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地产金融机构
• 第一节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
•第二节 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
本章学习要点
• 了解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发展概况,掌
握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专业性房地产
金融机构和非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组
成,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
第一节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
• 房地产金融机构主要由三类机构组成:
即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非专业性房
地产金融机构和向房地产融资提供担保
和保险的机构组成。
一、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主要由非专业
性房地产金融机构构成,包括银行
型房地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型房地
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信用
合作社、住宅合作社、基金组织等)
组成。 其中主要以商业银行和信托
公司为主。
• 最早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是中国
建设银行——1979年
• 1998年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后,更多的银
行介入房地产金融领域,房地产金融机
构迅速增加,初步形成了以四大国有商
业银行为主体,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
银行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为补充的组织
机构体系。
(一)我国的专业性房地产金
融机构 ——住房储蓄银行
• 80年代中期,我国分别在烟台和蚌埠成立了住
房储蓄银行,专门办理与房改配套的住房基金
筹集、信贷、结算等政策性金融。90年代,公
积金制度的建立,住房储蓄银行的职能逐渐被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取代。住房储蓄银行曾
一度消失。2004年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与
德国施威比豪尔住房储蓄银行在天津合资成立
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成为目前我国唯一的一
家住房储蓄银行。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使用等情况;
•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的报告;
• 7、行使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1991年上海首推住房公积金制度,17
年的历程,住房公积金为居民住房条件
的改善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住房公
积金是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资金,具有一
定的政策性金融的功能,
• 到2007年3月底上海已成为全国第一个
公积金个贷累计发放规模超过1000亿
元的城市。
(三)非专业房地产金融机构性
•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 房地产信托公司
• 房地产保险公司
• 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三、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
的架构
二、房地产金融机构的任务
• 为房地产业筹集、融通资金并提供结算
和其他金融服务。
第二节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
• 对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外部监控、
内部控制及稽核等方面
一、房地产金融监管
• 房地产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
当局依据金融法规对房地产金融业(包括金融
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具体可分
为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
管当局对房地产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
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房地产金融机构
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
管当局依法对房地产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
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二、金融监管的目的
•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持金融业健康、
稳定的运行秩序,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有
效地发放贷款,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
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业的风险。
三、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外部监控
• 外部监控是通过法律、制度、机构等手
段适时地监控。
• 中央银行、银行业、证券、保险和外汇
管理部门的监管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
家外汇管理局等机构。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对房地产金融业务银行的管理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
会)对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的管
理包括设立管理和日常管理。
1、设立管理
•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的,包括独
立的房地产金融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都
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
批。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审批银行机构
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2、日常管理
• 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 发布有关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有关
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有权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
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告资料。有权对商业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
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有权对商业银
行等金融机构的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
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 有权对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
和监督。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
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
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应介入商
业银行的解散、撤销、破产过程,实施
清算监督。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对房地产信托公司的管理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房地
产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的管理包括设立
管理和日常管理。
1、设立管理
•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的设立,
包括独立的房地产专业信托公司和一般
信托公司都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审批。
2、日常管理
• 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发布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的有关组织和
管理的规章。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
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
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责令管理
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信托投资公司采取措施
进行整顿或重组,并可以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
员,在必要时可以接管有关信托投资公司。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对房地产保险业务的管理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务实
施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房地产保险业务
的管理,涉及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
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行等保险
相关机构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
监管。
1、设立管理
•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
2、日常管理
• 制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接受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
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备案。检
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
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
的期限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如
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等。
规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
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
• 对违反规定提取或结转各项保险准备金,或者
未按照有关法规办理再保险,或严重违反资金
运用规定的保险公司实施限期改正措施,限期
内保险公司未予改正的,可对保险公司采取整
顿措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损害公共
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偿付能力的
保险公司实行接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还应介入保险公司的解散(人寿保险公司不得
解散)、撤销、业务转移、破产等过程,实施
清算和业务转移的监督。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对房地产证券公司的管理
1、设立管理
•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设立管理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分类颁发
业务许可证,由申请人凭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2、日常管理
• 制定涉及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行政规章。
对证券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可以要
求证券公司提供,复制或者封存有关资
料。负责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进行注册
及日常监督管理。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并且可以对经
营管理中出现问题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质询,责令其限期纠正。
表1 加入WTO后中国大陆外资银行开
放人民币业务时间表
四、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
• 2007年人民银行发布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银监会明确,除商业银行外,政策性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
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
纪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也需参照执行指引。
• 《控制指引》目的是促进商业银行建立
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
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控制指引》
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细分为6个方面,包
括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
制、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
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
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等。
(一)内部控制指导原则
• 1.有效性原则
• 2、审慎性原则 ——最重要的原则
• 3.全面性原则
• 4.独立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prudence)
• ~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合理预计
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而不应预计可
能发生的收入和过高估计资产的价值。
如某一经济业务有多种处理方法可供选
择时,应采取不导致夸大资产、虚增利
润的方法
审慎监管法规体系
• 所谓审慎监管法规体系是指从机构监管、
业务监管、高管人员监管、信息披露、
研究监管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全面建
立既符合国情又适应国际监管趋势、覆
盖面宽、操作性强的银行业审慎监管法
规体系。
审慎性监管背景资料
• 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进
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2006年年底发布的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对于外资法人银行,完
全取消了业务范围、开放地域和客户对象的限
制,但是从控制机构风险的角度制定了一个国
际通行的审慎性标准,即要求其资本充足率不
得低于8%,并在任何时点上维持与业务发展和
风险程度相匹配的资本水平,以风险管控为核
心的审慎监管理念初步建立。
• 监管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监管当局提出并使
用审慎性原则和制度要求来控制风险。这些要
求可能是定性的也可能是定量的,其目的是限
制银行的不谨慎的冒险经营活动。这些要求并
不能取代管理决定,但仍能确定最低的审慎标
准,以确保银行采取正确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银行业的动态特性要求监管部门定期评估它们
的审慎性条件,并评估现有条件存续的可行性
以及提出新标准的需要。
定性、定量标准
• 1.资本充足率
• a. 1988年版本的要求
• 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就银行国际风险
标准达成一致协议,常被称为《巴塞尔
协议》,
b.《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 2006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
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
版》,一般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用于取代《巴塞尔协议》。新协议紧密
结合管理者的资本要求与潜在的风险,
向银行及其监管者提供几个用于评价资
本充足率的选择。
2、银行信贷资产分类
• 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
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
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
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
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a.正常类贷款
• 这类贷款的借款人能够及时履行义务,
利息和本金能够全额偿付。
b.关注类贷款
• 关注类贷款是指存在潜在问题并需要管
理者密切注意的贷款。如果处理不当,
这些问题将来可能会导致影响还款安排
或影响借款机构信用状况的结果。
c.次级类贷款
• 次级类贷款的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已不
能按现有价值足额还款,分类为次级的
贷款必定出现了危及债务流动性的问题。
如果未予纠正,这类贷款将很可能会给
银行带来损失。潜在损失在次级贷款总
数中存在,但不一定存在于归为次级贷
款的单个信贷的展期。
d.可疑类贷款
• 可疑类贷款除了具有与次级类贷款一样
的问题外,还有出现流动性问题的特征,
目前存在的情况、经营条件和价值方面
均出现了不正常。
e.损失类贷款(loss loan)
•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
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
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损失类贷款种类
• 企事业单位贷款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划为损失
贷款:
• (l)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
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
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
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银
行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
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
•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银行依法对其
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
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
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
的部分贷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
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
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
银行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
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
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 (7)由于上述(1)一(6)项原因,借款人
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
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人账后,扣除
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
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
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
述(1)一(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
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
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 (10)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
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
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
款;
• (11)银行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
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不良贷款(Non-Performing
Loan)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7月27日发布的
《贷款通则》,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
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 逾期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
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
款)。
呆滞贷款
• 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
(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
虽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2 年但生产经营已
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
款)。
•
呆帐贷款
• 呆帐贷款是指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
进行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
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通》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
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
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
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
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
贷款的部分;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外资银行监控
银监会将继续推行全面风险管控,监控外资银行
境内外、表内外和本外币各类风险;实施并表
监管,监控单家银行在华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
风险。在宏观层面,银监会将密切跟踪国际银
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监测分析外资银行跨
境资金流动,监控大规模、非正常跨境资金流
动,防范全球性、区域性和国别性金融风险通
过外资银行跨境传递。此外,我们还将继续加
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对银行
业跨境经营风险的监管和防范能力。
(二)内部控制的要素
•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 (一)内部控制环境。
•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 (三)内部控制措施。
•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三)内部控制的措施
1、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
•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为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治理构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
(1)董事会
• 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
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
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
保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
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
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
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2)监事会
•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
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
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
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
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3)高级管理层
•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
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
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
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
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
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
履行。
2、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要求
• (1)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
从而创造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
职责的环境。
• (2)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
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
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 (3)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行范围
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
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
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 (4)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
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行范围
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
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 (5)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
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
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
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
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
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 (6)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
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
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
• (7)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
进行测试。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
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应急处置,
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
务持续开展。
• (8)应当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
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
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
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及
时、真实、准确地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
息。
• (9)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实行全行系统垂直管理。 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有权获得商业银行的所有经营信息
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
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3、房地产金融机构组织结构的控制
• 房地产金融机构组织结构的控制要按照
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互
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
主要内容
• 房地产金融机构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
照规定程序,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防
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各级经营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的决
策,并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办理业
务、行使职权。
•
4、授信的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
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
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
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
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
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
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具体要求
• (1)、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
制,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
限内的授信。
• 行长不得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 实行授信组合管理确保总体授信风险控
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 (2)、对单一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
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
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各类表内外授
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
(3)、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
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
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
环节的工作标准
• (4)、制定统一的各类授信品种管理办
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包
括选项标准、期限、利率、收费、担保、
审批权限、申报资料、贷后管理、内部
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
• (5)、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
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
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非财务因素等信
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资信不良
的借款人实施授信禁入。
5、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 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对资金业务
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实行严格的
前后台职责分离,建立中台风险监控和
管理制度,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
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
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
6、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
• 防止内部挪用、贪污以及洗钱、金融诈
骗、逃汇、骗汇等非法活动,确保商业
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对大额存单签
发、大额存款支取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
制度,确保存款等交易信息的真实、完
整。
•
7、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
• 结算业务
• 资金划转业务
• 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
• 咨询顾问业务
• 发行信用卡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持票人提
交的票据或结算凭证进行审查,并确认
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按指定的方式、时间和账户办理资金划
转手续。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
划转手续,遵循银行不垫款的原则,不
介入委托人与其他人的交易纠纷。
• 办理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应当对业
务的审批、操作和会计记录实行恰当的
职责分离,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和检查
制度,确保结汇、售汇和收付汇业务的
合规性。
8、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 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负责设计内
部控制体系,组织、督促各业务部门、
分支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
• 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负责组织检
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督促管理层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 严格执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审
核存款人身份和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合法性,对账户开立、变更和撤
销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存款人出
租、出借账户或利用存款账户从事违法
活动。
(1)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
息反馈制度
•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
制度,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控制人
员发现内部控制的隐患和缺陷,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管理层或相关部门报告。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对内
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
价,提出改进建议,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
提出处理意见。
(2)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
的处理纠正机制
•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
的处理纠正机制,管理层应当根据内部
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
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落实。
(3)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
责任制
• A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
担责任。
• B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未执行审计方案、程
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对审计发
现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审计结论与事实
严重不符,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
不力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 C 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内
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
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 D 高级管理层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的人
员,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
责任和予以处分,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
任。
五、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
的发展
• 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是指在一定的经济
条件下,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消费过
程筹集、融通、清算资金,提供多种金
融服务的若干金融经济组织构成的一个
整体。
一是围绕房地产融资而构建的
具有不同市场功能的金融机构
体系
• 除了原有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以及保
险公司之外,还将出现专业化的房地产
投资基金、抵押资产管理公司、互助储
蓄银行以及储蓄贷款协会等金融机构
• 。
建立政策性住房银行
• 如美国拥有庞大的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系统,它
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12个联邦住房贷
款银行及其会员即储蓄贷款协会等组成,该系
统由政府充当保证人,吸收私人资金,为建房
和购置融通资金,发挥房地产金融机构储备中
心作用。
• 日本设有住宅金融公库,办理住宅用地购置资
金贷款,从贷款余额看,它是日本最大的政策
性金融机构。
思考与练习
• 一、名词解释
• 房地产金融机构 房地产金融机构体系
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
• 非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 外部监管
内部监管
三、思考题
• 1、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组成?
• 2、房地产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 3、房地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 4、如何深化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的改革
?
二是构建提高房地产金融资产
流动性的市场体系
• 流通市场通过借助资产证券化、指数化、
基金化等金融手段,把本来集中于房地
产信贷机构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有效
地分散到整个金融市场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