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
为保险标的,承保它们因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作用:
1、及时补偿在运输中的货物因自然灾害事故而遭受的经
济损失,有利于商品生产和流通顺利进行。
2、把不定的灾害事故损失变为固定的运输保险费支出,
并将此项费用计入生产或营业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经营的财
务稳定性,完善经济核算制。
3、有利于促进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
4、有利于完善运输部门的运输负责制,保障货主利益,
减少货物运输中的赔偿纠纷。
5、有利于维护企业和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信誉,增加外
汇的收入,节省外汇支出。
货物运输险的特征:
1、承保标的的流动性;
2、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3、保险估价的定值性;
4、保单可随提货单背书转让;
5、保险期限具有航程性;
6、业务范围具有国际性;
7、第三方的影响巨大。
货运险的分类
1、按运输工具分
直运险
联运险
2、按适用范围分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涉外货物运输保险
3、按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分
基本险
综合险
附加险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因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暴风、暴雨、洪水、
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等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
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
不善或装卸人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的货物
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1、因受震动、碰撞、积压而造成破碎、弯曲、 凹
陷、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
(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
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整件提货不着的
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和保险货物
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
至该保险单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
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
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
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
戳日期为准)。
例:某载货船舶因遭遇暴风雨导致搁浅,引
起共同海损,据统计共同海损损失为40000元,其
中共同海损牺牲25000元。各种财产的共同海损分
摊价值为:
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为: 1000000元
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为: 550000元
运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为: 50000元
若货物的保额为55 万元,投保一切险,试求
货物保险人的保险赔款金额。
案例一:
四川省某市果品公司于19××年1月15日通过铁路
运输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单位一车皮四川蕉柑,
即2000篓,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
15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在卸货前发现左侧车门开
启1米,靠近车门出有明显的被盗痕迹,被盗处保
温被被撕破长1米、宽米的口子。卸后清点实剩
货物1760篓,被盗240篓,在所剩货物中还有130篓
全部冻损,(经过询问气象部门得知本地区该月25
日至30日的最低气温有零下22度左右)。损失发生
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对其货物遭受的
盗窃损失及冰冻货损给予赔偿。
案例二:
19××年6月17日,某进出口公司就一批外购化肥与国内某保险公司签
订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该批化肥的重量为35460吨,按CIF价加一成
投保,保险金额为7659360美元。投保的基本险为一切险,同时附加超过装
运总量%的短重险。保险公司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条款》予以承保。8月19日,载货船舶驶抵目的港。所在化肥被全部卸入港
属仓库内,卸载后发现短重。据商检机构估算,短重吨,短重率为
%。在载货船舶抵港前,该进出口公司委托一运输公司代办提货。9月
1日,发生特大海潮,大量海水进入存放化肥的仓库。除海潮发生前以被提
走的9674吨外,剩下的24084吨化肥相当大的一部分被海水浸泡。根据进出
口商品检验机构货物残损鉴定报告结果:被浸泡的袋装化肥中有3560吨已
成糊状,有效成分严重降低,估计损失为75%;2370吨已结成硬块,估计
损失为55%。3700吨散装化肥经海水浸泡后相当部分因溶于水而流失,剩
下来的经化验分析,所含有效成分已所剩无几,估计损失100%。衣裳货损
供折合吨,价值1676916美元。海潮发生后,进出口公司对港存货物
采取了一系列的施救措施,产生施救费用65420元人民币。事故发生后,该
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请赔偿。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的保险责任在出险
前已经终止为由拒赔。于是,被保险人进出口公司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98年
1月1曰修订) 中的“仓至仓” 条款
1、 本保险负“仓至仓” 责任, 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
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包括正常
之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 直至上
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
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 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
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
货物需要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 则以该项货物
开始转运时终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
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利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
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 致使被保险货物
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 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
情况通知保险人, 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 本保
险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 保险
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但不论任何情况, 均以被保险货物在
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
载明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 保险责任按上述第1条的
规定终止。
结束放映
一、运输条款
1、 保险责任开始于所保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
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 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
效, 直至下列情况时终止:
(1) 至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仓库或其他最后仓库
或储存处所;
(2) 至非载明目的地或中途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
处所, 并被用作下列用途之一:
a. 正常运输以外的储存;
b. 分配或分派货物;
c. 至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上述三种情况以先发生者为准。
伦敦保险人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中的“仓至仓” 条款
2、 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 但在本保险
终止前被运至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 本保险仍受前述终止规
定的制约, 并于开始向此种目的地运输时失效。
3、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迟延、绕航、被迫卸货、重装
或转运以及船东或租船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自由权而产生
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时, 本保险继续有效(但要受上述终止规定
和下述第二条的规定的限制) 。
二、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致使运输合同在非保
险单载明目的地港口或处所, 或致使运输在货物交付之前依上述
第一 条规定终止, 本保险亦将终止, 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
人并提出续保要求, 同时按保险人要求加缴附加保险费, 则本保
险始可有效, 直至下列情形时终止:
1、 直至货物在上述港口或处所出售并交付时, 或者在
没有特别约定下, 直至被保险货物抵达上述港口或处所后满
60天时终止, 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2、 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或任何约定延长期内) 运至
保险单载明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 则依据上述第一条规定终
止。
三、航程改变条款
在保险责任开始后,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了目的地, 则只
有在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另行约定保险费和保险条件的情况下,
本保险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