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制度与外汇管制
第一节 国际货币体系概述
一、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容
国际货币体系是各国认可的支配国际间货币关系的共同规则及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总称。它一般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国际汇率制度,即各国货币汇率的决定与调节机制。这是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内容,集中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国际货币体系的主要特征,随时影响和制约着国际货币制度的其他方面。
2. 国际储备制度。确定以何种货币作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支付手段及储备资产形式。理想的国际货币制度应使各国储备资产不仅价值稳定,且总量和结构能够适应对外经济交往的要求。
3. 国际收支调节机制。确定顺差国和逆差国对国际收支调节所承担的责任与协调方式。有关各国应公平分担调节国际收支失衡的成本,避免付出政治与经济上的重大代价。
4. 国际结算原则。确定各国货币的可兑换性和国际债权债务的清算方式等。
二、 国际货币体系的类型
国际货币体系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是货币本位,二是汇率制度。货币本位(Money Standard)是度量货币价值的标准,它确定了国际储备资产或国际货币的性质。根据货币本位,可将国际货币体系分为以黄金作货币本位的金本位制、与黄金脱钩的信用本位制(纸币本位)和介于两者之间的金汇兑本位制;根据汇率弹性的大小和调节机制的不同,国际货币体系可分为固定汇率制、浮动汇率制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各种有弹性的、可调整的钉住汇率制和管理浮动汇率制。
三、 国际货币体系的历史演变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际货币体系经历了不同的演变阶段,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世界范围内自发形成了典型的国际金本位制,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演化为非典型的金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布雷顿森林协定(Bretton Woods Agreement)基础上建立了国际金汇兑本位制,又称布雷顿森林体系。1973年以后,牙买加协定(Jamaica Agreement)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确认了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
在汇率安排上,典型的金本位制在世界范围内实行固定汇率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实行的是可调整的钉住汇率制,仍属于固定汇率制范畴;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实行的是管理浮动汇率制。
第二节 布雷顿森林体系
一、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
(一) 英国“凯恩斯计划”与美国“怀特计划”之争
(二) 布雷顿森林会议
二、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主要内容
1. 设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基金组织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常设机构,其宗旨是协调国际货币合作关系,基金组织的各项规定构成了战后国际金融领域的纪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国际货币运行的秩序。
2. 建立了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最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黄金----美元本位制。实行两个挂钩:一是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各国确认1934年美国规定的35美元折合1盎司黄金的官价,即1美元含金量克,各国货币当局或中央银行可随时用美元向美国政府按上述官价兑换黄金;二是其他国家货币与美元挂钩,各国货币与美元建立固定汇率关系。这样各国货币就钉住美元,美元则成了黄金的等价物,成为国际货币的中心。这一内容构成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支柱。
3. 维持固定汇率制的安排。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各国货币对美元汇率一般只能在法定平价上下1%的范围内波动,各国政府有义务干预外汇市场,以保护汇率的稳定,只有在一国国际收支“根本不平衡”时,才允许货币贬值或升值。事实上,布雷顿森林体系采用的是一种可调整的钉住汇率制(Adjustable peg)。
4. 国际收支调节机制。为协助解决国际收支困难,设置了国际货币基金,安排了资金融通措施,“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会员国份额的25%以黄金或可兑换黄金的货币缴纳,其余75%部分以本国货币缴纳。基金组织设立普通资金帐户,会员国在需要弥补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本国货币按规定购买一定数额外汇,并以在规定期限内以可兑换外汇购回本国货币的方式偿还借款,会员国从基金组织获得贷款的数额与其所缴份额成正比。协定还设立了“稀缺货币条款”,规定一国国际收支若持续大量盈余,基金组织可将该国货币宣布为“稀缺货币”,允许成员国在与稀缺货币发行国的贸易中采取歧视性措施。这一条款实际上规定了顺差国与逆差国具有调节国际收支的共同责任。
三、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特点
布雷顿森林体系被称为以美元为中心的“新金汇兑本位制”(New Gold Exchange Standard System),显示出这个货币体系与历史上的金汇兑本位制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其独特之处,表现在:
1.国际准备金中,黄金与美元并重,而不只是黄金;
2.国际储备资产中,美元是唯一的主要储备资产,而不是战前的美元、英磅、法郎并重;
3.只允许外国政府在一定条件下用美元向美国兑换黄金,是一种大大削弱了的金汇兑本位制;
4.规定了统一的货币平价及各国汇率变动的幅度,类似但不同于金汇兑本位制的金平价及上下输金点,为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5.建立了国际金融机构,监管和维系战后国际货币体系运行秩序,签订了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四、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
(一) 布雷顿森林体系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
第一, 美国国际收支顺差,美元对外价值稳定
第二,美国的黄金储备充足,能够保证美元对黄金的有限兑换性。
第三, 黄金价格维持在官价水平。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国 际 金 融
第 十八 讲
主 讲 教 师: 虞 斌
(二) 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危机
美元荒 美元灾 美元危机
(三)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
(四)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的原因分析
1. 布雷顿森林体系以一国货币(美元)作为主要储备资产,蕴含着难以解脱的内在矛盾。
“特里芬难题”
(1) 它使相关国家陷入两难困境。
(2) 以牺牲内部平衡来换取外部平衡,调节国际收支的代价高昂。
(3) 汇率安排过于僵硬,难以抵御短期国际投机性资本流动的冲击。
3. 世界经济发展出现新的不平衡,诱发和激化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内在矛盾。
2. 布雷顿森森体系实行固定汇率制,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
第三节 国际货币体系的现状
一、 牙买加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正案的产生
1. 承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性
2. 削弱黄金大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
3. 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使用范围
二、 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主要内容
1. 以美元为主体的多元化国际货币储备体系
2. 以浮动汇率制为主的多种汇率安排兼容的混合汇率制
3. 国际收支调节机制
三 现行国际货币制度的缺陷
1. 货币本位问题上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
2. 浮动汇率长期化。
3. 国际支付问题严重化。
第四节 汇率制度
一、固定汇率制:布雷顿森林体系,双挂钩
各国货币~美元~黄金
二、浮动汇率制
三、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的比较
1、历史渊源:对国际货币体系演变历史的回顾
2、干预手段
道义劝说:亚洲金融危机
公开市场业务:抛售外汇、黄金
经济政策:提高利率
借外债:外国政府、金融机构、IMF
法定贬值:破罐子破摔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国 际 金 融
第 十九 讲
主 讲 教 师: 虞 斌
3、风险
固定汇率制汇率稳定,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浮动汇率制下汇率波动频繁剧烈,由此发展出众多保值手段。
思考:固定汇率制下真的没有外汇风险?
贬值前:1外币=2本币
借入20亿本币,换成10亿外币
贬值后:1外币=4本币
将5亿外币兑换为20亿本币,归还贷款。
净得5亿外币
4、经济政策的独立性
固定汇率下经济政策制缺乏独立性
浮动汇率制下经济政策具备相当大的独立性
5、抵御别国经济波动的不良影响
固定汇率制会传染经济波动
例如:
美国通胀
美元汇率
加国抛本币买美元
加国通胀
浮动汇率制下加国政府根本没有义务维持美元汇率稳定
四、当今世界各国实行的汇率制度
1、钉住汇率制(Pegged Exchange Rate)。这是指一国货币同某一种或某一篮子货币(A Basket of Currencies)保持固定比价,随同被钉住的货币或货币篮子对其它货币自由浮动。
实行这种汇率制度的国家基本上是一些拉美国家、太平洋岛国、非洲、中南欧以及个别亚洲国家。
2、有限弹性(Limited Flexibility)浮动。是指一国货币汇率以另一国货币为中心上下浮动,但并不高度依赖该种外币。实行这种汇率制度的主要是OPEC成员国,其对象为美元。
3、较大弹性(More Flexibility)浮动。包括单独浮动、管理浮动和按一套指标调整汇率(Adjusted According to a Set of Indicators)。IMF对管理浮动和单独浮动的解释是:前者是在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与资本流动管制条件下的汇率安排,而后者面临的管制条件相对宽松。按一套指标调整汇率的做法是指一国货币按国内外物价对比、外汇储备、国际收支、进出口贸易等一系列动态经济指标的变化而频繁调整汇率,被称为“爬行钉住”(Crawling Peg)汇率制。
第五节 外汇管制
一、外汇管制的历史发展及原因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维持汇价的稳定,对外汇交易直接进行的限制性管理。
外汇管制发展的历史说明:普遍的外汇管制一般发生于战争、经济危机引致的国际经济、金融秩序混乱时期。当国际间经济、金融秩序恢复稳定时,外汇管制一般也趋于放松或取消。
二、外汇管制的目的、对象和执行机构
1、外汇管制主要要达到的目的是:
(1)限制进口,促进出口,保护国内生产,增加外汇收入。
(2)防止资本逃避,限制外汇投机,平衡国际收支。
(3)集中外汇资金,增加外汇储备。
(4)稳定货币汇率,为本国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
2、外汇管制的对象
(1)对人:对人,将法人(Legal Person)和自然人(Natural Person)分为居民(Resident)和非居民(Non-Resident)两大类。
(2)对物:指对外汇收支项目内各种外币,外币表示的支付工具、有价证券,有的国家还包括对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管制。
(3)对地区,一般以本国为管制地区,对国外的外汇收支进行管制。有些国家组成货币区,以货币区为管制地区,对货币区外外汇收支进行管制;某些国家在本国内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外汇管制,如对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加和自由港实行的宽松的外汇管制,而对其它地区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
3、外汇管制的执行机构: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都由政府授权中央银行作为执行外汇管制的机关,有些国家则专门设立外汇管制局负责外汇管制工作。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国 际 金 融
第 二十 讲
主 讲 教 师: 虞 斌
三、外汇管制的措施
(一)对贸易外汇的管制措施
一般国家对贸易外汇管制措施的特点是:收汇、付汇均由国家统一控制,奖励出口收汇、限制进口付汇。对出口收汇的管制中, 规定出口商将其所得外汇的部分或全部按官方汇率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以保证外汇收入集中在国家手中。为防止逃汇,多采取颁发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商品结汇证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控制。为鼓励出口,还采取出口收入的外汇分成制、出口补贴制等等。对进口用汇的管制方面, 规定进口商所需外汇必须向管汇当局申请,获准后方可购进。
(二)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措施
除贸易外汇收支和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外汇收支均属非贸易收支,包括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贸易从属费用;股息、利息等与资本输 出入有关的从属费用;与技术劳务进出口有关的专利费、许可证费、技术劳务费;与文化交流有关的版权、稿费、奖学金等;以及旅游收支、赡家汇款外汇收支等。
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 规定某些项目如国外汇款或旅游事业外汇收入全部或部分出售给国家指定的外汇银行。
对非贸易外汇支出的管制 对本国居民向国外汇款规定汇往地区、额度的限制;对外国直接投资收入的汇出规定一定的限制
(三)对资本输出入的管制措施
外汇资金短缺或国际收支逆差时,采取鼓励外国资本流入与限制本国资本输出的措施,如制定外资保护法,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入某些地区、行业给予租税优惠等,以鼓励外资流入;用征收利息平衡税等方式限制本国居民购买外国债券,以限制资本外流,防止本国货币汇率过度下跌。
一些发达国家在国际收支持续顺差时,为抵御国际短期资本对本国货币的冲击,阻止本币汇率过度上浮和通货膨胀输入,采取限制资本输入,鼓励本国资本外流的管制措施,如德国、日本、荷兰、瑞士等国就曾采取过这一类措施,包括规定银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要缴付较高的存款准备金,对非居民存款倒收利息(Negative Interest)。限制非居民购买本国有价证券等。
(四)对汇率的管制
1、固定差别汇率制
2、双重汇率制(Dual Foreign Exchange Rate):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相结合的复汇率制。
3、外汇转让证制度
(五)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措施
本国的现钞输出,会用于商品进口和资本外逃,还会导致本币汇率在国外市场的下跌,因此,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般对本国现钞的输出规定一个最高限额。
四、外汇管制的类型
第一类 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指对贸易和非贸易收支(即经常项目收支),对资本项目收支都实行严格限制的国家。这一类国家一般经济不发达,出口竞争力不强,外汇资金短缺,许多发展中国家属于这一类。
第二类 实行部分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对非居民的经常项目(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付不加管制,准予自由兑换和汇出国外,而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收付则仍加以限制。这一类国家和地区国际收支状况、经济、金融实力相对较强。
第三类 取消外汇管制的国家:这一类国家准许外汇自由兑换,对经常项目(贸易与非贸易)外汇收支、资本项目外汇收支都不加限制,但实际上有时也采取某些间接的或变相的限制性措施。大多发达国家均属于这一类。
五、外汇管制的利弊
首先,外汇管制干扰和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其次,外汇管制不利于建立正常的国际货币金融秩序。
第三,外汇管制不仅增加货物成本,而且易于使外汇市场陷于混乱。
第六节 我国的外汇管理
一、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
1949-1978年,国家统收统支
1979年3月,我国成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
1980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宣布我国将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取消双重汇率制;实行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取消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的有条件可兑换。
1994年4月1日,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始运作,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同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
1996年12月1日起,中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997年1月,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式颁布施行。
从1997年10月15日起,允许部分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以减少汇兑损失,降低换汇成本。
二、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外汇管理的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外汇的宏观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主管部门。外汇指定银行:指经外汇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二)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1997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我国经常项目、资本项目、金融机构和外汇市场的外汇交易原则和管理方式等作出了统一规范。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国 际 金 融
第 二十一 讲
主 讲 教 师: 虞 斌
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结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售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付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开立外汇帐户的条件:(一般了解)
一、经外经贸部门备案或核准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三、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含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在等值20万(含20万)美元以上;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2年内没有严重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3)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
(4)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5)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需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汇。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在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 ,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6)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
(7)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8)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9)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携带出境。
2、资本(与金融项目,下同)项目外汇管理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或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3)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4)金融机构在国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3)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4)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5)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
4、外汇市场管理
(1)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 的其它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
(2)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3)外汇市场交易的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4)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5)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一、非法套汇行为
1、私自以人民币将应结售给国家的外汇换为己有。
2、用假合同,假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3、以人民币为来华企业、机构和人员支付其在中国境内的各种费用,收取对方外汇而没有结售的。
第七节 外汇市场非法套汇和逃汇
二、非法逃汇行为
1、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或存放境外。
2、将外汇、境外债务、股票、房地契私带出境。
3、以进口为名,将外汇汇出,而又不办理进口。
4、以低报出口货价、高报出口佣金,或高报进口货价、低报进口佣金等手段来少报外汇收入,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存放境外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国 际 金 融
第二十二讲
主 讲 教 师: 虞 斌
第八节 洗钱犯罪及其预防
一、什么是洗钱犯罪
“洗钱”是指不法分子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
Money Laundery
洗钱的程序大体包含三个步骤:
首先是"浸泡"或"处置"阶段。犯罪分子将"黑钱"通过银行、证券、赌博等打入流通系统,或通过货物运输工具、外交邮袋等骗过海关检查直接携带出境。
其次是“洗涤”或“分层”(Wash or Layering )。 在这个阶段,洗钱者使“黑钱”与其不正当的来源脱离,其办法之多,不胜枚举。比如用“黑钱”从事国际贸易,让“黑钱”在犯罪集团遍布世界各地的控股公司之间频繁出入,尽可能多地变换帐户,依靠银行保密制度,隐匿其资金来源。
最后是所谓"甩干"或"一体化"(Spin-dry or Integration)阶段,即资金回收和汇总阶段。将"清洗"过的资金与合法资金相混合,使"黑钱"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释,经"清洗"过的"黑钱"获得了合法的外表。
二、洗钱的具体方式和渠道
1、传统的洗钱犯罪形式。
(1)将犯罪收入藏匿于运输工具内带出国境,在境外兑换或存入银行;
(2)在金融机构以虚假身份开立存款帐户;
(3)开办酒吧、饭店、超市、夜总会、赌场等,将其他犯罪所得混入合法企业的收入中;
(4)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或不动产,变卖后存入金融机构;
2、新形势下洗钱犯罪形式。
金融行动特别委员会
FATF
(1)利用网上银行洗钱。
高速度、无纸化、大容量
(2)利用信用卡洗钱。
3、新时期我国的洗钱犯罪形式
(1)犯罪集团在境外注册傀儡公司,然后与之进行虚假的商品或金融交易,隐匿在境内非法获得的资金。
(2)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以低报出口货价、高报出口佣金,或高报进口货价、低报进口佣金等手段来少报外汇收入,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非法外汇所得私自存放境外。
(3)腐败分子利用其子女、亲属所开的公司,将其非法所得混入公司日常营业收入中掩盖其非法来源。
(4) 境外犯罪分子利用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将其在境外的非法所得以各种形式对我国进行投资,将非法收入混在中外合资、合作利润中,汇出境外。
三、国外洗钱犯罪的特点
1. 隐匿性和安全性
2. “精英犯罪”
3. 极强的跨国流动性
四、我国洗钱犯罪的特点
1、数额巨大
2、活动猖獗
3、犯罪分子大量利用地下钱庄从事洗钱犯罪
4、黑钱来源中腐败、走私收入与逃税令人瞩目
五、洗钱犯罪的危害
首先,洗钱为贩毒、走私、恐怖活动、有组织企业犯罪提供“燃料”,并给司法侦查活动设置了巨大障碍,在不同犯罪之间产生“相乘”效应,使犯罪进一步繁殖。
其次,洗钱给相关国家带来了各种形式的犯罪污染。
第三,洗钱破坏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誉,给其经营活动带来很大风险。
第四,犯罪分子把赃款洗为合法所得,这就使该笔资金的原合法所有人丧失了返还请求权。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国 际 金 融
第二十三讲
主 讲 教 师: 虞 斌
六、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审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应当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外汇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外汇账户。
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应当核对其真实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及其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及其号码、住所、职业、经济收入、家庭状况等信息。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将所有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七条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大额外汇资金交易:
(一)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二)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进行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其中,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
第九条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可疑外汇现金交易:
(一)居民个人银行卡、储蓄账户频繁存、取大量外币现金,与持卡人(储户)身份或资金用途明显不符的;
(二)居民个人在境内将大量外币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的;
(三)居民个人通过现汇账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标准以下频繁入账、提现或结汇的;
(四)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的;
(五)非居民个人银行卡频繁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六)企业外汇账户中频繁有大量外币现金收付,与其经营活动不相符的;
(七)企业外汇账户没有提取大量外币现金,却有规律地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八)企业频繁发生以现金方式收取出口货款,与其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的;
(九)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入的;
(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其他单位银行账户转入的;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的。
第十条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
(一)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内非同名账户划转款项的;
(二)居民个人频繁收到从境外汇入的大量外汇再集中原币种汇出,或集中从境外汇入大量外汇再频繁多笔原币种汇出的;
(三)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大量汇款,特别是从生产、贩卖毒品问题严重的国家(地区)汇入款项的;
(四)居民、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有规律出现大额资金进账,第二日分笔取出,然后又有大额资金补充,次日又分笔取出的;
(五)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在外汇局审核标准以下的对外支付进口预付货款、贸易项下佣金等;
(六)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的;
(七)企业一些休眠外汇账户或平常资金流量小的外汇账户突然有异常外汇资金流入,并且外汇资金流量短期内逐渐放大的;
(八)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与其经营性质、规模不相符的;
(九)企业外汇账户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持续一段时间后,账户突然停止收付;
(十)企业外汇账户资金流动以千位或万位为单位的整数资金往来频繁;
(十一)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当天发生额很大,但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留余额;
(十二)企业外汇账户在短时间内收到多笔小额电汇或使用支票、汇票存款后,将大部分存款汇出境外;
(十三)境内企业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名义开立离岸账户,且资金呈有规律流动;
(十四)企业从一个离岸账户汇款给多个境内居民,并以捐赠等名义结汇,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少数人操作的;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年利润汇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七)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对销存款或贷款交易;
(十八)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清算无关外汇资金的;
(十九)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的;
(二十)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或退保行为。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国 际 金 融
第二十四讲
主 讲 教 师: 虞 斌
第九节 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人民币汇率的演变
1、制定人民币汇率的依据
2、演变的历史
第一时期(1949--1952年),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也是人民币汇率剧烈变动时期。
第二时期(1953-1972年)人民币汇率长期固定阶段。
第三时期(1973年-1993年底)人民币汇率浮动调整时期。
第四时期(1994年1月1日开始) 人民币汇率并轨,实现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这是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重大改革。
二、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
1、 我国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制度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2、 中国人民银行每天以前一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参照国际金融市场外汇行市变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等主要国际货币的汇率中间价,以此为基准价确定浮动幅度,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挂牌买卖外汇。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国 际 金 融
第 二十五 讲
主 讲 教 师: 虞 斌
第十节 汇率制度的选择
一、 汇率制度选择的最终目的
汇率制度选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内部和外部均衡。内部均衡主要指实现充分就业并稳定物价,而外部均衡主要指经常帐户的相对平衡
二、 变化中的国际环境的特点
1、世界市场的垄断竞争性。
2、因资本流动加剧,汇率 风险越来越大。
3、发展中国家净出口在GDP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汇率的波动影响了产出。
三、为什么要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1、丁伯根法则(Tinbergen rule),即:必须有n个操作工具才能实现n个目的。
实行纯固定汇率制度和硬性钉住汇率制度的经济体失去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因此不是最佳汇率制度。
2、蒙代尔分派原则(Mundell assignment),即:货币政策应该用于实现外部均衡而财政政策应该用于实现内部均衡。
货币和财政政策对于产出和经常帐户有同样的影响,但是它们对于利率和金融帐户有不同的影响。蒙代尔分派原则明确地表明,不仅需要两个操作工具而且分派了它们相应的作用。这项原则也排除了纯固定汇率制度作为最佳汇率选择的可能性。
3、财政政策的局限性
(1)内部时滞较长
内部时滞:立法、决策和执行
外部时滞:显现效果
内部时滞
外部时滞
财政政策
长
短
货币政策
短
长
(2)在古典区域财政政策无效
在古典区域,增加政府支出导致的货币需求增加,将使利率大幅度上升(利率对货币需求无限敏感),引起极大的挤出效应,使财政政策完全无效。
LM
Y
r
IS0
IS1
4、避免米德冲突(Meade′s conflict)。米德冲突主要内容是说,单靠财政政策本身没法同时实现内部和外部均衡。这是因为扩张性财政政策增加产出的同时恶化了外部均衡。而紧缩性财政政策改善了外部均衡的同时又恶化了内部均衡。单是改变财政政策将使一个开放经济体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困境。因而,米德冲突表明,纯固定汇率制度和硬性钉住汇率制度无法同时保持内部和外部均衡。
5、减少信用差距(credibility gap)
对公开宣布实行的固定汇率制度进行调整的代价非常昂贵,因为这样做将产生信用差距。最佳的解决办法就是实行灵活汇率制度。
6、发展中国家没有条件实行清洁浮动。
发展中国家面临汇率风险时的脆弱性。
本币上浮,出口商品可替代性强,E大,出口困难;
本币下浮,出口商品需求价格弹性小,出口未必扩大;
本币下浮,购买外币支付更多本币,债务加重。
清洁浮动是少数发达国家的奢侈品。
本币上浮,可替代性弱,对出口影响小。
本币下浮,出口商品需求价格弹性较大,有利出口。
本币下浮,可直接支付本币。
7、开放经济的三难困境。
汇率稳定
货币政策独立
资本自由流动
外汇管制我国
货币局制度香港
清洁浮动发达国家
克鲁格曼
第十一节 人民币自由兑换
一、货币完全可兑换:一国通货(币)的持有者可以为任何目的而将其持有的货币按汇率兑换成另一国货币,在通货完全可兑换的情况下,即使在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的时候,也保证持有任何国家通货的人享有无限制的通货兑换权。
按交易目的分:经常项目
资本项目
按交易主体分:居民 非居民
居民 非居民
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一)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涵义
IMF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规定:
1、避免对经常性支付的限制。
2、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
3、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取消对经常性国际交易支付与转移的所有汇兑限制。交易者只要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交验有关凭证。证明其支付或转移确属经常项目,而非用于资本转移,就可以对外支付,不受数量限制。
说明:1、真实性审核
2、强制结汇或调回国内
3、不含资本项目
(二)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意义
1、有利于塑造我国良好的对外开放的国际形象,促进我国与国际社会进行政治与经济交往。
2、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环境。
3、有利于我国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
三、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与强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四、人民币的内部可兑换
1、含义:对内可兑换是指居民在境内可以获得、交易和保留外汇资产的合法权利。完全的货币对内可兑换允许本国居民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存款帐户、用本币自由地买卖外汇或保留外汇现钞,但不允许居民用外汇进行对外支付和转移。
2、意义:实行货币的对内可兑换,有利于居民合理安排本外币的资产比例,进行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有利于将民间外汇资源纳入银行系统,杜绝外汇黑市。
五、人民币的国际化
(一)货币国际化的涵义
货币的国际化是指某国货币越过该国国境,在世界范围内自由兑换、交易、流通,最终成为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支付与保值手段的过程。
货币的国际化超越了前文所述的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可兑换或对内、对外可兑换的程度,其间的区别在于:按国际收支口径分类的可兑换仅指将本币兑换为外币进行对外支付或转移,而货币的国际化是指以本币直接充当国际支付和转移手段;对内对外可兑换仅限于居民之间或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货币的国际化还包括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
判断一国货币的国际化程度,一般可从该国货币在国际贸易、投资、借贷和国际储备资产中的比重等方面来衡量,国际化的货币可在世界范围内充当价值尺度与清算货币。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国 际 金 融
第 二十六 讲
主 讲 教 师: 虞 斌
(二)货币国际化对一国经济的作用与影响
(三)积极推进人民币的区域国际化
六、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实际进程
(一)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二)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部分可兑换
1、三个月内短期贸易融资无须审批;
4、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基本不受限制;
5、对外商投资企业借入外债无限制;
6、虽然规定对中国居民的境外投资进行审批,但实际上管理并不严格;
8、对国内和外资金融机构向国外贷款、在国外存款等资本流动没有严格的规定;
9、允许非居民在一定条件下投资A股市场(QFII),允许其买卖B股和我国在境外发行的H股、N股和政府、企业债券;
10、对居民的境外证券投资没有严格限制;
(三)人民币的部分对内可兑换
1、允许居民个人开立外汇帐户,境内居民外汇帐户(指由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外汇的转存款)存款可汇出境外;境内居民外钞帐户(指境内居民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的存款在存款人向银行提供证明用途真实性的有效文件后可以汇出,但超过限额的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2、允许居民持有外币现钞、向银行出售外钞兑换人民币,或在银行作各种外币之间的买卖;
3、允许境内机构保留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开立外汇帐户。
4、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保留部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开立外汇帐户。
5、中资银行可以接受外汇存款,发放外汇贷款;
6、境内外资银行可以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国有企业提供外汇贷款和接受外汇存款;
7、部分中资企业可以经批准开立外汇帐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四)人民币区域国际化的进展
附录 货币局制度与香港的联系汇率制
一、货币局制度是一种汇率机制,它有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本国货币汇率钉住一种作为基准的外国货币;二是所发行的货币保证完全以外汇储备作为后盾。
二、货币局 制度与中央银行制度的主要区别是:在严格的货币局制度下,货币发行完全受其 外汇储备的限制,而在中央银行制度下,货币发行不受外汇储备的限制。此外,中央银行在 制定货币政策方面,自由度也比货币局制度大得多。如中央银行可以控制本国利 率,可以作为“最后贷款人”向政府提供贷款,而货币局制度却没有这些功能。
在货币局 制度下,当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作为货币发行准备的外汇储备减少,使国内货币供应收缩, 利率随之提高,这将压缩进口需求,减缓国内经济增长。国内工资、物价的下降,也 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出口竞争力。同时,货币局制度下相对固定的汇率也有助 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持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
货币局制度也 有其不足:首先,政府不能控制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货币总量取 决于国际收支余额和商业银行体系的货币乘数,利率由基准货币发行国制定;其次,政 府不能干预汇率以应付国外经济波动对本国的冲击,只能调整国内的工资与物价水平;第三,典型的货币局不会象传统的中央银行那样帮助周转困难的商业银行平息危机。
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也是一种货币局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将香港本地的货 币与某种特定的外币相挂钩,按照固定的汇率进行纸币的发行与回收
金融管理局外汇基金
发钞银行:汇丰渣打中银
其他银行(持牌银行)
1美元
港元负债证明书
1美元
港元
套戥机制
公开市场
1美元=?港元
本章基本概念
固定汇率制度A 浮动汇率制A 复汇率制B 外汇管制B 人民币汇率制度B 经常项目可兑换A 货币的对内可兑换B 货币的国际化B
复习思考题
1、固定汇率制下,政府如何维持汇率的稳定?A
2、固定汇率制下,是否真的没有外汇投机?A
3、浮动汇率制下,政府如何管理外汇市场?A
4、浮动汇率制下,如何通过汇率的变动来抵御别国经济衰退或通货膨胀的不良影响?B
5、外汇管制的目的是什么?B
6、外汇管制的主要措施有哪些?B
7、外汇管制有哪些主要类型?C
8、简要分析外汇管制的利弊。C
9、什么是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A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