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世纪 2008年 6月 第 16卷第 6期 Cross Century,June 2008,Vol 16,No.6 ·31·
论程序法的重要性
张 茹
(河南省南阳市政法干部学校,河南,南阳,473000)
【关键词】 程序法;法律 ;律师
【中图分类号】 K825.1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5—1074(2008)06—0031—01
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核心要求是依法办
事。而依法办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
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是不言而喻
的。当前 ,有的人对程序法的作用 、功能和内容缺少足够的认
识,重实体轻程序,不按程序法办事,以致造成执法不公。有
人认为,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 ,会影响效率。诚然,效率很重
要 ,但公正更重要。没有公正 ,效率毫无意义,只能造成社会
不安。同时,保证公正未必就会牺牲效率。因此,我们务必充
分认识程序法的重要性。程序法可以保证实体得 到公正执
行,程序不公,实体法也就无法实现公正。在执法过程中不按
程序法办事 ,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暗箱操作,该公开的不公
开 ,该 回避的不回避,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二是耍特权 ,严
重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三是以权谋私 、权钱交易。四是审
判只是走过场,先下结论 ,后找证据,等等。不按程序法办事,
原因何在?一是有以权谋私思想 ,金钱、人情大于国法,凭关
系、人情、好处执法。二是有封建残余的“人治”思想 ,地位和
权力大于国法 ,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三是有特权思想,认为
法律掌握在 自己手中,可不受监督和约束 ,无人能干预,造成
执法不公。当然 ,导致这些现象的发生,还与执法人员素质不
高、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有关。执法程序不公会带来严
重后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执行,确保执法公正。一是坚
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
法律的特权。程序法是无私的,对每个人都是公正的,是执法
活动的根本行为准则。二是教育广大执法人员增强法治观
念 ,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三是健全和完善
对违反程序法的处罚规则,对违反程序法的执法者,一定要严
肃查处 ,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追究。四是进一步完善程
序法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执法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
机制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按程序执法。原因有以下几点 :
首先 ,从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运作来看,先有程序运作后
有实体结果。诉讼当事人首先接触和感觉到的是程序是否公
正,然后才是诉讼结果是否公正。因为对于任何参与诉讼程
序的诉讼主体来说,诉讼程序都更具有直观性,既能亲眼看
到,又能亲身体验,如果能够保证遵守各项诉讼程序规范贯穿
整个审判活动的始终,实现程序公正,其对于维护司法权威的
说话影响将会大于实体公正。其次,由于程序在一定意义上
决定着实体 ,程序公正对实现公正的实体结果往往具有决定
性作用。而纯粹的实体公正则是难以想象的,甚至是无法实
现的。正所谓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所以,人们往往先以程序
公正与否作为衡量司法公正与否的标准。公正 、充分的诉讼
程序则会使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随着程序的进行、深
化而逐步消除主观偏见接近真实,对于审判结果从心理上形
成不同程度的预知、预受状态,从而吸收当事人对实体结果的
不满,当事人因亲身经历了使诉讼结果正当化的公正程序,其
对结果的不满也会因失去客观依据而转为接受,从而消除因
对不利的实体结果不满而产生的司法偏见,法院裁判的有效
性和国家司法的权威性也会因此而大大增加。再次,实体不
公正影响的只是个案,程序不公正破坏的是整个诉讼机制。
而诉讼机制遭到破坏,则会导致无数个案实体不公正。虽然
“人们倾向于把实质的正确奉为真理,然而这种真理绝非现
代的司法之所长”。“即使在某些时候 ,存在一个实质正确的
答案 ,但通过司法活动却无法获得 ,这时形式公正便成为退而
求其次的选择”。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官不能为了获取案件
事实而不择手段,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无疑极大地束缚了法
官的手脚 ;另一方面法官的活动范围也被牢牢地限制在法庭
之上,其所获得的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完全来源于双方当事
人的描述和举证”,司法不可能完全做到重现案件事实,人们
在很大程度上或者是很多情况下只能满足形式公正。当然 ,
一 般来说,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呈正比,即如“蛋糕理论”阐
释的那样 ,公正程序往往能够使程序结论尽量接近实质的正
确。但是,由于司法活动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追求实质正确已
不是司法的唯一 目的。如果程序公正与个案的实体公正发生
冲突,应当牺牲个案的实体公正 ,维护程序公正。笔者以为,
人们之所以进入“诉讼”,正是由于实体权利处于一种不稳定
或不安定状态的结果,如果诉讼程序常常因案或因人而变,则
人们会感到他们没有一个安定的场所争取并保护他们的合法
权益,对我们的司法失去信心。所以,对于司法来说 ,稳定性
是较实体正确更高的价值 ,它不仅可以增加司法在一定程度
上的可预见性,还能使人体验“同样情况 同样对待”的感觉。
如果为了追求实体公正而采取的手段与程序公正的要求背道
而驰 ,或者为了确保实体公正必然要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
则以牺牲程序安定而求得的个案实体公正所付出的代价还包
括对司法权威产生的消极影响,这实在是一件得不尝失的做
法。但是,这么做不是让我们从“重实体轻程序”的怪圈走入
“重程序轻实体”的另一个怪圈。反思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僵
化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程序的外在价值 ,将程序仅
仅作为保障诉讼结果公正的工具,在进行观念矫正和审判方
式改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实体公正只能是相对公
正,而不是实体不公正,因此,我国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问题上,
更应当加强程序的公正性,同时保持实体公正的优势。
只有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执行制度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律的外在强制功能才能得以充分的发挥,才会折射出潜在
的强制和威慑功能,从而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导和预测功能,
对违法者敲响警钟,也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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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纪 2008 年 6 月第 16 卷第 6 期 Cross Cenlury • June 2008 • Vol 16. No. 6 • 31 •
论程序法的重要性
张茹
(河南省南阳市政法干部学校,河南,南阳,473000)
【关键词] 程序法:法律;律师
【申图分类号 1 [文献标识码 1 B
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核心要求是依法办
事。而依法办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
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这是不言而喻
的。当前,有的人对程序法的作用、功能和内容缺少足够的认
识,重实体轻程序,不按程序法办事,以致造成执法不公。有
人认为,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会影响效率。诚然,效率很重
要,但公正更重要。没有公正,效率毫无意义,只能造成社会
不安。同时,保证公正未必就会牺牲效率。因此,我们务必充
分认识程序法的重要性。程序法可以保证实体得到公正执
行,程序不公,实体法也就无法实现公正。在执法过程中不按
程序法办事,有以下几种表现是暗箱操作,该公开的不公
开,该回避的不回避,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二是耍特权,严
重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兰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四是审
判只是走过场,先下结论,后找证据,等等。不按程序法办事,
原因何在?一是有以权谋私思想,金钱、人情大于国法,凭关
系、人情、好处执法。二是有封建残余的"人治"思想,地位和
权力大于国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兰是有特权思想,认为
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可不受监督和约束,无人能干预,造成
执法不公。当然,导致这些现象的发生,还与执法人员素质不
高、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有关。执法程序不公会带来严
重后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执行,确保执法公正。一是坚
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
法律的特权。程序法是无私的,对每个人都是公正的,是执法
活动的根本行为准则。二是教育广大执法人员增强法治观
念,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三是健全和完善
对违反程序法的处罚规则,对违反程序法的执法者,一定要严
肃查处,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追究。四是进一步完善程
序法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执法机关内部的相互制约
机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按程序执法。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运作来看,先有程序运作后
有实体结果。诉讼当事人首先接触和感觉到的是程序是否公
正,然后才是诉讼结果是否公正。因为对于任何参与诉讼程
序的诉讼主体来说,诉讼程序都更具有直观性,既能亲眼看
到,又能亲身体验,如果能够保证遵守各项诉讼程序规范贯穿
整个审判活动的始终,实现程序公正,其对于维护司法权威的
说话影响将会大于实体公正。其次,由于程序在一定意义上
决定着实体,程序公正对实现公正的实体结果往往具有决定
性作用。而纯粹的实体公正则是难以想象的,甚至是无法实
现的,正所谓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所以,人们往往先以程序
公正与否作为衡量司法公正与否的标准。公正、充分的诉讼
程序则会使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随着程序的进行、深
化而逐步消除主观偏见接近真实,对于审判结果从心理上形
【文章编号 1 1∞5 -1074(2∞8)06 -∞31 -01
成不同程度的预知、预受状态,从而吸收当事人对实体结果的
不满,当事人因亲身经历了使诉讼结果正当化的公正程序,其
对结果的不满也会因失去客观依据而转为接受,从而消除因
对不利的实体结果不满而产生的司法偏见,法院裁判的有效
性和国家司法的权威性也会因此而大大增加。再次,实体不
公正影响的只是个案,程序不公正破坏的是整个诉讼机制。
而诉讼机制遭到破坏,则会导致无数个案实体不公正。虽然
"人们倾向于把实质的正确奉为真理,然而这种真理绝非现
代的司法之所长即使在某些时候,存在-个实质正确的
答案,但通过司法活动却无法获得,这时形式公正便成为退而
求其次的选择"。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官不能为了获取案件
事实而不择手段,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无疑极大地束缚了法
官的手脚;另一方面法官的活动范围也被牢牢地限制在法庭
之上,其所获得的有关案件事实的信息完全来源于双方当事
人的描述和举证司法不可能完全做到重现案件事实,人们
在很大程度上或者是很多情况下只能满足形式公正。当然,
-般来说,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呈正比,即如"蛋糕理论"阐
释的那样,公正程序往往能够使程序结论尽量接近实质的正
确。但是,由于司法活动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追求实质正确已
不是司法的唯一目的。如果程序公正与个案的实体公正发生
冲突,应当牺牲个案的实体公正,维护程序公正。笔者以为,
人们之所以进入"诉讼正是由于实体权利处于一种不稳定
或不安定状态的结果,如果诉讼程序常常因案或因人而变,则
人们会感到他们没有一个安定的场所争取并保护他们的合法
权益,对我们的司法失去信心。所以,对于司法来说,稳定性
是较实体正确更高的价值,它不仅可以增加司法在一定程度
上的可预见性,还能使人体验"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感觉。
如果为了追求实体公正而采取的手段与程序公正的要求背道
而驰,或者为了确保实体公正必然要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
则以牺牲程序安定而求得的个案实体公正所付出的代价还包
括对司法权威产生的消极影响,这实在是一件得不尝失的做
法。但是,这么做不是让我们从"重实体轻程序"的怪圈走入
"重程序轻实体"的另一个怪圈。反思我国受传统文化和僵
化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程序的外在价值,将程序仅
仅作为保障诉讼结果公正的工具,在进行观念矫正和审判方
式改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实体公正只能是相对公
正,而不是实体不公正,因此,我国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问题上,
更应当加强程序的公正'性,同时保持实体公正的优势。
只有通过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执行制度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律的外在强制功能才能得以充分的发挥,才会折射出潜在
的强制和威慑功能,从而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导和预测功能,
对违法者敲响警钟,也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