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
了解我国房地产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
了解对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
理解房地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了解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措施
学习内容
• 一、房地产金融机构介绍
• 二、房地产金融监管
• 三、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外部监控
• 四、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
(一)内部控制指导原则
(二)内部控制的要素
(三)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房地产金融机构介绍
• 定义:房地产金融机构:为房地产业筹集、
融通资金并提供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的金
融企业。
• 分类:
房地产金融机构主要由三类机构组成:即专
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非专业性房地产金
融机构和向房地产融资提供担保和保险的
机构组成。
(一)我国的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
• 1. 住房储蓄银行
• 80年代中期,我国分别在烟台和蚌埠成立了住房
储蓄银行,专门办理与房改配套的住房基金筹集、
信贷、结算等政策性金融。90年代,公积金制度
的建立,住房储蓄银行的职能逐渐被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所取代。住房储蓄银行曾一度消失。
2004年2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与德国施威比豪尔
住房储蓄银行在天津合资成立了中德住房储蓄银
行,成为目前我国唯一的一家住房储蓄银行。
• 简称“中德银行”,于开业,由建
行与施威比豪尔住房储蓄银行共同组建,
目前是建行控股的一家专业经营住房信贷
业务的商业银行,也是国内经银监会批准
成立的唯一一家专业银行,总行设于天津。
• 中德银行首家异地分行——重庆分
行开业。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
等情况;
•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
告;
• 7、行使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1991年上海首推住房公积金制度,17
年的历程,住房公积金为居民住房条件
的改善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住房公
积金是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资金,具有一
定的政策性金融的功能,
• 到2007年3月底上海已成为全国第一个
公积金个贷累计发放规模超过1000亿
元的城市。
3. 房地产投资基金
• 房地产投资基金是一种主要投资于房地产
或房地产抵押有关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投资
基金。按照是否直接投资于房地产可以将
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投资房地产公
司发行的股票上;另一类是间接投资房地
产业的基金,即房地产抵押基金,该基金
主要是通过投资房屋抵押市场而间接投资
房地产。
(二)非专业房地产金融机构性
•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 房地产信托公司
• 房地产保险公司
• 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 最早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是中国建设银
行——1979年
• 1998年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后,更多的银行介入
房地产金融领域,房地产金融机构迅速增加,
初步形成了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12家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
为补充的组织机构体系。
二、房地产金融监管
• 1. 定义:房地产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
融监管当局依据金融法规对房地产金融业(包括
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具体可
分为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
• 2. 内容:对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外部
监控、内部控制及稽核等方面
3. 房地产金融监管的分类
• 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房地产金融
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并以此促进房地产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
营和发展。
• 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房地产
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
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4. 金融监管的目的
•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持金融业健康、稳
定的运行秩序,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有效地
发放贷款,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业的风险。
三、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外部监控
• 外部监控是通过法律、制度、机构等手段
适时地监控。
• 中央银行、银行业、证券、保险和外汇管
理部门的监管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
理局等机构。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对房地产金融业务银行的管理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
对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的管理包括
设立管理和日常管理。
1、设立管理
•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银行的,包括独立
的房地产金融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都必须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按
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审批银行机构的设立,
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2、日常管理
• 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 发布有关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有关业
务的命令和规章。有权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告资料。有权对商业银行等
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
进行稽核,检查监督。有权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
构的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
检查监督。
• 有权对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
监督。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
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
银行可以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应介入商业银行的
解散、撤销、破产过程,实施清算监督。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房地产信托公司的管理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房地产
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的管理包括设立管理
和日常管理。
1、设立管理
•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的设立,
包括独立的房地产专业信托公司和一般信
托公司都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审批。
2、日常管理
• 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发布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的有关组织和管
理的规章。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
营活动进行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
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
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责令管理混乱,经营
陷入困境的信托投资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重
组,并可以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在必要时可
以接管有关信托投资公司。
(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房地产保险业务的管理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业务实施
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房地产保险业务的管
理,涉及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
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行等保险相关机构
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1、设立管理
•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
2、日常管理
• 制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接受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
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备案。检查保险
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
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提供
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如营业报告,财
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等。规定保险公司
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
额的具体比例。
• 对违反规定提取或结转各项保险准备金,或者
未按照有关法规办理再保险,或严重违反资金
运用规定的保险公司实施限期改正措施,限期
内保险公司未予改正的,可对保险公司采取整
顿措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损害公共
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偿付能力的
保险公司实行接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还应介入保险公司的解散(人寿保险公司不得
解散)、撤销、业务转移、破产等过程,实施
清算和业务转移的监督。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房地产证券公司的管理
• 1. 设立管理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设立管理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分类颁发业务许
可证,由申请人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设立登记。
2.日常管理
• 制定涉及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行政规章。
对证券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可以要求
证券公司提供,复制或者封存有关资料。
负责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进行注册及日常
监督管理。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
谈话提醒制度,并且可以对经营管理中出
现问题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责令其限期纠正。
四、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
• (一)内部控制指导原则
• (二)内部控制的要素
• (三)内部控制的措施
• 2007年银监会发布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明
确,除商业银行外,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
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
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
他金融机构也需参照执行指引。
• 《控制指引》目的是促进商业银行建立
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
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控制指引》
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细分为6个方面,包
括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
制、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
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
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等。
(一)内部控制指导原则
•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
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
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 2、审慎性原则 : 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
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
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 3.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
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 4.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
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区别于——审慎(prudence)经
营
• ~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合理预计可
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而不应预计可能发
生的收入和过高估计资产的价值。如某一
经济业务有多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应
采取不导致夸大资产、虚增利润的方法
• 监管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监管当局提
出并使用审慎性原则和制度要求来控制
风险。
目的是限制银行的不谨慎的冒险经营活动,
确保银行采取正确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区别于——审慎监管
审慎监管的手段
——定性、定量标准
• 1.资本充足率
• a. 1988年版本的要求
• 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就银行国际风险标
准达成一致协议,常被称为《巴塞尔协议
》,
b.《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 2006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
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版》,
一般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用于取
代《巴塞尔协议》。新协议紧密结合管理
者的资本要求与潜在的风险,向银行及其
监管者提供几个用于评价资本充足率的选
择。
2. 银行信贷资产分类
• 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
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
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
类贷款。
a.正常类贷款
• 这类贷款的借款人能够及时履行义务,利
息和本金能够全额偿付。
b.关注类贷款
• 关注类贷款是指存在潜在问题并需要管理
者密切注意的贷款。如果处理不当,这些
问题将来可能会导致影响还款安排或影响
借款机构信用状况的结果。
c.次级类贷款
• 次级类贷款的借款人和抵押担保人已不能
按现有价值足额还款,分类为次级的贷款
必定出现了危及债务流动性的问题。如果
未予纠正,这类贷款将很可能会给银行带
来损失。潜在损失在次级贷款总数中存在,
但不一定存在于归为次级贷款的单个信贷
的展期。
d.可疑类贷款
• 可疑类贷款除了具有与次级类贷款一样的
问题外,还有出现流动性问题的特征,目
前存在的情况、经营条件和价值方面均出
现了不正常。
e.损失类贷款(loss loan)
•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
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
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损失类贷款种类
• 企事业单位贷款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划为损失贷
款:
• (l)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
终止法人资格,银行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
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
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银行依
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
未能收回的贷款;
•
•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银行依法对其
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
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
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
的部分贷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
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
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
债务承担者,银行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
的贷款;
•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
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
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
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
无法收回的贷款;
• (7)由于上述(1)一(6)项原因,借款人
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
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人账后,扣除
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
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
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
述(1)一(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
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
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 (10)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
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
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
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 (11)银行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
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
收款。
不良贷款(Non-Performing
Loan)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7月27日发布的
《贷款通则》,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
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 逾期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
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
• 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
(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
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2 年但生产经营已停止、
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
呆帐贷款
• 呆帐贷款是指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
行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通》的规定,宣告失
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
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
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
的贷款;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
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经国务
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外资银行监控
银监会将继续推行全面风险管控,监控外资银行境
内外、表内外和本外币各类风险;实施并表监管,
监控单家银行在华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
在宏观层面,银监会将密切跟踪国际银行业的发展状
况和趋势,监测分析外资银行跨境资金流动,监控
大规模、非正常跨境资金流动,防范全球性、区域
性和国别性金融风险通过外资银行跨境传递。
此外,还将继续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提高对银行业跨境经营风险的监管和防范能力。
(二)内部控制的要素
•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 (一)内部控制环境。
•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 (三)内部控制措施。
•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三)内部控制的措施
• 1.房地产金融机构治理结构要求
( 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要
求)
• 2. 授信的内部控制
• 3. 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 4. 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
• 5. 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
• 6.会计的内部控制
• 7.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1.房地产金融机构治理结构要求
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
•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为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治
理构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董事会
• 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
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商业
银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
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
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
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
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2)监事会
•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
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
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
人员纠正其损害商业银行利益的行为并监
督执行。
(3)高级管理层
•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
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
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
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
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
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要求
• (1)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
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
创造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
环境。
• (2)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
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
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
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 (3)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行范围
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
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
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 (4)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
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行范围
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
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 (5)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
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
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
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
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
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 (6)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
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
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
• (7)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
进行测试。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
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应急处置,
以预防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
务持续开展。
• (8)应当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
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
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管理所需
要的各种数据,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中国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
披露信息。
• (9)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
全行系统垂直管理。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
得商业银行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
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
评价。
• 房地产金融机构组织结构的控制要按照决
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互相制
衡的原则来设置。
• 房地产金融机构全部经营管理决策要按照
规定程序,并保留可核实的记录,防止个
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各级
经营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的决策,并
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使
职权。
2. 授信的内部控制
商业银行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
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
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
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
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
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具体要求
• (1)、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设立
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行长不得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实行授信组合管理确保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
范围内。
• (2)、对单一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
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
用证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
体授信额度(特别强调了集团客户)
(3)、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
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
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
环节的工作标准
(4)、制定统一的各类授信品种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包括选
项标准、期限、利率、收费、担保、审
批权限、申报资料、贷后管理、内部处
理程序等具体内容。
• (5)、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
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
偿债能力和非财务因素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
类管理,对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授信禁入。
• (6)商业银行应当以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
型为基础,开发和运用统一的客户信用评级体
系,作为授信客户选择和项目审批的依据,并
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监测以及制定差别化的
授信政策提供基础。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应当根
据客户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7)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明确
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
标准和尽职要求:
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
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
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
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
问题。
(8)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当遵循“先落实
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
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3. 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 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实行
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建立中台风险监
控和管理制度,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
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
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
•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
序,定期对突发的小概率事件,如市场价格发生
剧烈变动,或者发生意外的政治、经济事件可能
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本行在
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
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的结果作为制定市场
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对应急处
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
理方案。
• (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对资金交易员的适当的约
束机制,对资金交易员实施有效管理。
资金交易员应当严格遵守交易员行为准则,在职责
权限、授信额度、各项交易限额和止损点内以真
实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严守交易信息秘密。
4. 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
• 存款及柜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
对基层营业网点、要害部位和重点岗位实施
有效监控,严格执行账户管理、会计核算
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操作风险
和违规经营行为,防止内部挪用、贪污以
及洗钱、金融诈骗、逃汇、骗汇等非法活
动,确保商业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 (1)商业银行应当严格管理预留签章和存款支付
凭据,提高对签章、票据真伪的甄别能力,并利
用计算机技术,加大预留签章管理的科技含量,
防止诈骗活动。
• (2)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印、押、证”三分
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
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压数
机的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
使用和保管密押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
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好交接和登记手续。
人员离岗,“印、押、证”应当落锁入柜,妥善保
管。
5. 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
• 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
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机构资
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
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
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
• 结算业务
• 资金划转业务
• 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
• 咨询顾问业务
• 发行信用卡
• (1)商业银行办理代理业务,应当设立专户核算
代理资金,完善代理资金的拨付、回收、核对等
手续,防止代理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 商业银行应当对代理资金支付进行审查和管理,
按照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遵循银
行不垫款的原则,不介入委托人与其他人的交易
纠纷。
• (2)商业银行发行贷记卡,应当在全行统一的授
信管理原则下,建立客户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申请人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
行严格审查,确定客户的信用额度,并严格按照
授权进行审批。
• (3)商业银行应当对贷记卡持卡人的透支
行为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业务处理系统
应当具有实时监督、超额控制和异常交易
止付等功能。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与贷记卡持卡人对账,严
格管理透支款项,切实防范恶意透支等风
险。
• (4)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托管基金资产与自
营资产相分离,对不同基金独立设账,分
户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不同基金资产的
相互独立。
6.会计的内部控制
• 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
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
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
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
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
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 (1)商业银行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制订并实施本行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
度。
• (2)商业银行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
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和本行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
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
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
• (3)商业银行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
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
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 (4)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
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据、
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
• (5)商业银行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
制度,联行、同城票据交换、出纳等重要
会计岗位人员和会计主管还应当定期轮换,
落实离岗(任)审计制度。
7.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
• 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重点是:严格
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部门、管理部门
与应用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健全计算机信
息系统风险防范的制度,确保计算机信息
系统设备、数据、系统运行和系统环境的
安全。
• (1)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
人员、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做到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各岗位之间不
得相互兼任。
• (2)商业银行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项目
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有效管理,开发环境应当与生产环境
严格分离。
• (3)商业银行运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应当具
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并为有关的审计
或检查留有接口。
• (4)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服务应当具备客户
身份识别、安全认证等功能,防止发生泄
密事件,确保交易安全。
• (5)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计算机安全应急系统,
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
演练。
数据备份应当做到异地存放,应当建立异
地计算机灾难备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