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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最优税制理论
杜超
20123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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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拉姆塞最优税制理论
科特利和黑格的最优税制理论科特利和黑格的最优税制理论
米尔利斯和维克里的最优税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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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姆塞的最优税制理论
一、拉姆塞的简要介绍
拉姆塞在1927年在其经典性论文中,建立了最优税制论的一个简单框架。在这篇
文章里,拉姆齐给出了对单个消费者问题的开拓性论述,第一次用一般均衡的分析方
法研究最优税制问题。因此,拉姆齐被认为是最优税制论的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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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姆塞(1903~1930)出生于英国剑桥,他的父亲是数学家,
弟弟以后成为坎特伯雷大主教。他在剑桥大学的三一学院毕业,
24岁时就担任国王学院数学讲师和学术委员,27岁时死于黄疸
性并发症。尽管他的一生只有如此短暂的年华,但却做出了许多
长寿经济学家一生也没有做出的成就。
早逝的天才作为经济学家,拉姆塞写的文章并不多,但他的
天才之处就在于几乎每一篇文章中提出的思想都影响到当代经济
学。文章在精不在多,一篇能不断给人以启发的短文胜过著作本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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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姆塞最重要的经济学著作
包括
《真实与概率》
(truth and probability,1926)、
《对赋税理论的一个贡献》
(a contribution to the theory
of taxation,1927)
《储蓄的数学理论》
(a mathematical theory of
saving,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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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真实与概率》研究不确定情况
下的选择理论。传统的选择理论研究确定情况下人们如何
根据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函数做出选择。但现实世界充满了
不确定性,人们的效用最大化如何确定呢?拉姆塞用了预
期效用的概念,并用数学预期的方法表述预期效用,用概
率来计算和衡量预期效用,估算预期效用的值。这就是说,
不确定世界中人们的选择行为受数学预期的支配,并且用
概率衡量效用。这种理论已成为当代微观经济学的基础之
一,对此做出贡献的是当时仅23岁的拉姆塞。美国经济学
家阿罗公正地指出,现代有关预期效用的理论都“只是拉
姆塞观点的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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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姆塞的《对赋税理论的一个贡献》探讨最优赋税结构
问题,他所提出的拉姆塞规则(rmsey rule)成为现代商品
税收理论的基础,税收理论要解决以尽可能最小的超额负
担筹集税收的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首先要确定税收
增加引起的边际超额负担,然后计算税收的增加额,最后
是把第一步的结论除以第二步的结论,得出增加一元税收
引起的边限超额负担。拉姆塞按这种思路得出了一个结论:
为了使总超额负担最小化,税率的制定应该使各种商品在
需求量上按相同的比例减少。这就是著名的拉姆塞规则。
这个规则所说明的有效课税应使各种商品需求量按相同比
例变动,而不是使各种商品的价格按相同比例变动,已成
为税收的基本原理,至今仍是财政学的基础理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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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储蓄的数学理论》中,拉姆塞奠定了研究最优积
累率和最优增长的基础,并确立了储蓄和利率的建设性理
论。在这篇文章中,拉姆塞首先研究一个国家的最优储蓄
率,结论是储蓄率乘以消费的边际效用应该是等于效用的
总净享乐率与最大可能享乐率之差。这被称为凯恩斯—拉
姆塞法则(因为凯恩斯为这个结论的得出提供了一个非技
术性的论证)。这个法则的特点一是储蓄水平不取决于生
产函数,二是储蓄水平不取决于利率(除非利率为零)。这
一法则不仅提出了储蓄率应该是多少,而且还用动态最优
化技术解决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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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姆塞还研究了一个部门经济的最优增长问题。他假
设没有人口增长、没有技术进步,没有效用的贴现。他假
设的世界里资本和劳动生产一种产品,一部分用于消费,
余下的是储蓄。目标是实现所有时间内加总后取得最大的
享乐水平,享乐等于消费的效用减去工作的负效用。增长
取决于储蓄,最优储蓄则用凯恩斯—拉姆塞法则决定。这
就是今天所说的拉姆塞模型(remsey model)。这一模型
是美国经济学家索洛(robert solow)的新古典增长模型之
前最重要的古典静态增长模型,也是现代增长理论的出发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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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拉姆塞法则
(一)拉姆塞法则的假设前提
1.不考虑转移支付的影响
(1)以效率作为拉姆塞法则的基本前提。转移支付作为一种政府单方面的、
无偿的资金支付,不会从纳税人手中取得相应的报酬,可以看作一种负的税
收,将直接增加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转移支付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较大,执
行财政收入分配公平职能的功能较强。而拉姆塞法则主要体现了税收的效率
原则,而把公平视作一个己存的事实,这就要求在分析中忽略转移支付的影
响因素。
(2)财政分配过程要求忽略转移支付的影响。税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首
先把收入从个人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然后再由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手段部
分返还给食利者(领取抚恤金、失业救济、贫困补助等社会保险的穷人)。这种
转移支付和税收的征收范围及支出方式密切相关,消费者可支配收入的变化
又直接改变了消费者需求结构和消费偏好,这种变化我们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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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商品税外,政府不征收其他的扭曲性税种
对不同商品课征不同比例的税率,必然造成原有资源配置均衡
被破坏。直接税作为以消费者收入为税基的税种,只会单纯造成
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降低,这就要求在研究过程中假定直接税不
会改变消费者原有的消费需求结构,因为我们讨论的只是商品税
作为扭曲性税种对社会福利函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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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定消费者所有收入共消费n种商品,在一定时
期内每种商品的产量为X1,X2,.....,Xn。
(2) 、我们用u=F (X1,X2,X3,.....,Xn)作为社会福利函
数,来表示生产并消费(或储存)这些数量的商品的净效
用。又假设经济中的人口由相同的家庭构成,他们有相
同的偏好结构,因此可以假定在模型中只存在一个家庭。
这一单人经济假设是以现存的收入分配己达合理的前提
下的假定,认为个人之间的公平问题在征税以前就以按
某一社会准则达到最佳,从而不考虑税收公平问题,社
会作为一个联合体被视为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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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假定各种商品间的需求是相互独立的,一种商品需
求量的变化不会使得另一种商品需求量也发生变化,排除
了需求和价格之间的相互影响及交叉价格效应。很明显,
这一假定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
(4) 在完全竞争市场体系中,没有国外部门贸易冲击。假
设每一生产部门只生产一种商品,且生产的规模报酬不变。
其含义为边际成本不变,在完全竞争体系中,边际成本等
于价格。对于每一类产品,生产每一单位产出,便需要增
加一定数量的投入。模型中也不需考虑国外经济行为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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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拉姆塞法则的核心
简而言之,拉姆塞法则的核心就是:
1.税后商品需求量等比例递减法则
2.反弹性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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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思路:
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第一次用一般均衡的分析方法
研究最优税制问题。
要使不同的课税所带来的总体效率损失最小,只有当从不
同商品征得的最后一单位税收所引起的效率损失都相等的
情况下才行。
为使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最小,不同商品税率的确定应使
对两种商品的需求同比例减小,要求使不同的商品税后需
求量的变动比例能够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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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推导的结果上看,税前与税后消费结构即资源配置结构
保持相对不变,而减少的消费全部以税收的形式转移到政
府手中。这样就使税收的扭曲效应降到最低,效率损失降
至最小,从而使社会总福利函数最大。由此可见,拉姆塞
规则只重视税前、税后的资源配置结构是否相同,而不关
心初始的资源配置结构是否符合公平标准,因而,从这个
意义上也可以说,拉姆塞规则本质上还是一个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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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姆塞法则本质上把公平视作一个己存的事实进而仅仅
使之作为一个给定的外生环境变量,从而无需在模型中进
行分析和考虑。其要考虑的核心问题还是在于如何设置商
品税率以使资源配置扭曲程度最低,效率损失最小。应该
说前面所做的很多假定不一定有约束性,但它把连接所有
商品供给与需求的关系都包括在模型考虑的范围内,其最
大的优点就是可以保证问题完全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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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特利和黑格的最优税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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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利特-黑格法则:
拉姆塞对最优产品课税的分析,并没有考虑劳动力供
给问题。如果我们把劳动力或闲暇当做一种特殊的产品,
我们就会发现,由于一般产品税并不把闲暇这种特殊产品
包括在税基中,而且闲暇与其他产品之间并不具有弱可分
离性,也就是说,任何两种产品的边际替代率都独立于闲
暇的数量,或者没有任何产品与闲暇有替代或互补关系,
因而课征平均产品税,会扭曲人们在闲暇和一般产品消费
之间的选择,鼓励人们多消费闲暇,而减少劳动力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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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纠正产品课税对工作-----闲暇关系的干扰,有必要在设计产品税税率结构时,
采取一种补偿性措施,即对于闲暇互补的产品如高尔夫球场、游艇等课征较高的税率,
对于闲暇互替的产品,即与劳动互补的产品,如工作服等,课征较低的税率。该观点
最初是有科利特和黑格于1953年提出的,故人们将其称为科利特----黑格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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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则实际上指出了人们普遍认可的一条效率原则,即对与
闲暇呈互补关系的商品应更重地课税,而对与闲暇呈替代关系
的商品则应较轻地课税。
由于税务当局无法对闲暇征税,所以无法根据闲暇的需求弹
性实行拉姆齐法则,但税务当局可以通过对与闲暇有关的商品
的课税来间接实现对闲暇的课税。实行这一原则,可以在一定
程度上矫正所得税对人们工作-闲暇选择的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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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尔利斯和维克里的最优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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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米尔利斯(James A·Mirrlees),英国人,1936年7月5日出生于苏
格兰的明尼加夫,与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是同乡。14岁时他就对数学产
生了超乎寻常的兴趣,自学微积分。1954年考入爱丁堡大学,1957年,获爱
丁堡大学的数学和理学硕士学位,于1963年获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1969年,年仅33岁的米尔利斯就被正式聘为牛津大学的教授。1993年与他感
情甚笃的夫人去世,为换个环境,1995年起担任剑桥大学经济学教授。1968、
1970、1976年,他出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系客座教授。1982年被选为美
国经济学学会的外籍荣誉会员,于1989~1992年荣任英国皇家经济学学会会
长。米尔利斯担任香港中文大学经济学教授,为中国学子介绍“通往诺贝尔
之路”。米尔利斯预言中国经济增长在10至15年内将持续维持在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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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里斯自60年代便活跃于西方经济学界,以激励经济
理论的研究见长。70年代,他与斯蒂格里茨、罗斯、斯彭
斯等人共同开创了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并卓有成就。
现在流行的委托——代理的模型化方法就是莫里斯教授开
创的。莫里斯分别于1974、1975、1976年发表的三篇论
文,即《关于福利经济学、信息和不确定性的笔记》、
《道德风险理论与不可观测行为》、《组织内激励和权威
的最优结构》,奠定了委托——代理的基本的模型框架。
莫里斯教授开创的分析框架后来又由霍姆斯特姆
(Holmstrom)等人进一步发展,在委托——代理文献中,
被称为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模型方法(Mirrlees-
Holmstrom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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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对委托——代理理论的贡献外,莫里斯还在研究最优
税制结构、非对称信息结构下的最优契约设计、公共财政
理论、不确定性下的福利经济理论等方面造诣精深,成为
这些领域的代表人物。有关论文有:《不确定下的最优积
累》、《最优税制和公营生产:1、生产效率和2、税收条
例》、具有消费外部性的聚集生产》、《人口政策和家庭
规模的税制》、《不确定性下的最优积累:投资不变利润
的案例》、《税率的意义》、《对公共支出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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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维克瑞(WilliamVickrey,1914-1996)。在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
博弈论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贡献。
1914年,维克瑞生于加拿大
1935年获耶鲁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1937年获哥伦比亚大学硕士学位
1945年起,维克瑞任职于哥伦比亚大学。
1947年又获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1964——1967年,他担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系主任,在此期间曾任纽约市城
市经济协会会长
1967年成为加利福尼亚斯坦福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研究员与经济计量学会
会员
1971年出任澳大利亚纳施大学客座讲师
1973年出任美国经济研究局局长
1974年,他出任联合国发展规划预测和政策中心财政顾问,并成为美国文理
研究院研究员。
1979年获芝加哥大学人文学博士
1996年去世前任职于哥伦比亚大学麦克维卡讲座政治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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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克瑞学识渊博,善于思考,具有敏锐的嗅觉,以理
论的实践性闻名于经济学界。他不仅在赋税、交通、公用
事业、定价等方面成就突出,而且因其对激励经济理论的
开创性研究而闻名于世。他早年著作中有关激励问题的深
刻思想直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才重新获得经济学界的重视,
极大地推动了信息经济学、激励理论、博弈论等领域的发
展。 维克瑞一生的研究与公共事业及政策有紧密的联系,
是一位典型的应用经济理论家。他不满足于纯理论的抽象
研究方式,更多地把眼光投向于大众关心的现实问题,他
对理论的主要贡献,都是出于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同时,
他在经济理论方面也有很深的造诣,善于运用自己建立的
理论去研究现实问题,使其对现实的分析具有一个坚实的
理论基础,从而使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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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克瑞早年的学术生涯与赋税研究结下了不解之缘,
《累进税制议程》一书使他一举成名。由此他参加了舒普
的税制委员会,并与舒普一起奔赴日本,建立了日本战后
税制的基础。维克瑞认为,大多数所得税制度规定的课税
依据中列入的资本收益指导已实现的收益,其部分原因在
于未实现的收益难以准确计算,如一些资本资产在收益实
现以前很难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对此维克瑞建议对这类
应计收益按实际收益追溯征税。同时,他还研究了累积平
均资产、遗赠权继承税、遗产税年终级差、未分配利润税
收的合理化、工资收入信贷的合理化、土地价值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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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尔利斯的最优税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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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维克里的基础上,完善了最优所得税模型,得出了一些
关于所得税税率的重要结论,包括:边际税率不能大于100
%,应该对高收入者征收较低的边际税率等。
2.在求解最优化的过程中,提出了激励相容的分析方法,从
而对信息经济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3.和戴蒙德合作,在拉姆塞法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平与效
率并重的最优商品税公式,指出商品税同样可以体现公平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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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如下:
最优所得税边际税率模式。1971年,莫里斯在
维克里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最优所得税的设计
问题。他用数理推导得出了关于最优累进所得税
的一般结构,即在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函数最
大化的前提下,以及政府在必须筹集一定数量的
税收收入条件下,社会完全可以采用低累进的所
得税来实现收入分配,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
致效率损失,而且对于公平收入分配目标的实现
也是无益的。这种推导事实上是依赖于社会福利
函数的,这种社会福利函数对低收入者的效用赋
予了较高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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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里斯的模型有如下结论:(1)边际税率应在0与1之间;(2)对
最高所得的个人边际税率应该为零;(3)对于最低收入所得
的个人边际税率也应该是零;(4)中等收入者边际税率应该
较高。应该说这种形式的税率设计结论就是要求削减所得
税累进税率表最高所得部分的税率,来减少对所得最高者
工作积极性的抑制性效应。同时这种结论的重要性还在于
表明了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性的,这就促使人们必
须重新审视利用累进所得税制来实现收入再分配的观念,
并不是一定要通过对高收入者课重税才能使关注低收入者
的社会福利达到最大。事实上,让高收入者承担过重的税
负,其结果可能使得总的社会总福利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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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蒙德和莫里斯把拉姆塞法则从单人经济推广到多人经济
中,从而把公平问题纳入考虑范围,改变拉姆塞同比例减
少的原则。在研究过程中他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商品间
彼此独立的情况下,一种商品的最优税率不仅取决于其需
求价格弹性的倒数,还取决于它的收入弹性的倒数。如果
税收以公平为目标,那么当穷人对一种商品的消费量占该
商品的全部消费量的比重较大时,税制应使这种商品减少
的比例较低;当富人对一种商品的消费量占该商品的总消
费量比重较大时,税制应保证该商品减少的比例较高。从
而对那些基本生活必需品课以轻税,对奢侈品课重税,同
时兼顾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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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克里的最优税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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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