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的概念与地位
1、概念: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
事组成的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
公司常设机关。
2、法律地位
①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
②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关,对外代
表机关。
3、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
英美法系:信托关系,只要董事会认为
他们采取的行为对公司和股东有利,就
可以自行做出决定,权力很大。
大陆法系:代理关系,董事会只能在股
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做出决定,超出职权
范围的行为视为无效。
现代公司法的理念是:董事会受公司
(股东会)之托,为公司理财。
二、董事会的产生与组成
1、董事会的产生
通常由股东会选举董事,由董事组成董
事会。(职工董事例外)更换董事通常
也需股东会决议。董事一般为自然人,
但也有国家法律规定法人也能成为董事。
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
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职工董事
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
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三人至十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
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五人至十九人
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每年度至少两次,提前十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决议方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5、董事责任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董事会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采取了
列举式的规定。
《公司法》第47条和第109条
对内的经营管理权
对外的业务代表权 。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的义务
1、董事对公司的义务
信义义务:
A、忠实义务
B、注意义务
2、董事的忠实义务
董事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
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已行为和
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人
利益的义务。
概言之,忠实义务是指到公司的利益和
董事自身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公司
的利益应当优先于董事自身的利益。
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
1、董事不得因自己身份而受益(如收受
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它好
处 );
2、董事不得同公司开展非法竞争;
3、董事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
4、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和商
业机会;
竞业禁止义务
概念:禁止竞业义务,仅指对于特定营
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之特定行为,
加以禁止。其被禁止的主体,则限于与
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法律关系。
带来的问题:首先, 与劳动者的劳动权、
择业自由权的冲突。其次, 与人才流动冲
突。再次, 雇员使用一般知识、经验和技
能上的权利冲突。
竞业禁止的内容:董事不得为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指“为自己
或者第三者计算的竞争行为”。因此,
这种经营是以何人名义进行可以不问。
“同类的营业”不仅包括了经营范围本
身,而且也包括了与执行公司营业范围
之目的事务密切有关的业务。
董事利益冲突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篡夺公司机会的禁止
“公司机会” :董事或其他经营管理人
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幷有
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经营活动密
切相关的各种机会。
3、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事物时,应以合
理的注意,机智慎重地、勤勉尽责地管理公司
事务。在英美法系又被称为"勤勉,注意和技能
义务""注意和技能义务;在大陆法系被称为"善
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善管义务"
所谓“合理的注意’,是依董事个人的知识和
经验以及公司的性质和内容分工、公司章程等
因素而言。
注意义务的标准
Francis v. United Jersey Bank案情:Mrs.
Pritchard 和她的两个儿子是一家再保险经纪
公司的股东和董事。Mrs. Pritchard 年迈且
酗酒,她所接到的财务报告表明她的儿子正在
挪用客户资金。她从不过问公司业务,也没有
采取措施来阻止这些交易。新泽西州的初审法
院认为;普利切德太太只是头脑简单的家庭妇
女,作为公司董事长也只不过挂名而已。因此
试图免除她的责任。新泽西州的最高法院则判
决普利切德太太必须承担责任。
A、Selheimer v. Management Corp. of Americ
an(1966) 确立的标准:“一般谨慎的人在类似的
情形下,在处理其个人商务时所应有的勤勉、注
意和技能运用的程度。”
B、美国1991年《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
0节:董事义务之履行(1):以善意为之(2);在处
理公司事务时,负有在类似的情形下处于类似的
地位的具有一般谨慎性的人处理事务时注意;
(3)以一种他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好利益
的方式为之。
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
英美及我国:两者并列,互不隶属。
《德国股份法》中的“注意义务”除第1项
以外,其它与英美法中的忠实义务相当。
因此其注意义务其实包括英美法中的注
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者在内。
日本也有学者认为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最
基本的义务,忠实义务只不过是注意义务
在股份公司中强化后的特别规定。
4、董事的离任义务
从时间维度而言,董事负担的义务可分为
两大类,即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
两大法系有关董事与公司关系的传统理
论均是立足于董事的在任, 为解释在任董
事的义务而构建, 无法直接类推于解释离
任董事对公司所负担的义务。
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方法有两种,
即法律的和契约的方法。
离任义务的范围
以在任义务为限:董事离任以后基本无
权利可言, 令其承担比在任义务更为严苛
的义务,缺少法理根据。
董事的离任义务主要是有关忠实义务的
延续,故对董事离任义务的立法规制也主
要应围绕忠实义务进行设计。离任之后,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一般不存在承担
注意义务的问题
离任义务的具体内容
A、不披露商业秘密的义务;
B、特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C、不得与公司从事特定财产交易的义务;
D、不得使用所埋伏的商业机会的义务;
E、 限制转让所持股份的义务.
五、董事责任及其限制
1、董事责任概述
董事责任就是因违反董事之义务而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董事责任通常分为对公
司的责任、对股东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
责任三种类型。
2、董事责任形态
A、停止侵害 :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B、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董事违反同业禁
止义务,及不当利用公司机会的场合,即公司
对董事竟业活动的收入行使归入权。
C、返还财产 :董事侵占公司财产的,应归还
公司;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的,应退还公司资金。
D、宣告违法合同无效
E、赔偿损失: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前提。
3、商业判断
商事判断规则是指董事决议的作出如果
是基于合理的资料,以合理的方式作出的,
即使该种决议就公司来看,其结果很糟甚
至是灾难性的,董事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商事判例原则”则是指董事在上述情况下
作出的决议为有效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
股东不得予以禁止、撤销或予以攻击。
4、董事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以董事或高级职员
对公司及债权人应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2002年1月,证监会、国家经贸委《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
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
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
的责任除外”。
六、公司经理
1、大陆法系的经理
依照日、韩商法典,经理人属“商业使用人”,
与商人不同,他是“给予代替营业主而行使营业
中一切裁判上和裁判外行为权限的雇佣人。”
澳门地区商法典认为“经理系指商业企业主委
任以经营企业之人,该委任得按商业习惯以任何
职务名称为之。”
民法典从契约角度来解释经理的地位。如《意
大利民法典》将经理定义为“接受企业主的委
托经营商业企业的人”。
2、英美法系的经理
在判例法上,经理意指一个被选任用来经营、指
导或管理他人或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事务的人,他
被授予一定的独立经营权。
按法院的判解, “经理” 称谓本身就隐含着总的
权力和允许合理的干预——被称为经理的雇员
有权控制雇主的营业和作出通常的行为。
在英美成文法上,经理一词往往被包含在
“Officer”这一概念中。
3、关于经理设置的立法模式
任意模式,是指公司是否设置经理,法律不
加强制,由公司自主决定。又称 “章定模
式”。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
法采这一模式。
在法定模式下,经理的设置为法律的强制,
为公司的必设机关。如法国、德国对有
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设置。
4、经理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机关,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或为
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
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
的个人或集体。”
我国公司法则非常明确地在公司的组织
机构中将经理与董事会相提并论。(50、
114)(股份公司为必设)
5、经理的权力
经理权作为商事代理权,主要表现为两
大权能:即管理权能和代表权能。
管理权能是指经理在公司内部所享有的
可以用来对抗股东、董事或监事,并以
之处理一些特定事务的能力。
代表权能是指经理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
动,并与第三人缔结契约,使公司直接
承担该契约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公司法50条规定的经理权力
公司法规定为任意性规定,章程可以做不同之
规定:(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
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CEO的法律地位
1、概述
CEO的英文全称为Chief Executive Off
icer,我国一般将其译为首席执行官。
在国外,CEO并非仅仅设立于公司中,
公司之外的机构也广泛存在CEO职位。
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所不仅设立主席职
位,也设有首席执行官。
2、CEO与经理
在职权方面,CEO通常是作为公司的主
要协调人、政策制定者和推动者。其权
利基本类似于我国公司经理,但原董事
会的一些决策权,如制定年度经营计划
与财务预算方案等已让渡到CEO手中;
基于上述不同,CEO参加董事会决策,
并负责监督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策,
以避免决策层与经营层的脱节。
3、CEO的职权
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的《示
范性CEO职位说明》:
(1)营造一种促进道德行为、鼓励个体的
正直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
(2)维持一种有助于吸引、保持和激励在
各个层次上由最高素质员工组成的多样
性群体积极的道德的工作氛围;
(3)为董事会开发并推荐能产生股东价值
的适合公司的长期战略与远景;
(4)为董事会开发并能支持公司长期发展
计划的年度业务计划和预算;
(5)确保公司日常业务的恰当管理;
(6)持续努力实现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目标;
(7)确保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价
值有不断的进步。
(8)确保公司在行业内占有并保持令人满
意的竞争地位;
(9)确保公司有一个有力的管理团队,并
有一个有效的团队发展、换届计划;
(10)与董事会合作,确保有效的CEO职位
的接班计划;
(11)制定并监督公司政策的实施;
(12)担任公司的主要代言人。
4、CEO在中国
2000年海尔集团的张瑞敏率先成为中国
的第一位CEO。此后,春兰集团的陶建
幸在产权改组之际改称CEO;倪润蜂也于
2001年出任长虹集团的CEO。
一些人士将公司总经理视为CEO,甚至
有人认为,“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
结构,应将总经理的职位译为CEO。”
八、公司秘书
1、秘书的性质
公司秘书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缺
少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英、美国家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公司秘
书是法定的必设机关。是公司董事会下
设的辅助行政管理机关。
另外的观点认为,秘书只是董事会的辅
助人员,不具备成为公司机关的条件。
2、秘书的职责
秘书除了掌管文书和协助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
这些传统的职责外,往往还被法律、公司章程赋
予代表公司行使更加广泛的权利。
Panorama Development Ltd. v. Fidelis F
urnishing Fabrics Ltd:秘书可以代表公司,
在日常商事活动中代表公司订立与公司的行政
管理事务有关的合同。但除非董事会特别授权,
秘书无权作出商业决定,也不能订立有关经营方
面的合同。
秘书的常见职责
.1妥善保管公司的各项记录、决定、合同、
股东名册等文件,并证明其副本的真实性;
.2发出并认定所有发出的通知依公司章程
细则而言均属正当,或均为法律所要求;
.3保管公司印章,并认定印章在所有文件
上代表公司的使用均系经过正当授权;
.4根据公司主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
供和披露有关文件和信息;
.5与总裁或一名副总裁一起签署根据董事
会决定授权发行的公司股份证书;
.6根据董事会的随时指定,主持处理其他
属于公司秘书处职责的事务等。
3、公司秘书在我国
目前公司秘书通常称为“董事会秘书”或“公
司董事会秘书”,简称“董秘”。
多数公司由无行政职务的董事兼任董秘,少数
却由(副)总经理兼任 (如厦门路桥、广东科
龙),也有的董秘无任何兼职(如国风塑业、潍
坊海龙);多数公司只设一名董秘,但也设立
几个的(如银广夏) ,还有的只设代理董秘(如
峨眉山旅游);有的公司在设一名董秘的同时
还设一名董秘授权代表(如福星科技、中纺投
资)。
相关法律依据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96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13条
公司法124条: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公司法217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