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The。"Reseamhl
学食食理食*论
试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王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
摘 要: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它们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准确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清楚它们之间的分
类及其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不仅通过分析马克思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的论述,分析实体法与
程序法的分类问题,而且,还专门分析了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以便引起人们对程序问题的广泛
关注。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2589(2010)23--0152→02
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块内容。实体法是
以规定和确定权利与义务或者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
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
职权与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
法,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
联系。仅有实体法,没有程序法,实体法的内容就很难实
现;同样,仅有程序法,而没有良好的实体法,程序法也难
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尽管如此,只重视实体法而不重视
程序法却是我国长久以来难以根治的法律文化传统。所
以,在法制已经比较完善与发达的现代社会,进一步探讨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对推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提高
依法行政的水平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马克思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论断及其理解
马克思关于实体法与程序的关系问题,曾有过著名的
论断,他将之概括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他曾经这样说过: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
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
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
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1】 j 马克思的论断
虽然是对审判程序与法关系而言,但对于我们理解实体法
与程序法也有一定的意义。因此,我们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不能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论断绝对化。在辩证
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中有"内容决定形式"的理论。但是,片
面地理解马克思的论断,就会低估程序法的作用 c 马克思
的现实本意应是对实体法、程序法都应同样地重视,密切
地注意到它们的血肉联系重实体轻程序"是不正确的,
同样重程序而轻实体"也是不正确的。有人认为,程序是
法律的"心脏撇开了程序,法律就不可能存在叭这种看法
就有些偏颇。在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也许有时为了时代
的必要在实体与程序的天平上有所倾斜,但总的过程都是
收稿日期: 201 0-05-18
平衡的,在更多的时候更是-种动态的平衡过程。
第二,内容形式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内容的独立性
是不言自明的,而对于形式的独立性及独立性的意义,我
们往往认识不足。形式的独立性体现于:形式能够表现内
容;形式能够独立设计;不同的形式可以表达相同的内容:
形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形式之间具有一定影响性等。形
式的这些独立的特性体现出了程序的独立价值,所以程序
法并不是从属于实体法的,与实体法同样是十分重要的。
但是,长期以来,现代社会太注重结果而给程序的却是太
少的关注。程序的意义无论是在思想领域还是在行为领域
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坷,相应的法律内容也是不够均衡
的重视。
第气,实体法与程序法都是法律调整社会的重要手
段,不应人为地把其中之一放在更高高度上,而应让它们
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发挥各自的作用。实体法与程
序法本应处于同一高度的,它们相伴而生,关系密切,相
互依存,缺一不可。在一定时期一定领域之所以强调其中
之一的重要性,那是因为我们忽视了它们的同等性。相反,
这种强调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同等关系的,实
际上,它们之间是等同的关系,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
法,对于解决社会冲突或纠纷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
理解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就必须研究它们之间的
分类,这有助于正确地区分与适用它们。具体来说,实体法
与程序法的分类意义是这样的:
第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有助于将现有的法律予
以归类,以便研究其共性,归纳其特性,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
法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以我国为例,从 1979 年初到现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定了 2∞多部法律,涉及到
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仅在行政法领域, 1979 年以来,全国
作者简介:王勇(1 970-) ,男,山东滕州人,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博士后,从事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研究。
人大及常委会就制定了 10 余部法律。而伴随着立法放权
及行政立法的兴起, 1979 年以来,我国国务院制定了 600
多个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或批准了 7000 多个地方性
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则制定了 300∞多个规
章。这么多的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如果不做分类,很难找
出共性。
根据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
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的属性,实体法可分为宪法、行政法、
民法、商法、刑法等等;而根据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
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
主要内容的法律的属性,程序法可以分为行政诉讼法、行
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同
时,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也可作类似的归纳,这样便于
研究问题。
第二,通过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便于研究它们
的功能,从而得出一般性的普遍结论,以用于指导实际的
法律适用工作。毫无疑问,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法律的整
体功能是一致的,但是,通过对它们的分类,我们又会发现
两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点和内容。比如,实体法一般是
具有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的功能,它关注的是规定和确
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内容;而程序法的主
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
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关注的主要是具体的方式方法与步
骤。可见,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价值是不同的,通过分类,有
助于分别挖掘其内在价值,从而保障法律的整体价值的
实现。
实际上,在具体的分类研究上,有的学者对于实体法
与程序法的分类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考虑的,即凡是规
定实体内容的法律规范称之为实体法,凡是规定程序内容
的法律规范则称之为程序法,这种标准不是以法律部门内
容作为划分的标准,研究起来更为细致,并且也较易将法
律归类。
第二,在我国,通过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有助于
提高对程序的认识,促进程序法律体系的建立。在世界早
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直到 18
世纪以后,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
序法的分类。而在我国,在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
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在具体的法律体系建设中,程
序性法律规范一直没有受到应有重视。通过实体法与程序
法的分类,我们逐渐认识到程序的功能,意识到程序法能
够有效地制约权力,它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是实
现实体权利平等的重要基础。
总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有助于我们研究问题,
意义重大。同时,要意识到,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的基础还
是缘于程序与实体不同程序"一词在大体上可以指对社
会利益或者义务进行分配的方式和形态,而"实体"可以被
理解为社会分配的目标、基本原则和结果 [41,这种认识,有
助于理解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从而便于在实际中正确
的加以引导与适用法律。
三、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范围都很广泛,其中最为重要的也
是最为常见的是行政法领域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问题。
实际上,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更多地要体现在行政
法领域中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规范上。因而,清晰行政实
体法与行政程序法间的关系更为必要。深入研究就会发
现,固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有了一定的标准和方法,
|Faxueyanllu|
女法学研究食
但是,具体体现在行政法学领域,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更为密切,又有了不同的含义。
在行政法学领域,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
的方式、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 I坷。先有行政程序的概念,
然后才会有相应的行政程序法。我们所说的行政程序法,
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行政程序法包括了行政诉
讼法,同时又包括了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所有内
容,而狭义的行政程序法不包括行政诉讼法,单指对行政
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对行政程序法的理解采取狭
义上的行政程序法,具体可以定义为:行政程序法是指规
范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那么,对于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就
要注意:
第一,行政实体法与程序法是矛盾着的事物,分离是
矛盾对立性的必然要求,联系是矛盾统一性的必然要求。
它们之间既是相互独立的,又是十分密切联系着的,不存
在谁主谁从,谁优谁劣的问题,要同样对待。
对此,我们必须抛弃所谓的行政程序法的纯工具价值
的观念,要意识到,程序既有工具性的一面,也有通过程序
的公正性能独立地运用自己的方式实现正义价值目标的
一面。没有程序公正,实体法所能体现或实现的仍然只是
法的正义的一部分。
第二,程序法并不必然就是诉讼法,在行政法学领域,
更要正确地理解程序法的正确意义,这对依法行政,体现
行政法的法治原则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行政程序法以行
政权力的运行为规范对象,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所应
遵循的规则。行政实体法展现出行政权力的权利、义务的
内容,而行政程序法则是对其运行的规则的总结,是行政
权力运行的程序体现。
第三,现代行政程序法,以外部行政程序为主,是行政
实体法在规范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上行政程
序权利的体现,是关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
相互关系的规定。与专制社会的行政程序的体现不同,在
专制社会"行政程序立法"带有极强的工具主义色彩,是行
政专制的表现,而在现代社会,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对
立统一,体现民主的色彩和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宗旨,是
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目前,我国整个社会的程序观念比较淡薄,对实体法
与程序法间的关系认识不清。只有部分学者以及负责行政
审判的法官们由于行政机关违反程序问题与裁判的特殊
针对性,才对实体法与程序法尤其是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
序法间的关系问题比较重视。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为
此,需要加强研究、宣传,深化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这
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J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问J.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6.
[2JRobert ,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
A Plea for process va 1ue" , (1 974 )60 Corne 11 Law Review 1, .
[3JHaro ld William 陀in肘, The Nature and Functions
of Law ,(l980) ,The Foundation Press ,.
[4J杨寅.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化一←~法理学与法文化的分析[问J.北
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 28-29.
[5J 罗豪才,应松年.行政法学[问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281.
(责任编辑/魏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