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领土
本章内容主要是关于国家领土
的原则和规则。此外,还涉及南
极的法律制度。我具体讲以下几
个重点问题:
一、领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领土概念
领土是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特定
部分,它既是国主权的对象又是国家形成
和发展的基础。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领
土由领陆、领水、以及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及底土组成。
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对于某个国家讲
可能只有大陆或只由岛屿组成。但无论如
何,陆地总是国家领土的最基础部分。
领 土 中 的 领 水
领水是以陆地为存在基础的水域,狭义上仅指海洋的一部
分(内海和领海)。广义上有内陆水和海洋。本章只涉及
到内陆水,其中涉及国际问题的有几种河流,即,国内河
流、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和国际运河。这些河流的
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国内河流如果没有国家允许,外国
是没有航行和其他利用权的。界河是分割两国疆的河流。
界河分界线两边分属于设岸国的领土,但整个河流是沿岸
国的共同资源。沿岸国应按它们之间的协议去利用和管理
河流。非沿国末经沿岸国的许可没有利用界河的权利。多
国河流是流经数国的河流,流经国对流经其境内的河段具
有主权,但在利用河流时应顾及其他流经国的权利。国际
河流是按条约规定允许各国商船航行的通洋的多国河流。
国际运河是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通洋运河。但所在国
依然对它具有主权。
国家领空制度我们将在第五章中讲。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与领陆和领水地位相同。
(二)领土的法律地位
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
称为领土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方
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
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例如国家可以
把领土租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领土主
权的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
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确立的,是不可
侵犯的。
二、领土主权的取得与变更方式
领土主权的取得与变更是指在一个国家形成之后,它的
领土因某种原因而有新增加或减少。不是国家形成时的原
始领土的取得。
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有五种:①先占,
即国家对无主地的发现并实行有效统治的结果而取得领土
主权。例如,中国取得钓鱼岛、南海诸岛等领土就是先占
的结果。②时效是一国对别国领土长期平稳行使管辖权的
结果而取得该领土主权。③添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
使国家领土有了新增加。例如河流入海口形成三角洲或围
海造田等都会使国家领土面积扩展。④割让是国家通过条
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别国,从而使受转国取得领土主权。
⑤征服是以武力对别国领土的兼并。这种方式是现代国际
法所禁止的,因为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非法
使用武力的结果。
现代国际实践中有的国家领土是由全民投票或恢复领土
主权而取得或变更。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对它的领土虽然有排他的主权,但这样的主权也
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国际法限制的。国家领土主权限
制有一般性限制和特别限制。一般性限制是指所有国家
或所有关系国都要受到限制。例如,任何国家使用本国
领土都不得危害领国和其他国家。特别限制是根据国际
条约对特定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不具有普遍性。特别
限制的方式有共管、租借和国际地役。共管是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共同对某一领土行使主权。租借是指一国根
据条约将自己的部分领土租给别国使用,因而使它的领
土主权在租借期内受到限制。国际地役是指国家根据条
约规定,允许别国在其领土上行使一定的权利,如过境
权。或自己放弃行使某项权利以达到为别国服务目的。
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在的国际实践中均存在国际地役制度。
四、南极的法律制度
南极是惟一没有被瓜分的大陆,但由于英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在上个
世纪先后宣布了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但遭到了美国等国的反对,引起
了南极的分争。为了解决这样的分争,更好地探索、考察和利用南极,
12个关系国于1959年签订了《南极条约》,该条约1961年生效。它
是确南极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条约。按该条约的规定,南极即南纬60
度以南地区,它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利用南极必须为和平目的,不应将南极变成各国纷争的对象。
因此,禁止在南极进行军事活动,例如,不得进行军事演习、建立军
事基地或要塞,也不得进行武器实验或核试验等。
(二)南极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各国均可在南极地区进行考察活
动,任何国家对这种考察活动不得干扰或阻拦。但考察的国家应按
《南极条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国际合作,例如交换考察情
报,与南极协商会议合作。
南极的法律地位
(三)冻结南极的领土和其他权利的主张或要求。按南
极条约规定,在条约订立前,宣布或要求南极领土主权
或权利的,在南极条约有效期内不被否定,但不得有效。
在南极条约生效后,任何国家不应以任何理由对南极主
张主权或权利,它们的活动也不作为要求权利的根据。
(四)维护南极的公海制度。南纬60度以南地区的公
海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公海制度。
南极除上述制度外,还有一项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
议是由《南极条约》的12个原始缔约国及后来参加的成
员组成,负责实施和发展南极条约和促进南极考察的国
际合作。我们中国也是它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