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法律简报 2009年1月 股权收益权信托中的“股权收益权”法律性质初探 作者: 秦悦民 / 夏亮 在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单一资金信托中, 以股权收益权为投资标的设立的信托计划屡见不鲜, 该类信托计划的实质通常指向收益权所依附的股权本身, 但是出于种种原因, 不宜或无法直接将股权转让。例如, 融资方有融资的需求, 由于不能将自身持有的限制流通股股权直接进行转让, 于是信托公司以限制流通股的收益为标的通过发行信托计划, 投资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后,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运用信托资金投资于限制流通股的收益权, 从而达到为融资方融资的目的。同时,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 信托计划往往要求融资方将这部分股权反向质押给信托公司, 最后以在信托存续期内获取股权的分红或者转让该部分股权所得的收益等作为投资者的回报。在此类信托计划中, 作为投资标的所谓的“股权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值得研究和探讨。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 “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见, 股东从公司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属于股东权利的一部分。如果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股东的股权收益权应当属于自益权的范畴, 本身是一种抽象的财产性权If you would like an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publication, please contact: 利。由于股东权利总体上是基于股东的身份获得的, 因此具有一定 的身份属性, 股东的股权收益权或其他单一权能能否单独转让在理Lily Han: (86 21) 3135 8709 Publication@ 论上尚有争议。同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向公司主张和行使权利应以股东名册为依据。若认为在股权收益权信托中的股权收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 益权已经转让给信托公司, 但是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仍为 融资方, 信托公司并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和行使权利。笔者认为, 在韩东红: (86 21) 3135 8709 Publication@股权收益权信托中, 作为投资标的之“股权收益权”并非是上文所探 讨的作为股东自益权的股权收益权, 即融资方并未将所持有的股权通力律师事务所 的收益权部分转让给信托公司。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 1
股权收益权信托中的“股权收益权”法律性质初探 那么, 股权收益权信托中的投资标的“股权收益权”, 究竟是一种什么权利呢?笔者认为, 这是一种合同上的将来债权, 即通过合同安排, 受托人享有对融资方请求与融资方从公司取得的股权收益(分红、转让股权获得的增值收入等)等额资金的权利。具体而言, 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交付给融资方使用, 融资方所支付的对价是与融资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有关的所有收益, 包括融资方作为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 或者将股权处分后所得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 在上述安排中融资方仍为股权包括股权收益权的完全所有者, 向公司主张收取分红以及处分股权的权利仍由融资方行使, 只不过融资方受到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束, 必须将与收取的股权收益等额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在合同的履行中, 受托人对融资方的履行是现实和即期的, 合同成立后受托方就按照合同约定向融资方支付了转让价金, 而融资方对受托人的履行是预期的, 同时融资方对于受托人的履行内容是不确定的, 可能会根据融资方履行时的具体状况而改变, 因此信托计划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综上可以看出, 股权收益权信托的投资标的是一种将来的合同权利, 在融资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给付义务之前, 通常情况下受托人会要求融资方将所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受托人, 作为融资方依约履行的担保。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 2
股权收益权信托中的“股权收益权”法律性质初探 如需进一步信息, 请联系: 韩 炯 律师 电话: (86 21) 3135 8666 - 8778 (86 10) 6655 5050 @ 秦悦民 律师 电话: (86 21) 3135 8666 - 8668 (86 10) 6655 5020 @ 本篇文章译自出版于China Law & Practice, December 2008/January 2009(《中国法律与实务》2008年12月/2009年1月合刊)上的同名出版物。 免责声明: 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 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