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债
第一节 公司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债的概念
《公司法》第15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的特征
1.公司债是以有价证券形式表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发行公司是债务人,债券持有人是债权人。
2.公司债是公司以发行公司债券这一有价证券的形式向公众募集的债务。
3.公司债是公司所负担的集团债务,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
4.公司债的标的以金银为限,是一种金钱之债。
5.公司债的期限一般较长,公司债是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负担的债务,可用于长期投资,使公司的长、短期债务结构合理。
(三)公司债与公司债务的关系
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不同主要表现在:
1.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不同(因发行而生;多种原因产生的债务。)
2.债权债务表现的形式不同(证券化债务;非证券化债务,不能转让和流通)
3.债权人地位不同(公司债持有人权利和地位一样;普通债权人因人而异)
4.管辖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
公司债与公司债权的不同
公司债
公司债权
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公司债务的发行
多种原因
债权债务表现的形式
证券化的债务
非证券化债务
债权人地位
平等
有优先次序
管辖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证券法
合同法
二、公司债的种类
1.无担保公司债和担保公司债
2.记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
3.可上市的公司债和非上市的公司债
4.国内公司债和境外公司债
5.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账式债券
(是一种标准格式实物券的债券,以填写债券收款凭证的形式记录债权,用电脑账户记录债权的形式。)
6.可转换公司债和不可转换公司债
(以是否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为标准来划分)
案例讨论:
某日,某厂职工黄某在某证券公司门口拾到一张票面价值为3万元的公司债券。黄某十分高兴地将这张债券带回家并向家人炫耀,认为自己发了一笔意外之财。并且时时留意该债券的兑换日期。2个月以后,该债券到期,黄某持该债券去兑换。当工作人员要求他出示身份证时,黄某十分惊讶,并表示没有带身份证。在黄某的探听下,工作人员告诉他,只有无记名债券才能由谁持有谁兑换,黄某拾到的公司债券是记名债券,必须由持有人出示身份证,经工作人员核对证明他是真正的权利人时方能兑换。黄某听到后,放弃了兑换该公司债券的念头 。
【问题】
本案中,黄某是否能够兑换他拾到的公司债券?
第二节 公司债的发行
一、公司债的发行主体
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现没有这种限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均可,只要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下列条件均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将公司债券发行限额与公司的净资产数额相联系
2.将公司债券发行限额主要与公司的实收资本数额相联系
3.在确定公司债券的发行限额时,兼顾公司的实收资本数额和净资产数额
三、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1.由公司权力机关做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
2.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3.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方法;
4.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三节 公司债的转让、偿还与转换
一、公司债的转让
(一)转让的必要
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流动性是其固有的特性之一,对于持有人来说是一种退出机制,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 进入机制,发行公司还可以在公开市场赎买债券实现提前偿还债券的目的。
(二)转让的形式与场所
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记名债券
不记名债券
例如:某甲在马路上捡拾到一份10万元公司债券,到兑换日,甲去要求兑换,被拒绝,因为他捡拾到的是一份记名债券。
《公司法》第161条规定:“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转让人约定。
二、公司债的偿还
是指发行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利率等条件,将债券的本息交付给持有人的行为。
偿还方式有提前偿还和到期偿还
提前偿还具体方式有:
1、从公开市场上赎回注销
2、行使赎回权(在合同中约定债券到期前发行公司有提前购回所有或部分债券的权利)
3、举借新债偿还旧债
三、公司债的转换
公司债的转换是针对可转换债而言的,公司债的转换是一种法律行为,其后果是由债权人转换为股东,持有人身份的转变带来权利义务的改变。
债券持有人享有债券转换权是一种单务法律行为。 债券持有人有选择权。
转换权是一种形成权。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转换权规定为形成权,有利于债券持有人的保护。转换的请求在送达约定的交付场所时即生效力。发行公司应及时换发股票,否则构成违约。债权人可按债务不履行要求索赔。
案例讨论:
2003年8月26日,招商银行公布了拟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可转债融资方案。之后,招商银行发布公告定于2003年10月1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此之前,招商银行将不会对其100亿元可转债议案进行修改。
2003年10月15日,在招商银行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以基金、券商为代表的部分流通股东和机构投资者代表随即向招行董事会提交了《对招商银行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合法性的质询》等提案,但最终未被采纳。会议共召开了5个小时,会上招商银行的代表与众多基金机构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各执己见,气氛十分紧张。最后,会议在非流通股东的支持下审议通过了包括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可转换债券在内的4项提案。
招商银行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100亿元可转债方案后,流通股东基金金泰等46家基金和社保基金106组合及世纪证券发表联合声明称,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可转债的议案违反了《公司法》第161条、172条,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将保留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指出,招商银行本次发债方案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侵犯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并谴责招商银行的流通股股东团结起来,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抗争,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尽一份力量。声明中,对招商银行董事会拒绝他们提出的对流通股和法人股分别表决、分别计票、分别唱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的合理、合法的程序性要求,深表遗憾。
【问题】
本次事件中涉及的“可转债”指的是什么?
第四节 公司债债权人的保护
一、一般制度和方法
1、债权保护方式
公司债券到期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公司还本付息,发行公司也有义务向公司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得本息。
一般债权的保护方法:违约金、赔偿金
法律规定的保证人制度
2、物权保护方式
通过在物上设定担保的方式,来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的还本付息请求权。
法律规定的物权担保的方式只有抵押、质押。
二、特定情形下的保护
特定情形主要是指发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或增加、发行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发行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等情形。上述情形的发生,不得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债券持有人清算时,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次序优先于股东。
三、公司债券持有人整体利益保护制度
1.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公司债券持有人分散性的特征,决定了单个投资者监督成本太高,力量太微薄,必须建立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不同于公司的股东会,也不同于清算时的债权人会议。但是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也有自己的法律地位。
2.公司债信托制度
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信托的原理,即指定一个受托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行使所涉及的债权和担保物权。受托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一般由发行公司指定和付费。
本章案例讨论1:
顺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合伙企业投资设立的,一直效益良好,成为该市的利税大户。然而2001年,由于盲目上马新项目,造成了亏损,处于濒临倒闭的境地。为了保住利税大户,市政府提供积极扶持以图其生存发展。在市政府的大力协助下,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同某著名大学食品研究所进行了技术交流,并且取得了该研究所最新专利的实施许可。但是要实施该专利,顺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又面临着缺乏资金的窘境。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经理采纳了下属的意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要求发行90万元的公司债券。经市政府批准后,顺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市彩印厂签定了合同,由市彩印厂为顺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印制一批面额为500元,年利率为11%的债券。印好后,顺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亲自率人进行销售,经过努力,债券很快销完。
【问题】在本案例中,顺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讨论题: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的性质和适用?
(2003年10月15日,招商银行在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会议在非流通股东的主持下,通过了发行100亿元可转债的方案,但遭到了流通股东基金金泰等46家基金的强烈反对。为什么代表流通股的基金会强烈反对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