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税收征收管理通告
为加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居
民及财产收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国家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
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
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财税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结
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市云溪区城镇范围及长炼、岳化两厂内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及时向主管地税部门如实提供房屋出租情况,并按税法
规定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
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所得税。
二、征收标准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 1000元
以下(含 1000元),按 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 1000
元以上,按 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
(二)对个人非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 1000元以下者(含 1000
元),综合征收率为 6%(只征 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 1000
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 12%(房产税 6%、营业税 5%、个人所
得税 1%)。
(三)如出租房屋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不能提供有效租金
收入凭据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税法规定核定纳税人的租金收
入,并依法计征地方各税及附加。
(四)对实行查帐征收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出租的房屋,
按相关政策规定征收地方各税及附加。
三、征收方式
房屋出租税收由区地税局负责征收。区纪委、财政、公安、房
产、工商、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组及居委会等单位参
与配合,实行综合治税,联合监管。
四、征收期限
对房屋出租纳税人年 1月至年 8月期间应缴纳的地方税收进行全
面清理和征收。偷税漏税现象严重的可溯及以前年度。
五、法律责任
房屋出租业主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期限,依法向当
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不按规定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地
税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
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税务机关通知
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税违法
行为的私房业主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将由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
部门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