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03 年 4 月 20 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自棉花期货合约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棉花
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棉花期货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
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
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棉花期货实行保证金制度。棉花期货合约最低
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7%。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 棉花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该合约上市交易
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二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二
个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四个阶段依次管理。
第六条 一般月份棉花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采取不
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一般月份交易保证金比例
双边持仓量(N 万手) N≤16 16<N≤20 20<N≤30 N>30
交易保证金比例 7% 9% 12%
18
%
第七条 交割月前二个月份和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棉花期货
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具
体见下表: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
(包括套期保值和套利持仓)分别达到最近交割月份市场单
边持仓 15%、10%、5%的,则在正常保证金比例上提高 5 个
百分点。
第八条 交割月前一个交易日结算时,凡持有交割月份
合约的会员,应当按合约价值的 30%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割月份第五个交易日结算时,应当按合约价值的 50%
交纳交易保证金。
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保证金者,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该
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可以维持现有持仓水平。
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
仓总量时,新开仓合约按该级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
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时,该期货合约的
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品种
交割月前二个月份交易保证金
比例(%)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保证金
比例(%)
上旬和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棉花
7% 10% 15% 20% 25%
第十一条 当某月份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
续四个交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 3 倍、连续五个交
易日累计达到合约规定涨(跌)幅的 倍,交易所有权根据市
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
高交易保证金。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
证金的 3 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时应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按规
定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当某品种某月份合约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投资者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
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第十三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
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四条 棉花期货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
制定各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新合约挂盘成交当日、交割月份的合约价幅和交易保证金
及强制减仓不受本章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 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
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
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
(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
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
市)。
第十七条 若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该
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提高 50%。第二个交易日的价幅在原
价幅基础上自动扩大 50%(只向停板方向扩大)。
若第二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三个交易日自动
回复到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标准;若第二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
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和下一交易日维持提高后的保证金比例不
变,下一交易日价幅维持提高后的价幅。若第三个交易日未出现
同方向单边市,则第四个交易日执行合约规定价幅和保证金比例。
第十八条 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
以休市一天,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交易所也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采用下列措施化解风险:
(一)强制减仓。交易所将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
平仓报单,且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的 7%的所
有持仓,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
方法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前,投资者(包括非经纪会员
和经纪会员的投资者)锁仓部分自动对冲。
(二)若市场出现结算或交割风险,正在产生或将要产
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可决定并公告选择采取单边或双边、同
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
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比例,限制出金,限期
平仓,强行平仓,推迟交割日期,延长交割时间等措施,化解市
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比例不超过 20%。交易所宣布调整
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追加到位。
第十九条 强制减仓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强制减仓的数量为强制减仓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
机系统中申报但没有成交且投资者(或非经纪会员,下同)该
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 7%的所有申报
平仓数量的总和。交易所将按照先申报先平仓的原则进行强制
减仓。因自动对冲投资者双向持仓造成投资者持仓少于平仓单
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
投资者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投资者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投资者该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投资者该合约的持仓量(手)
(二)持仓盈利投资者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投资者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
括一般跨期套利持仓)以及投资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
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持有仓单、货
物到库的对应持仓和已接受到仓单的跨期套利对应持仓,不执
行强制减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
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
规定价幅 2 倍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1 倍
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价幅 1 倍以下
的投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2 倍
的保值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
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
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
平仓数量向盈利 2 倍的投机投资者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
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2 倍投
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
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分配;
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
余,则再向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见本办法附件一)。
3、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投机投资者进行等比例分配时,
按以下原则操作:
首先按申报平仓数量和盈利投机投资者持仓数量计算平
仓比例。其次,分别以每一投资者总持仓乘以规定比例,计算
每一投资者平仓数量。当投资者平仓数量为小数时,向上取整;
取整后不足最小下单量时,向上取够最小下单量的整数倍。然
后对投资者持仓以持仓时间从长到短为序进行选取。最后将选
取的所有投资者持仓按持仓时间从长到短为序与申报平仓持
仓对冲平仓。
本条规定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条 交易所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价幅和保证金按
合约规定执行。
交易所采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化解风险
措施之后,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下一个交易
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
当日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
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一条 棉花期货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
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
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二条 棉花期货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原则:
(一)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
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二)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
控制市场持仓规模;
(三)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四)套利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 某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量按该合约上市交
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
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阶段依次递减。
第二十四条 一般月份交易所对棉花期货合约分别按经纪
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实行限仓。具体限仓比例和数量如
下:
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占市场单边总持仓
比例或绝对量(手) 棉花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单边持仓 8 万手以上
单边持仓 8 万手以下
≤15%
12000
≤10%
8000
≤5%
4000
第二十五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易所对棉花期货合约
单边持仓按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以及上旬、中旬和
下旬实行绝对量限仓。具体限仓数量如下: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最大单边持仓(手)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品种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棉花 8000 4000 2000 4000 2000 1000 2000 1000 500
第二十六条 交割月份交易所对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
和投资者交割月份的持仓实行绝对量限仓。具体数量如下:
交割月份最大单边持仓(手)
品种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投资者
棉花 1000 300 100
第二十七条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所有持仓的合计数
(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
限仓数额。
第二十八条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的多个交易
编码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经纪会员的申请,按照其注册资
本和经营情况调整其限仓数额。限仓数额分别由“基数”、“信用
增数”、“业务增数”三个部分合成。
(一)基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相对固定的部分,也
是其限仓数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具体见第二十四、
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
(二)信用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注册资本情
况作变动的部分。以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为底数,在此基础上,
每增加 500 万元注册资本,限仓数额相应增加基数的 10%;
信用增数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
(三)业务增数:是经纪会员限仓总额中可依棉花期货业
务经营情况作变动的部分。以年交易金额 40 亿元、10 个投资
者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设定若干档次,分别规定各档次限仓
增额系数。适用各档次限仓增额系数时其年交易金额和投资者
数须同时达到相应的年交易金额和投资者总数水平。每一档次
可以增加的限仓数额为基数乘以该档次的一定系数。业务增数
的最大值与基数相等(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的限仓数额,由交易所根据会员的
申请每半年核定一次。
上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一月十五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
一年度末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投资者帐户的统计材料。
交易所统计去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经纪会员的交易
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一月二十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以公
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七月二十日期间
(含起、止日)的棉花期货合约的交易。
下半年经纪会员须在当年七月十五日前向交易所提供本年
度六月三十日注册资本金额的证明文件和投资者帐户的统计
材料。交易所统计去年七月一日至当年六月三十日经纪会员的
交易量,核定限仓数额后于七月二十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
以公布。该限仓数额适用于其当年七月二十一日至次年一月二
十日期间(含起、止日)的棉花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三十一条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
证明文件、统计材料属无效的,则注册资本金额、投资者户数
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会员或投资者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
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者,交易所按
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
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投
资者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三十四条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的持仓之和超过
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
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经纪会员监督其投资者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
强行平仓。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棉花期货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投
资者棉花持仓合约的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持仓限
量 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
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
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第三十六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投资者应主
动于下一交易日下午 15 时前向交易所报告。达到报告界限的
会员和投资者在首次履行报告责任和义务后,如需再次报告或
补充报告,由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第三十七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经纪会员应向交易
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郑州商品交易所经纪会员大户报告表》
(见本办法附件三),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
现有持仓、建仓时间、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投资者
数量、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其持仓量前 5 名投资者的名称、交易编码、持仓量、
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非经纪会员应向交
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郑州商品交易所非经纪会员大户报告
表》(见本办法附件四),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
码、现有持仓、建仓时间、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
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
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投资者大户报告表》
(见本办法附件五),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
交易编码、合约代码、现有持仓、建仓时间、持仓性质、持仓
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
量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经纪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投资者
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转交交易所。经纪会员应保证投
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会员或投资者提供的
材料进行核查。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的多个交易编码
合计达到报告界限,应通过持仓最大的经纪会员报送该投资者
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四十三条 棉花期货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第四十四条 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
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的原则: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
一律为开市后 30 分钟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
易所强制执行。
(一)强行平仓前由会员单位自行平仓的:
1、属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的,由会员单位自行
确定,只要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
2、属第四十四条第(三)、(四)、(五)项的,由交易所
确定内容。
(二)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的:
1、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2、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前条第(一)项的强行
平仓:按照先投机、后套利、再套期保值的原则进行,并按上
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
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投资者该合约的净持
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
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3、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前条第(二)项的强行
平仓:按照先强平投资者超仓后强平会员超仓的原则进行。若
有投资者超仓,则对超仓投资者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进
行强行平仓;若有多个会员超仓,则按照会员超仓量由大到小
的顺序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对具体会员的强行平仓,由交易
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
者的平仓数量,并对投资者按持仓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
仓;
4、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前条第(三)、(四)、
(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
和投资者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前条第(一)、(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
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
强行平仓头寸。
由于市场原因交易所无法执行上述原则的,交易所有权
择机强平。
第四十六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通知。属第四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况的,以
会员服务系统中交易所提供的结算单据为准;属第四十四条第
(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
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通知。
(二)执行及确认。
1、超过会员自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
交易所按前条所确定的原则在强行平仓专用终端以市场交易
价对会员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2、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
务系统获得。
3、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四十七条 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
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作
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
无法对相关会员持仓最大的合约月份执行强行平仓,则依次选
择该会员持仓量较小的合约月份执行;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
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会员或投资者承担;未
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
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予以没收后,
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因投资者违规所进行的强行平仓而发生的亏
损,由该投资者开户所在经纪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投资
者追索。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市场潜在风险增大,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
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约见指定的
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
情况:
(一)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 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三) 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四) 会员资金异常;
(五) 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六) 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投资者的投诉;
(七) 会员涉及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调查;
(八)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使用电话提醒方式的,应
保留电话录音;当面谈话的,应保存谈话记录。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
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发现会员或投资者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
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投资者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或部
分会员和投资者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 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 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 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
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按照《郑州
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由理事会确定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步
骤
分 配 条 件 分配数 分 配 比 例 分配对象 结果
1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
仓 数 量 ≥ 申 报 平 仓
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
盈 利 2 倍 的
投机投资者
分配完毕
2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
仓 数 量 < 申 报 平 仓
数量
盈利 2 倍的投
机持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
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申 报 平 仓 投
资者
有剩余再按步
骤 3,4 分配
3
盈利 1 倍的投机持
仓 数 量 ≥ 剩 余 申 报
平仓数量 1
剩余申报平仓
数量 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
数量
盈 利 1 倍 的
投机投资者
分配完毕
4
盈利 1 倍的投机持
仓 数 量 < 剩 余 申 报
平仓数量 1
盈利 1 倍的投
机持仓数量
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
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
量 1
剩 余 申 报 平
仓投资者
有剩余再按步
骤 5,6 分配
5
盈利 1 倍以下的投
机 持 仓 数 量 ≥ 剩 余
申报平仓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
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
持仓数量
盈 利 1 倍 以
下 的 投 机 投
资者
分配完毕
6
盈利 1 倍以下的投
机 持 仓 数 量 < 剩 余
申报平仓数量 2
盈利 1 倍以下
的投机持仓数
量
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
持仓数量÷剩余申报平
仓数量 2
剩 余 申 报 平
仓投资者
有剩余再按步
骤 7,8 分配
7
盈利 2 倍的保值持
仓 数 量 ≥ 剩 余 申 报
平仓数量 3
剩余申报平仓
数量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
数量
盈 利 2 倍 的
保值投资者
分配完毕
8
盈利 2 倍的保值持
仓 数 量 < 剩 余 申 报
平仓数量 3
盈利 2 倍的保
值持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
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3
剩 余 申 报 平
仓投资者
有剩余不再分
配
注 : 1.剩 余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1=申 报 平 仓 数 量 -盈 利 2 倍 的 投 机 持 仓
数 量 ( 包 括 一 般 跨 期 套 利 持 仓 , 不 包 括 已 接 受 到 仓 单 的 跨 期 套 利 对
应 持 仓 ) ;
2.剩 余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2=剩 余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1-盈 利 1 倍 的 投 机 持
仓 数 量 ( 包 括 一 般 跨 期 套 利 持 仓 , 不 包 括 已 接 受 到 仓 单 的 跨 期 套 利
对 应 持 仓 ) ;
3.剩 余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3=剩 余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2-盈 利 1 倍 以 下 的 投
机 持 仓 数 量 ( 包 括 一 般 跨 期 套 利 持 仓 , 不 包 括 已 接 受 到 仓 单 的 跨 期
套 利 对 应 持 仓 ) ;
4.投 机 持 仓 数 量 和 保 值 持 仓 数 量 是 指 在 平 仓 范 围 内 盈 利 投 资 者 的
持 仓 数 量 ;
5. 分 配 数 量 以 该 合 约 的 最 小 下 单 量 为 单 位 , 按 比 例 计 算 出 的 应
平 仓 数 量 不 足 最 小 下 单 手 数 整 数 倍 时 ,向 上 取 够 最 小 下 单 量 整 数 倍 。
6.上 表 “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 指 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
且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的 7%的所有持仓。
附件二:
经纪会员限仓数额中“业务增数”的档次及其增数的条件与系数
限仓增额条件(须同时具备)
档次 年交易金额(C1,
亿元)
投资者总数(C2,
个)
限仓增额
系数
1 C1≤40 C2≤10 0
2 40<C1≤80 10<C2≤30
3 80<C1≤160 30<C2≤60
4 160<C1≤200 60<C2≤100
5 C1>200 C2>100
附件三: 郑州商品交易所经纪会员大户报告表
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年 月 日
投资者
名称
投资者
编码
合约
代码
买持
仓量
卖持
仓量
建仓
时间
持仓占
用保证金
可动用
资金
持仓投资
者数量
预报交割
数量
申请交
割数量
持仓
意向
合计
资金来源
说明
会员单位
意见 会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交易所
意见
交易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郑州商品交易所非经纪会员大户报告表
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年 月 日
合约
代码
买持
仓量
卖持
仓量
持仓
性质
建仓
时间
持仓占用
保证金
可动用
资金
预报交割数量 申请交割数量
持仓
意向
合计
资金来源说明
会员单位意见 会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交易所
意见
交易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 郑州商品交易所投资者大户报告表
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年 月 日
投资者名
称
投资者编
码
合约
代码
买持仓量
卖持
仓量
建仓
时间
持仓
性质
持仓占用
保证金
可动用资金
预报交
割数量
申请交
割数量
持仓
意向
合计
资金来源
说明
会员
单位意见
会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交易所
意见
交易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