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保险机构监管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 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监管
第三节 保险机构市场经营监管
第四节 保险机构跨国业务监管
第五节 保险机构市场退出监管
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的概念
二、保险监管的产生与发展
三、保险监管的原因
四、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
一、保险监管的概念
保险监管是一种特殊的监管,是国家保险监
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在
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保险活动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狭义:是指政府对商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广义:涵盖了对商业保险的监管和对社会保
险的监管两个方面。
社会保险及其监管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
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
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
监督司。
保险监管的层次性
— 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保险监管;
— 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行业自律;
— 社会监督;
—企业内控
二、保险监管的产生与发展
时 间 监 管 相 关 法 规
1575年 Elizabeth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设立保险商会
(Chamber of Insurance),政府要求海上保险单必须向
该商会办理登记。
1601年 英国颁布了第一部与海上保险有关的法律。
1720年 女王特许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公司统一经营海
上保险,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涉足。
1746年 英国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投保人对投保财产要
具有保险利益。 (区分赌博与正常保险)
(一)早期的保险监管制度产生于英国
(二)现代保险监管制度诞生于美国
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国家授权给
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这种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
时间 美 国 监 管 历 史 过 程
1851年 New Hampshire(新罕布什尔州)率先设立保险署,开
创了保险监管制度设立专门监管机构的历史。
1855年 Massachusetts(马萨诸塞州)建立保险监管机构。
1858年 伊莱泽·赖特(Elzur Wright)任马州保险监督官。提出以
保证保险人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理念,被称为现代保
险监管之父。
1859年 New York(纽约州)保险监督官委员会设立,在其他
各州也相继设立,从而建立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监
管机构。
(三)现代监管制度的法律发展
时间 保险监管立法主要内容
1746年 《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颁布,首次提出保险利益。
1870年 《寿险公司法》颁布,对寿险公司的保
证金、财产账户、兼并和清算都作出了
规定。
1909年 英国制定《保险公司法》,将寿险公司
法中的监管规定扩展到了所有其他保险
范畴(水险和汽车险除外)。
英国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但在保险立
法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奥地利于1859年、瑞士于1885年、德国于1909年
也都先后建立了各自的保险监管制度。
20世纪20年代以后,西方各发达国家已普遍建
立起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制度,至此,保险业进
入新的政府监管的发展阶段。
保险监管并没有随着经济自由化趋势发展,而是
日益强化。
国家对保险监管的强化趋势
(四)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
时 间 我 国 监 管 历 史 过 程
1980年以前 我国只有保险经营,没有实质上的保险监管。
1980-1998年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保险监督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保
险监管分业监管体制开始。
我国保险监管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发展、完善。
监管历史远远晚于英、美发达国家。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取代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地位。
三、保险监管的原因
(一)保险业涉及公众利益
(二)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三)保险业是最易于产生
过度竞争的行业
从范围上
看
一家保险企业涉及众多家庭和企业的
安全保障问题。
从期限上
看
一家保险企业可能涉及到投保人的终
身生活保障。
为了维护众多家庭和企业的利益,保证社会稳定,
政府有必要将保险业置于其监管之下,不能任其破
产、倒闭。(不适用于一般企业的自由竞争机制)
(一)保险业涉及公众利益
(二)保险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保险条款的制定、费率的计算由保险人设计
信息不对称导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很难辨别条款和
费率(保险人设计好的)是否公正合理
保险监管机构需要对保单条款和费率水平进行监
管,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业是最易于产生过度竞争
的行业
保险企业的经营,不需要投入很多的固定
资产和聘用较多的员工。保险监管机构则
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保险市场的介入
者规定一定的资格要求,限制保险机构的
自由出入。
四、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正当权
益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一)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四)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维护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
(一)偿付能力监管
业务技术:
业务范围、条款、费率、再保险和资
金运用。
财务监管:
资本充足率、准备金提存、公积金、
以及财务报告制度。
(二)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国家把防止、打击保险市场中的欺诈行为作为监
管的目标之一,以维护保险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
欺诈行为表现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两方面。
投保人利用投保人利用
保险谋取不保险谋取不
当利益。当利益。
保险人利用保险人利用
保险条款和保险条款和
费率欺骗投费率欺骗投
保人和被保保人和被保
险人。险人。
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36136条规定:条规定:““关系社会关系社会
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
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
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
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维护合理的价格和公平
的保险条件
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者
相辅相成。通过国家监管,使保险业
适度规模经营,减少资金占用,扩大
承保范围,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
在现代经济中,保险保障对社会经济
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当保险企业的经
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国家
通过干预、管理和协调,来达到两者
的统一。
(四)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
五、保险监管的主体
保险监管的主体是指保险行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
在这些主体中,有的同时拥有监督权和管理权,
有的只有监督权而没有管理权。
保险监管的主体
保险监管机关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保险信用评级机构
(一)保险监管机关
自1980年我国全面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
人民银行行使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职能。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简称保监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
地位。
保监会
办公室
政策
法规部
财产保险
监管部
人身保险
监管部
保险中介
监管部
财务
会计部
国际部
人事
教育部
我国保监会的主要任务
拟定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
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
保险人的利益;
维护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
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体制改革,
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
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和预警体系,防范
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
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
1、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含义
是指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中从事活动的非官方组
织,是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简称保险
行业自律组织。
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性质
(1)是一种民间社团组织,不经营保险业务;
(2)致力于促进、发展和保护成员的利益;
(3)通过各种形式约束会员的行为。
国 名 保险行业组织形式
英国
英国保险人协会、劳合社承保人协会、伦敦
承保人协会、经纪人委员会、人寿保险协会
(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 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
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 Broker’s Committee, Association of
Life Insurance)
美国 人寿保险协会、保险公司协会、美国
相互保险协会等
日本 日本损害保险协会、日本生命保险协
会、日本保险学会等
中国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China Insurance Association)
3、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形式
4、保险行业自律与国家监管
保险行业自律在一国保险监管体系中一般处
于第二层次。第一层次是指保险的国家监管,
第三层次是指保险企业的自我监管。
层次 手段 监管对象
国家监管 宏观监管 法律、行政 保险企业、保险市场
行业自律 中观监管 行业规章 保险人的市场行为
自我监管 微观监管 内控措施 保险企业自身
标准普尔公司
(Standard &
Poor’s)
.贝思特公司
( )
穆迪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三)保险信用评级机构
保险评级是由独立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采
用一定的评级办法对保险公司信用等级进
行评定,并用一定的符号予以表示。
比较著名的世界评级机构有:
六、保险监管的客体
保险监管的
客体
保险人 保险中介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业监管方式
(三)实体管理方式 (一)公告管理方式 (公示方式) (二)规范管理方式
七、保险业监管的方式
(一)公告管理方式
公告管理方式,是指国家对保险业实体仅
规定按照政府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资产负
债,营业结果等公告。
优点,是使保险业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得
以自由发展;
局限性,是一般公众对保险业的优劣的评
判标准不易准确掌握,对不正当的经营无
能为力。
(二)规范管理方式
规范管理方式是由政府规定保险业经营的
准则,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政府对保险
经营的重大事项,如最低资本额、资产负
债比例、投资运用等均有明确规定。
这种管理方式比前一种方式有进步,但政
府对保险业的管理只是形式上的审查。所
以,实务中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三)实体管理方式
实体管理方式指国家制定完善的保险管理
规则,保险管理机关有较高的权威,对保
险企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业务及破产清
算等均进行监管。
目前许多国家采用此种方式。如日本、美
国、德国等。
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业的监管采用此
种方式。
第二节 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监管
一、保险机构设立的监管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1. 保险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保险公司;募集
设立保险公司。
2. 保险公司设立的要件
(1)要有符合规定的发起人。
(2)要有公司章程草案。
(3)资本金和资本公积金。
(4)公司名称和注册地。
(5)业务范围与产品设计。
(6)市场调查与再保险安排。
(7)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首先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和资料,包
括:申请书(公司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
册资本、主要负责人简历和必要事项);可行性研
究报告(资本投入、业务范围、业务风险、资本积
累、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
中国保监会审查合格后,申请人进行筹建。筹
建工作完成,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开业。中国保监会
在收到开业申请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在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
可证后,才可以凭借该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设立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
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
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
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
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
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
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
资本。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
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
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
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监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是对区域性市场的
进入。我国按本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
司分支机构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标
准。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
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
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
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
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
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
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
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
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
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二、保险机构的资本金监管
保险公司申请开业必须具备最低数量的资本金,
其数额通常都高于一般企业。
其一,由于保险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意外性和不
平衡性,有可能在保险公司开业初期就会发生保
险事故,需要赔偿或给付,所以保险公司就随时
要履行赔付的义务。资本金既用于开业的费用,
也要用于开业初期的赔付。
其二,开业之后,业务量还不是很大,有可能遇
到意外的事故,以致风险过于集中,使保险公司
难以应付,此时也需要有相当的资本金。
其三,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必须有最低限度的实缴
货币资本。
(一)资本金与资本公积金
1.对资本金监管
以投资主体为标准,资本金可以划分为国家资
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四
种。
以职能为标准,资本金可分为保险公司最低资
本金和匹配风险资本金。
我国《保险法》第102条,“经营财产保险业
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
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2. 对资本公积金监管
资本公积金是指所有者共有的,非经营原因产生的,
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资本公积是一种准资本或资本
的储备形式,经过一定的程序可以转为资本。
(《保险法》第99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包括:(1)股本溢价,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
过其资本金的差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溢价主要表现为
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通常是上市公司最常见、最主要
的公积金来源)
(2)公司法定财产重估增值,重估价值大于账
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3)接受捐赠的财产;
(4)资本汇兑收益。
(二)对资本金监管措施
对资本金的监管主要是对其真实性、合法性
的检查。
对资本金的检查分两步:对内控制度评审;
实质性检查。对内控制度进行评审主要调查了解
实收资本内控制度。对资本金的实质性检查,主
要运用审阅法、复核法、盘点法等方法进行。
第三节 保险机构市场经营监管
一、保险业务监管
(一)对保险条款的监管
1. 保险标的
2.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3.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4. 保险费及缴费方式
5.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
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
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 。
(二)保险费率监管
是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费率的合理性、公平
性和适当性进行的监管。
1.保险费率监管具有以下四个独特性:
(1)保险费率的厘定先于保险产品实际成本的确定。
(2)对于保险公司经营的费率监管环境,各国法律规
定各种各样。
(3)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各种信息共享和共同开发产
品机制。
(4)监管费率的方式与公用事业监管强调的资产回报
差别很大。
2. 对保险费率监管的程度和方法
通常,费率与公众和经济关系越密切,
监管程度越严。
近年来,保险监管者将费率监管重点放
在三方面:一是费率分类体系是否恰当;
二是有关利润方面的条款对消费者是否公
平;三是巨灾处理是否恰当。
巨灾保险
巨灾保险机制的“反大数法则”、“突然性巨大损失”以
及“过度的逆向选择”。
保险原则的基础性公理是大数法则(概率论),而巨灾保险
是一种不确定性的,无法用数量计算的方式来统计其发生
的概率以及保险费率。另外,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又非常巨
大,甚至可以拖垮整个保险业
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的“5•12”汶川大地震,仅获
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亿元。
2007年,保险行业保费收入近7000亿元人民币,其中财
险约占1/3。 “一次中等规模的巨灾损失就可能耗尽当年
整个非寿险行业的全部保费收入”。
与此同时,巨灾保险产品价格也因此远远高
于普通保险产品,超过大众支付能力或支付
意愿,加上其发生概率也低,民众多选择“
风险自担”。
对付“突然性巨大损失”,通行的做法是发
挥再保险的作用(层层再保险),以图尽可能
的分散化损失,此模式的核心在于国家财政
必然参与其中
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建立政府支持下的
巨灾保险制度,以再保险方式通过国际保险
公司寻求风险的分摊。
(三)对保险合同监管
1.对合同形式的监管
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暂保单、保险
单、批单和保险凭证。
2. 对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监管
当事人的监管:保险人和投保人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
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
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关系人的监管:被保险人、受益人
3. 对保险合同的全过程监管
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为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收
益性和流动性,需要对保险资金运用
进行监管,规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
等。
有价证券、贷款、不动产和存款构成了现代发达
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四种基本形式。一般来说,
在资金运用结构上,保险资金运用以有价证券投
资为主。西方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的显著特点
是资产证券化程度很高,尤其是英国和美国,其
证券投资比例在80%以上,如英国,1998、
1999年分别为85%、86%,美国1998年为
%。保险资金除了上述运用形式外,还可用来投
资各类基金、同业拆借、黄金外汇等。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
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
2009年10月实施的新 《保险法》将投资不动产
列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形式中。而在此之前,保
险公司主要通过自建或收购商业地产的模式,间
接进行不动产的投资,今后保险资金在该领域的
运用将更灵活。
保险资金介入不动产投资领域,已经被保监会明
确要求 “用于购买办公用房、投资廉租房、养老
实体和商业物业等”。吴定富明确表示,保险资
金将不允许投资居民住宅、不允许参与房地产开
发、不允许直接投资商业房地产等项目。
保险公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
1998年10月12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总
公司加入同业拆借市场,从事拆借业务。
依据2007年8月6日起施行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
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
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
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
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
2009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万亿元。
2009年,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比上年提高
个百分点。资金运用收益的提升,一方面得益于
权益类投资回暖,另一方面受惠于投资渠道放开。
根据新 《保险法》的规定,在2010年,保险资金运
用更将突破原先股市、债市、基础设施等领域,迈
向不动产投资,多元化的投资格局将给资金运用带
来更多机遇。
以2009年12月的保险资金投资比例为例,分别是银
行存款占比%,债券投资占比%,基金
投资占比%,股票(含股权)投资占比%。
各国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内容
各国政府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内容包括
两方面:一是规定资金运用的方式;二是
规定资金运用的限额。监管手段是通过立
法实现对保险资金的运用,用政府规定或
政策调整保险资金运用方向。
三、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监管
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偿付能力计算方法,
包括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谨慎评估标准、风险资
本评估标准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等;二是真实
水平的检查方法,包括财务报告和精算报告制度、
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以及非现场监管制度等;三是
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包括监管部门根据公司偿付
能力实际水平采取整顿、接管、清算等监管措施。
(二)对保险公司的检查监管
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纠正不符合法律法
规的业务活动,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业
的健康发展。检查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现场
检查,主要是根据保险公司广报的各种报告、报表
和文件,检查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风险性如何等;另一种是现场检查,主要是保险监
督管理部门的人员根据需要对保险公司进行实地现
场检查,以判断保险公司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检
查保险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
定。
NAIC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职能是协助州保险监管者完成他们的责任和工作,同时达
到以下基本保险监管的目标: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
竞争;推动对保险消费者的公平公正的对待;加强保险机
构的可靠性和偿付能力,并促进其财务的稳健性;提高各
州的保险监管能力。
NAIC是由美国的50个州和哥伦比亚行政区以及4个
美属准州的保险监督官组成。NAIC为统一的政策的应
用提供了平台。
州监管者的主要责任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NAIC
则是帮助州监管者完成其责任,其中涉及各种对财务和市
场行为规范的管理。
在1871年,NAIC以全美保险会议的名义举行了第
一次会议。该协会成立之后,第一项重大举措就是统一了
各保险公司上报的财务报表。从此以后,对监管立法的不
断探索,数据收集以及传递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不懈地
努力使NAIC成长为一个全方位的监管支持机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
能力。当公司变卖其资产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时,
就说公司偿付能力不足。
据sigma发布的一项统计报告表明,1978—1994
年全世界共有648家非人身险的保险和再保险公
司丧失偿付能力,且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从分
析来看,损失准备金不足和公司增长速度过快是
导致财产险及意外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最主要
因素,大约占50%左右;定价过低和业务增长速
度过快是人身险和健康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首
要原因。
各国均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
这是由保险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其在各国放宽保险监管的大
环境下,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就成为监管部门最后的
“堡垒”。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不同,其产品生产过程具有
倒转性,价格发生于前,成本产生于后。保险公司在经营过
程中如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时,绝大部分保险合同却尚未
到期,这将使被保险人失去经济保障。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如果考虑的风险因素对
保险事故的影响程度不准确,一旦发生异常风险,也会造成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交易成本
只能建立在根据过去经验对未来损失和费用的估计上。如果
保险公司对风险程度估计过低,保险费率就可能低于实际成
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偿付能力评估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四章 偿付能力管理
第五章 偿付能力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管理规定》用“最低资本”一词替代了1号
令中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一词,用“实
际资本”一词替代了1号令中的“实际偿付能
力额度”一词,并首次引入了资本充足率概
念。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
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
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
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偿付能力评估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
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
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
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
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
数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
可负债的差额。
《管理规定》不再设置监管指标。1号令中规定了11个产险
公司监管指标和12个寿险公司监管指标,其目的是为了对
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进行预警。但随着保监会偿
付能力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监管指标的预警作用逐渐弱
化,因此,《管理规定》不再设置监管指标。
《管理规定》不再规范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具体计算规
则,只是对最低资本、实际资本的定义和确定依据做了原
则规定,具体评估方法由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进行规范。
《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建立了分类
监管机制,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
类,即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
并对三类公司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
险公司;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
%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II类公司,指偿
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对于不足类公司,规定了九类监管措施;对于充
足I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
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第四节 保险机构跨国业务监管
一、跨国保险业务经营的监管原则
(一)全面监管原则
(二)有效监管原则
(三)协商监管原则
(四)谨慎监管原则
二、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
(一)母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
(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
(三)监管信息交流的保密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简称IAIS)
IAIS于1994年在瑞士成立,目前有来自
146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的近190
名成员和来自保险行业、国际货币基金组
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120多名观察员。
IAIS是国际保险领域最有影响力的组织,
是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制定者。
第五节 保险机构市场退出监管
一、保险公司兼并监管
(一)公司组织形式上的限制
有的国家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之间
及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可以兼并,相互保险公司与
其他形式的保险公司一般不能兼并。相互保险公
司如若兼并,必须先改组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东利益上的限制
有的国家规定,对于可能严重侵害股东和社
员利益的兼并不予批准。美国法律规定,保险公
司接受兼并时必须进行保单持有人投票,同意被
兼并的票数过半,公司方可兼并。这样做的目的,
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止通过兼并逃避债务。
此外,各国保险监管部门还比较注意对敌意收购
的监管。
(三)反垄断法的限制
公司兼并后如可能形成垄断,保险监管部门
不予批准。
二、保险公司解散及其清算的监管
(一)保险公司解散的条件:
1. 具备解散的事由; 2.经监管部门的批推
(二)对保险公司解散后的清算
三、保险公司撤销及清算监管
(一)保险公司撤销的原因
(二)对保险公司撤销后的清算
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
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
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
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四、保险公司破产及清算监管
(一)保险公司破产程序:当事人申请,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 ,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 。
(二)保险公司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三)保险公司破产清算,财产按如下顺序处理:
破产费用;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赔偿或给
付保险金;所欠税款;普通公司债务。
AIG案例
美国国际集团
美国国际集团(AIG),美国国际保险及
金融机构,美国最大的工商保险公司。
AIG在全球一百三十个国家及地区经营产
物险、意外险、水险、人寿保险、金融服
务保险,以及系列金融服务。
AIG是美国乃至全球保险行业的泰山北斗。2005
年和2006年,AIG净利润位居全球保险公司之首,
在2006年财富500强排名中,AIG位居第九,也
是保险行业第一名。
在次贷危机的打击下,AIG(美国国际集团)宣
布,2008年亏损990亿美元, 特别是四季度巨亏
620亿美元,与2007年盈利60亿美元形成巨大反
差。
2008年9月以来,AIG前后获政府注资约1800亿
美元,才摆脱破产的危机。(股价由2007年6月
份1440多美元股价最低下跌至美元)
巨额可算的来源
巨亏的根源
AIG在多份财报中声称,公司业绩亏损主要是因为住宅抵押
贷款支持债券的市场价格下跌、信用违约上升以及资本市场
疲弱。特别是旗下的AIG FP(AIG金融产品公司)出售的“
超高等级CDS产品”给公司带来了巨额亏损。
实际上,超高等级CDS产品是2007年四季度AIG巨亏的主要
原因,但2008年一季度和二季度,AIG净亏损的原因不仅是
CDS产品,还有其他次贷相关资产的市值下跌。AIG投资的
Alt-A住房抵押贷款和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几乎全都是AAA评
级和AA评级,但仍然免不了市值缩水的打击。
据统计,AIG共计为5200亿美元的MBS(房地产抵押贷款支
持证券)做了CDS承保,为近800亿美元的CDO(担保债务
凭证)产品做了CDS承保,同时AIG 自己的投资保险部门还
购买了近900亿美元的MBS债券。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整
个华尔街的MBS市场出现崩溃,CDS市场陷入严重危机,
AIG也随之深陷其中无以自拔。衍生工具本来是用作保险做
对冲的,但是随着杠杆不断加大,已演变成赌博的工具。
AIG金融产品公司(AIGFP,AIG Financial Products
Corp.)1987年成立于伦敦,公司成立后,就开始投资于
刚刚兴起的金融衍生品市场。1998年,接受刚刚发明出
CDS的J. P. Morgan衍生品专家的建议由AIG出售以CDO
债务包为基础资产的CDS,由AIG对AIGFP的CDS提供履
约担保。AIG的信用等级很高,债务违约率很低,AIGFP
卖出CDS的利润率很高,于是大量销售。
AIGFP的营业毛收入从1999年的亿美元增长到2005
年的亿美元,同时利润率不断提高,营业利润占毛收
入的比例从2002年的44%上升到2005年的83%;于是,
AIGFP的营业利润占AIG的比例从1999年的%上升到
2005年的%。到2005年,CDS已经超过其他业务成
为AIGFP的主要业务。
美国大部分保险公司拥有的次贷资产基本上都
在3%到4%的可控范围之内,所以他们基本上
都能从次贷危机中逃出,然而AIG却是一个例
外。它对住宅抵押市场的投资额占到了公司全
部资产的11%,此外还设置了专门机构从事一
些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参与的和次贷有关
的风险较大的交易。再加上AIG本身的庞大、
复杂,当次贷危机袭来的时候,它很难抽身。
美国政府的救援
美国政府之所以放任雷曼倒闭,却对AIG施以援手,
主要是因为后者在全球金融体系中具有更加重要的地
位。美联储之所以同意对AIG提供资金,主要是因
为该集团一旦倒闭将会危及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而
且由于该公司规模过于庞大,也不能指望由私人部门
出面救援。
AIG与全球主要银行都有交易活动,据苏格兰皇
家银行测算,一旦其破产,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可能
达1800亿美元。并且,一旦AIG破产,全球股
市将出现更大规模的暴跌。
美国《华尔街日报》曾经公布了一份美国政府救助美国国
际集团(AIG)的实际受益者名单,主要欧美金融机构几
乎都赫然在列。高盛、美林、德意志银行等从中AIG获得
了超过500亿美元的资金,还有法国兴业银行、美林证券、
美国银行、美联银行、摩根士丹利、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
汇丰银行、巴克莱银行、莱斯银行等等,美国政府救助
AIG的1850亿美元中的相当一部分,转进了各家机构,甚
至欧洲银行的腰包。
事实上,美国政府救助AIG就是在救助美国金融系统,甚
至是欧洲金融系统。如果美国政府像处理雷曼兄弟一样,
任由AIG倒闭,那么由此引发的金融海啸将会更加恐怖。
教训与启示
回顾AIG的发展史,创新的确为其发展注入了一定的活力。
但是,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收益与风险并存。AIG的巨亏恰
恰来自于其所谓的业务创新。
首先,保险行业投资渠道放开应该在注重风险控制的前提
下继续推进。
其次,培育真正对投资者负责的、并且能够预警系统性风
险的信用评级机构。
再次,金融监管机制应该“前台全面而灵活,后台重点而
严厉”。
思 考 题
1.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监管中的资本金监管对
正常经营活动有何意义
2.试述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的结
构及其构建基础
3.简要叙述保险机构跨国业务监管监管信息
交流的内容
4.简述保险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形式和程序
1、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终保障,充足
的保证金能够保证保险公司在出现经营困境的情
况下,保障客户的利益。资本金监管是对保险公
司实行风险性监管,以使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
付能力。以职能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种:设立保险
公司最低资本金;匹配风险资本金。
2、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偿付
能力计算方法,包括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谨慎
评估标准、风险资本评估标准和法定最低偿付能
力标准等;二是真实水平的检查方法,包括财务
报告和精算报告制度、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以及
非现场监管制度等;三是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
包括监管部门根据公司偿付能力实际水平采取整
顿、接管、清算等监管措施。其中,技术性较强
的内容主要是保险监管信息指标的制定和对保险
公司的检查。
3、(1)母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母国监管当局希望能够
及时、充分地得到保险机构总部或母公司的信息。为此,
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报告体系,要求任何一个境外的子公
司或分支机构都应向总部或母公司报告,有满足特别信息
需求的可行办法。
(2)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母国监管当局应向
东道国监管当局通报对保险机构跨境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
的监管措施,让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判断行事。母国监管
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各种信息要求。
(3)监管信息交流的保密。信息交流要受到一些旨在
保护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条件限制。应允许信息双向流
动,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详细特点严格对等。所传递
信息的秘密性应受到法律保护。所有保险监管当局都应遵
守职业保密制度,对活动过程中包括进行现场检查时所获
得的信息保密。
4、(1)保险公司兼并。兼并监管中有对公司组织形式、股
东利益、反垄断法的限制。
(2)保险公司解散及其清算 。保险公司的解散须经保
险监管部门批准。在保险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保险公司
应提出申请,保险监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其解散的,保险公
司才能解散。保险公司经批准解散,根据规定应成立清算
组。逾期不能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保险公司撤销及清算 。被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用销
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金融监管部门依
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4)保险公司破产及清算 。破产程序一般由当事人申
请开始。保险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保险公司的接管
组等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保险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