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要旨】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
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夫妻一方有足够的
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对外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应认定该
债务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债务,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该
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原告吴男与原告汪女系夫妻关系,被告易某与被告肖某原系夫妻关系
(已于2013年5月8日离婚)。2011年3月28日,原告吴男与被告易某就株洲
市天元区湘湾小区13栋405号房屋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易某
向原告吴男转让上述房屋,转让金额为256 000元
(含煤气开通、维修基金等其他一切费用),房屋过户费用由原告吴男承担
。2011年3月29日,原告吴男向被告易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256
000元。该房屋系株洲嵩山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安置房,面积为11
平方米。被告易某收到上述房款后,向株洲嵩山置业有限公司补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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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元房款。至今,被告易某一直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双方亦未办理房屋
产权过户手续。2011年7月2日,被告易某以欺骗手段将上述房屋以280
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胡水莲,胡水莲于2012年7月15日向被告易某支
付购房款200
000元,但被告易某一直未向胡水莲提供该房屋的相关票据和钥匙。2011
年9月4日,胡水莲发现该房屋已售予原告吴男后,以被告易某对其实施诈
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易某抓获归案
。2012年8月8日,法院判处被告人易某犯合同诈骗罪。两原告以本案涉案
房屋系安置房,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两被告于2013年5月8日调解离婚,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夫妻共同
财产位于栗雨工业园楠湖山庄安置房2栋503号房屋归肖某所有;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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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元由肖某偿还。两被告在离婚调解协议中未对本案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本案诉讼中,两被告约定:本案涉案房屋归被告易某个人处置。被告肖
某声明其自愿放弃对株洲市天元区湘湾小区13栋405号房屋主张任何权利
。
【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一为本案涉案房屋转让协
议是否有效。原审认为本案涉案湘湾小区13栋405号房屋系安置房,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房不能买卖,安置房买卖的合同无效,故本案中
,原告吴男与被告易某签订的关于湘湾小区13栋405号房屋的转让协议无
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
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涉案协议签订后,两原告按约定支
付给被告易某256 000元,故被告易某应当向两原告返还该256
000元房款。本案涉案合同无效给两原告造成了损失,根据原告方的起诉
,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方的损失为购房款的利息损失,以256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1年4月1日起至返还购房款本息
止。原告吴男与被告易某均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律法规禁止安置房的买卖,
双方对本案涉案合同无效均负有同等责任。故被告易某对原告方因本案涉
案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自行承担50%的责任
。即被告易某应向原告方赔偿利息损失
(以256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计息,时间从2011年4月1日起
至还清本息时止)。
关于被告肖某的责任。原审认为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虽然本案涉案合同
签订的时间以及原告方支付房款的时间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但本案涉案合同系原告吴男与被易某个人签订,被告肖某并未在合同上签
字,且原告方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肖某对被告易某出售本案涉案房
屋的情况知情,故被告肖某在本案中无需对原告方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
决:一、限被告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男、汪女返还
房款256 000元及利息损失
(以256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计算利率,计息时间自2011年4
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上述房款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