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列表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的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
变更税务登记的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
注销税务登记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税 收
征管法》
第 六 十
条 第 一
款
不按规定使用税务
登记证件的
转借、涂改、损毁、
买卖、伪造税务登
记证件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税 收
征管法》
第 六 十
条 第 三
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的
《税收
征管法
实施细
则》第九
十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
假的证明资料等手
段,骗取税务登记
证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税务
登记管
理办法》
第四十
四条
违
反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办理扣缴税款
登记的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
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
《 税 务
登 记 管
理办法》
第 四 十
五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未按照规定设置、
保管账簿或者保管
记账凭证和有关资
料的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
会计制度或者财务、
会计制度处理办法
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税收
征管法》
第六十
条第一
款
违
反
账
簿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设置、保管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账簿或者保管
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记账凭证及
有关资料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
《 税 收
征管法》
第 六 十
一条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
部银行帐号向税务
机关报告的
违
反
纳
税
申
报
制
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税控装置,或
者损毁或者擅自改
动税控装置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税 收
征管法》
第 六 十
条 第 一
款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纳税申
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的,或者扣缴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报告表和有
关资料的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 税 收
征管法》
第 六 十
二条
度
的
行
为
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编造虚假计税依
据的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 收
征管法》
第 六 十
四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偷税行为。即纳税
人伪造、变造、隐
匿、擅自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或者在
账簿上多列支出或
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
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
税申报,不缴或者
少缴应纳税款的;
缴纳税款后,以假
报出口或者其他欺
骗手段,骗取所缴
纳的税款行为。纳
税人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用
于记账的发票等原
始凭证的行为,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二
百零一条第一款规
定的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记
账凭证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
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
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
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
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税 收
征管法》
第 六 十
三 条 、
《刑法》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偷
税 抗 税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释(法
释 [ 20
02 ] 3
3号)
违
反
税
款
征
收
制
度
的
行
为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
申报,不缴或者少
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 税 收
征管法》
第 六 十
四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抗税。以暴力、威
胁方法拒不缴纳税
款的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
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
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
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
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
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 税 收
征管法》
第 六 十
七 条 、
《刑法》
第 二 百
零 二 条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偷
税 抗 税
刑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释(法
释 [ 20
02 ] 3
3号)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
款,采取转移或者
隐匿财产的手段,
妨碍税务机关追缴
欠缴的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
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税 收
征管法》
第 六 十
五 条 和
《刑法》
第 二 百
零三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
为。以假报出口或
者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
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
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
口退税
《 税 收
征管法》
第 六 十
六 条 和
《刑法》
第 二 百
零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在规定期限内不
缴或者少缴应纳或
者应解缴的税款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
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
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
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
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
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
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
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 税 收
征管法》
第 六 十
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
扣、应收而不收税
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
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
《 税 收
征管法》
第 六 十
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逃避、拒绝或者
以其他方式阻挠税
务机关检查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
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 收
征管法》
第 七 十
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非法印制、转借、
倒卖、变造或者伪
造完税凭证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税 收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第九
十一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非法提供银行
账户、发票、证明
或者其他方便,导
致未缴、少缴税款
或者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款的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
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
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税 收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第九
十三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
者少缴税款的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
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50%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税 收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第九
十八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
人采取欺骗、隐瞒
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
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非法为纳税人、纳
税担保人实施虚假
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的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
《 纳 税
担 保 试
行办法》
第 三 十
一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纳税人采取欺骗、
隐瞒等手段提供担
保,造成应缴税款
损失的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
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
以未缴、少缴税款 50%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纳 税 担
保 试 行
办法》第
三 十 二
条
非法印制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
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
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税 收
征管法》
第 二 十
二 条 和
七 十 一
条
违
反
发
票
管
理
的
行
为
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有本法规定的税
收违法行为,拒不
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的
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
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
票
《 税 收
征管法》
第 七 十
二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一)应当开具而未
开具发票,或者未按
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
性开具发票,或者未
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
开具发票,未按期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
具 发 票 的 数 据 的 ;
(三)使用非税控电
子器具开具发票,未
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
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
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或者未按照规定
保存、报送开具发票
的数据的;(四)拆
本使用发票的;(五)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
替发票使用的;(七)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的;(八)未按照规
定缴销发票的;(九)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
管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
理办法》
第三十五
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
带、邮寄、运输空白
发票,以及携带、邮
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
出入境的,丢失发票
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发票管
理办法》
第三十六
条
(一)为他人、为自
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
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
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
情 况 不 符 的 发 票 ;
(三)介绍他人开具
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
不符的发票。
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
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
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
理办法》
第三十七
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
造发票,非法制造发
票防伪专用品,伪造
发票监制章的
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
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
品,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
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发票管
理办法》
第三十八
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一)转借、转让、
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
伪专用品的;(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
私自印制、伪造、变
造、非法取得或者废
止的发票而受让、开
具、存放、携带、邮
寄、运输的。
税务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发票管
理办法》
第三十九
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未缴、少缴或者骗
取税款的
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
的税款 1 倍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
理办法》
第四十一
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虚开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
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
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
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
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
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刑法》
第 二 百
零五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
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
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
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刑法》
第 二 百
零六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犯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 二 百
零七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购买伪
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犯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刑法》
第 二 百
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购买伪
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又虚开或者出售
的犯罪
分 别 依
照 本 法
第 二 百
零五条、
第 二 百
零六条、
第 二 百
零 七 条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伪造、擅自制造或
者出售伪造、擅自
制造的可以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犯罪
《刑法》
第 二 百
零九条
其
他
机
构
未
能
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开户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拒绝
接受税务机关依法
检查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存款账户,
或者拒绝执行税务
机关作出的冻结存
款或者扣缴税款的
决定,或者在接到
税务机关的书面通
知后帮助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转移存
款,造成税款流失
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 收
征管法》
第 七 十
三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构未依照税收征管
法的规定在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
的账户中登录税务
登记证件号码,或
者未按规定在税务
登记证件中登录从
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税收
征管法
实施细
则》第九
十二条
协
作
的
行
为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项的规定,
到车站、码头、机
场、邮政企业及其
分支机构检查纳税
人有关情况时,有
关单位拒绝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 税 收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第九
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