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南京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第 一 部 分
劳 动 保 护 概 述
1、劳动保护内涵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 职业安全卫生
劳动保护的几个基本概念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
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
合措施,称之为劳动保护。
政府、企业把此项工作称之为安全生产。
科研、高校领域则把这项工作称之为“劳
动(职业)安全卫生”。
2、工会劳动保护
的概念
工会劳动保护 工会劳动保护对象 工会劳动保护目的
劳动保护的几个基本概念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是指依据法律赋予工
会的职权,监督企业和有关方面,贯彻国
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发动群
众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不断
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
中的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象:全社会从事职业
活动的劳动者。
1、从职业性质上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
机关公务人员;
2、从行业性质上分:企业职工、服务业员
工和政府机构公务员;
3、从经济类型上分:公有制企业,私营、
民营、外资企业劳动者;
劳动保护保障的对象的基本涵义
1、在市场经济机制下的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用人单位属于哪一种所有
制(公有制或者非公有制,如私营、民营、合资、外资、
股份制或者乡镇企业等);无论劳动者属于哪一种用工形
式(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无论其从事
什么行业(工矿、农林牧渔、财贸或者服务行业等);也
无论其职业性质如何(体力劳动者或脑力劳动者),只要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
立劳动关系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同样享有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都是劳动保护的对象。)
2、 “同岗位同劳动保护”或“同工同劳动保护
”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目的
1、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2、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产生;
3、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
康;
4、保证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劳动保护工作目的的两个基本涵义
1、劳动保护的范围限于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保护专指
对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保护。
(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对其的保护是多方面的,
凡是与其权益有关的事情,国家都要保护,如各种社会
保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各种社会福利等,都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2、劳动保护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其主要
任务为:既要使劳动者防止或避免受到生产事故的伤害,
防止或避免劳动者受到有害职业因素(如有毒物质、粉
尘、振动、噪声、电磁辐射、过度疲劳等)的危害;又
要提供良好的生产劳动或工作环境,合理安排劳动者的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合理组织生产劳动,以保障劳动
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方针的概念
两种理念
“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卫生”
是两个不同领域中相互关联,然而性
质和理念不同的概念。体现了人们对
于预防职业伤害问题认识的两个阶段、
两种理念。
安全生产“以生产为本”;职业安
全卫生“以人为本”。职业安全卫生
以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
全健康为目的,然而这需要通过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来实现。
(二) 涵义
1、劳动保护保障的对象是职工——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劳动保护的范围限于生产劳动过
程中
3、劳动保护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
健康为目的,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任
务
4、劳动保护必须综合治理
第二部分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组织
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结构网络
中华全国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
(省、市、县)
大型企业
(机构)
中小型企业
(专人)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工作依据
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2、《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
作条例》;
3、《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1、在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
立;
2、省辖市、省产业工会以上工会审批;
3、必须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所属工会组织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交通、
通讯等工作条件和必须的项工作经费。
一、工会领导机关劳动保护的法定职
责和工作任务
工会领导机关劳动保护的法定职责和工作
任务主要有:源头参与、综合监管、调查
研究、监督指导、培训教育、安全检查、
审查验收、事故处理、民主管理等九个方
面。
1、源头参与
[主要内容]参与同级立法机关和政府的有关
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的制
订、修改等活动,监督法律、法规、标准、
条例的贯彻实施。
[法规依据]
(1)《工会法》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
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
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
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
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2)《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工会对生
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
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
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
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
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
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
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5)《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对用
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
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
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
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有权要求纠正。
(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国家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法规、
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
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
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
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时,
应当听取工会意见;成立相应机构的,应
当有同级工会参加。
地方国家机关检查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情况时,应当有
工会代表参加。
2、综合监管
[主要内容]参加政府设立的劳动保护专业机构工作。
[工作载体]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总工会是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副
主任单位,参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总工会是成员单位,参与
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市总工会是副理事单位,
参与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相关工作(市总工会是成员单
位,参与职工健康促进活动。)
南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市总工会是成员单位,
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法规依据]
(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旨在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
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国
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安全
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委
员会。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
表组成。
(3)《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和
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
工作进行监督”;第十六条规定:“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
工群众对本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
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
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
行监督。
3、调查研究
[主要内容]调查研究劳动保护工作的重大问
题,统计分析并参与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
故的情况和职业病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
议。
[法规依据]
(1)《工会法》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
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
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
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
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和其他证据。有关单位
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
4、监督指导
[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指导服务下级工会组
织的劳动保护工作。
[法规依据]《工会法》第九条:上级工会
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5、培训教育
[主要内容]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审
查、培训、管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和煤矿特聘群众监督员;组织开展职工安
全文化活动;指导班组安全建设。
[工作载体]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教育
培训与发证、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
教育培训、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普及
教育培训、职工“安全在我心中”安全文
化系列活动。
[法规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
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
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3)《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
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
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工会、共
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
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
(5)《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
(6)《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
(7)《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6、安全检查
[主要内容]独立组织或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隐
患和严重职业危害。
[工作载体]“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事故
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举报、治理活动,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责任考核,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
等。
[法规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工会对生
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
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
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
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
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
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对用
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
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
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
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有权要求纠正。
(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
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
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监控方法。
(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职工开展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第(八)条:(各级工会)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
实的,依据事故隐患分级给予奖励,所需
经费由各级工会从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
7、审查验收
[主要内容]按规定参加相应规模的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的“三同时”
审查验收工作。
[法规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工会有权对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工会法》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
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
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3)《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
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
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4)《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防毒工作的决
定》规定:有关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
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
方可进行设计。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竣工
验收时,必须要有同级劳动部门、卫生部
门、工会组织参加。各级劳动部门、卫生
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
(5)《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四
款: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8、事故处理
[主要内容]参与调查处理职工伤亡和职业病
危害事故,按照规定向上级工会报告事故
调查处理情况。
[法规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工会有权依法参
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2)《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
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
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产
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
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
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
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
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
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
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
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
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五十三条规定: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
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
出处理意见。”第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
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
察院派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
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
的监督。”
(6)《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二
款: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
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
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
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
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
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
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
事故调查。
(7)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妨碍工会参加职
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
理的,由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对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进行监控。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
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通报工会。重大、特大伤亡事故,
必须同时报上一级总工会和省总工会。事故的调查处理必
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有权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
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十五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9、民主管理
[主要内容]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劳动安
全卫生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等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组织职工
参与讨论企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决策,参
与、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通过“劳动安全卫
生专项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就劳动安全与健康
进行要约、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强化劳动
保护措施,推动改善劳动条件与工作环境,切实
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
[工作载体]“职工代表大会保平安”活动,劳动安
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要约、签订与履行,夏季
安全“三送”活动。
[法规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工会代表职工与
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
商,签订集体合同。
(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帮
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
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方案和措施,应当事先
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有关会议,必须有工
会代表参加。
(5)《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
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安全生
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
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6)《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和集
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总工会、省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企业家协会,2001年8月23日)对企业集
体合同中劳动保护条款的基本原则、主要
内容及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提出
了明确的要求。
二、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的法定职责和
工作任务
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的法定职责和工作任务主要有:
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安全
生产活动,集体协商以及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安
全卫生专项合同,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制
度并落实责任,报告并参与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
事故调查处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
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参与新、改、扩建工程
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
生合法权益,调查、上报劳动保护相关情况,总
结、表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劳动保护的宣传教
育工作,协商决定工作时间等十三个方面。
1、建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组织机构
[主要内容]依法建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
检查委员会,在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
劳动保护检查员。领导企业工会劳动保护
监督检查委员会和下级工会分会的劳动保
护监督检查工作。
[工作载体]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
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合格、
示范工会创建活动。
[法规依据]
(1)《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
作条例》
(2)《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建
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
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2、职工代表大会安全生产活动
[主要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民主管理形
式,组织并代表职工,参加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
管理,监督企业行政制定并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
划,监督企业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情
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列入职工代表大会
议程,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的工作,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
[工作载体]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小组、
职工代表安全视察活动。
[法规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
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
资、福利、劳功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协助和督促企
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
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
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
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第六条: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
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
3、集体协商以及签订集体合同和劳
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
[法规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可
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
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
与企业签订。
(2)《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
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第二十条第二款: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
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
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会应将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
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方案和措施,应当事先
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有关会议,必须有工
会代表参加。
(6)《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
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安
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
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
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7)《关于加强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
意见》 (江苏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企业家协会,2001年8月23日)对企
业集体合同中劳动保护条款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签
订“劳动安全卫生协议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4、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制度
并落实责任
[主要内容]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
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
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法规依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九
条: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
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5、报告并参与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
事故调查处理
[主要内容]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
重危害职工健康等问题时,向上级工会组
织报告情况并参加调查处理。会同有关方
面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督促行政采取改
进措施。
[法规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工会有权依法参
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2)《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
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
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
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3)《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
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
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
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
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
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
助。”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
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
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
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6)《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十
四条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
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
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
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7)《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
(企业工会)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
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
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
(8)《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七
条: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对事故隐患和
职业危害进行监控。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
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通报工会。重大、特大伤亡事
故,必须同时报上一级总工会和省总工会。事故的调查
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
见和建议,有权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工会的意见和
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妨
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
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由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6、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组织开展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对生产
中发现的严重害职工生命和健康的问题,工会要
及时向行政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发现企
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
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
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
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
[工作载体]“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工会劳动保
护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安全视察活动。
[法规依据]
(1)《工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
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
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
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
出处理决定。
(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
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
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
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
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协助与督促企业
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
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
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
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
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七
条: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对事故隐患和
职业危害进行监控。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
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通报工会。
(5)《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六条: (一)
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
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
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
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7、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主要内容]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工作,提高职工的劳动保护业务、技术水平;开
展安全生产竞赛,使安全思想深入人心;开展群
众劳动保护技术协作,动员广大职工参加合理化
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
环境;开展职工安全文化活动。
[工作载体]“安康杯”竞赛活动、夏季安全“三送
”活动、“安全在我心中”企业职工安全文化系
列活动。
[法规依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九
条: (企业工会应当)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
活动。
8、参与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
同时”审查验收
[主要内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
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
[法规依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9、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在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受到
侵犯时,与有关方面进行交涉,并进行协
商、调解; 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时,支持、
代表职工进行行政仲裁和法庭诉讼。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
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
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工会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
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
出意见。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10、调查、上报劳动保护相关情况
[主要内容]向上级工会组织和党、政府机关
反映企业劳动的保护的实际情况,总结上
报工作经验和教训,及时汇报工作中的困
难和争议,取得支持,争取解决。
[法规依据]
(1)《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
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
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
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
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
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
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
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六条:
(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
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
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
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
作业环境。(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
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
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
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总工发
[2011]46号)第十条: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相关信
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向所在工会组织和
任命机关报送。
1、总结、表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主要内容]总结推广劳动保护工作先进经验,
表彰先进职工,将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劳动
竞赛。在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劳
动模范评选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
[工作载体]“安康杯”竞赛表彰等。
[法规依据]
(1)《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条:上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
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劳动
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十二
条:任命机关定期考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的工作。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者
取消其监督检查员资格。
(3)《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五条:
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
会组织个予表彰和奖励。
12、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主要内容]宣传劳动保护先进事迹,推广典
型经验,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
织开展职工安全文化活动;指导班组安全
建设。
[工作载体]企业职工“安全在我心中”安全
文化系列活动、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普
及教育培训、“企业劳动保护合格、示范
班组”和“星级安全班组”创建活动。
[法规依据]
(1)《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第九条: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
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
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
能。
(2)《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六)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
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
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
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13、协商决定工作时间
[主要内容]接受企业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加
班)的协商要求,听取有关的理由和所需人
数及时间的说明,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
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
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
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
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
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
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