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第4期 第34眷 №.4。2008 Vo1.34
产权结构、产权边界与产权明晰
企业产权制度研究
李亚玲
摘 要 :对 国有 企业 产权 改 革的许 多认 识误 区源 于对 产权结 构理 论 的误 解。传 统产权 结构
理 论把 收益权 和 让渡 权 与其他 权 能并 列为独 立 的权 能是 逻 辑上 的错 误 。 让渡权 即产权 的可 自由
交 易性是 产 权 的基本 属性 ,而收 益权 则是各 权 能题 中应 有之 意 。微观 产权 结 构 中的一 组权 利应
分为四项 :狭义的所有权或归属权 、占有权 、支配权 、使用权。产权 明晰的前提是明确地界定
产权边界 ,从产权的权能结构分析,产权明晰应包括两层含 义:一是财产权的明晰,即所有权
的归属是确定的且是唯一的;二是行为权的明晰,即两个以上平等的所有者之 间,所有者与经
营者之 间 ,不 同的经 营者之 间的权 责利 关 系要 明确 。
关键词 :产权 结构 ;权 能 ;产权 边界 ;产权 明晰
一
、 “产权”概念的历史演进及实质
产 权是 一 个 历 史 性 的 理 论 范 畴 ,到 目前 为
止 ,经 济学 界对 “产 权 ” 这 一 概 念 的 内涵 和外
延的界定尚不完全统一 ,因而在经济学文献 中对
产权的定义不止一个 。登姆塞茨在他那篇产权经
济学早期发展史的经典文献 《关于产权的理论》
中写道 :“所谓产权 ,意指使 自己或他人受益或
受 损 的权 利 。产权 是一 种社 会 工具 ,其 重要性 就
在于事实 上它 们能 帮 助一个 人 形成 他 与其他人 进
行交易时 的合 理预期。这 些预期通过 社会 的法
律 、习俗 和道 德得 到表 达 。 产权 的所有 者拥 有他
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一个所
有者期望共同体能阻止其 他人对 他的行动 的干
扰 ,假定在他的权利的界定中这些行动是不受禁
止 的。”①这 一 定 义 一 是 强 调 产 权 的 行 为 性 ,即
强调产 权是 被允 许通 过采 取 什 么行 为 获得 利益 的
权 力 ;二 是强调 产权 的社 会 关 系性质 ,认 为产权
是 “社会的工具”。诺 思也从 与登姆塞茨基本一
致 的角度 给产权 下 了定义 : “产 权 的本 质是 一 种
排他性权利 ,在暴力方面具有 比较优势的组织处
于界定和行使 产权 的地位。”② 这一定义既强调
了产权 的行 为性— — 排他 性行 为 ,又强调 了产权
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权主体排斥他人的关
系。阿尔钦在其论文 《产权 :一个经典的注释》
中给 “产权 ”下 了一个简明的定义 :“产权是一
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
利 。”③ 阿尔奇安 则是 这样 来说 明产 权 的 :“在 任
何社会里,资源 的个人使 用权 (即产权 )都能
得到解释 ,即它们得到了社会风俗习惯、约束机
制 以及 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
持 。我们称为私人财产在使用中的许多约束包含
有社会风俗习惯 的力 量。”④ 埃格特森在其著作
《新制度经济学》 中将通 常意义上 的产权分为了
三种类型 :“第一是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使
用者权利 ,即规定某个人对资产的潜在使用是合
法的,包括改变甚至销毁这份资产的权利。第二
是从资产 中获取 收入 以及与他人 订立契约的权
利。第三是永久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 ,即
作者简介:李亚玲,云南大学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 (云南 昆明,650091)。
①[美]哈罗德 ·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
97页。
②[美]道格拉斯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 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21页。
③[美]A.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陈剑波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
166页。
④[美]阿曼 ·阿尔奇安:《产权经济学》,盛 洪主编 :《现代制度经济学》 (上卷),高增祺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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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4期 第34卷№ 4.2008 Vol 34
让渡或出卖一项 资产。”①E.G.菲 吕博腾 和 s.
佩 杰威 齐 在 《产 权 与 经 济 理 论 :近 期 文 献 的 一
个 综述 》 一 文 中 ,通 过 对 产 权 理 论 文 献 进 行 总
结 ,把产权 经济 学 家 的各种 各样 的产权 定义 归结
为 :“产权不 是 指 人 与物 之 间 的关 系 ,而是 指 由
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 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
相 互认可 的行 为性 关 系 ,产权 安排 确定 了每 个人
相应 于物 时 的行 为规 范 ,每个 人都 必须 遵守 他与
其他 人之 间 的相互 关 系 ,或承 担不 遵 守这种 关 系
的成本 。 因此 ,对共 同体 中通 行 的 产权 制度 可以
描 述 为 ,它 是一 系列 用来 确定 每 个人 相对 于稀 缺
资源使用时的地位 的一组经 济和社会关 系。”②
这 个定 义 既概括 了现 代 西方 产权 经济 学 家从不 同
角度给产权下的定义 ,也与罗马法、普通法 、马
克 思和恩格 斯 以及 现行 的法律 对 产权 的定义基 本
一 致 ,是 一个 比较 科 学 的定义 。
综观 上述 文献 ,我 们 可 以看 到 ,产权 是与私
人 占有 和市场 交换 活 动 紧密相 连 的 ,由于 私人 经
济的产生,人们之间产生 了经济资源的占有、使
用 、分配等权利的转让和交换行为。对财产各种
权 利 的不 同组合 、结 构 和配 置格 局 的规 范化 和法
制化安排就是产权制度 。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
会有 什么样 的组 织 、什 么样 的技 术 和什 么样 的效
率。所 以,在 西 方 产 权 经 济学 中 “产 权 ” 与
“交易 费用 ” 这 两个 概 念 是 等 价 的 ,产 权 经 济学
的中心问题也就是 :只要存在交易费用 ,产权制
度就对生 产和资源配置 产生影 响。在市场交换
中,若交易费用为零 ,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 的效
率 就没有 影 响 ,当然 ,在鲁滨 孙 的世 界里 ,产权
也就不起作用 。反之 ,若交易费用大于零 ,那么
产 权 的界定 、转 让及安 排 都将 影 响产 出与 资源配
置 的效 率 ;当一 种交 易 在市 场 中议定 时 ,就 发 生
了两 束权利 的交换 ,权 利束 常 常附着 在一 种有形
的物 品或服 务 上 ,但 是 ,正 是权 利 的价值 决定 了
所交换 的物品 的价值 。此外 ,现 代 西方产 权 经济
学把 产权 与产权 的客观 对象 即财 产或 物加 以了区
分 ,认为产权是因物的存在而产生的权利 。而且
还扩 展 了 “物 ” 的概 念 。与 产 权 相 联 系 的 “财
产”是作为产权 的 “物” 的基础而独立存在 的。
所 以 ,他们 对 产权 的认 识 更加 强调 产权 的行 为性
关 系 。从 理 论 上 把 财 产 与对 财 产 的权 利 区别 开
来 ,对于产权关系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
面 ,财产本身作为物的意义 ,它的发展变化只是
数量的变动 ,而这种数量的变动也就成为产权关
系 变动 的客观 基础 ,如果 没有 财产 ,就无 所 谓产
权 ,如果没 有财 产 的增 长 ,就 不可 能有产 权关 系
的扩展 ;另一方面 ,财产作为客体 ,其本身的物
的性 质上 的差 异会 从多 方面影 响 人们 围绕它所 建
立 的社 会 关 系 。例 如 , 由于 财 产 本 身 的 性 质 不
同 ,人们 对 它 的 占有 、支 配 、使 用 方 式会 不 同 ,
产权 的利益 形态 也会 不 同 。基 于上 述财 产和对财
产 的权 利 的区分 ,全 面地 理解 产权 的含 义既应该
考虑作为物的形式存在的财产与人的关系,又要
考虑因为财产的存在而产生 的人们之 间的关系 ,
所 以产权 既是 财产 权也 是行 为权 。当产 权 以财 产
权的形式 出现时 ,它主要反 映出资者享有的权
利 ,包括产权主体参与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 ,并 对企 业承 担有 限责 任 ,且 因这 些权利 的
行使 和责任的承担而依法享有资产利润受益 ,这
里 ,产权的主体是指出资者 ,在这种权利下 ,产
权实际就是狭义的所有权 ,体现为一种资本所有
者的权益 ,可以分割 、组合和转让。而当产权以
行 为 权 的形 式 出现 时 ,它却 主要 反映不 同权利 主
体之 间 的权 责利 关 系 ,即人们 相互 之 间因财产 的
存在而对财产进行有效利用 的一组行为性关系。
这组 行 为性关 系实 际是 由狭 义所 有权派 生 的一组
权利 。它 既包 括 两 个 以上平 等所 有 权之 间的权 、
责 、利关 系 ,也包 括所 有者 与经 营者之 间及经 营
者与 经 营者之 间 的权 、责 、利关 系 ,因此 ,产权
主体 就 是实 际运用 财产 的 当事人 。 如此 看来 ,财
产权与行为权 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 的产权 ,
二者并 不对 立 。财产 权表 明 的是产权 主体 对财产
物 的关 系 ,而行 为权 表明 的是 相关 产权 主体 间 由
于物的存在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行
为权是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上的,没有物的存在就
没有人 们之 间 的社会 关系 。当然 ,作 为行 为权 的
产权更 能反 映它 的经济学 含义 ,这 是因 为随着私
人经 济 的产生 和发展 ,人 们 之间对 经济 资源 的 占
有 、使 用 、支配 等权 利 的转让 和交 换 的行 为越来
越 复杂 了。
二、产权结构理论辨析
产权 结构 是 产权制 度 中最深层 次 的问题 ,然
而 ,到 目前为止 ,这一概念虽然被广泛使用 ,却
无一统一的定义 ,各种文献只是按各 自的理解在
使 用这 一概念 ,因此 ,对 这一概 念进行 清晰 的辨
析是非常必要 的。通 过对现有 文献的检索及研
究 ,笔者认 为 ,产权结构这一概念应分为两个层
次 :第一层次是宏观层面的社会产权结构 ,即不
同性 质 的产权 关 系在一 个社 会 中的构 成状况 ,如
①[冰岛]思拉恩 ·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吴经邦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5~36页。
②[美]E·G·菲吕博腾.S.配杰威齐:《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 刘守英译,上
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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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结构 产权边界与产权明晰★
李亚玲★
公有 产权 、集体 所 有 产权 、私 有产权 组 成 的产权
制 度形式 ;第二层 次 是微 观层 面 的企业 内部 产权
结构 ,即产权 的权 能 结构 。宏 观层 次 的产权 结构
概念 简单 、清晰 ,在 此不 做 过 多解释 ,而 微观层
次 的产权 结构概 念 是产权 经 济学 必须 研究 的基 本
理 论 问题 之一 ,没 有对 它 的正确 理解 ,就不 能正
确认 识产 权 的功能 和处 理好 产 权 明晰 的问题 。下
面我们具体分析微观层面的产权结构的构成 。
基 于 以上 对产 权 范畴 的全 面性认 识 ,无 论产
权 是 以财产 权还是 行 为权 的形 式 出现 ,对财 产 的
任何权利都 由两部分基本 内容——权能和得益构
成 。产权 是 二者 的有 机统 一 。所谓 权 能就 是产权
主体对 财产 的权 力或 职 能 ,是 带 有产权 主体 意 志
的行 为 ,回答 的 是 “产 权 主体 必 须 干 什 么 ,能
干什 么 ”。产权 的利 益 是 产 权 对产 权 主体 的效 用
或带 来 的 好 处 ,是 一 个 享 受 或 享 用 或 获 取 的 问
题 ,具体表 现 为实物 的或货 币 收入 的享 有或 劳务
的直接享用或其他方面 的满 足 ,回答的是 “产
权主体 必须 和能够得 到 什么 ”。一项 产权要 清
晰 ,权能和利益必须相互依存 ,内在统一。利益
是 权能 的 目的 ,即产权 主体 的行 为动机 ,有权 为
了有利 ;权力则是获得利益的手段或 充分条件。
双方共 同构 成 了各产 权 主体 的权 、责 、利 的统一
体 。如果现实 中权 、责、利 不统 一 ,产 生 了分
离 、割 裂 的现 实 ,说 明 产 权 的界 定 是 不 清 晰 的 ,
这将导致产权 的激励功能不能正常发挥 ,从而影
响资 源的配 置效 率 。
从 产权 概念 的历 史 演变过 程 看 ,人 类 社会发
展 过程 中产权及 其制 度 的产 生 、演变 、发展 大体
上经 历 了 三个 阶 段 ,一 是 建 立 排 他 性 的产 权 制
度 ,人 类社 会早 期 的历 史在某 种 程度 上讲 就是 一
个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的历史 ;二是建立可转
让性的产权制度 ,产权的交易、转让是与社会分
工、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三是与
各种 组织形 式创 新联 系 在一起 的产权 制度 ,如股
份公司制度的建立使产权的分割 、转让 、交易等
更加容易 ,从而使产权制度效率不断提高 。产权
的这 一发展 过程 事 实上 就是 产权 结 构 内容 随着 经
济 发展而 不断 丰富 和复 杂 的过程 。然而 ,尽管 产
权结构的内容在不断地丰富和完善 ,但 由于产权
问题 本身 的动 态性 和复 杂性 , 目前对 产权 权 能结
构 的理解 由于 没 有 搞 清 楚 财 产 权 和 行 为权 的 关
系 ,因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 中对产权结构的
认识常常是模糊性的。迄今为止 的产权理论 ,还
没有能够 明确确定 产权 到底 有多少具体 的权能
项。因为产权本身的具体形态和权项数量一方面
随社会 的发展 和 人 们 对 它 的认 识 的发展 而发 展 ;
另一方 面 ,产权本 身 就是 一种 复杂 的人 与人 之 间
的权利 关 系 ,对 有 些 特 定 场 合 发 生 的权 利关 系 ,
只有在特定场合下把握 ,很难有一个具有一般性
的概 念来概 括 它 ,目前 的各种 经 济文献 中对产 权
的定 义也很 难说 是 对产 权 内容 的全 面概 括 。一般
认为对产权权能的划分基本上是四项 ,但这四项
内容具体 是 什 么 ,各 项 权 能 的具 体 含 义 是什 么 ,
并 没有统 一 的认识 。而且 常常 提及 的 占有权 、支
配 权 、决 策 权 、处 置 权 、使 用 权 、经 营权 的具体
含义 是什 么 ,这 几项 权 能含义 有无 交叉 、有何 区
别 ,他们是否可以分解为不 同的产权 主体 占有?
此类问题常使人产生混乱 的感觉。 目前对产权结
构一个普遍性的认识是 ,一个完备的产权包括使
用权 、决策 权 、收益 权 和让渡 权 这 四项 权能 。笔
者认为,从财产权 和收益权 的区别和联 系来看 ,
把收益权和让渡权与其他权能并列为独立的权能
是逻辑上的错误 ,收益是各权能主体行使权能应
该得到 的报酬 ,而让渡权 已暗含在狭义所有权
里。另外 ,把剩余索取权归结为所有权在经济上
的实现这一观点存在着各产权主体利益分配不合
理的问题 ,也是产权界定不清。下面笔者将尝试
对 产权 的权 能结 构进行 探 讨 。
从行为性角度分析,对任何特定财产的完整
的产权 ,都是一组权利 ,由不同的权项组成,产
权就是指由于物的存在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这种
复杂的权利关系。登姆塞茨等论及产权时,使用
的都是 “一组权利”的概念。“结构”是一个系
统 内各 构 成 因 素 及 其 组 织 状 况 或 相 互 联 系 的状
况,包括构成因素 的种类及相互 间的数量 比例 ,
也包括不同构成 因素 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由此 .
我们对 “产权权 能结构” 的一般性定义 是:特
定考察范围内,产权 的内部权利构成及其相互关
系 。 “它应 包 括 两 重 含 义 :一 是 由 哪些 权 项 组
成 ,相互 间是 什么关 系 ;二 是不 同权项 的分离组
合状况。”① 这一组权 利可 以分为 四项 :狭义 的
所有权或归属权 、占有权 、支配权 、使用权。其
中归 属权 即归淮 所 有是 这一 组产 权 中最 根本 的权
利 ,其 主体 的状况 决定 产权 关 系的性质 。狭义 所
有权决定其他三项权能 ,但是不能取代或包含它
们。当特定财产 的 “四权 ” 处于完整或不分离
状态 时 ,又 可统 称 为 广 义 所 有 权 ,如业 主 制 企
业。但是这时的广义所有权在理论上必须是一个
整体的不可分割 的概念。其 中任何一项独立 出
来 ,就不能再称之为广义所有权。这一划分可 以
很好地体现各产权主体的权 、责 、利关系。
①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 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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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我们 分析 “四权 ” 各权 能 的含义 。 (1)
狭义 的所 有权 。这 是 最基 本 的产权 ,它表 明对某
一 经济资源的最终归属权 。所有权依其产权主体
的不 同具有不 同的形 式 ,西 方 产权经 济 学家 常常
将 其 区分 为私 人 所 有 权 、共 同所 有 权 (或 称 公
共所有)和集体所有权 (如股份制企业)三种。
(2) 占有权 。在 大商 品经 济条件下 ,占有是与
所有 相对 的概 念 ,占有 权 是指 产权 主体 虽然 不拥
有 某一项 财 产 ,但 实 际 占有 某 一 项 财 产 的权 利 ,
这项权能使得产权主体能够对这项财产行使决策
权 ,如 管理 所 有 制 ,即法 人 财 产 权 。 (3) 支 配
权 。在很 多时候 又称 之 为处 置权 ,是指 产权 主体
按照契约改变经济资源,即资 产、劳动、土地、
经济组织 、专利 等的存在形 态和使 用方式 的权
利 。随着货 币 化进 程 和产权 交 易 的深化 ,所 有权
与支 配权 的分 离越 来越 明显 。因 为财 产所 有者最
终关 tk,的只是 自己的收益 ,并不对使用者支配、
处置这些资源 的权力 进行干 预。 (4)使用权。
这 是最早 从所 有权 中分离 出来 而 具有 交换 和 收益
性的产权 。是指产权主体对一项财产按契约规定
的用途具有具体实际操作使用 的权力 。
需 要 注意 的 是 ,上 述 “四 权 ” 的 划 分 只 具
有一般的意义 ,其 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有各 自的、
具体的、可变化 的存在形式 ,因而其权能和相应
的利 益都 可能划 分 得更 细 ,或针 对 某一 具体 问题
可能 划 分 得 更 粗 ,而 这 些 变 化 并 不 否 定 上 述
“四权” 的一般性 ,任何具体 的形式都可以归类
于这 “四权 ” 之 中 。而 且 ,只 有 当产 权 由完 整
变为分离 ,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合一于一个主体
时 ,才 具 有 现 实 的 意 义 。因 此 ,对 产 权 做 “四
权 ” 的 划 分 及 更 具 体 的 分 析 ,主要 的 理 论 意 义
和实 际意义 体 现在 经 营性 财产 即生 产要 素 的产权
上 ,当社 会 的发 展 导 致 生 产 要 素产 权 的分 离 时 ,
占有、支配、使用权与狭义所有权分离开来 ,由
于是需要经营的财产 ,因而也把 占有 、支配和使
用权 统称 为 “经 营权 ” (operating right)。 “委托
一 代理”理论 即是 以所有权与经 营权分离 为前
提的。至于一个产权主体是否同时拥有 占有 、支
配和使用三权 ,还是只拥有其 中一项或两项 ,只
是反映了特定产权主体经营权 的范围和大小。某
一 个产权主体可能只拥有使用权 ,那么他就 只能
按照契约规定对某一项财产行使约定范围内的使
用 权 限 ,而 不能 任 意销毁 、变更 和 转换这 项财 产
的用途。如果这个产权主体 同时还拥有支配权 ,
那 么他 还可 以改 变 这 项 财 产 的原 有 价 值 和 用途 ,
使它更符合使用者的意图。
其 次 ,我 们 分析 为什 么产 权 的权 能结构 中不
应该包括收益权和让渡权 ,为什么把收益权 和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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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权 与其他 权 能并列 是逻 辑上 的错 误 。先看让 渡
权。产权具有资源配置 、收益分配、降低交易成
本等 功能 ,这 些功 能 的实现 要依 赖于 产权 的流动
和交易 。产权 经 济学 的一 个基本 观 点就是 ,有效
的体制和社会应该把产权 (实质上是经济资源)
从 低效 人 的手 中转移 到高 效人 的手 中 ,产 权要转
移 到 高效人 的手 中 ,就需 要有 企 业家 ,而兼并 之
类 的活动就 是产 权 的转 移过程 。由此可 见 ,产权
的可 交 易 性 ,是 产 权 能 够 成 其 为 产 权 的 重 要 属
性 ,和 产权 的排他 性等 基本 属性 一样 ,应该 是产
权 固有 的基 本 属性 之一 ,而非权 能之 一 ,让渡 性
体 现 了产权 的可 分割性 。再 看 收益权 。财 产的任
何权利都 由两 部分基 本 内容——权能和得益构
成 。也 就是说 ,任 何 产权 在利益 上 的实现 ,都要
求其主体行使相应 的权能 ,所有者 、占有者、支
配者和使用者都有行使所有 、占有 、支配和使用
的相应 行为权 利 ,承 担相 应 的义 务 ,并凭 这种行
为获得利益 ,不通过权能 的行使而获得利益的产
权是不存在 的,获得 的利益也不是产权收益。所
以,“收益 ” 是 产权 结构 中任 何 一项 权 能题 中应
有之 意 ,不 是一 项 独立 的产权 ,而 不能 与其他权
项并列。此处的收益是整体收益在各权能主体之
间的分割 ,如果各权能主体所获得的利益与其行
使的权能不相称 ,则存在着产权 界定 不清的问
题 。如果 收益 权为 独立 的权 能之 一 ,一 则是 它是
否能独立存在 ,二是它与其他权能是何关系,这
从逻辑上是讲不通 的。
另外 ,很 多文献 中四权之一 的收益权是指
“剩余索取权 ”,即凭所有权 (这里指物力资本
所有权 )获取利润或承担 损失的权利 ,是狭义
所 有权 在经 济上 的实 现 。但是 当我们 具体分 析产
权激励制度安排的变化时 ,尤其是人力资本产权
理论的提出,我们会发现 ,这一提法是值得进一
步商榷的。当代西方经济学认为 ,资本采取两种
形式 ,即物力资本 和人力资本。在人们的传统观
念中,企业谁投资 (物力 资本),归谁拥有 ,似
乎是天经地义的法则 ,以至于长期以来物力资本
的所有者 占有以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为核心的企
业产权。但随着人力资本理论 日渐完善及企业组
织结构 和管理模式 的不断创新 ,以 “经理层革
命 ”、 “利润分享” 为发端的人力资本产权地位
变革 ,在 日益广泛的领域 内打破了物力资本的产
权垄 断格局 ,导 致愈 来愈 多 的企业 将产权 赋予 了
人力资本所有者 ,特别是在高技术企业中,许多
具备管理或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员工 ,获得了
股权 ,形成 了以 “知 本家” 和 “金领” 为代表
的新兴所有者阶层 。所以,从人力资本产权理论
出发 ,企业剩余索取者从理论上讲应包括企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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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结构、产权边界与产权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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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参与者 。其实 ,合理界定产权权能结构 ,这一
问题也便从产权结构的角度变得简单了,因为各
权能主体的收益取决于他们各 自权能的大小和贡
献 ,所 以,占有权 、支配权和使用权的产权主体
也应参 与剩余 索 取 。
三、产权边界的明确界定与产权明晰
所 谓 产权 明晰化 ,就是 所有 者 为有效使 用 其
财 产 ,达 到保值 增 值 的 目的而 明确经 营 和使用 其
财 产的权 力 、责任 和利 益 ,其前 提 是 明确 地界 定
产 权边界 。只有 在 产权 制度 建 立 以后 ,明确 了人
们 可交 易权利 的边 界 、类 型及 归属 问题 ,而且 能
够被有关交易者以至社会识别与承认 ,交易才能
顺利进行 。而其中,产权主体明确 、资产归属明
确是产权边界界定明确的主要特征 ,即资产归谁
所 有 、归谁 占有 等 。那 么 ,产 权 的 边 界 何 以 明
确 ?通 常我们 所说 的某一 产权 关 系是 明晰 的 、完
善 的 ,或者 说其 产权 边界 是清 楚 的 ,是指这 种产
权 关 系具 有 以下 特 征 : (1)这 种 产权 具 有 排 他
性 。产权 的排他 性意 味着 两个 人 不能 同 时拥 有控
制同一事物某种相同的权利 ,特定 的权利只能是
一 个主体。 (2)产权 的可转让性。这是指产权
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的转手 和让渡。要明确界定产
权 ,必须区别产权和所有权的关系。以上对产权
权能结构的分析表明,产权既指财产权 ,更是指
行 为权 ,而所 有权 实质 上就 是财 产权 。产 权既依
存于所有权且又高于所有权 ,是提高经济效益的
根 本保证 。在市场 经济 中 ,提 高效率 只 有在公 平
竞争中才能实现 ,而公平竞争如果离开了以产权
明晰为前提的等价交换 ,则是无法形成的,因为
产权明晰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
的合理预期。这种预期 目标便 会产生一种激励 ,
规范经营者和生产者 的行为 ,提高投入产 出率,
进 而形 成资 源 配 置效 率 。从 产权 的权 能结 构 看 ,
产 权 明晰应包 括两 层含 义 :
1 财产权 的明晰。所有者要 能有效使 用其
财 产 ,所 有权 的归 属 必 须 是 确定 的且 是唯 一 的 。
这 里 的唯一性 并不 是指 由某 一 个 私人所 有 ,而是
指一份财产由某一个具体的产权主体拥有。产权
主体包括 自然人和各种法人 ,其中也有 国家 ,但
国家必须确定 一个完全脱 离行政机 构、不受政
治 、行政性影响的国有产权所有者 的代理人来代
理所有者行使所有者的权能。在西方产权经济学
家看来 ,私有产权及集体产权 (如股份制企业)
是明晰的,但共有产权是模糊 的。如果 国有就是
全 民所有制 ,那么国有企业的产权带有共有财产
的性质 ,其 产权 就是模 糊 的 。如果 国有企业不 是
全 民所有制企业 ,那么国家以法人主体的身份拥
有 财产 ,其 归属 是确 定 的且是 唯一 的 ,其产权 就
是清 晰 的。笔 者认 为 ,国有 企 业 不 是 全 民所 有
制 ,因为事实上各个 国有企业 产权 之间是排他
的 ,而全 民所有 制 是不 可能排 他 的 。我 国 国有 企
业 的问题 不是 唯一所 有 者 的确定 性 问题 ,而是 国
家作 为一 个特 殊 的所有 者 的缺位 或虚位 问题 。所
以 ,许 多人 以为产 权 明晰就 是搞 私有化 ,是一 个
认识误区,问题出在没有正确理解产权作为财产
权 的清 晰含 义 。如此 看来 ,我 国 国有 企业 的所 有
者 虚位 问题 ,不 是 因为其 是 国有 ,而是 因为没有
一 个 明确 的国有 资产 的终极 所有 权 的代理人 。 当
然 ,国家作为一个虚体不可能像私有产权那样完
全清 晰地界 定所有 权 界线 ,也 正 因为如此 ,西方
产权经济理论认为私有制是最有效率的。
2.行为权 的明 晰。各 产 权 主体 的权、责、
利关系要界定清晰 ,即各产权主体既要行使 自己
的权利 ,履行 自己的职责,同时也要使 自己的利
益得 到保 障 。它包括 三个 方 面 :
(1) 明确界 定 两 个 以上 平 等 所 有权 之 间 的
权、责、利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各经济主
体之间的交易活动极为频繁 ,各经济主体在 自己
的所有权范围内行事时 ,由于两种所有权范围互
有交叉 ,各 自的权利界线不确定 ,出现双方的收
益不 确定 ,以至一 方损 害另 一方 的利益 。在这 种
情况 下 ,所 有 权 的 排 他 性 和利 益 确 定 性 被 打 破
了 ,便形 成 了 巴泽 尔称 为 的 “共 同 财产 ”,① 从
而使得 交易费用增加 ,交易难 以进行 ,市场失
灵 ,进而严重影响资源 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效率的
提高 。这 样 ,就必 须 明晰产 权关 系 ,进 行产权 界
定 ,也就是明确各经济主体在交易过程 中的权利
界线 ,建立起财产 的排他性 ,以保护所有者的合
法 利益 。
(2) 明 确 界 定 所 有 者 与 经 营 者 之 间 的权 、
责 、利关系。这就是 目前在产权理论中讨论得较
多的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就所有
者和经 营者 而 言 ,关 注 双 方 的利 益 关 系 同等 重
要 ,当双方利益得到平衡时,经 营者会从 自身利
益出发内生出约束机制来经营企业 ,使企业资产
得到有效营运 ,从而达 到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双
方共赢 的目的。我国国有企业的问题就在于所有
权与经 营权没有在实质上分开 ,两个权能均为政
府兼任,所以从经营性竞争性领域退出的应该是
政府的行政角色而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进行股
① “共同财产”是指本应归某个所有者占有,但却被有关的其他人所无偿占有的财产收益。在产权理论中称此种无偿占有为
“分润”(residual claimant),登姆塞茨称此为 “外在性”,威廉姆森称此为 “经济价值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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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4期 第34卷 №.4.2008 Vol 34
份 制改 革 的 目的并 不 是 让 国 有 退 出 ,变 为 非 国
有 ,而是利用股权多元化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激励
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使财产的终极所有者的
利益尽 可能 得到 最大 化 的保证 。
(3) 明确 界 定 经 营 者 与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权 、
责、利关系。现代大公司的特征之一是公司规模
的扩大和经营领域或范围的扩大。扩大的方式或
是横 向联 合或 纵 向一体 化 。正是 由于跨行 业 、跨
生产环节 的急剧扩展导致经营管理的复杂化 ,公
司内部权利结构才 日趋庞大和分工精细。公司内
部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经济
协作 、交 往 关 系 ,同 时 又 存 在 着 独 立 的 利 益 关
系,因此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产权的明确界定有
利于 降低交 易成 本 。
如上所 述 ,产权 改革 应包 括财 产权 明 晰和行
为权明晰两个方面的改革。目前学术界有一种争
论是 “产权改革重要还 是公 司治理结构改革重
要”?这一提法本身存在着逻辑错误 ,因为公 司
治理结构的完善本身就是行为权明晰的一部分。
四、结束语
从理论上对产权结构的概念及内容进行清晰
的再认识是明确界定产权边界、明晰产权的理论
基础 ,这有利于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及深化我 国
国有企业 改革 。
1.产权结构理论使 我们对产权 明晰 的概念
有 了全 面 、清晰 的理解 和认 识 。产 权 明晰不 简单
的只是 所有权 的归属 问题 ,或 是所 有权 与经 营权
的分离 问题 ,尽 管这 可能 在某 些情 况下 是最 为关
键 的 问题 。产 权 明晰 既包 括 了财产 权 的明晰 ,也
包 括 了行为权 的明 晰 ,哪 一方 面界 定不 清晰 ,产
权都可能出现模糊性的问题 。对产权结构中各权
能项权责利关系的清晰认识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
的产权制度改革。
2.对产 权权 能 结 构 理 论 进 行 重 新 梳 理 ,帮
助我们澄清很多认识上的误区。我们应该跳 出长
期以来形成的产权归谁所有的思维定式 ,因产权
归谁所有不是什么重要问题 ,关键是谁来经营的
问题。谁有能力 ,谁能使资源有效使用,谁能使
生产要素得到最佳配置 ,谁就应该是产权的占有
和支配者。对 目前我 国国有企业改革 中出现 的问
题 ,很 多 人 把 它 简 单 地 归 结 于 国有 股 “一 股 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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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问题 ,我们并不否认其 中确有值得深人
探讨 的问题 ,但是 从产 权 明晰 的角度看 ,问题 已
并不在于是否 国有控股的问题 ,关键其实在于财
产 权和行 为权 的界 定不 清 晰 ,没 有真正 解决 国有
产权所有者的明确且唯一的代理人问题 ,以及 国
有资产的实际经营者问题。如 目前的国有资产管
理部 门并没 有完 全脱 离政 治 、行 政性 的影 响 ;也
没有 真正解决 不 同所 有者 之 间 ,尤 其是所有 者与
经营者之间明确 的权责利关系,比如,现在国有
企业的经理层仍然是行政任免制 ,自然就解决不
了经营权的独立性问题 ,这才是国有企业现代产
权制 度改 革 中的核 心所 在 。
3.产权结构的各权能项是可分解的 ,也是
可交易的。效率应该是产权转让的实质。初始产
权的界定可能是低效 的,但是通过转让和交 易,
产权可能会变成高效 的。在特定 的环境条件下 ,
市 场竞 争是产 权 自由交 易 和 企业 改 善治 理 结 构 、
提高效益的根本保证 。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理论 ,
市场竞争除 了可以通过优胜劣汰机制为企业提供
持续创新的动力外 ,还可以降低委托方和代理方
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优
劣的 “自然甄别” 效应 ,促进企业不断改革创
新。如果我们建立起一种有效的竞争性的产权制
度 ,保证产权的自由交易和流通 ,使产权从低效
人的手 中转移到高效人 的手中,无论是国家持有
还是私人持有 ,只要他的资产运作效率高 ,那么
整个社会的效率就会大大地提高。只要产权市场
是充分竞争的 ,那 么面对 “生” 与 “死” 的抉
择 ,企业无论产权属于谁 ,只要想生存和发展 ,
就必须改善企业治理机制 ,提高效益,国有产权
所有者的代理人可能产生 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受到
市场的约束 。
总之,目前我国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
确 、保护严格 、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 ,大型国有
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中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
制企业或非国有企业 ,并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制度等等,都是产权界定 的重大制度安排,这些
制度变迁的绩效如何取决 于我们对产权结构是否
有 一个 全面 、正确 的认识 和理解 。
(责任编辑 方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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