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八】信息披露制度(★★)
(一)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1.需要披露的内容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2.责任
(1)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4)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定期报告
1.季度报告
(1)上市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
(2)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2.中期报告
【解释】《证券法》所规定的中期报告,实际上仅指半年报,不包括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解释】(1)有1名董事发生变动,即属于重大事件;监事发生变动要达到1/3以上,才属于重大事件。(2)总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财务经理发生变动,不属于重大事件。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例题·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9年)
A.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B.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C.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均须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D.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须对公司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答案】D
【解析】(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考点九】股票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解释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解释2】公司董事会不依法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4.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除股票发行事项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例题1·判断题】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此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2008年)
【答案】√
【解析】看好关键词——“发行”。
【例题2·判断题】为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005年)
【答案】√
【解析】“年度会计报告”——非专为股票发行事项出具。
5.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6.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7.收购人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5%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导致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考点十】禁止的交易行为(★★★)
【解释】禁止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和欺诈客户。
(一)虚假陈述
1.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解释】虚假陈述包括4种行为形态: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
2.责任承担
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包括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公开)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人)
(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第(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第(5)项中的直接责任人;
(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4.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受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后,有关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5.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二)内幕交易
1.什么是内幕信息?
(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解释】内幕信息包括重大事件;构成重大事件一定属于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不一定构成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解释】减资构成重大事件,也属于内幕信息;但增资计划只属于内幕信息,不构成重大事件。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推定)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3.什么是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解释】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三种行为形态:(1)自行买卖;(2)泄露信息;(3)建议他人买卖。
4.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例题1·单选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中,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是( )。(2011年)
A.增加注册资本的计划
B.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C.财务总监发生变动
D.监事会共5名监事,其中2名发生变动
【答案】C
【解析】选项C: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财务总监发生变动不属于重大事件。
【例题2·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是( )。(2010年)
A.上市公司的总会计师
B.持有上市公司3%股份的股东
C.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的董事
D.上市公司的监事
【答案】B
【解析】(1)选项AD: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选项B: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3)选项C: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人员。
【例题3·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2008年)
A.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一次达到该资产的20%
B.公司经理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C.上市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
D.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才属于内幕信息。
(三)操纵证券市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例题·单选题】某证券公司利用资金优势,在3个交易日内连续对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买卖,使该股票从每股10元上升至13元,然后在此价位大量卖出获利。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证券公司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合法,因该行为不违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B.合法,因该行为不违反交易自由、风险自担的原则
C.不合法,因该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D.不合法,因该行为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答案】C
【解析】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
(四)欺诈客户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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