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的含义
公益信托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的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国内法学界也称之为慈善信托。
公益事业的定义很广泛,所有有利于社会进步、提高社会公众福利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公益事业。如: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事业等。
公共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究竟什么是公益,没有一个一成不变的标准,因此,部分国家的有关法律对此做了如下规定:
日本《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和其他公益。对未列举的信托,如确属以公益信托为目的,仍承认其为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的特点
1. 公益信托是一种个人和法人通用性质的信托业务。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力并将其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信托机构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规定的公益目的。
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一般是有识之士或社会团体,他们希望通过捐助一部分财产,来改善某些领域的状况。但由于时间或精力所限,需要把事务委托给信托机构。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根据公益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具体目的来确定,但是信托契约只能规定受益人的范围,不确定具体的受益人。如奖学金的受益人只限于优秀学生,但成绩未公布之前并不知道具体是谁。
公益信托运用的非常广泛。在英美国家,它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社会公益事业方面。
公益信托的名称是经过批准后专用的,不得随意挪用。
公益信托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
公益信托通过委托信托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可以保证公益信托资金的安全,并获得稳定的收益。
大部分的公益信托在分配中不动用信托本金,而只用信托收益去资助设定的公益事业。这样以来,相当于扩大了公益信托的规模,使公益事业得到更加持久的发展。
信托机构的介入使公益信托易于接受公众的监督。
2. 与私益信托的比较:
(1)信托目的不同。私益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如养老金信托和职工受益信托,虽然在开始时不确定受益人,但其目的都是为了本企业的职工,因此不属于公益信托。
(2)设立依据不同。私益信托的设立以信托行为作为依据,只要签订信托契约即可设立私益信托;公益信托的设立除信托行为外还应取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许可。
(3)监督不同。私益信托主要接受法院监督;公益信托除了接受法律监督,更重要的是还要接受社会公众和主管机构的监督。
(4)受益人不同。私益信托要指定受益人,不管受益人是个人还是某个社会团体;而公益信托不指定受益人,一般以不特定的社会大众为受益人。
(5)信托终止不同。私益信托的目的如果已经实现或不可能实现,信托即行终止,信托财产由有关权利归属人所有。公益信托的目的因各种原因不能实现或实现后还有多余财产,公益信托并不结束,而由法院或主管机关,按照原来的信托宗旨,运用到类似目的的其他公益事业上,使信托继续存在下去。
3.与公益法人比较
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都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但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仍有较大区别:
公益法人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而公益信托的设立无须注册登记;
公益法人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职员;公益信托不需专业人员和营业场所,按信托原理,委托信托机构办理即可。
公益法人受民法制约;公益信托受信托法制约。
公益信托主体
委托人。凡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欲转让财产权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法人委托人要视其性质而定,营利法人都可以作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但对公益法人能否成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各国有不同规定。(日本法律规定,公益法人只有在其章程许可时才能成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我国法律则对此无具体规定。)另外,国家或地区的团体能否成为委托人也各有不同规定。
受托人。个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但实际上受托人多由信托机构担任,也可以是为了某一特定公益目的而成立的基金会组织。在公益信托业务中,基金会是最主要的受托方式。受托人除完成信托财产的管理、日常经营等一般私益信托共有的事务外,还有其特有的一些事务:编制事业计划、收支预算和决算,募集赞助人,提供资助金,与信托管理人、经营委员会、管理机关的联络,编制信托事务和财产状况的公告等事务。
基金会一般都拥有固定资产,并自设董事进行管理,有些财力雄厚、规模巨大的基金会如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等,还设有专门的信托部负责信托资金的运用。基金会是一个独立法人,由于它的存在不一特定自然人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即使公益基金的管理人因为疾病、工作变更而发生变动,也不会影响信托资金今后继续用于同一目的的公益事业,因此也可以保证公益事业的延续。
受益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多数社会公众,这是笼统的说法。例外的情况也有,即存在指定的受益人,但必须由充分的理由证明其为公益信托——这类情况大多数是以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公共法人作为受益人。
信托管理人。因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多数社会公众,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往往设置一个信托管理人,负责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信托管理人可由委托人指定,也可以由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选任。
经营委员会。经营委员会相当于公益法人的理事会或评议委员会,是由与公益信托目的有关的各领域的有学识有经验的人士组成的,经营委员会负责公益信托目的把关工作,即主要为受益人利益向委托人提出最有利于受益人的意见。对经营委员会的名称、职务、委员人数等,根据公益信托的具体情况在信托契约中加以规定。
公益信托种类
公共基金信托
基金是指为建设某个项目而专设、积累的资金,按其设立的方式可分为私人基金和公共基金。私人基金是由某个人出资设立的,而公共基金是由一定范围内所有公众或某一社团的所有成员捐款设立的。公共信托基金就是为了实现公共基金的宗旨而设立的信托,它可以分为两种:社会公众信托和专项基金信托。
(1)社会公众信托。社会公众信托是指对由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公众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公共基金)进行管理和运用所设立的信托。
社会公众信托的委托人是捐款者或捐款组成的基金(如最早的社会公众信托的克利夫兰基金),受益人是该特定范围内的所有社会公众。这里所说的特定范围可大可小,小到州、市、镇、县,大到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这种信托的实质是为委托人指定的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服务。
由于受益人是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人,为了保证捐款意图的实现,维护尚未存在的受益人的利益,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负责对信托财产(本金和收益)进行有利于受益人的合理分配。在美国,该委员会的大部分委员由公共官员如市长、州长、州法院最高法官等来任命,成员一般为5-11人。
社会公共信托的受托人是由信托机构担任的,有时是一家(单一受托),有时是数家(共同受托)。但现在越来越倾向于由数家信托机构共同受托,共同负责对信托财产进行各种方式的管理和运用,即保管、投资、管理以及编制会计报表。
值得一提的是,在社会公众信托中,对捐款的运用具有较高的灵活性。虽然建立信托时,委托人对捐款的使用可能会有许多具体要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改变,如果委托人当初的要求不可能达到或者变得不切实际,那么委托人应该根据该信托的宗旨,依据具体情况来对信托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和运用。
接受公众信托的信托机构对捐款来源不承担调查的责任,它只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采用公众信托的形式无论对公众还是对捐款人来说都有许多好处:
第一,不管慈善性捐款的数额多少,来源如何,都可以由公众信托机构统一管理,从而可以使这些资金合理地用于公益性事业,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二,公众信托能保证捐款的收益性、安全性,并使信托财产不断增加。
第三,相比于捐款人自行运用资金,借助公众信托在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资金方面会更加有力,这样也便于政府进行管理。
(2)专项基金信托。专项基金是由宗教团体、专业协会、互助会、市民俱乐部或其他类型的社会团体设立的一种共同基金。其宗旨是专门为了本团体自身发展或为某些被指定人的利益。为实现其宗旨,将基金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就是专项基金信托。由专门的委员会对基金的使用和分配负责把关。
2.公共机构信托
公共机构信托是为了公共机构(如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共机构信托的委托人一般来说就是公共机构,但是个人为了某一公共机构的利益,也可以捐款设立公共机构信托,从而成为该信托的委托人。
公共机构信托的信托财产是这些公共机构所得到的捐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慈善公益事业的普遍关心,这种捐款的范围和数量越来越大。几乎所有的公共机构都接受来源不同、数额不等的捐款,包括捐款人的生前捐赠或死后遗赠。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捐款在使用上没有太大限制。公共机构将这些捐款除用于正常开支外,一般都付诸于信托。信托机构作为公共机构信托的受托人,在符合公共机构的宗旨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地运用信托财产。同时,受托人必须经常与负责公共机构不同事务的各部门代表保持良好的联系,这是该信托管理上的一大特点。
公共机构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公益信托方式,在处理实际事务中具有许多优势:
第一,大多数公共机构都有其自身的事业(慈善性事业)而又缺乏管理和运用财产的精力和能力,因而乐意将与财产管理有关的事务委托给专门机构办理,以便更好、更专一地致力于公共机构事业。
第二,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良好运用和管理,又能使作为委托人的公共机构的信誉更佳,从而更多地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赞助。该信托的受益人一定是从事慈善性事业的公共机构,公共机构信托因此而得名。
第三,公共机构将资金交给信托机构,并且在信托协定中对受托人的管理和主体职责加以限定,有利于资金的有效运行。
第四,对于决策层来说,还可以自由地挑选聘用熟悉该公共机构业务的专家,而不必考虑其在管理和投资上的能力,从而扩大了对于人才的选拔范围,找到更利于公共机构发展的人选。
3.慈善剩余信托
这是一种形式比较特别的慈善性信托。慈善剩余信托的捐款者(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要求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其家庭的生活,而将其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机构。
如此以来,慈善机构和信托部门订立信托协议,协议一般规定将信托财产的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交给捐款人,将本金和剩余收益的全部交给该慈善机构。慈善性剩余信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例如免征资本利得税和赠与税等。
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慈善剩余信托有以下几种:
(1)慈善剩余年金信托。这种信托的受益人称为年金受益人。受益人是捐款者自己或其遗嘱中被指定的人。年金受益人生前可获得以年金形式的不低于信托财产5%的信托收益,死后则信托财产(本金)和剩余收益全部归某一特定的慈善性机构。
例如,有一个捐款100万美元,设立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为了其自身的生活开支,受托人每年支付给年金受益人6万美元,当这位年金受益人死后,受托人将信托剩余包括本金100万美元的剩余信托收益全部交给信托协议中指定的慈善性机构。
慈善剩余单一信托。
这种信托是慈善剩余年金信托的一种。即捐款人单独建立信托关系,一般数额较大,捐款人生前每年可以从其信托财产中得到一定比例的按当年市价计算的净值,死后则信托剩余全部归于某一确定了的慈善性机构。
例如,某人捐赠价值100万美元的房产,设立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按照信托协议规定,他每年可以享受信托财产市值的6%的收益,那么他第一年可以拿到6万美元;如果第二年房产升值到110万美元,受益人第二年就可以得到万美元。慈善性单一信托的目的使为了保证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不因通货膨胀而减少,从而保障收益人的生活。
(3)共同收入基金信托。这种信托是指慈善机构将其所获的小额捐款集中成“共同收入基金”并将它进行信托,每个小额捐款者生前得到一定比例的收益以维持生活,死后的所有信托剩余转给该慈善性机构。
共同收入基金的意义在于,通过信托管理,避免了对小额捐款单独管理的不便和高额费用。
PAGE
PAG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