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
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
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
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
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
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
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
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
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
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
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
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
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
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
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
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
为.....
2,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
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
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
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
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
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
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
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
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3,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