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
【主要职责】
一、税收的涵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
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对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
面来理解:(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2)国家征税
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
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是无权征税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
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3)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4)税收必须借
助法律形式进行。
二、税收制度设计原则
财政原则。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为国家财政需要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建
立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坚持税收的财政原则要量力而行,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考虑到国家
的财政需要,又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效率原则。政府设计税收制度时应讲求效率。一方面,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
济行为的合理化和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另一方面,在税
收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要最小。
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层含义。横向公平,即相同经济条件
的纳税人承担等量税收。纵向公平,即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收,即纳税能力
强者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不纳税。
适度原则。在税收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状
况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既能基本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不能使税负太重影响到经济发展与
人民生活。
三、现行税收制度
改革开放 30 年来,经过几次较大的改革,我国税收制度日臻完善。改革开放初期的税
制改革是以适应对外开放需要,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突破口的。后来,又先后分两步实施国
营企业"利改税"改革,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以税收的形式固定下来。1994 年,国家实
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成效最显著、影响最深远的一次税制改革。这
次改革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积极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
税制体系。2003 年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围绕完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分步实施了税制改革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几经变革,目前,中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
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等 20 个税种,其中,17 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
定从 2000 年起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
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1、增值税
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
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 17%,低税率为 13%,出口货物为 0%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
为 6%,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等税法列举项目的征收率为 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 1 个
月,纳税人应在次月的 1 日至 10 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
2、消费税
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包括烟、
酒和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 18 个税目。消费税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目,按照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
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相同。
3、营业税
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应税劳务包括交
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 7 个税目。营业税按照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
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除了娱乐业实行 20%(其中台球、保龄球适用 5%)
的税率外,其他税目的税率为 3%或 5%.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基本相同。
4、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
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
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
办法。即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5、个人所得税
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等 11 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5%至 45%的九级超额累进
税率,个体工商户(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执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至 35%的 5 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余各项所
得均适用 20%的比例税率。
6、资源税
对各种应税自然资源征收。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
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 7 大类。资源税的税额标准因资源的种类、区位的不
同,税额标准为每吨 元到 60 元或每 1 千立方米 2 元到 15 元不等。目前,资源税采取从
量定额的办法征收,下一步将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
四. 税收优惠制度
税收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及其他一些内容。
1.减税。即依据税法规定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它是对某些纳税人进行扶持
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三种
方式。
2.免税。即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免征某种(或某几种)税收的全部税款。一般分为法定免
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方式。
3.延期纳税。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全部税款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
定。
4.出口退税。为了扩大出口贸易,增强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按国际惯例对
企业已经出口的产品退还在出口前各环节缴纳的国内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
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 年,国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对农产品、饲料、化
肥等实行 13%的增值税低税率,对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暂免征收增
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
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涉农项目,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
等免征营业税。对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经营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
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
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饮料作物和
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和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
对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减按 3%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减免企业所得税。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
学提供劳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
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和职业学校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营业
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比照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
款利息以及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等院校后勤制度改革后的部分项目收入给予
营业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宣传文化单位,如出版社、演出团
体等,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
制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动漫产业比照软件
集成电路产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诊所以及其他医疗机
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北京 2008 年奥运会、残奥会等大型体育运动赛事的组织
者、参与者,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环节关税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
亚运会、亚冬会等洲际赛事以及全国运动会等也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吸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
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以及"两劳"解教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
策,对上述人员进行自主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吸纳"盲、聋、哑、肢体、智力"残疾人员
的各类福利企业,定额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对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残疾人员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按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对应届大学
生自主创业创办的企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
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销售废旧物资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回收经
营企业购入的废旧物资,允许其依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按 10%计算
抵扣进项税额。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
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
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 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
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废液(渣)
生产的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
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利用页岩油及相关产品、再生沥青混凝土、城市
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以及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利用石
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
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鼓励抽采利用煤层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瓦斯抽采销售给予增值税先征后返。
对低排量、环保型汽车的消费税给予优惠税率。
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
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软件集成电路企
业工资培训费税前全额扣除,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再投资退税,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适用
10%的所得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 150%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企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
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进口的关键设备以及进口科研仪器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
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一定期限内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科普基地的门票
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税收执法监督与制约
税收执法监督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杜绝权力滥用和执法随意性的重要保证。税务部
门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途径,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开展
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认真落实依法治税的各项要求,促进规范执法。
1、分解税收执法权力
在机构设置上,税务部门按照征管法的要求,将税收业务分解为征收、管理、稽查、行
政复议四个相互分离的系列,各系列工作相互制约。在税务检查上,将税务检查工作区分为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相互分离的系列,做到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审理、审理不执行。
在工作流程上,健全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办法等制度,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会签法规部门,强化事前监督;对减免缓税实行集体
审批,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加强事中监督;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做好
税务行政复议等工作,强化对执法行为事后监督。
2、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税务部门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建立税务案件
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等确定,
并确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不低于每年案件数的 10%.
3、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坚持以分解岗位职责为基础,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以明确工作规程为重点,解决怎么做
的问题;以开展评议考核为关键,解决做的怎么样的问题;以严格过错追究为保障,解决做
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制定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考核评议办法,修订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构建较为严密的权力运行机制,实现
制度、机构、岗位、人员的有机结合;创新税收执法考核手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税收
执法行为的监督,实现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全方位的自动监控和考核;实施公正高效的
执法过错追究,明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追究形式、责任划分标准、追究程序,"
十五"期间全国税务系统累计实施执法过错追究 20 余万次。
4、开展经常性税收执法检查
针对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涉税文件、是
否已纠正以前年度检查出的违规文件、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税款入库级次、是否存在不如实统
计上报欠税、是否存在违规批准缓缴税款、是否存在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案件不
移送等问题等,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执法偏差,规范执法行为。
5、强化全方位监督
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税务机关专设机构对执法权的监督作用、税务机关党组织的监
督作用,强化税务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强化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上级和当地党组织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全面推行
公开办税,加强涉税案件曝光,对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涉税案件,通过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案件的查处、审理和执行过程。通过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体系,
确保税收执法监督到位。
六、纳税服务的主要手段
随着纳税服务领域的拓展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纳税服务手段不断改进和增
加。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场所和手段,一般设立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
类窗口,规模较小、纳税人较少的简并为一类或两类窗口。在办税服务厅,对各种纳税申报
实行"一窗式"管理,每个申报窗口都可受理、审核不同税种的申报;推行"一站式"服务,将
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类事项统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并实行即时、限时办理;在
纳税申报高峰时期,通过分类确定申报期限、开展预约服务、合理调整办税窗口等有效措施,
解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排队问题。同时,在办税服务厅提供表证单书样本、纸墨等用品,设
立税法公告栏,及时编印和发放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的宣传资料;设立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排队叫号系统等,方便纳税人办税。
2.税务门户网站
税务网站是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的重要网络平台。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税收信
息化建设总体要求,税务网站的主要功能是推进政务公开,开展税法宣传,进行咨询辅导,
方便公众参与,实施网上办税事务。税务网站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设置网站栏目,重点开设有
信息公开、政策法规、办税指南、纳税咨询、表格和软件下载、投诉举报以及征纳互动等栏
目,为纳税人提供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全天候、多角度服务。
目前,全国税务门户网站建设功能进一步完善,形成了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龙头、省
局网站为主体、辐射市县局,分级负责、相互支持、上下联动的税务门户网站群。纳税人通
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或各省市局网站,可以方便、快捷、及时地了解各类税收政策法规,咨
询涉税疑难问题,办理相关的税收事项。2007 年,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共发布各类信息 4869
条,接受纳税人咨询 5416 人次,网页点击率达到 亿次。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 2001
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国税局
为 12366-1,地税局为 12366-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为纳税人提供 24 小时多功能语音
服务。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
等。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相互衔接,建有共同使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知识
库。目前,全国共有 62 个省市税务机关开通了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其中 49 个单位在全省
范围内开通(国税 25 个、地税 24 个),13 个单位在省内部分地市开通(国税 6 个、地税 7
个)。12366 纳税服务热线已成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
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桥梁。
七. 纳税人的义务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均衡的,纳税人义
务是指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各环节中应承担的义务。
1.依法纳税的义务
(一)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5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国家对违反税法,不履行依法纳税义务
的,就要按税法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
事责任。
(二)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确有特
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
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
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对法律、行政法
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
款义务。
(四)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义务
2.接受管理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
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
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
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
(三)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
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
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
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
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
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
内的罚款。
3.接受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
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
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有所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4.提供信息的义务
(一)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
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
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二)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
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提供其他相关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税收能够完全地征收入库,税收法规还规定了纳税人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义务、
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大额财产处分报告的义务、积极行使债权、合法转让财产的义
务、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等。
八.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
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我国现行税
法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税收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知
情权。(2)涉税程序知情权。(3)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4)救济方法知情权。
2.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包括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账号、
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经营、
金融、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只要纳税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同时又不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
就应该尊重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履行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
属于保密范围。
3.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
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
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行使享受税收优惠权的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义务人,不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同
时符合同一税种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4.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纳税
人认为税务机关对自己所为在定性或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
的权利。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无权对其实行行政处罚,
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应当解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并将纳
税人的陈述内容和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以便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过程中能有所依据。
九、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
如下: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
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
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
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
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
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
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
加。在部分地区还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一些地方规费的征收。
在部分地区,目前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另外,关税、船舶吨
税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海关还负责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征
管范围,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共同面对的纳
税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行政资源,共同致力于征管质
量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
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日常征管工作的协作,通过联合
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组织
税收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对同一纳税人欠缴税款实行联合公告、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以及加
强税收政策执行的沟通协调等方式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
十、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税务系统坚持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深
入开展"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巾帼建功"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
建活动,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同时,各级税务机关积极参加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政
风行风评议活动,普遍名列前茅,树立了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工作细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
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下达的工商税收计划指标,编制本地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的各项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运用国家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调节和监督。
(三)主管全国的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有关纳税单位和纳税个人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受理由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五)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和经费的管理。负责北京市国家税
务局系统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岗位专业培训及对纳税义务人的税法宣传工作。
(六)监督检查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
况。
(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有关权限负责完成交办事项。
【行业观点】
应当把科学发展理解为国家战略,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思考税收工
作,分析当前税收工作的主要矛盾,解决税收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观
和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理念,与纳税人建立平等、诚信的关系,
创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坚持依法治税,
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为夺取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了税收法制建设的基础;不断推进税收制度改革,积极发挥了
税收调控作用;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了税收管理水平;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
党风廉政建设,增强了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要推进税法体系建设,规范税收执法,
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法宣传教育。
——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逐步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公平分配的
税收制度。要推进所得税制改革,深化流转税制改革,着力抓好地方税制改革,调整和完善
税收政策。
——继续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要认真做
好征管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流转税管理,加大所得税管理力度,加强地方各税种管理,规
范内部管理,全面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要强化纳税服务理念,丰富
纳税服务内容,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完善纳税服务管理
制度。
——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能强的专业化队伍。要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规模培训干部,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
——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反腐倡廉建设。要切实加强领导干
部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抓好全年各项工作的落实。广大税务干部职工
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到“四个始终”,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一是要始终牢
固树立大局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重要指示。
二是要始终重视提高行政效能,不断完善税务行政管理制度。三是要始终注意狠抓落实,着
重提高工作实效。四是要始终重视作风建设,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第一,
要加强纳税服务组织体制建设。第二,要统筹规划纳税服务工作。应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
高纳税遵从度为目标,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
全纳税服务体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第三,要明确当前开展纳税服
务工作的重点措施。应切实加强纳税咨询辅导和税法宣传及办税辅导,增强纳税人适应税法
的确定性;积极推进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建立健全纳税
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机制。第四,要加强纳税服务的培训,提高广大税务干部
服务的本领。
【重点法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
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
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
他人员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
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
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
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
中扣除。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
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
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
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
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三百六
十五日的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项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从中国境
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工作的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前项奖金,不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
广播、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服务
等项劳务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转让专利权、版权及专有技术使用权等项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和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车船及其它财产的所得。
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
赁所得,应当就收入全额纳税。
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各种应当纳税的款项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
项记载备查。前项所说支付各种应当纳税的款项,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
有价证券、实物支付时折算的金额。
税务机关派员对扣缴义务人或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
负责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