合称为证券中介机构。
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
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机构投资者的种类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1、政府机构。作为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2、金融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3、企业和事业法人。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
4.各类基金。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证券市场的层次划分,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义、特征
根据市场的功能划分,证券市场可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人以发行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的场所,又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是买卖已发行证券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次级市场。证券交易市通常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的总称。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许多有价证券的买卖都是在柜台上进行的,因此称之为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目前许多场外市场交易并不直接在证券经营机构柜台前进行,而是由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通过电话、电传、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故又称为电话市场、网络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有以下特征:
(1)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分散的无形市场。它没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场所,而是由许多各自独立经营的证券经营机构分别进行交易,并且主要是依靠电话、电报、电传和计算机网络联系成交的。
(2)场外交易市场的组织方式采取做市商制。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的区别在于不采取经纪制,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商进行交易。
(3)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拥有众多证券种类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市场,以未能或无须在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由于证券种类繁多,每家证券经营机构只固定地经营若干种证券。
(4)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以议价方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证券买卖采取一对一交易方式,对同一种证券的买卖不可能同时出现众多的买方和卖方,也就不存在公开的竞价机制。
(5)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比证券交易所宽松。
证券公司的定义、功能和主要业务种类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006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取消了综合类和经纪类的分类管理体制,采取按具体业务监管的体制。根据不同业务的经营特点,设定不同的行政许可条件。
不同业务种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
(一)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要求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为五千万元、一亿元和五亿元三个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以及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三)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1)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2)证券经纪业务
(3)证券自营业务
(4)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运用各种有效信息,对证券市场或个别证券的未来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判;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分析、预测、建议等服务,倡导投资理念、传授投资技巧,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业务活动。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具体包括
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5)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作为管理人,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6)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创新类试点证券公司、规范类证券公司的申请条件
(一)创新类试点证券公司申请条件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现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必须已经做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封闭运行、资金划转与复核分离、核算体系完备、管理权限集中、监控体系有效、系统强制留痕、便利外部查询,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完整、透明,并且严格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向协会报送申请材料之日前的一年内未在任何时点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并已启动相关工作,得到该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认可。
2.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性与风险状况的处理。修订的《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对申请创新类试点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的要求,明确规定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合规经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实现对业务风险、合规风险等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公司依法持续合规经营。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有效执行法定的信息公示制度并已按有关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履行向投资者、监管部门、协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确保以后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相关要求进行规范运作,不占用客户托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不占用客户回购融入的资金,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3.相关业务的专项审计。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账外业务等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4.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修订的《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对证券公司的分类模式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按照业务类型分类改为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牌照制定相应的净资本要求,同时明确放开了单一业务券商申请创新类资格的准入门槛。主要目的是为了使一些在内控制度和管理上较为优秀的公司可以申请成为创新试点类公司,有利于鼓励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进行创新,也符合对证券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趋势和要求。
(1)经营单一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一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三亿元,同时也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或其他证券业务的,每增加一项证券业务,其净资本要求需相应增加二亿元;既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也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或证券自营业务、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或其他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八亿元;
(2)最近半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3)最近半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4)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十;
(5)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债券回购业务等业务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操作; (6)设立并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期间因证券公司重组新设立的公司,持续经营十二个月以上(含十二个月)。
(二)规范类证券公司申请条件
1.摸清风险底数。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要先行完成摸清风险底数的工作,并由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核查。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风险、规范经营情况,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客户托管的国债、企业债等客户资产的安全状况,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的规模和规范运作情况,经纪业务规范运作情况,以及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债务、账外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清理方案,并承诺自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清理工作。
2.保证金独立存管。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实施符合独立存管要求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公司自有资金,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完整、透明、可控、可查。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及实施情况应通过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组织的评审。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申请材料时,申请评审的公司应不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并承诺今后不发生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
3.规范运作。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对违规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债券回购业务已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并承诺不占用客户托管债券进行回购,不占用客户回购融入的资金,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等有关要求进行规范,根据有关规定对自营账户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并承诺自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自营业务的清理规范。
4.公司治理。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科学合理、周密完整并有效执行。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确保公司股权清晰,股东出资真实、完整、足额到位,不存在以下行为:抽逃资本、虚假出资;委托他人行使股权;股东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产;违法向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
5.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守法、规范、诚信、勤勉执业,不存在聘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情况。
6.财务指标要求。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立并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
(2)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近一年的净资本达到相应的规定要求;
(3)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
(4)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5)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登记结算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履行以下职能:
第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投资者在从事证券交易之前,必须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有关开户资料,开立证券账户后,才可以从事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还为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结算账户专用于证券交易成交后的清算交收,具有结算履约担保作用。
第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在无纸化交易模式下,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必须集中存入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电子数据划转方式完成证券过户行为。
第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协议,为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服务,准确记载证券持有人的必要信息。
第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由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完成,主要模式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与证券公司之间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净额结算。
第五,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登记结算公司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向证券持有人派发证券权益,如,派发红股、股息和利息等。
第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主体办理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需要按照工商管理法规的要求办理注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得到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财政部、证监会于2000年6月制定并发布《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四)不超过60周岁;(五)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二)具有2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三)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四)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12月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七)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股票的概念、性质、特征和类型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的性质:(1)股票是有价证券。(2)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缺少规定的要件,股票就无法律效力。(3)股票是证权证券。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股票代表的是股东权利,它的发行是以股份的存在为条件的,股票只是把已存在的股东权利表现为证券的形式。(4)股票是资本证券。(5)股票是综合权利证券。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票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1)收益性。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它是指股票可以为持有人带来收益的特性。(2)风险性。风险性是指持有股票可能产生经济利益损失的特性。股票风险的内涵是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3)流动性。流动性是指股票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经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特性。(4)永久性。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期限的法律凭证。(5)参与性。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
股票的种类很多,分类方法亦有差异。常见的股票类型如下:
(一)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1)普通股票。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其持有者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优先股票。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义务中附加了某些特别条件。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
(二)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所谓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2.无记名股票。所谓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三)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股票按是否在股票票面上标明金额,可以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1.有面额股票。所谓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2.无面额股票。所谓无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面额,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
优先股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权)的股票。相对于普通股票而言,优先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上附加了一些特殊条件,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个品种。
优先股票根据不同的附加条件,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类: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参与优先股票和非参与优先股票、可转换优先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票、可赎回优先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
优先股票的特征:1、股息率固定。2、股息分派优先。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4、一般无表决权。
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的概念。A股、B股、H股、N股、S股、红筹股和存托凭证等概念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在我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原来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从性质上讲,这些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就折成国家股。另外,国家对新组建的股份公司进行投资,也构成了国家股。国家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或根据国务院决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法人持股所形成的也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是法人经营自身财产的一种投资行为。法人股股票以法人记名。
如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可称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属于国有股权。
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在社会募集方式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社会募集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这是我国股份公司吸收外资的一种方式。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这类股票称为B股,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从2001年2月对境内居民个人开放B股市场之后,境内投资者逐渐成为B股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B股的“外资股”性质也发生了变化。
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凭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其姓名或者名称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境外投资人,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H股是指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 KONG,取其字首,在港上市外资股就叫作H股。依此类推,纽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N,新加坡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S,伦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L,那么,在纽约、新加坡、伦敦上市的外资股就分别称为N股、S股、L股。
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早期的红筹股,主要是一些中资公司收购香港的中小型上市公司后重组而形成的。此后出现的红筹股,主要是内地一些省市或中央部委将其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改组并在香港上市后形成的。红筹股已经成为内地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一条重要渠道。但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
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s,简称“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股票,有时也代表债券。存托凭证也称预托凭证,是指在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另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证券。
债券的概念、票面要素、特征和分类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债券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一般以有一定格式的票面形式来表现。通常,债券票面上有四个基本要素:(1)债券的票面价值。(2)债券的到期期限。(3)债券的票面利率。(4)债券发行者名称。
债券的特征:(1)偿还性。(2)流动性。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3)安全性。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收益相对固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4)收益性。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权投资的报酬。
债券种类很多,在债券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许多不同品种的债券,各种债券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债券体系。债券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发行主体分类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二)按付息方式分类
根据债券合约条款中是否规定在约定期限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可分为零息债券、附息债券和息票累积债券三类。
(三)按债券形态分类
债券有不同的形式,根据债券券面形态可以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记账式债券。
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1.两者权利不同。
2.两者目的不同。
3.两者期限不同。
4.两者收益不同。
5.两者风险不同。
债券的基本性质
债券有以下基本性质: 1.债券属于有价证券。2.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债券尽管有面值,代表了一定的财产价值,但它也只是一种虚拟资本,而非真实资本。3.债券是债权的表现。债券代表债券投资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直接支配财产权,也不以资产所有权表现,而是一种债权。
我国的债券市场
主要是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此外还有商业银行国债柜台交易系统。
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1)主要职能。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提供网上票据报价系统;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交易方式和品种:债券交易方式包括现券买卖与回购交易两部分。现券交易品种目前为国债和以市场化形式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用于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回购的期限为1天~1年,交易系统按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共11个品种统计公布债券回购的成交量和成交价。
交易时间:每周一~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成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均有资格申请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交易。
清算办法:债券托管结算和资金清算分别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进行。实行“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券款对付”三种清算方式,清算速度为T+0或T+1。
国际债券的概念、品种和特征,熟悉我国在境外市场发行国际债券和境外机构在我国市场发行国际债券的基本情况。
国际债券的定义:国际债券是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国际债券的发行人,主要是各国政府、政府所属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及一些国际组织等。国际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基金会、工商财团和自然人。
国际债券是一种跨国发行的债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国内债券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际债券的特征有:
1.资金来源广、发行规模大。发行国际债券是在国际证券市场上筹措资金,发行对象为各国的投资者,因此资金来源比国内债券广泛得多。
2.存在汇率风险。发行国际债券,筹集到的资金是外国货币,汇率一旦发生波动,发行人和投资者都有可能蒙受意外损失或获取意外收益,所以,汇率风险是国际债券的重要风险。
3.有国家主权保障。在国际债券市场上筹集资金,有时可以得到一个主权国家政府最终偿债的承诺保证。当然,代表国家主权的政府也要对本国发行人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借债进行审查和控制。
4.以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量货币。国际债券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因此其计价货币往往是国际通用货币,一般以美元、英镑、欧元、日元和瑞士法郎为主。这样,发行人筹集到的资金是一种可通用的自由外汇资金。
国际债券的种类主要有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
1、外国债券是指某一国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它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则属于另一个国家。外国债券是一种传统的国际债券。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被称为扬基债券,它是由非美国居民在美国市场发行的吸收美国资金的债券。在日本发行的外国债券称为武士债券,它是外国发行人在日本债券市场上发行的以日元为面值的债券。
2、欧洲债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欧洲债券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随着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欧洲债券市场以众多创新品种而著称。
龙债券是指在除日本以外的亚洲地区发行的一种以非亚洲国家和地区货币标价的债券。一般是一次到期还本、每年付息一次的长期固定利率债券,或者是以美元计价,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每一季或每半年重新定一次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龙债券的发行以非亚洲货币标定面额,尽管有一些债券以加拿大元、澳元和日元标价,但多数以美元标价。
我国发行国际债券始于1982年。当时,在改革开放的政策指导下,为利用国外资金,加快我国的建设步伐,我国开始利用国际债券市场筹集资金,至现阶段,各类筹资主体已发行100多次。主要的债券品种有以下几种:
(1)政府债券。1987年10月,财政部在德国法兰克福发行了3亿马克的公募债券,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政府首次在国外发行债券。
(2)金融债券。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东京资本市场上发行了100亿日元的债券,期限12年,利率%,采用私募方式发行。
(3)可转换公司债券。到2001年底为止,南玻B股转券、镇海炼油、庆铃汽车H股转券、华能国际N股转券等4种可供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券种已先后发行。
从地点来看,我国国际债券的发行遍及亚洲、欧洲、美洲等世界各地;从债券的期限结构来看,有1年、5年、7年、10年、30年等数个品种。
2005年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200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是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和有益尝试。根据国际惯例,国外金融机构在一国发行债券时,一般以该国最具特征的吉祥物命名。据此,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将国际多边金融机构首次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命名为“熊猫债券”。因此“熊猫债券”是指国际多边金融机构在中国发行的人民币债券。熊猫债券属于外国债券。
投资基金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一)按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二)按基金是否可自由赎回和基金规模是否固定,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三)按投资标的划分,可分为国债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四)按投资目标划分,可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
1、成长型基金追求的是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基金管理人通常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信誉度较高、有长期成长前景或长期盈余的所谓成长公司的股票。2、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带来现金收入的有价证券,以获取当期的最大收入为目的。收入型基金资产的成长潜力较小,损失本金的风险相对也较低,一般可分为固定收入型基金和股票收入型基金。3、平衡型基金将资产分别投资于两种不同特性的证券上,并在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债券及优先股和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普通股之间进行平衡。平衡型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从其投资组合的债券中得到适当的利息收益,与此同时又可以获得普通股的升值收益。特点是风险比较低,缺点是成长的潜力不大。
(五)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则将其定名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一种可以同时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在交易所进行基金份额交易,并通过份额转托管机制将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一种新的基金运作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1.集合投资;2.分散风险;3.专业理财。
基金的募集与销售,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的募集应遵守如下规则: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风险警示内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2007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主要规定有:
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1)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2)全面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3)客观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4)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2)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3)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在基金的当事人中,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或基金股份,参加基金投资并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享有基金投资的收益权,是基金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则是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负责对所筹集的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决策和日常管理,并有权委托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的金融中介机构。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也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基金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基金运用的绩效。
(三)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也就是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保管。对持有人而言,将基金资产委托给专门的机构保管,可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对基金托管人而言,必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监管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使其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勤勉尽职,保证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含义和运作
在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基金。其运作依据是2001年底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其资金来源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和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同时,确定从2001年起新增发行彩票公益金的80%上缴社保基金。其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风险小的投资(约占60%)由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风险较高的投资(约占40%)则委托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
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基金。它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者(或雇员)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基金组成。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部分积累项目主要是养老保险基金,其运作依据是劳动部的各相关条例和地方的规章。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我国现行法规,企业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过,并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2月公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这里所说的基础产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仅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
金融衍生工具可以按照基础工具的种类、风险-收益特性以及自身交易方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
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金融衍生工具,又称“金融衍生产品”,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这里所说的基础产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仅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
金融衍生工具可以按照基础工具的种类、风险-收益特性以及自身交易方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类。
2.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指在有组织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权产品,在期货交易所和专门的期权交易所交易的各类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等。
交易的衍生工具。指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不通过集中的交易所,实行分散的、一对一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规模交易者之间进行的各类互换交易和信用衍生品交易。
(二)按照基础工具种类分类
金融衍生工具从基础工具分类角度,可以划分为股权类产品的衍生工具、货币衍生工具和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其他衍生工具。
1.股权类产品的衍生工具。是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权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2.货币衍生工具。是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3.利率衍生工具。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载体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4.信用衍生工具。是以基础产品所蕴含的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为基础变量的金融衍生工具,用于转移或防范信用风险,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类衍生产品,主要包括信用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等等。
5.其他衍生工具。除以上四类金融衍生工具之外,还有相当数量金融衍生工具是在非金融变量的基础上开发的,例如用于管理巨灾风险的巨灾衍生产品等等。
(三)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点分类
金融衍生工具从其自身交易的方法和特点可以分为金融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和结构化衍生工具。
1.金融远期合约。是指合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日期按照固定价格买卖基础金融资产的合约。金融远期合约规定了将来交割的资产、交割的日期、交割的价格和数量,合约条款根据双方需求协商确定。金融远期合约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和远期股票合约。
2.金融期货。是指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达成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收标准数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协议。主要包括货币期货、利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和股票期货四种。
3.金融期权。是指合约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称为“期权费”或“期权价格”),在约定日期内(或约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向合约卖方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包括现货期权和期货期权两大类。
4.金融互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定期交换现金流的金融交易。可分为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股权互换等类别。
5.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前述四种常见的金融衍生工具通常也被称作建构模块工具,它们是最简单和最基础的金融衍生工具,而利用其结构化特性,通过相互结合或者与基础金融工具相结合,能够开发设计出更多具有复杂特性的金融衍生产品,后者通常被称为结构化金融衍生工具,或简称为结构化产品。例如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各类结构化票据。
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征
由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可以看出,它们具有下列四个显著特性:
1.跨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双方通过对利率、汇率、股价等因素变动趋势的预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照一定条件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的合约。无论是哪一种金融衍生工具,都会影响交易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或未来某时点上的现金流,跨期交易的特点十分突出。
2.杠杆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证金或权利金就可签订远期大额合约或互换不同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它的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
3.联动性。指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与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紧密联系。通常,金融衍生工具与基础变量相联系的支付特征由衍生工具合约规定,其联动关系既可以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也可以表达为非线性函数或者分段函数。
4.不确定性或高风险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后果取决于交易者对基础工具(变量)未来价格(数值)的预测和判断的准确程度。基础工具价格的变幻莫测决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亏的不稳定性,这是金融衍生工具高风险性的重要诱因。
金融期货的定义
金融期货是期货交易的一种。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所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期货合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金融期货合约的基础工具是各种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如外汇、债券、股票、股价指数等。换言之,金融期货是以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为基础工具的期货交易。
金融期货的种类
按基础工具划分,金融期货主要有三种类型: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另外,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还开设有互换的期货,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开设有消费者物价指数期货(该交易所将其归类为利率期货)。
1.外汇期货。外汇期货又称货币期货,是以外汇为基础工具的期货合约,是金融期货中最先产生的品种,主要用于规避外汇风险。
2.利率期货。利率期货是继外汇期货之后产生的又一个金融期货类别,其基础资产是一定数量的与利率相关的某种金融工具,主要是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利率期货主要是为了规避利率风险而产生的。
3.股权类期货。股权类期货是以单只股票、股票组合或者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
(1)股票价格指数期货。股票价格指数是反映整个股票市场上各种股票市场价格总体水平及其变动情况的统计指标,而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即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变量的期货交易。
(2)单只股票期货。单只股票期货是以单只股票作为基础工具的期货,买卖双方约定,以约定的价格在合约到期日买卖规定数量的股票。
(3)股票组合的期货。股票组合的期货是金融期货中最新的一类,是以标准化的股票组合为基础资产的金融期货。
金融期货的特征
与金融现货交易相比,金融期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对象不同。金融现货交易的对象是某一具体形态的金融工具,通常,它是代表着一定所有权或债权关系的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而金融期货交易的对象是金融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设计的一种对指定金融工具的种类、规格、数量、交收月份、交收地点都作出统一规定的标准化书面协议。
(2)交易目的不同。金融工具现货交易的首要目的是筹资或投资,即为生产和经营筹集必要的资金,或为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寻找生息获利的投资机会。金融期货交易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即为不愿承担价格风险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稳定成本的条件,从而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与现货交易相似,也可以通过金融期货交易进行套利、投机活动,但通常后者具有更高的交易杠杆。
(3)交易价格的含义不同。金融现货的交易价格是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公开竞价或协商议价形成的,这一价格是实时的成交价,代表在某一时点上供求双方均能接受的市场均衡价格。金融期货的交易价格也是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但这一交易价格是对金融现货未来价格的预期,这相当于在交易的同时发现了金融现货基础工具(或金融变量)的未来价格。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期货交易过程也就是未来价格的发现过程。当然,所谓“价格发现”并不是绝对的,学术界有很多证据表明,出于各种原因,期货价格与未来的现货价格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偏离。
(4)交易方式不同。金融工具现货交易一般要求在成交后的几个交易日内完成资金与金融工具的全额结算,成熟市场中通常也允许进行保证金买入或卖空,但所涉及的资金或证券缺口部分系由经纪商出借给交易者,要收取相应利息。期货交易则实行保证金交易和逐日盯市制度,交易者并不需要在成交时拥有或借入全部资金或基础金融工具。
(5)结算方式不同。金融现货交易通常以基础金融工具与货币的转手而结束交易活动。而在金融期货交易中,仅有极少数的合约到期进行实物交收,绝大多数的期货合约是通过做相反交易实现对冲而平仓的。
金融期货的基本功能
金融期货具有四项基本功能:套期保值功能、价格发现功能、投机功能和套利功能。
金融期货的理论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1.金融期货的理论价格。期货价格就等于现货价格加上持有成本。持有成本可能为正值,也有可能为负值,取决于现货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和融资利率的对比关系。所以,在现货金融工具价格一定时,金融期货的理论价格决定于现货金融工具的收益率、融资利率及持有现货金融工具的时间。理论上,期货价格有可能高于、等于、低于相应的现货金融工具价格。
2.影响金融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影响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包括:
(1)现货价格。现货价格走势与期货价格走势基本一致,一般而言,现货价格上涨会导致期货价格上涨。
(2)要求的收益率或贴现率。购买现货资产需要占用资金,要求的收益率越高,这部分资金的机会成本就越高。
(3)时间长短。时间长短不仅影响投资现货所需资金的终值,还会影响持有现货所获取的利息收入。
(4)现货金融工具的付息情况。期货合约的基础产品可能会付息,也可能不付息。在付息情况下,票面利率、付息时间间隔、付息方式都会影响所获利息的数量。
(5)交割选择权。某些期货合约的可交割资产不只一种(如国债期货),通常会给予空方交割选择权,这也会影响到期货价格。
金融期权的定义
期权又称选择权,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基础工具的权利。期权交易就是对这种选择权的买卖。
金融期权,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为基础工具的期权交易形式。具体地说,其购买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后,就获得了能在规定期限内以某一特定价格向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
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单方面有偿让渡。期权的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期权的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金融期权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金融期权划分为很多类别。以下我们从选择权性质、合约履行时间、期权基础资产性质来划分。
(一)根据选择权的性质划分,金融期权可以分为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
买入期权又称看涨期权或认购权,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买入一定数量金融工具的权利。卖出期权又称看跌期权或认沽权,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卖出一定数量金融工具的权利。
(二)按照合约所规定的履约时间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欧式期权、美式期权和修正的美式期权
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执行;美式期权则可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执行;修正的美式期权也称为百慕大期权或大西洋期权,可以在期权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规定日期执行。
(三)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等
1.股权类期权。与股权类期货类似,股权类期权也包括三种类型:单只股票期权、股票组合期权和股价指数期权。
单只股票期权(简称“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定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
股票组合期权是以一揽子股票为基础资产的期权,代表性品种是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期权。
股票指数期权以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协定指数与市场实际指数进行盈亏结算的权利。股票指数期权没有可作实物交割的具体股票,只能采取现金轧差的方式结算。
2.利率期权。利率期权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一定的利率(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面额的利率工具的权利。利率期权合约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长期债券,欧洲美元债券,大面额可转让存单等利率工具为基础资产。
3.货币期权。货币期权又称外币期权、外汇期权,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约定的汇率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额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货币期权合约主要以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及澳大利亚元等为基础资产。
4.金融期货合约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是一种以金融期货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它赋予其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以协定价格买卖特定金融期货合约的权利。
5.互换期权。金融互换期权是以金融互换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它赋予其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条件与交易对手进行互换交易的权利。
金融期权的特征
与金融期货相比,金融期权的主要特征在于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换。期权的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就获得了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即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进或卖出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但并没有必须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期权的买方可以选择行使他所拥有的权利;期权的卖方在收取期权费后就承担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即当期权的买方选择行使权利时,卖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合约规定的义务,而没有选择的权利。
金融期权的基本功能
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有着类似的功能。从一定的意义上说,金融期权是金融期货功能的延伸和发展,具有与金融期货相同的套期保值和发现价格的功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控制风险的工具。
金融期权的理论价格及其影响因素
金融期权是一种权利的交易。在期权交易中,期权的买方为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向期权的卖方支付的费用就是期权的价格。期权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但从理论上说,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内在价值,二是时间价值。
(一)内在价值
内在价值也称履约价值,是期权合约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也就是期权的买方如果立即执行该期权所能获得的收益。一种期权有无内在价值以及内在价值的大小,取决于该期权的协定价格与其基础资产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协定价格是指期权的买卖双方在期权成交时约定的、在期权合约被执行时交易双方实际买卖基础资产的价格。根据协定价格与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关系,可将期权分为实值期权、虚值期权和平价期权三种类型。
对看涨期权而言,若市场价格高于协定价格,期权的买方执行期权将有利可图,此时为实值期权;若市场价格低于协定价格,期权的买方将放弃执行期权,为虚值期权。对看跌期权而言,市场价格低于协定价格为实值期权;市场价格高于协定价格为虚值期权;若市场价格等于协定价格,则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均为平价期权。
从理论上说,实值期权的内在价值为正,虚值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负,平价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但实际上,无论是看涨期权还是看跌期权,也无论期权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处于什么水平,期权的内在价值都必然大于零或等于零,而不可能为一负值。这是因为期权合约赋予买方执行期权与否的选择权,而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当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负时,买方可以选择放弃期权。
(二)时间价值
时间价值是指期权的买方购买期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超过该期权内在价值的那部分价值。在现实的期权交易中,各种期权通常是以高于内在价值的价格买卖的,即使是平价期权或虚值期权,也会以大于零的价格成交。期权的买方之所以愿意支付额外的费用,是因为希望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变动,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得以增加,使虚值期权或平价期权变为实值期权,或使实值期权的内在价值进一步提高。
(三)影响期权价格的主要因素
期权价格由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构成,因而凡是影响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的因素,就是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
1.协定价格与市场价格。协定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影响期权价格最主要的因素。这两种价格的关系不仅决定了期权有无内在价值及内在价值的大小,而且还决定了有无时间价值和时间价值的大小。一般而言,协定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差距越大,时间价值越小;反之,则时间价值越大。这是因为时间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因预期基础资产市场价格变动引起其内在价值变动而愿意付出的代价。当一种期权处于极度实值或极度虚值时,市场价格变动的空间已很小。只有在协定价格与市场价格非常接近或为平价期权时,市场价格的变动才有可能增加期权的内在价值,从而使时间价值随之增大。
2.权利期间。权利期间是指期权剩余的有效时间,即期权成交日至期权到期日的时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期权期间越长,期权价格越高;反之,期权价格越低。这主要是因为权利期间越长,期权的时间价值越大;随着权利期间缩短,时间价值也逐渐减少;在期权的到期日,权利期间为零,时间价值也为零。通常权利期间与时间价值存在同方向但非线性的影响。
3.利率。利率,尤其是短期利率的变动会影响期权的价格。利率变动对期权价格的影响是复杂的:一方面,利率变化会引起期权基础资产的市场价格变化,从而引起期权内在价值的变化;另一方面,利率变化会使期权价格的机会成本变化;同时,利率变化还会引起对期权交易的供求关系变化,因而从不同角度对期权价格产生影响。例如,利率提高,期权基础资产如股票、债券的市场价格将下降,从而使看涨期权的内在价值下降,看跌期权的内在价值提高;利率提高,又会使期权价格的机会成本提高,有可能使资金从期权市场流向价格已下降的股票、债券等现货市场,减少对期权交易的需求,进而又会使期权价格下降。总之,利率对期权价格的影响是复杂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4.基础资产价格的波动性。通常,基础资产价格的波动性越大,期权价格越高;波动性越小,期权价格越低。这是因为,基础资产价格波动性越大,则在期权到期时,基础资产市场价格涨至协定价格之上或跌至协定价格之下的可能性越大,因此,期权的时间价值,乃至期权价格,都将随基础资产价格波动的增大而提高,随基础资产价格波动的缩小而降低。
5.基础资产的收益。基础资产的收益将影响基础资产的价格。在协定价格一定时,基础资产的价格又必然影响期权的内在价值,从而影响期权的价格。由于基础资产分红付息等将使基础资产的价格下降,而协定价格并不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在期权有效期内,基础资产产生收益将使看涨期权价格下降,使看跌期权价格上升。
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
1.基础资产不同。
2.交易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3.履约保证不同。
4.现金流转不同。
5.盈亏特点不同。
6.套期保值的作用与效果不同。
人们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利益。人们利用金融期权进行套期保值,若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可通过执行期权来避免损失;若价格发生有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又可通过放弃期权来保护利益。
但是,这并不是说金融期权比金融期货更为有利。如从保值角度来说,金融期货通常比金融期权更为有效,也更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获利,事实上也并非易事。
权证的定义及特征
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从产品属性看,权证是一种期权类金融衍生品。权证与交易所交易期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期权是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具有同一基础资产、不同行权价格和行权时间的多个期权形成期权系列进行交易。而权证则是权证发行人发行的合约,发行人作为权利的授予者承担全部责任。
权证分类
根据各种分类标准,可以把权证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基础资产分类。根据权证行权的基础资产或标的资产,可将权证分为股权类权证、债权类权证以及其他权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推出的权证均为股权类权证,其标的资产可以是单只股票或股票组合(如ETFs)。
2.按基础资产的来源分类。根据权证行权所买卖的标的股票来源不同,权证分为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认股权证也称为股本权证,一般由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发行,行权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售予认股权证的持有人。备兑权证通常由投资银行发行,备兑权证所认兑的股票不是新发行的股票,而是已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不会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目前创新类证券公司创设的权证均为备兑权证。
3.按持有人权利分类。按照持有人权利的性质不同,权证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前者实质上属看涨期权,其持有人有权按规定价格购买基础资产;后者属看跌期权,其持有人有权按规定价格卖出基础资产。
4.按行权的时间分类。按照权证持有人行权的时间不同,可以将权证分为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等类别。美式权证可以在权证失效日之前任何交易日行权;欧式权证仅可以在失效日当日行权;百慕大式权证则可在失效日之前一段规定时间内行权。
5.按权证的内在价值分类。按权证的内在价值,可以将权证分为平价权证、价内权证和价外权证,其原理与期权相同。
股票价格平均数和股票价格指数的概念和功能,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主要国际证券市场及其股价平均数、股价指数
股价平均数和股价指数是衡量股票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及其变动趋势的尺度,也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发展状态的灵敏信号。
股价平均数采用股价平均法,用来度量所有样本股经调整后的价格水平的平均值,可分为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加权股价平均数和修正股价平均数。
1.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是以样本股每日收盘价之和除以样本数。
2.加权股价平均数。加权股价平均数也称加权平均股价,是将各样本股票的发行量或成交量作为权数计算出来的股价平均数。
3.修正股价平均数。修正股价平均数是在简单算术平均数法的基础上,当发生送股、拆股、增发、配股时,通过变动除数,使股价平均数不受影响。
股票价格指数是将计算期的股价或市值与某一基期的股价或市值相比较的相对变化指数,用以反映市场股票价格的相对水平。
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有简单算术股价指数和加权股价指数两类。
1.简单算术股价指数又有相对法和综合法之分。
相对法是先计算各样本股的个别指数,再加总求算术平均数。
综合法是将样本股票基期价格和计算期价格分别加总,然后再求出股价指数。
2.加权股价指数是以样本股票发行量或成交量为权数加以计算,又有基期加权、计算期加权和几何加权之分。
基期加权股价指数又称拉斯贝尔加权指数,系采用基期发行量或成交量作为权数。
其中: 为基期样本股发行量或成交量。
计算期加权股价指数又称派许加权指数,采用计算期发行量或成交量作为权数。其适用性较强,使用较广泛,很多著名股价指数,如标准普尔指数等,都使用这一方法。
其中: 为计算期样本股发行量或成交量。
几何加权股价指数又称费雪理想式,是对两种指数作几何平均,由于计算复杂,很少被实际应用。
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
1.中证指数公司及其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于2005年9月23日在上海成立。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依托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市场、信息、技术、服务等资源优势,实行市场化运作,本着科学、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在沪、深300指数的基础上,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提供标的指数,为投资者提供标尺指数和投资基准,并将陆续开发适应中国证券市场发展需求、有利于金融创新的中证系列指数,还将提供更为广泛的指数订制、研究、咨询等相关服务,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服务。包括:(1)中证流通指数。(2)沪、深300指数。(3)中证规模指数体系。中证规模指数体系包括中证300指数、中证100指数、中证200指数、中证500指数、中证700指数、中证800指数。
2.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价指数。
(1)样本指数类。
①上证成分股指数,简称“上证180指数”。②上证50指数。③上证红利指数。
(2)综合指数类。
①上证综合指数。②新上证综指,选择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沪市上市公司组成样本,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在方案实施后的第二个交易日纳入指数。
(3)分类指数类。上证分类指数有A股指数、B股指数及工业类、商业类、地产类、公用事业类、综合类,共7类。
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价指数。
(1)样本指数类。
①深证成分股指数。②深证A股指数。③深证B股指数。④深证100指数。⑤深证创新指数,样本股由被认为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40只深市上市公司股票构成。
(2)综合指数类。
①深证综合指数。②深证新指数。③中小企业板指数。
(3)分类指数类。深证分类指数包括农林牧渔指数、采掘业指数、制造业指数、水电煤气指数、建筑业指数、运输仓储指数、信息技术指数、批发零售指数、金融保险指数、房地产指数、社会服务指数、传播文化指数、综企类指数共13类。
国际主要股票市场及其价格指数
(一)道-琼斯工业股价平均数
(二)金融时报证券交易所指数(FTSE100指数)
(三)日经225股价指数
(四)NASDAQ市场及其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