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
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
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在消费领域中,由于每一个消费者的心理偏好以及习惯不同,导致对商品
和服务的要求也不同,如有人喜欢买布鞋,有人则喜欢买皮鞋,即使是同
样的皮鞋,有人喜欢甲厂生产的
,有人则喜欢乙厂生产的,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体现了消费者的自主选
择权。自主选择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②
有权自主选
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③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
、接受或者不
接受任何一项服务;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
挑选。此外,
消费者还有权选择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场所;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
的不同情况,选择
商品的商标、产地、价格等事项,等等。自主选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买与不买,买这样的还
是买那样的,从这里买还是从那里买,最终取决于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在
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缺乏对具体商品和服务的认识和了解,在选择时
经常流露出试探和犹豫心理,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
应当主动向消费者介绍该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实事求是地推荐商品和服务
,但是,这种介绍
、推荐和帮助不能代替消费者的意志,更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意愿。
(2)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自主选择权是相
对的,它必须要
依照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在
批发商店,消费者就不能任意主张自主选择权,硬性要求经营者零售其商
品,否则,其行为即成为不合法的行为,其自主选择权也就失去了本来的
法律意义。
(3)自主选择权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
使用商品上。长
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商品比较短缺,消费者
没有多大的选择余
地,而且较大一部分生活消费品是通过发放票证提供的,如猪肉、鸡蛋、
肥皂、食油等,有的地方凭票供应的品种达几十种之多,从而限制了消费
者的自主选择权。前几年,彩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紧俏,经营者也采取了
凭票供应、定点供应甚至搭售等手法,在一定程度上排
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国商业行业一直有个口号“百挑不厌”,这
也是商业道德之一
,但到目前还未落到实处,不少营业员在顾客挑选商品时或者在挑选商品
不购买后,不满之情溢于言表,甚至冷言冷语相加。所有这些,都是不尊
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