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关于实行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
QZ/RL0008—2002
A/0—2002/12/31
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就实行厂内待业事宜作如下规
定:
一、待业条件
1、按规定为待业的。
2、工作表现差,经多次教育仍无改正,被有关部门书面退回
人事部门的。
3、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 7 天(含)
以上,15 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 15 天(含)以上,30 天以
下的。
二、待业期限最长 60 个月。
三、待业期间的待遇
1、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工资支付每月按当年省政府规定的我
市(龙岩市新罗区)最低工资标准 110%发放。
2、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企业为职工代缴的
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视在岗人员执行,其余待遇不予享受。
四、其它事项
1、待业期间,行政关系由人事劳工部门归口管理,不计考勤,
但可计算连续工龄。
2、办理待业后,不得重新上岗,若待业期限已满劳动合同期未
满或待业期限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则按《劳动法》有关规定
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3、本规定经龙岩卷烟厂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
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岩烟人劳(1998)第 127 号即行废止。
4、解释权归人事劳动工资科。
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 起草人:廖绍金
审核人:熊梅光 批准人:李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