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旅游企业利润分配
【案例导读】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分红派息事宜摘要如下:
1.红派息方案:本公司2005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35,18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元(含税,扣税后,社会公众股中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元现金)。
2.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本次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4月24日,除息日为2004年4月25日。
3.分红派息对象:截止2006年4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峨眉山A股东。
4.分红派息方法:本次社会公众股股息于2006年4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发起人股(国有法人股)及高管股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附:峨眉山A最近10次分红方案
公告日期
分红方案(每10股)
基准股本(万股)
除权除息日
股权登记日
送股(股)
转增(股)
派息(税前)(元)
2006-04-20
2006-04-25
2006-04-24
2005-03-31
13066
2005-04-07
2005-04-06
2004-04-03
11866
2004-04-09
2004-04-08
2003-04-17
11866
2003-04-23
2003-04-22
2002-04-17
11866
2002-04-24
2002-04-23
2001-10-19
11866
2001-10-26
2001-10-25
2001-06-09
11866
2001-06-15
2001-06-14
2000-05-23
11866
2000-05-30
2000-05-29
1999-06-19
11866
1999-06-25
1999-06-24
1998-10-22
11866
1998-10-29
1998-10-28
(资料来源:新浪财经:)
股利分配是旅游企业在经营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正确计算经营收益与成本的基础上,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确定企业留存收益并向投资者分配股利的财务活动。股利分配既关系到旅游企业对社会贡献的实现,也关系到对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者获得投资收益的满足,是旅游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本章在介绍旅游企业利润的构成及法定分配程序的基础上,以旅游股份公司为例重点介绍了股利分配政策、股利支付的方式及股票回购与股票分割等常用的盈余管理方法。
第一节 利润总额构成与利润分配程序
一、利润总额的构成
利润是指旅游企业在一定生产经营期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是收入与费用相抵后的差额。利润总额全面反映了旅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方面的经济效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评价旅游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好坏,衡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业绩,利润总额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指标。因此,利润在旅游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利润作为旅游企业财务活动的成果,是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利润额的大小,将直接决定企业对所有者的投资回报,决定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决定了企业对社会、对国家的贡献度。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我国旅游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三个部分。即: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一) 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是旅游企业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是企业利润的最主要的来源。在数量上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即: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旅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如:客房收入、餐饮收入、施行社接团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康乐、商务、会议中心、汽车租赁等收入,由于旅游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有不同,不同的旅游企业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也会有差异。 旅行社代收代付的费用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总额。
2.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是指旅游企业为获得上述各项营业收入而花费的直接支出,包括:
(1)企业直接耗用的原材料、调料、配料、辅料、燃料等直接材料,包括饭店餐饮部和餐馆耗用的食品、饮料的原材料、调料、配料成本;餐馆、浴池耗用的燃料成本;饭店洗衣房、照像馆、洗染店、修理店耗用的原材料、辅料成本。
(2)旅行社已计入营业收入总额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门票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代收代付费用。
(3)商品进价成本。分为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和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 国内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购进商品原价。 国外购进商品进价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进口税金、购进外汇价差、支付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手续费等。
(4)其他成本,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存货(不包括商品)的实际成本。
3.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是指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保险费、燃料费、水电费、展览费、广告宣传费、邮电费、差旅费、洗涤费、清洁卫生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经营人员的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工作餐费、服装费以及其他营业费用。 工作餐费指旅游饭店按规定为营业部门职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服装费指旅游企业按规定为营业部门职工制作工作服装而发生的费用。
4.营业税金
营业税金是指旅游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因从事经营业务而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饭店、宾馆等企业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交纳营业税;旅行社应按营业收入净额(营业收入扣除代收代付房费、餐费和交通费等)计算交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均按规定比例以应交营业税为基础计算交纳。
5.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行政费用以及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外事费、租赁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税金、燃料费、水电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交际应酬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和毁损、上级管理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等。管理费用是企业费用中的主要费用之一,必须严格控制,为此,现行财务制度对其中重点的交际应酬费根据营业收入净额作了比例限制。具体规定在此不予详述。
6.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旅游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和进行资金结算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加息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二)投资净收益
按照第六章的投资分类,旅游企业的投资活动有对内和对外投资,此处所指投资净收益是指旅游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减去对外投资损失后的余额,即:
投资净收益=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损失
对外投资收益包括旅游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收入、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投资账面净值的净收益、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应享有的份额等。
对外投资损失包括对外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投资账面净值的净损失、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份额等。
(三)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旅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即:
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与旅游企业营业收入是相对应的,虽然与旅游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的关系,但与企业又有一定的联系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礼品折价收入、其他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则相对于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的耗费而言,是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的各种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技工学校经费、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四)净利润的计算
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对某一经营年度的应税所得,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并缴纳的税款。正确计算与及时、足额缴纳所得税是企业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旅游企业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为旅游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得的按税法规定的应税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由于我国当前会计法规和税法对收益的确认原则、口径有差别,在计税实务中,通常以会计上的总收益(利润总额)为基础,再对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方面进行调整,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具体的调整方法请参考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书籍,在此不予详述。
税法对所得税税率的规定为:基本税率为33%。其中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减按27%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基本税率征收。
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缴纳所得税采取按期预缴,年终汇兑清缴的办法。如果企业无法准确核算出整个纳税年度应纳所得税,先采取按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发生数计算缴纳税款,或者按上年的月份或季度平均数计算缴纳税款。在年度终了后,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2.净利润的计算
旅游企业在一个年度内通过上述方式计算出的利润总额,减去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旅游企业净利润,也称为税后利润,形成了当年度内企业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利润分配的程序就是旅游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财务法规、制度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支配和使用企业利润的步骤和顺序。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等的规定,旅游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抵补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被没收的财产损失包括因违反经营范围、违反合同、走私等被国家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的损失;企业因欠税、偷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滞纳金等。
(二)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旅游企业亏损弥补分为税前弥补和税后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以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在连续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5年内扔不足弥补的,只能使用税后利润弥补。同时还规定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可以使用企业筹建期间的汇兑收益弥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可以使用以前年度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来进行弥补。
(三)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积金是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主要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或直接增加企业资本金,是企业留存收益的主要部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0%比例提取,当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继续提取。法定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金,担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任意公积金是否需要提取及提取的比例多大由企业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决定。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经过上述步骤的分配后,再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即为当年向所有者可分配的利润。企业可根据实际选择适当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当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多少以及如何分配的利润分配方案。
对于股份制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当年无利润时,原则上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在用公积金弥补了亏损后,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公司股票面值的6%的比例用公积金分配股利,当然,使用这一方法,同样必须保证在分配股利后法定公积金的余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这一规定。
上述为一般企业进行净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但对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其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以下顺序分配利润:
①支付优先股股利;
②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③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节 股利支付的方式与股利分配政策
一、 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因素
根据股利分配的股利相关理论,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的确定要受来自于宏观法律、企业内部、股东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一)宏观法律
为了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有关法规对公司的股利分配作出如下限制:
1.资本保全。规定公司不能用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发放股利。
2.企业积累。规定公司必须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净利润。规定公司年度累计净利润必须为正数时才可发放股利,以前年度亏损必须足额弥补。
4.超额累计利润。由于股东接受股利缴纳的所得税高于其进行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税。于是许多国家规定公司不得超额累积利润。一旦公司的保留盈余超过法律认可的水平,将被加征额外税额。我国法律对公司累积利润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企业内部
就公司的财务需要来讲,也存在一些限制股利分配的因素:
1.盈余的稳定性。公司是否能获得长期稳定的盈余,是其股利决策的重要基础。盈余相对稳定的公司能够较好地把握自己,有可能支付比盈余不稳定的公司较高的股利;而盈余不稳定的公司一般采取低股利政策,对于盈余不稳定的公司来讲,低股利政策可以减少因盈余下降而造成的股利无法支付、股价急剧下降的风险,还可将更多的盈余再投资,以提高公司权益资本比重,减少财务风险。
2.资产的流动性。较多地支付现金股利,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持有量,使资产的流动性降低;而保持一定的资产流动性,是公司经营所必需的。
3.举债能力。具有较强举债能力(与公司资产的流动性相关)的公司因为能够及时地筹措到所需的现金,有可能采取较宽松的股利政策;而举债能力弱的公司则不得不多滞留盈余,因而往往采取较紧的股利政策。
4.投资机会。有着良好投资机会的公司,需要有强大的资金支持,因而往往少发放股利,将大部分盈余用于投资;缺乏良好投资机会的公司,保留大量现金回造成资金的闲置,于是倾向于支付较高的股利。正因为如此,成长中的公司多采用低股利政策;陷于经营紧缩的公司多采取高股利政策。
5.资本成本。与发行新股相比,保留盈余不需花费筹资费用,是一种比较经济的筹资渠道,所以,从资本成本考虑,如果公司有扩大资金的需要,也应当采取低股利政策。
6.债务需求。具有较高债务偿还需要的公司,可通过举借新债、发行新股筹集资金偿还债务,也可直接用经营积累偿还债务。如果公司认为后者适当的话(比如,前者资本成本高或受其他限制难以进入资本市场),将会减少股利的支付。
(三)股东的影响
股东从自身经济利益需要出发,对公司的股利分配往往产生这样一些影响:
1.稳定的收入和避税。一些依靠股利维持生活的股东,往往要求公司支付稳定的股利。若公司留存较多的利润,将受到这部分股东的反对。另外,一些高股利收入的股东又处于避税的考虑(股利收入的所得税高于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往往反对公司发放较多的股利。
2.控制权的稀释。公司支付较高的股利,就会导致留存盈余减少。这又意味将来发行新股的可能性加大,而发行新股必然稀释公司的控制权,这就是公司原有的持有控制权。这是公司原有的持有控制权的股东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因此,若他们拿不出更多的资金购买新股以满足公司的需要,宁肯不分配股利而反对筹集新股。
(四)其他因素
影响公司股利政策的其他因素主要包括不受法律规范的债务合同约束和通货膨胀。
1.债务合同约束。公司的债务合同,特别、是长期债务合同,往往有限制公司现金支付程度的条款,这使公司只得采取低股利政策
2.通货膨胀。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公司折旧基金的购买力下降,会导致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重置固定资产。这是盈余会被当作弥补折旧基金购买力水平下降的资金来源。因此在通货膨胀时期公司股利政策往往偏紧。
由于存在上述种种影响股利分配的限制,股利政策与股票价格不是无关的,公司的价值或者说股票价格不会仅仅由其投资的获利能力做决定。
二、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类型
(一)剩余股利政策
通过上述影响股利分配政策的因素分析可知,股利分配与公司的资本结构相关,而资本结构又是由投资所需资金构成,因此实际上股利政策要受到投资机会及其资金成本的双重影响,剩余股利政策就是在公司有着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根据一定的目标资本结构(最佳资本结构),测算出投资所需的权益资本,先从盈余当中留用,然后将剩余的盈余作为股利予以分配。
采用剩余股利政策时,应遵循四个步骤:① 设定目标资本结构,即确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率,在此资本结构下,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将达到最低水平;② 确定目标资本结构下投资所需的股东权益数额;③ 最大限度地使用保留盈余来满足投资方案所需的权益资本数额;④ 投资方案所需权益资本已经满足后若有剩余盈余,再将其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例8-1】S酒店2003年税后利润400万元,2004年初公司讨论决定股利分配的数额,预计2004年需要再增加投资资本500万元,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是权益资本占60%,债务资本40%,2004年继续保持。
则按照保持目标资本结构的需求,公司投资方案所需要的权益资本为:
权益资本=500×60%=300(万元)
2004年公司可分配股利为:
股利分配额=400-300=100(万元)
剩余股利政策的优点是:能保持公司确定的最佳资本结构的实现,同时由于公司只用剩余的盈余发放股利,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其缺点是:在采用剩余股利政策时,公司股利受税后利润和投资额双重影响,会出现有时税后利润很高而股利很低或者有时税后利润很低而股利却很高有情况,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对价值的歪曲反映。
(二)固定或稳定增长的股利政策
这一股利政策是将每年发放的股利固定在某一固定的水平上并在较长的时间内不变,只有当公司认为未来盈余会显著地、不可逆转地增长时,才提高年度的股利发放额。不过,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大多数的公司的盈余会随之提高,且大多数投资者也希望公司能提供足以抵消通货膨胀不利影响的股利,因此在长期通货膨胀的年代里也应提高股利发放额。
固定或稳定增长股利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出现由于经营不善而削减股利的情况,采用这种股利政策的优点是:
1.稳定的股利向时常传递着公司正常发展着的信息,有利于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稳定股票的价格。
2.稳定的股利有利于投资者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特别是对那些对股利有着很高依赖性的股东更是如此。而股利忽高忽低的股票,则不会受这些股东的欢迎,股票价格会因此而下降。
3.稳定的股利政策能吸引诸如保险公司、退休基金、信托基金等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在国外某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对象必须具有稳定的股利记录。
该股利政策的缺点在于股利的支付与盈余相脱节,当盈余较低时仍要支付固定的股利,这可能导致资金短缺,财务状况恶化,同时不能像剩余股利政策那样保持较低的资本成本。
(三)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是公司确定一个股利占盈余的比率,长期按比率支付股利的政策,在这一股利政策下,各年股利额随公司经营的好坏而上下波动,获得较多盈余的年份股利额高,获得盈余较少的年份股利额低。
主张实行固定股利支付率的人认为,这样做能使股利与公司盈余紧密地配合,以体现多盈多分,少盈少分,无盈不分的原则,才算真正公平地对待了每个股东。但是,在这种政策下如果公司各年盈利变化较大,会导致股利变动较大,极易造成公司的不稳定的感觉,对于稳定股票的价格不利。
(四)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低正常股利政策,是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只支付固定的数额较低的股利,在盈余多的年份,在根据实际的情况向股东发放额外的股利,但额外股利并不固定化,不意味着公司永久的提高了规定的股利率。
1.这种股利政策使公司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公司盈余较少或投资需用较多资金时,可维持设定的较低但正常的股利,股东不会有股利跌落感;而当盈余有较大幅度增加时,则可适度增发股利,把经济繁荣的部分利益分配给股东,使他们增强对公司的信心,这有利于稳定股票的价格。
2.这种股利政策可使那些依靠股利度日的股东每年至少可以得到虽然较低,但比较稳定的股利收入,从而吸引住这部分股东。
以上各种股利政策各有所长,公司在分配股利时应借鉴其基本决策思想,制定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股利政策。
第三节 股利支付的程序
一、股利支付的程序
股利支付程序即指股利有限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的过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过程主要经历:股利宣告日、股权登记日和股利支付日。
1.股利宣告日:即公司董事会将股利支付情况予以公告的日期,公告中将宣布每股支付的股利、股权登记期限、股利支付日期等事项。
2.股权登记日:即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有资格登记的截止日期。只有在股权登记日前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才有权分享股利。
3.股利支付日:即向股东发放股利的日期。
股利支付程序可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C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1月15日发布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在2004年11月15日的会议上决定,本年度发放每股5元的股利;本公司将于2005年1月2日将上述股利支付给已在2004年12月15日登记为本公司股东的人士。”
上例中,2004年11月15日为C公司的股利宣告日;2004年12月15日为其股权登记日;2005年1月2日则为其股利支付日。
二、股利支付的方式
股利支付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是以现金支付的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主要方式,为大多数现金充足的公司所采用。在国外有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发放现金股利。公司支付现金股利除了要有累计盈余(特殊情况下可用弥补亏损后的盈余公积金支付)外,还要有足够的现金,因此公司在支付现金股利前需筹备足够的现金。
(二)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增发的股票作为股利的支付方式。发放股票股利,通常是按照现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派发的,它不会增加公司股东的财富和公司价值,但会引起公司所有者权益结构的变化。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8-2】某公司在发放股票股利前,股东权益情况见表8-1
表8-1 发放股利前某公司股东权益结构表 (单位:元)
普通股(面额1元,已发行200000股)
200000
资本公积
400000
未分配利润
2000000
股东权益合计
2600000
假定该公司宣布发放10%的股票股利,即发放20000股普通股股票,并规定现有股东每持有10股可得1股新发放股票,若该股票当时市价20元,随着股票股利的发放,需从“未分配利润”项目划转出的资金为:
20×200000×10=400000(元)
由于股票面额(1元)不变,发放20000股,普通股只应增加“普通股”项目20000元,其余的380000元(400000-20000)应作为股票溢价转至“资本公积”项目,而公司股东总额保持不便。发放股票股利后,公司股东权益各项目见表8-2
表8-2 发放股利后某公司股东权益结构表 (单位:元)
普通股(面额1元,已发行220000股)
220000
资本公积
780000
未分配利润
1600000
股东权益合计
2600000
可见,发放股票股利,不会对公司股东权益总额造成影响,但会发生资金在各股东权益项目间的再分配。
发放股票股利后,如果盈利总额不变,会由于普通股股数增加而引起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的下降;但又由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例不变,每位股东所持有股票的市场价值总额仍保持不变。举例说明如下:
【例8-3】假定上述公司本年盈余为440000元,某股东持有20000股普通股,发放股票股利对该股东的影响见表8-3
表8-3 股利分配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对照表 (单位:元)
项目
发放额
发放后
每股收益(EPS)
440000÷200000=
440000÷220000=2
每股市价
20
20÷(1+10%)=
持股比例
(20000÷200000)×100%=10%
(22000÷220000)×100%=10%
所持股总价值
20×20000=400000
×22000=400000
发放股票股利对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的影响,可以通过对每股收益,每股市价的调整直接算出:
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每股收益=E0/(1+DS)
式中:E0——发放股票股利前的每股收益;
DS——股票股利发放率。
发放股票股利后的 每股市价=M/(1+DS)
式中:M——股利分配权转移日的每股市价;
DS——股票股利发放率。
依上例资料:
发放股票股利的每股股收益=
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每股市价= 20/(1+10%)=(元)
尽管股票股利不直接登记股东的财富,也不增加公司的价值,但对股东和公司都有特殊意义。
1.股票股利对股东的意义
(1)事实上,有时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后其股价并不成比例下降;一般在发放少量股票股利(如2%~3%)后,大体不会引起股价的立即变化,这可使股东得到股票价值相对上升的好处。
(2)发放股票股利通常由成长中的公司所为,因此投资者往往认为发放股票股利预示着公司将会有教大发展,利润将大幅度增长,足以抵消增发股票带来的消极影响,这种心理会稳定住股价甚至略有上升。
(3)在股东需要现金时,还可以将分得的股票股利出售,有国家税法规定出售股票所需交纳的资本利得(价值增值部分)税率比收到现金股利所需交纳的所得税率低,这使得股东可以从中获得纳税上的好处。
2.股票股利对公司的意义
(1)发放股票股利可使鼓动分享公司的盈余而无需分配现金,这使公司留存了大量现金,便与进行再投资,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2)在盈余和现金股利不变的情况下,发放股票股利可以降低每股市价,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3)发放股票股利往往会向社会传递公司将会继续发展的信息,从而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稳定股票价格,但在某些情况下,发放股票股利也会被认为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的征兆,从而降低投资者对公私的信心,加剧股价的下跌。
(4)发放股票股利的费用比发放现金的费用大,会增加公司的负担。
(三)财产股利
财产股利是以现金以外的资产支付的股利,主要是以公司所拥有的其他企业的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
(四)负债股利。
负债股利是公司以负债支付的股利,通常以公司的应付票据支付给股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有发行公司债券抵付股利的。
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实际上是现金股利的替代。这两种股利方式目前在我国公司实务中很少使用,但并非法律所禁止。
第四节 股票分割与股票回购
一、股票分割
股票分割也称为股份拆细或折股,是指将面额较高的股票交换成面额较低的股票的行为。例如,将原来公司的一股股票交换成两股股票。股票分割不属于某种股利方式,但其所产生的效果与发放股票股利近似。
股票分割对股份公司的影响是:发行在外的股数增加,使得每股面值、每股盈余、每股净资产和每股市价下降;但公司价值不变,股东权益总额,权益各项目的金额及其相互间的比例也不会改变。
【例8-4】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原发行面值2元的普通股200000股,若按1股换2股的比例进行股票分割,分割前后的股东权益项目见表8-4、表8-5,
表8-4 股票分割前的股东权益 (单位:元)
普通股(面值2元,已发行200000股)
400000
资本公积
800000
未分配利润
4000000
股东权益合计
5200000
表8-5 股票分割后的股东权益 (单位:元)
普通股(面值1元,已发行400000股)
400000
资本公积
800000
未分配利润
4000000
股东权益合计
5200000
假定公司本年净利润440000元,那么股票分割前的每股盈余为2.2元(44000÷200000),每股净资产为26元(5200000÷200000)。
假定股票分割后公司净利润不变,分割后的每股盈余为元(44000÷400000),每股净资产为13元(5200000÷400000)。
因为分割后每股盈余下降,每股市价也会因此而下降。
从实践效果看,由于股票分割与股票股利非常接近,所以一般根据证券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对两者加以区分。例如,有的国家证券交易机构规定,发放25%以上的股票股利即属于股票分割。
对于公司来说,实行股票分割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增加股票股数降低每股市价,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此外,股票分割往往是成长中公司的行为 ,所以宣布股票分割后容易给人一种“公司正处于发展之中”的印象,这种有利信息会对公司有所帮助。
股票分割对于股东的影响是:股票分割后各股东持有数增加,但持股比例不变持有股票的总价值不变。不过,只要股票分割后每股现金股利的下降幅度小于股票分割幅度,股东仍能多获现金股利。例如,假定某公司股票分割前每股现金股利2元,某股东持有100股,可分得现金股利200元(2×100):公司按1换2的比例进行股票分割后,该股东股数增加为200股(100×2),若现金股利降为每股元,该股东可的现金股利220元(×200),仍然大于其股票分割前所得的现金股利。另外,股票分割向社会传播的有利信息和降低了的股价,可能导致购买股票的人增加,反使其价格上升,进而增加股东财富。
尽管股票分割与发放股票股利都能达到降低公司股价的目的,但一般地讲,只有在公司股价爆涨且预期难以下降时,才采用股票分割的办法降低股价,而在公司股价上涨幅度不大时,往往通过发放股票股利将股价维持在理想的范围之内。
相反,若公司认为自己股票的价格过低,为了提高股价,会采取相反分割(也称股票合并)的才措施。反分割是股票分割的相反行为,即将数股面额较低的股票合并为一股面额叫高的股票。例如,若上例中原面额2元,发行200000股,市价20元的股票,按2股换成1股的比例进行分割,该公司的股票面额将成为4元,股数将发放成为100000股,市价也将上升。
二、 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股票发行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购回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行为。此方式最终也象现金股利一样向股东支付了现金,因此也有人认为它是现金股利的一种替代方式。目前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公司股票回购的具体规定有不同的要求,在美国,法律充许发行企业以25%限额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在英国,购回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必须以盈余公积为限;而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尚不充许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自己发行的股票。
(一)股票回购的动因
股票回购行为的实施将直接导致企业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减少,回购的股票既可以注销也可以作为企业库藏股票,其根本动因有:
1.分配企业超额现金。如果企业当前现金持有量超过其投资对现金的需要量,考虑股东利益,可以使用回购股票的方式向股东支付现金,与现金股利一样,股东获得了现金收益,但同时,股票回购将导致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数量减少,如果回购不影响公司的收益的话,会使股票的每股收益上升,最终导致股票价格上涨。假定股票市盈率也保持不变,则股东持有股份的总价值也会因此面增加,这是现金股利所无法取得的效果。
2.满足认股权的行使。如果企业有发行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或股票期权计划以及职工持股计划,如果发行新股则会稀释公司每股净收益,降低每股市价,而股票回购则可以避免这种稀释效应的产生。
3.满足企业兼并与收购的需要。企业兼并与收购过程中,产权交换的支付方式不外乎现金购买或以股票换投票。如果企业有库藏股并使用其进行股票交换,同样也可以避免由于兼并、收购带来的对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
(二) 股票回购的方式
在西方实务中,股票回购按其具体的操作方式,又可以分为以下4种常见类型:
1.公开市场收购。即公司在股票公开交易市场,以一位普通投资者的身份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收购公司的股票的方式。
2.固定价格要约回购。是公司为了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股票的回购,在某一时间发出以高于市场股票价格水平的固定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要约。股东有权决定是以固定价格出售股票还是继续持有以。在要约的期限内,如果全部股东提供的股票数量超过了公司最初计划回购的数量,则公司有权决定购买或放弃购买部分或全部的超额供给。通常情况下,固定价格回购的成本要高于公开市场收购。在此方式下,回购价格是确定的,但最终能回购的数量取决于股东的意愿,是不确定的。
3.荷兰式拍卖回购。是公司向股东详细说明将要回购的股票数量及回购的价格区间范围(用上下限表示),通常回购的最低价格会稍高于股票当前市场价格;股东以投标方式说明愿意以某一特定价格(在公司价格要约范围内)出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在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后,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在此方式下,最终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在事前都是不确定的。
4.其他回购方式。在西方股票回购实务中还曾使用过诸如交换要约、私下协议批量购买等其他回购方式。交换要约,是指公司可以向股东发出债券或优先股的交换要约;私下协议批量购买则是一种公开市场收购的补充。批量购买的价格通常会低于股票当前的市场价格。
【复习思考题】
1.旅游企业利润总额主要由哪几部分构成?
2.简述旅游企业法定的利润分配程序。
3.目前常用的股利政策有哪几种?各有何特点及适用性?
4.常用的股利支付方式有哪些?各有何特点?
5.股票分割与股票股利对股份公司的影响有何异同?
6.旅游企业实行股票回购有什么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