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类别
出国人员按派出方式分为公派和自费出国两种。
(一)公派出国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主要形式有出国留学、出国进修、合作研究、
短期培训、讲学、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等。
1、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国家
提供部分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统一由国家选派的出国。
2、单位公派是指以校际交流、学校筹措资金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形式,
由学校自行按需选派的出国。
(二)自费出国是指经学校批准,由个人自费或自行联系并获得经济资助赴国外研修,
主要形式有出国留学、合作研究、讲学、参加学术会议等。
二、原则
(一)选派教师出国研修应结合师资队伍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使出国人员在回国后能
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二)教师出国研修内容应和本人现从事专业、学科建设发展要求一致,确保研修质量
和选派效益。
(三)重点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在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中
青年骨干教师。
(四)以公派为主,支持多经费渠道结合派出。
三、出国期限
教师出国研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24 个月(攻读研究生学位者留学期限以外方院校正
常学制为准)。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为 3 个月、半年或一年;普修(访)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其
他人员出国研修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
四、出国人员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工作勤奋, 遵纪守法,在实
际工作中表现良好,具有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积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
(三)达到国家规定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
本科毕业,或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具有基本的外语交流能力。
(四)身心健康,能适应出国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特殊要求。
(五)高级访问学者应是学校的学科带头人、梯队后备人员或是教学科研骨干,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在学科领域内取得一定成
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硕士毕业后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
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出国攻读研究生学位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国家公派出国
1、个人申请,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单位研究同意。
2、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3、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
4、经上级部门审定同意派出的,反馈意见给相关单位。需要进行外语培训的由学校
安排。
5、联系国外研修单位。
6、签订出国协议书,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二)其它出国
1、个人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
2、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并确定出国类型,教务处审核并签注意见(研究生导教师需研
究生学院审核并签注意见,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需党委组织部签注意见)。
3、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4、签订出国协议书,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六、任务
(一)教师出国一年及以上者,须每年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
者(主持人或通讯联系人)完成《西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分类办法》规定的科研
成果 1 项(理科 A 类、文科 B 类);出国一年以下者须完成协议约定的其它任务。
(二)促进学校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学校人才引进作贡
献。
七、管理
出国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出国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
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积极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有秘级事项的资料,未经学校批准不
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一)公派出国
1、出国留学、合作研究人员在出国前必须按定期存款方式缴纳保证金(具体缴纳数额
参照国家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缴纳标准执行;属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已向国家留学基金委
缴纳保证金者,不再重复向学校缴纳保证金)后,分别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签订公派出
国协议。
2、抵达留学所在国一个月内,必须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保证遵守我国和所在
国法律及我国对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主动购买在国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3、在国外期间经常保持与人事处及所在单位联系。
4、出国人员必须按照出国计划努力学习或工作,一般不得改变出国计划、国别、身
份,不得延长出国期限。确需延长期限者,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延长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般只能申请一次。
5、按期回国后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提交书面的出国总结、科研
成果报告或学位证明等材料。
6、逾期不归(学校同意的出国期限满后一个月仍不报到,下同)者,停发其国内工资和
校内津贴,停止学校给予的相关待遇,一年内保留工职。
7、回校后在校实际服务不少于八年。回校后两年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及以上)出
国。
(二)自费出国
1、申请出国三个月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师,与学校签订
出国协议。出国一年及以上者,须缴纳出国保证金 20000 元;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者,
须缴纳出国保证金 10000 元。
2、除国家有规定的人员外,出国人员从出境的下月起,停发其国内工资和校内津贴,
在学校同意的出国期限内保留工职。
3、抵达留学所在国一个月内,必须向我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保证遵守我国和所在国
法律及我国对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主动购买在国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4、在国外期间经常保持与人事处及所在单位联系。
5、按期回校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同时提交书面的出国总结、科研成果报告或学位
证明等材料。
6、逾期不归者视为本人违约。
7、回校后在校实际服务不少于八年。回国后两年内,不得因私长期(三个月及以上)出
国。
8、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请自费出国一年以上期限者,原则上要与学
校履清人事劳动等关系。
八、待遇
(一)公派出国
1、学校负担国内语言培训费、出国置装费和出国国内往返交通费等。
2、在同意出国的期限内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晋职、福利等待遇。出国期间,完成
规定任务者,完成的 A、B 类科研成果和校内津贴按津贴分配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完成
规定任务者,扣发出国期间的校内津贴(不含科研成果业绩奖励津贴)。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回校工作,学位证书经有关部门认定后,
享受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待遇。
(二)自费出国
1、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出国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教师,在学校同意的出国期限内
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主持人或通讯联系人)完成《西北师范
大学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分类办法》规定完成协议约定任务的科研成果,待本人按期返校
工作后,补发出国期间停发的工资。扣除规定的任务后,符合学校奖励的科研成果按学校
津贴分配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2、与学校签订协议人员在学校同意的出国期限内,学年度综合考核按合格对待。
3、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回校工作,学位证书经有关部门认定后,
享受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待遇。
九、违约责任
本《办法》的“违约行为”是指留学人员未经学校或国家批准或认可而延误回国日期、
擅自延长留学期限或未服务满年限离校。
(一)对逾期不归者,按如下办法处理:
1、逾期不归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者,应按协议约定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2、逾期不归三个月以上者,学校按国家留学人员违约金比例标准,扣留全部或部分
保证金。
(二)对出国期满不回校服务者,本人或经济担保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学校提供的
留学费用、工资、校内津贴并缴纳违约金。
(三)对回校后未满服务年限离校的行为,按如下办法处理:
未满服务期限要求离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以其它方式要求离校者,须向学校
一次性缴纳合同违约金 10000 元和服务年限违约金每年 10000 元,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
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出国期限半年以内,回校后五年之内申请离校者,须向学校一次性缴纳合同违约
金 10000 元和服务年限违约金每年 10000 元,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十、附则
(一)教师赴港、澳、台研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教师出国研修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