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处理方法
一、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的规定:
(一)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
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
损失。债务人以不同种类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会计处理的要求也各
不相同。
1.
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一方面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另一方面
应按存货的账面净值结转存货,将债务的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
存货账面净值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2.
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先将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再按债务的账
面价值转销债务,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等之后的
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3.
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同时按无形
资产的账面净值结转无形资产,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无形资产账面净值与
相关税费之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4.
以投资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债务的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同时按照投资
的账面净值结转投资,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投资账面净值与相关税费之和
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同时对于上述业务如果债务人已经计提过资产减值准备也应予以转销。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
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
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
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当债务人以不
同种类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1.
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账面价值结转债权,
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
相关费用,确认为存货的价值。
2.
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账面价值加上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价值,受让的不论是全新的还是已经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均不记录其累计折旧。
3.
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账面价值加上应
支付的相关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价值。
4.
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账面
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为投资的初始入账价值。债务重组时,
暂不考虑受让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待到期末与其他资产的减值一并考虑。
如果债务重组涉及补价,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
1.
受到补价的,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支付补价的,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资产的入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