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認股選擇權制度
緒言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
宏碁--八十六年初發行全球存託憑證
GDR
趨勢--八十六年初選擇到日本上市
旺宏電子—民國八十八年度下半年提
供優秀員工類似認股選擇權。
國內首先實施員工認股權憑證的公司是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
國內實施員工認股權制度的現況
多以高科技業為主
金融業目前僅有中國信託發行
趙曉芬
何謂認股選擇權?
一種使公司業績和報酬連動之誘因報酬制度
公司給予員工得以
預定之價格(權利行使價格)
預定之期間內(權利行使期間)
買進預定數量
之本公司股份之權利的制度
實施員工認股權制度的目的…
為使公司業績提升造成之股價上漲,和員工之利益結合在一起
選擇權的介紹
選擇的權利,是一種以「權利所有權」為交易標的的金融商品
大致可分為:
股票選擇權、外幣選擇權
利率選擇權、期貨選擇權
員工認股選擇權與選擇權的不同處
員工認股選擇權
1.為公司之誘因報酬制度
2.不得轉讓,無交易市場
3.不需支付權利金
選擇權
1.為衍生性金融商品
2.得轉讓,有交易市場
3.需支付權利金取得
另外,兩者的結算方式不同
員工認股選擇權與選擇權的相同處
得於特定期間內
依特定價格及數量
選擇買進與否之權利,
故皆謂選擇權
只是兩者的目的不同,性質亦隨之不同
激勵員工&公司避險
各國認股選擇權之比較
美國之認股選擇權大致可分為兩類:
獎勵型認股選擇權&非獎勵型認股選擇權
日本之認股選擇權可分為兩類:
自己股份方式之認股選擇權制度&新股認購權(warrant)方式之認股選擇權制度
德國爲企業之監督及透明性問題目的而引進,係利用附條件增資制度引進認股權制度
台灣與日本相同,具有兩種方式之認股權制度
各國認股選擇權之比較-續
美國 日本 德國 台灣
獎勵型 非獎勵型 自己股份方式 新股
認購權
付
予
之
對
象 公司
員工 公司之
董事、
顧問、
律師 董事或使
用人(使
用人即員
工) 董事或
員工 本公司或關係企業
之員工及主管 本公司之全職員工
行
使
價
格 付與日之市場價格 商法未規
定,各公
司得任意
決定 發行新股
之價額 依將來一特定價格
行使 至少應設在權利付
與時點之股價以上
行
使
期
間 付與日起一定時間
後,始得行使。亦有
規定權利行使條件為
股價比行使價格上漲
達一定程度 自股東常會決議之日
起十年內 為達持續誘因之效
果,不能設定短期
權利行使期間。由
股東會指定 等待時間為二年,
二年後使得行使權
利
讓
與 各國皆設定為不得讓與
認股選擇權的優點
靈活彈性、獎懲明確、效果延續、激勵未來
1.使公司業績提升造成之股價上漲,和員工之利益結合在一起
2.員工和股東利害關係一致,有助於提高生產力
3.對於新創業之公司,可以將來可能實現之資本利得,吸引留住人才
4.不必列入損益表的費用項目
5.透過認股權制度,員工紅利沒有上限
6.在不損及公司持有資金的情形下,維持支給
7.節稅的效果
認股選擇權的缺點
係假設主管及員工對公司之貢獻使公司業績成長,進而促使股價上漲
1.股價會受到企業之基本面以及利率匯率等
等國際性或是國內社會情勢的影響
2.人事、總務等行政部門的業績如何去衡量
造成股價上漲的因素
3.太注重股價的漲跌,造成只追求企業短期
利益,而損及企業長期利益
4.若貢獻並未連結股價上漲,而其報酬又和
股價連動之比例佔相當高,則可能會有反誘因之
效果
認股選擇權和(績效)獎金的異同
兩者都是誘因報酬制度
認股選擇權
1.以本人對職務之勤奮貢獻反映在股價上
所需之時間而言,屬於長期誘因報酬制
度
2.適合做為職務內容關係公司長期業績的
主管及員工,如企劃、管理之誘因報酬
3.所得報酬之多寡決定於股價
認股選擇權和(績效)獎金的異同-續
獎金Bonus
1.以最近事業年度之公司業績本人之績
效,為決定應給付之金額,屬於短期誘
因報酬制度
2.適合於營業、製造、或資金運用等第一
線工作者之誘因報酬
認購選擇權與員工分紅入股
員工分紅入股設有兩種制度:
員工分紅入股&員工新股認購權
員工分紅入股是無償配股,且不得限制員工轉讓。
認購選擇權與員工分紅入股-續
員工分紅入股與認購選擇權不同處
1.純粹獎勵員工過去之表現
2.係短期激勵因子,對員工過去一年表現之
業績分紅
3.一次把股票全部分給員工,且不能限制轉
讓
4.有盈餘就分紅員工與股東之利益不一致
5.兩稅合一的影響
最後……
認股權制度為長期誘因報酬制度,屬於酬
勞性認股計畫,主要係提供員工未來長期
誘因報酬,而不在爲公司募集資本,不是
衍生性金融商品
是與我國原來促進員工向心力之員工分紅
入股制度(短期誘因報酬制度)及新股認購
權制度(非酬勞性認股計畫)併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