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 12期
(第 9卷第 12期 )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ournal of Liaoning Administration College
N 0.】2.2007
(Vo1.9.No.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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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反垄断规制的法律经济分析及垄断控制模式选择
李翠平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摘 要] 克论是在理论分析还是在立法实践上,我国的反垄断法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 ,分析
反垄断规制中的垄断适度与否的问题,并从全球化背景下实现企业规模经济的角度 出发采论证我国反垄断控制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 反垄断规制;法律经济分析;可竞争市场理论;垄断控制模式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0O8—4O53f20O7)Ol2—0O4O—O2
本世纪 7O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
“法律经济学”,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 ,并因其视角
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 目,影
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理学界地位 日益提高。
本文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反垄断规制的适度性、合
理性以及我国反垄断控制模式的选择。
一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涵义
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
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
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
包括民法、经济法,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 目
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
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 。
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
善。m
但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经济学仅局限于分
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数政府管制经济的成文法规,被人称为
“旧的”法学与经济学。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学院高级研究
员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莱布雷斯的《关于风险分配和
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这两篇论文的发表才改变了这一局
面,被认为是开辟了“新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广阔领域。到了
七十年代,是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
其主要标志是芝大法学院理查德 ·A·波斯纳的《法律的经
济分析》一书的发表。该书后来成为法律经济学史上的经典
性著作。至此,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终于以
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
响而臻于成熟 ,并为人们所接受。
二、垄断的类型
(--)经济性 垄断
经济性垄断是市场竞争主体依靠其本身的市场支配力
或者通过联合组织或合谋等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实施的排挤
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 :其实施主体只能是市
场竞争主体而不能是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等非市场主体;其
垄断的基础是垄断主体因竞争取胜、联合组织及串通合谋而
取得的经济优势;经济性垄断的 目的是为了获得垄断利润。
经济垄断行为包括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和纵向卡特尔、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和为谋取市场垄断地位而进行的企业合并行
为。在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集中
表现在自然垄断行业如铁路、电信、邮政、电力、自来水,以及
带有国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银行 、保险等部门。
(--)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法所调整的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违法行政,为了追求狭隘的不法利益,运用强制手段,限制竞
争,侵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和
特征包括: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主体违法行
政;行政垄断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对特定不法利益的追求·为
了特定经营者的利益、狭隘的地方利益和行业利益;具有行
政强制性。需特别指出的是 。行政垄断必须是对竞争的实质
限制。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是为国家
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行政垄断的实质性限
制,应与经济垄断中的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 ,即一定
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三、对我国反垄断规制的法律经济分析
在许多国家,经济学分析已经成为反垄断立法和实施过
程中进行决策的基础。“缺少法律观念的经济学只是纸上谈
兵的‘黑板经济学”’,法律与经济的融合,在反垄断法中有充
分的表现 ,所以我们要研究反垄断法就应当从经济和法律两
个方面来分析。然而,中外绝大多数的法学家和经济学都对
垄断都持一种否定和批判的态度,即认为它作为竞争的对立
面 。必然扭曲市场机制,妨碍技术进步和创新,降低资源配置
效率,导致社会不公。从辩证的观点看,“垄断”一词有着复
杂的内涵和外延 泛泛地谈反垄断,既不合乎逻辑,也与经
济规律相违背。事实上,垄断与竞争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
是一种利弊兼有的经济现象。因此,需要我们通过对利弊大
小的比较来判断垄断适度与否,对我国的垄断规制从经济分
析的角度来论证我 国反垄断立法的合理性。现从 以下三方
[收稿日期]2007--06~04
[作者简介]李翠平(1981-_),女,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05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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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12月 第 9卷第 12期 李翠平 :对我国反垄断规制的法律经济分析及垄断控制模式选择 Dec.2007
Vo1.9.No.12
面进行其经济分析:
1.有效竞争。竞争是反垄断法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是反垄断法判断规范对象的永恒尺度。随着经济的发展 ,多
种竞争模式随之出现。但当代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有
效竞争模式是竞争的唯一现实模式。[2]1944年,美 国经济学
家克拉克提出了“有效竞争”的理论 ,即如果一种竞争在经济
上是有益的,而且根据市场的现实条件又是可以实现的。那
么,这种竞争就是有效竞争。“有效竞争”使竞争一词在反垄
断法上有了新的内涵,理智地认清了具有紧密替代关系和较
多知识技术含量产品推动的竞争可能是更为可行和有效率
的,也就是说有效竞争本身就承认了垄断存在的合理性,垄
断与有效竞争相容时就是适度垄断。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反
垄断法理论吸收了有效竞争的思想,避免用死板的标准去分
析 复杂 的市场情况 。
2.规模经济。微观经济理论认为,所渭的规模经济是:
由于微观经济活动中存在着规模报酬递增现象,从而使得企
业在扩大生产规模时获得 了单位成本降低所带来的经济利
益。一般而言。能够占据垄断优势的企业大都是凭借其规模
优势而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从而在市场竞争 中战胜对手
的。也就是说,垄断适度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就现代经济而言。垄断适度与否主要表现为其在一定程度上
是否符合规模经 济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生命 力在 于竞
争”,竞争的存在导致优胜劣汰,使社会和市场资源流向效率
较高的企业,这些企业就会赢得更高的利润,反过来又吸引
更多的资源加入这些行业,这样就必然导致生产的集中和企
业规模的扩大,产生垄断企业。当企业规模扩大时,许多因
素可以使这些垄断企业的平均成本降低。但是 当企业扩大
到一定规模时,由于企业规模庞大 ,管理成本增加,企业各部
门的协调更加困难,使得企业 的投入 的增加低于产量 的增
加,导致平均总成本增加 ,出现规模不经济。因此,判断垄断
适度与否要看其是否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
3.社会公共利 益。垄断 适度 与 否还 有一 个重 要 的判断
标准。即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和
广大消费者利益。效益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的
标志性价值,法既然是社会的产物就必然会将效益作为其永
恒追求的价值。这里说的效益就是法律 j=.的利益 问题。所
谓社会公共利益,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就是在整体上衡量每一
个投入 的产出 ,看其是 否有 利 于整 个社 会经 济 的发展 ,是否
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是一种广义的、长远的、整体
的利益 。
四、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垄 断控 制模 式选择
(一)可竞争 市场理论
1981年 l2月 29日美国新福利经济学家鲍莫尔在美国
经济学会主席的演说中,首次阐述了“可竞争市场”理论,该
理论认为,“只要政府放松进入管制,新企业进入市场的潜在
竞争威胁就会迫使产业内原有垄断企业提高效率,如果现实
世界完全符合该理论的假设条件 ,那么,完全可以依靠潜在
竞争与现实竞争的力量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
率的极大化,也就是说,政府管制应当取消。”啪但是,实际上
产业内原有企业完全有可能在新企业建立 自己的经营规模
前做出降价等反应,企业退出市场时也必然产生沉淀成本.
正是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假设条件与现实条件的不一致性,才
使政府管制成为必要。尽管可竞争市场理论存在瑕疵,但它
却对更新政府管制产生了巨大影响,也为垄断企业的反垄断
规制论证了经济上的可能性。
(二)经济全球化 背景下的 垄断控制模 式选择
在全球化这一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通讯等形式都越
来越具有全球性的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大规模的
企业并购不仅是企业迅速扩张、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国际竞
争力的有效途径,也是 当今各国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
构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经济力量的集中和市场结构的改
变,企业并购容易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力量 ,从而排除或限
制竞争。这就使得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面临着一
个全球性的课题 ,即反垄断规制如何才能找到一个平衡点,
既能使得规模效益得以发挥,又能维持市场的有效竞争。
各国法律对垄断的控制模式有二:一是结构主义的垄断
控制模式,即为了控制行业集中程度而对该行业的集中状态
进行规范的垄断控制模式;二是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模式,
即仅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而不关心行业
集中度的垄断控制方式。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
下,市场是全球化的市场,竞争是 全球性 的竞争,而所谓垄
断,也只能是对全球市场的垄断,市场的扩大使得单个企业
的垄断在实际上是几乎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推进企业规模
的扩大也是维护本国经济利益,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讲究控制企业规模的结构主义垄断
控制模式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而选择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
模式将是 大势所趋 。
法律无论作为一种治国方式,抑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
都是受制于社会整体的发展,尤其是受制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的。对此,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
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
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
现,而不是单个个人恣意横行”。Es]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
在于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就反垄断立法而言,
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为我们奠定了理论依据。通过对反垄断
法的经济分析 ,可以发现,不但要关注反垄断法对市场经济
的发展和社会利益的保障能起到多大作用。而且要具体判断
不同情况下的垄断适度界限。避免在反垄断问题上处理不
当。为此,这就要求我国在反垄断立法和实施过程中要注意
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得失成败,并与我国现实情况相结
合,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规制体系。◇
注释
[1]夏雅丽.《对有限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重庆 :《现代
法学 》,2002年 6月 22卷第 3期
[2]王文杰.反垄断法 的立法和实践 经验.清华大学,
2004
[3]文学国.滥用与管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
优势地位行为管制[M]_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王俊豪.中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经
济科学出版社 ,1999,19l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
社 ,1958,9
[责任编辑: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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