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豫建房[1997]40 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总 则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城市房屋的安全 使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含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范围 内的各种所有制的各类房屋。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 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 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安全检查系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 靠程度进行查勘。 安全鉴定系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安全 进行鉴别、评定。 危险房屋综合治理系指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 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 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城市范围内房屋安全管 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 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安全鉴定
第六条 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 2 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 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加固,必须委托取得房屋安全鉴 定和加固资格的单位进行。 要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和加固资格的单位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 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房屋安全鉴定和加固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须配备专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并做到专业 技术人员配套,以适应房屋安全鉴定的需要。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专职鉴定人员参加,特 殊复杂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 参与鉴定。
第九条 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五年以上设计或施工 经验,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外聘专业人员或被邀请的有关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 以上职称,具有十年以上的设计或施工经验。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需要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 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一、房屋所有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使用人须提交房屋租赁契约或其它使用权证书; 三、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房屋所 有权人出据的书面证明; 四、提供被鉴定房屋的技术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之日 起 10 日内答复申请人是否给予鉴定。对特危房屋应及时进行鉴 定。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3
受理申请;
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个受损部位的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签发鉴定文书。
鉴定文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能生效: 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编号; 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 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经鉴定房屋需要修缮加固的,其加固方案由市县房 屋安全鉴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 准》,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标准》。鉴定工业建筑物执行国家《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 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
第三章 安全管理
房屋使用人应该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 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 检查。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应对其使用的房屋进行 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危险情况应及进向 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人口密集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如中小学、幼儿园、 商场、文化娱乐场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五年应由安全鉴定管 理机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
在建筑(构筑)物密集区进行建设可能危及周围房 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周围 4 房屋实施跟踪鉴定。
第二十条 达到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房 屋,必须申请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做出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报当地 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并注明继续使用的时 限。
第二十一条 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 构和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向当地房地 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有鉴定机构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 审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明 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必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三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对原有的房屋安全性发生 异议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审请实施鉴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危及房屋安全时,房 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向鉴定机构审请安全鉴定。
第二十五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执行建设部《城市危险房 屋管理规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 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城市危旧房屋改造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可向有 关部门审请减免税费,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房屋所有人 应承担主要责任和赔偿损失,违反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检查房屋的;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对危险房屋抢修不及时或拒不修缮的。
第二十八条 下列原因之一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使用人、行为 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和赔偿损失,违反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使用人擅自增加房屋荷载、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 5 或使用性质的;
二、使用人阻碍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堆料、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 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和 赔偿损失,违反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责任期 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条 违犯本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条规 定不经安全鉴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 应手续,属于商业用房、文体娱乐用房应责令其停业,并按有关 规定追究责任,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犯本规定第七条,委托无资格的鉴定和加固单 位进行鉴定和加固的,其鉴定和加固结果不予承认,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河南省房屋安全管理 与鉴定技术委员会”,负责本省的房屋安全鉴定和修缮加固的技 术管理。组织对重要建筑物和有异议的鉴定报告和修缮加固方案 进行技术评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竣工一年内的房屋。
第三十四条 本省城市范围以外的房屋安全鉴定参照本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鉴定(平顶山房产局文件) 第五条设立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加固机构,应向平顶山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二)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 (三)受委托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含厂房和公共建>)的加固、加层、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审定; (四)参与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 (五)受委托对遭受灾害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安全性能进行鉴定。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应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有关专家或有关部门参与鉴定。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只备5年以上建>设计或施工经验,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有危险症状的房度,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法人资格证或身份证、产权人委托书; (四)房屋地质、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10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予以鉴定。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调查,>清房屋的历史、建>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等;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等; (四)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编号; (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文本"和"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三条房屋经现场鉴定后,15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房屋安全鉴定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面积进行计量。 第十五条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己经整幢消失的房屋不属于安全鉴定范围。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该受理鉴定委托。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民用建>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二、高层建>及文物保护建>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七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办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纠纷处理的唯一合法依据。 申请人向规划、计划、拆迁等部门申请旧房改造,必须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规划、计划、拆迁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现场录相带、照片资料等均属房产档案资料,由专职鉴定机构统一编号保管,有效期为1年,存档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申请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员重新鉴定;亦可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 第三章治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接受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 与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它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第二十二条严重损坏或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整幢危险房屋和己批准拆迁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房屋的承重墙、梁、板、柱,或在承重墙体上开挖门洞; (二)拆改非承重结构,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移动门窗位置,或另建门窗; (三)拆除连接阳台门窗墙体,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挖洞; (四)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 (五)增设房屋分割结构,增大房度屋面、楼地面荷载; (六)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 (七)扩展原有阳台,新设阳台;
二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4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5 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3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6 人,建筑材料 专业 1 人,建筑设备专业 1 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 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 3 人,建筑材料等相关专业 2 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3 年以 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5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公司检测主要业务范围: (1)建材检测 (2)混凝土结构检测 (3)钢结构检测 (4)节能检测 (5)门窗幕墙检测 (6)文化、体育、娱乐、宾馆、餐饮、商铺等公共场所的开业前、转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 安全鉴定 (7) 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 (8)出租房屋租赁前安全鉴定 (9)房屋改变用途安全鉴定及改变使用功能鉴定 (10)拆改房屋安全鉴定 (11)房屋地基承载力,抗震鉴定 (12)房屋装饰装修安全鉴定 (13)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 (14)灾后建筑物的鉴定 (15)近代建筑鉴定 (16)工业厂房安全鉴定 (12) 结构安全性检测及安全性、耐久性评估与鉴定; (13)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17)地铁共振引发的房屋损坏鉴定 (18) “五无”工程建筑物 的检测鉴定 (19)户外广告牌检测 (20) 建筑构件质量检测;
在什么条件下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呢?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开封房屋鉴定中心常用的仪器设备有:
激光测试仪、
贯入式砂浆检测仪、
NM--4B手持式钢筋定位仪、
混凝土强度回弹仪、
自动安平仪、
微裂缝读数仪、
测光照度仪、
水平仪、
经纬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