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商貿 Q&A
澳門貿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內地商貿諮詢服務以來,一直致力於向澳門本
地企業和以澳門爲平臺進入內地的國際企業提供內地投資經商的法律法規資訊,
解答業界在內地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協助跟進部分重點專案的落實。
現將積累的業界最爲關心的問題和解答加以整理公佈,供大家參考。如果您
對問答存有疑問或有新的問題需要諮詢,請聯絡貿促局內地商貿顧問,電話
728212,79896一五,傳真727123,電郵。
一、到內地投資開辦企業的一般程式。
投資者選擇專案並簽訂投資意向書後,一般可按照以下程式開辦外商投資企
業。
1、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限制類和限額以上允許類和鼓勵類專案需發展改
革委員會立項審批。(限額以下允許類和鼓勵類專案直接到商務或外經貿主管部
門辦理審批)
2、工商局辦理公司名稱預核准。
3、購買或租賃辦公場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
4、到不同行業主管部門辦理不同行業所需的前置審批(包括各類許可證、
批准證書等)。
5、到商務(或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公司章程、可行性報告審批,領取外
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6、到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7、到公安機關申請刻制公司印章。
8、到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組織機構代碼。
9、到國稅局辦理國稅登記證。
10、到地稅局辦理地稅登記證。
11、到財政局辦理財政登記證。
12、到海關辦理海關註冊備案。
一三、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證。
14、到統計局辦理統計登記證。
一五、到指定外匯銀行辦理銀行人民幣和外幣帳戶開戶。
各部門所需提交的申請文件請向當地主管部門查詢。目前,內地許多地方的
投資促進局、招商局、外商投資促進中心等部門可以爲外商提供上述多種手續的
代辦服務,部分地方政府將上述審批部門集中辦公,提供“一站式”服務,方便外
商在當地投資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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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服務貿易領域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規依據。
爲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我國已陸續制訂並公佈實施金融、保險、
證券、商業流通、旅遊、電信、建築、醫療衛生、交通運輸、廣告、會展、電影
電視製作等40多項服務貿易領域外商投資(港澳臺視同外資)的法規、規章,並
已按要求通報WTO。截至2006年8月底,外商投資內地不同服務行業需遵守的法
規、規章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部令〔2003〕第1號)
2、 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2000〕第1號)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
317號)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
3一八號)
5、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2003〕第116號)
《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建設部、商務部
令〔2003〕第123號)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4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
委員會令 [2004]第4號)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令〔2004〕第4號)
8、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2〕第8
號)
9、 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2〕
第9號)
10、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2001〕第333號)
11、 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部、對外貿易經
濟合作部令〔2000〕第4號)
12、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2001〕第9號)
關於《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交通部、商務部令
〔2003〕第12號)
一三、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
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2〕第110號)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5〕第一三9號)
14、 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第19號)
一五、 商務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物流領域吸引外資工作的通知(商務部商資
函〔2006〕第38號)
16、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8號)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6〕第30
號)
17、 外商投資國際海運企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商務部令〔2004〕第1號)
一八、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
作部令〔2000〕第11號)
19、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
令〔2003〕第21號)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
務部、文化部令〔2005〕第49號)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補充規定二(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
務部、文化部令〔2006〕第51號)
20、 旅行社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第334號修訂)
21、 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國家旅遊局、商務部令〔2003〕
第19號)
《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國家旅遊局、
商務部令〔2005〕第25號)
22、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
〔2004〕第8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並購舉辦外商
投資廣告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廣字[2006]第99號)
23、 設立外商投資資産評估機構若干暫行規定(國有資産管理委員局、對
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資辦發〔1997〕第26號)
24、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
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3〕第58號)
25、 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認證
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
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認可聯〔2002〕21號)
26、 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財會協字〔1996〕第24
號)
27、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第5號)
28、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
〔2002〕1一三號)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
〔2003〕121號)
29、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令〔2002〕114號)
《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建設部、商務
部令〔2003〕122號)
30、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
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1〕第14號)
31、 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3〕
第1號令)
《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商務部令
〔2003〕第10號)
32、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令〔2002〕第16號)
33、 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文化部、商務部令〔2003〕第28
號)
34、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署、對外貿
易經濟合作部令〔2003〕第一八號)
35、 關於嚴格控制吸收外資興建殯葬服務設施的通知(民政部、國家計劃
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民事發〔1995〕第6號)
36、 中外合資人才仲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
政管理總局令〔2003〕第2號)
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中外合資人才仲
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2005〕第5號)
37、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採購中心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
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第3號)
38、 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04〕第1號)
39、 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
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令〔2004〕第44號)
40、 電影企業經營資格准入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令
〔2004〕第43號)
41、 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43號)
42、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39號)
43、 其他服務貿易領域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外商舉辦投資性公司及並購境內企業法規規章
外商投資及港澳臺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投資企業,以
及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投資企業的合併分立、外資並購境內企業和上市公司法
人股向外商轉讓等領域有關法規如下:
1、 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規定(商務部令〔2004〕第22號)
關於外商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6〕第3號)
2、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
號)
3、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
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
匯管理局令〔2006〕第10號)
4、 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2001年11月22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
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的
決定》修訂)
5、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第2號)
6、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5〕第
28號)
7、 上市公司國有股向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轉讓申報程式有關問題
的通知(商務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5〕第28號)
8、 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産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
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6號)
四、國際貨代
1、外資能否獨資在內地經營國際貨代公司?
答: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通過
CEPA,港澳企業自2004年1月1日起已經允許獨資)。
2、外資經營國際貨代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是多少?還有沒有其他資質條件?
答: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如下:
(1)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500萬元人民
幣;
(2) 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300萬元人
民幣;
(3) 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
限額爲2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
外商投資內地國際貨代沒有其他資質條件要求。
3、外資投資內地國際貨代是否需要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資格審批?
答:不需要。《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
[2004]16號)取消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資格審批,企業申請從商務主管部門
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及其分支機
搆,應當向商務部或商務部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
4、外商投資國際貨代由哪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答: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商務部負責審批
和管理;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其他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
責審批和管理。商務部關於委託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和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
5、內地國際貨代的業務範圍是什麽?
答:經批准,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1) 訂艙(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2) 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
服務;
(3) 代理投關、報驗、報檢、保險;
(4) 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5) 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6) 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7) 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
(8) 諮詢及其它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從事信件和信件性質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
業務)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後應向郵政部門辦理郵政委託
手續。
6、外商投資國際貨代公司設立分支機搆的規定是什麽?
答: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正式開業滿1年且註冊資本全部到位後,可
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
根據CEPA優惠,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國際
貨運代理企業在繳齊全部註冊資本後,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
每設立一個分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如果企業註冊資本已超過最
低限額,則超過部分,可作爲設立分公司的增加資本。
7、港澳企業能否申請內地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如何申請?
答:《CEPA補充協定三》承諾:“允許澳門、香港航空銷售代理企業在內地
設立獨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註冊資本要求與內地企業相同。”自2007年1月
1日起,港澳企業可以內地設立獨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並依據修改後的《中
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辦法》向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申請一類航空運
輸銷售代理資格和二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獲得“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
理業務資格認可證書”後可從事航空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銷售代理經營活動。
8、NVOCC ( Non Vessel Operator Common Carrier) 牌照是由商務部或交通
部審批及簽發?從事國際貨代的公司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如何申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
例實施細則》、《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
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向交通部申請登記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
證》,並依照外商投資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交納保證金。
五、會議展覽
1、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的經營範圍是什麽?
答:根據《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04]第1號)
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可以按規定經營以下業務:
(1) 在中國境內主辦、承辦各類經濟技術展覽會和會議;
(2) 在境外舉辦會議。
《CEPA補充協定三》承諾:“允許澳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
合資或合作企業,經營到澳門、香港的展覽業務。”除此之外,目前尚不允許外
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在中國境內招展參加境外舉行的國際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在
境外舉辦國際經濟貿易展覽會。
2、外商投資內地會議展覽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是多少?
答:《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04]第1號)並
未規定具體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
3、澳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會議展覽公司經營到澳門、香港的
會議展覽業務是否需要審批或者申請專門的出國(境)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組辦
單位資格?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商務部已經取消了出國(境)舉辦經濟貿易展覽
會組辦單位資格和赴港澳地區招商、辦展及參展的審批,港澳會展公司可以根據
業務需要自行組織到澳門、香港的會議展覽業務。
4、境外展品運入國內參展或者境內展品運出境外參展如何辦理海關手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1997]
第59號)規定,進口展覽品(包括在展覽會中展示或示範用的貨物、物品;爲示
範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築材料及裝飾材料;
供展覽品做示範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影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等)
屬海關同意的暫時進口貨物,進口時免領進口許可證、免交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
進口展覽品應當憑參展相關證明文件向海關報關並接受海關監管,應自進境之日
起6個月內(最長不超過12個月)複運出境。
中國政府已經加入世界海關組織《關於貨物暫准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
約》,《海關暫准進口單證冊項下進出口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2001]第93
號)規定,ATA公約規定的貿易、工業、農業或手工業展覽會、交易會或類似的
陳列或展出;主要爲慈善目的舉辦的展覽會或會議;主要爲促進學術、藝術、手
工藝、體育、科技、教育、文化、旅遊活動或民間友誼而舉辦的展覽會或會議;
由國際組織或國際組織集團所召開的代表會議;官方或紀念性的代表會議等會議
展覽活動中所需的貨物,及爲展示境外機器或儀器在演示過程中所需用的貨物等;
境外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用的建築材料及裝飾品,包括電器裝置;爲宣傳示範境
外展覽品所需的廣告品及展示物品,如錄影帶、影片、幻燈片及裝置物品等;供
國際會議使用的設備,如翻譯用具、答錄機及具有教育、科學或文化性質的電影
片等;其他經海關批准用於展示的貨物均爲暫准進出口貨物。會議展覽活動組織
者可以向中國國際商會申請ATA單證冊,海關憑中國國際商會簽發ATA單證冊
驗放。
因此,港澳資會展公司可以憑中國國際商會簽發ATA單證冊或者直接向海關
書面申請辦理內地展品運到香港、澳門參展的手續。
5、港澳資在內地設立的會議展覽公司可否只是專業承辦會議展覽而不組織
會議展覽?
答:可以,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GBT4754-2002),會議
及展覽服務編號7491,指爲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
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的展覽和會議。包括展覽館和會議中心的管理服務。包括:
各類博覽會及專業承辦機構;各類交易會及專業承辦機構;各類商業性、專業性、
技術性展覽及專業承辦機構;各種商務會議中心及專業會議承辦機構;其他以商
業性展覽爲主的展覽場館的活動。因此港澳資在內地設立的會議展覽公司可以只
是專業承辦會議展覽。
6、港澳會展公司組織內地企業赴澳門、香港參展參會時,可否爲憑港澳會
展組織企業邀請函爲非廣東籍參展參會人員在廣東辦理“自由行”手續赴港澳?
答:不可以,雖然內地開放了“自由行”,但是自由行有戶籍地域限制,內地
人員赴港澳參展參會證件仍然要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六、分銷(商業領域)
1、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從事哪些經營活動?
答:根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8號)規定,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從事以下經營活動:
(1)傭金代理:貨物的銷售代理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
取費用在合同基礎上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2) 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
及相關附屬服務;
(3) 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路、自動售貨機,
對於供個人或團體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4) 特許經營:爲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
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2、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能否獲得進出口經營權?
答: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獲得進出口經營權。經批准,從事零售業務的外
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經營:商品零售;自營商品進口;採購國內産品出口;其他
相關配套業務。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經營:商品批發;傭金代
理(拍賣除外);商品進出口;其他相關配套業務。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准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商品
種類應在合同、章程有關經營範圍的內容中注明。
3、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註冊資本等資質條件是什麽?
答: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最低註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2) 符合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3)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
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4、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能否經營鹽、煙草等特殊管理商品?
答: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煙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
商業企業不得經營煙草。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
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5、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從事特許經營還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答: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25號),商業特許
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
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
《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2) 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3) 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4) 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
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5) 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
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6) 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2) 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
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
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
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6、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否從事傳銷?
答: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44號),內地禁止傳銷,即禁
止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
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爲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
爲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爲。
7、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否從事直銷?
答: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43號),內地允許直銷,
即允許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
銷産品。
8、申請直銷企業的註冊資本等其他條件是什麽?
答:申請成爲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
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2) 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
(3) 依照《直銷管理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
1億元,最低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保證金;
(4) 依照規定建立了資訊報備和披露制度。
9、直銷企業允許直銷的産品範圍有哪些?
答:根據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告2005年第72號,目前直銷産品
範圍包括:化妝品(包括個人護理品、美容美髮産品);保健食品(獲得有關部
門頒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保潔用品(個人衛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潔用
品);保健器材;小型廚具。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根據直銷業發展
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適時調整直銷産品的範圍。
10、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內地有沒有地域限制?
答:投資地域限制已經取消,目前沒有地域限制。
11、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特許商必須在內地經營兩家直營店至
少一年以上才可以從事特許經營,詢問澳門或者香港是否可以視爲內地城市,作
爲設立直營店的選址地點?
答:不可以,香港、澳門、臺灣雖然都屬於中國領土,但是在世界貿易組織
框架下與大陸屬於四個不同的關稅區,要想在大陸經營特許經營,必須先在大陸
設立經營直營店,在港澳的直營店不算在內。
七、旅行社
1、外商投資內地旅行社的設立條件?
答:《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國家旅遊局、商務部令
[2003]第19號令)規定:
設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的企業;
(2) 年旅遊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
(3) 是本國(地區)旅遊行業協會的會員;
(4) 具有良好的國際信譽和先進的旅行社管理經驗;
(5) 遵守中國法律及中國旅遊業的有關法規。
設立外商獨資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除應符合上述第(1)、(3)、(4)、
(5)款規定的條件外,第(2)款規定的年旅遊經營總額應在5億美元以上。
根據CEPA優惠,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
者的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25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的香港服務提供
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年旅遊經營總額不低於1200萬美元。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的條件:
(1) 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2) 最近3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
(3) 符合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設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獨資旅行社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
(2) 符合旅遊市場需要;
(3) 投資者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
(4) 註冊資本不少於250萬元人民幣。
每個境外投資方申請設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獨資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2、外商投資旅行社可否經營出境遊?
答:《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國家旅遊局、商務部令
[2003]第19號令)規定:
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遊業務和國內旅遊業務。外商控股或獨資旅
行社不得經營或變相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遊的業務。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搆。
但是根據CEPA補充協定三的最新優惠,允許在廣東省的澳門、香港獨資或
合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廣東省居民(具有廣東省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澳門、
香港的團隊旅遊業務。
3、外商投資旅行社有沒有經營地域限制?
答:沒有經營地域限制。中國入世承諾只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方可在經
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旅遊度假區及北京、上海、廣州、深圳、西安5個城市設立控
股或獨資旅行社。但是國家旅遊局和商務部令[2005]第20號已經取消了上述限制。
4、《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中旅行社年營業額的概念?
答:年營業額指申請在內地設立旅行社的外資旅行社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的
營業額,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鑒證。
八、廣告
1、外商投資內地廣告公司的設立條件?
答:《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
〔2004〕第8號)規定:
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應具備以下
條件:
(1) 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
(2) 合營各方須成立並運營二年以上;
(3) 有廣告經營業績。
設立外資廣告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
件:
(1) 投資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爲主的企業;
(2) 投資方應成立並運營三年以上。
申請設立分支機搆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註冊資本全部繳清;
(2) 年廣告營業額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2、外商投資內地廣告公司的申請程式?
答:內地廣告業屬於限制外商投資行業,因此,設立外資廣告企業,按下列
程式辦理:
(1) 由外國投資者,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呈報相關申請文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
決定。
(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專案審定意見書》後,
由外國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呈報相關申請文件,由省級
商務主管部門在二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商務部審批。
商務部自收到全部呈報文件二十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批
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 外國投資者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專案
審定意見書》和商務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
他文件,按企業登記註冊的有關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辦理企業登
記註冊手續。
3、由於CEPA規定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經營(含非主營)
廣告業務的企業法人才能享受CEPA關於廣告業的優惠,所以外資可否收購一家
港澳廣告企業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進入內地?
答:這樣的收購分兩種情況:
第一是收購方本身就是香港、澳門非經營服務業的服務提供者,則其收購港
澳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法人後,可以豁免CEPA附件5澳門服務提供
者定義中雙方之外的企業購並雙方服務提供者後一年方可享受CEPA優惠的限制。
第二是內地和港澳之外的外資服務提供者收購港澳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
務的企業法人後,必須在收購完成後一年方可享受CEPA優惠。
4、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並購舉辦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需要履行哪些程式?
答: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廣告企業投資廣告業,中外投資者應符合《外商投
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2004〕第8號)第
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條件,且按照《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第六條或第七
條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九、CEPA服務提供者和原産地規則
1、CEPA“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是什麽?
答:CEPA及其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其中:“人”指
自然人或法人;
(1)“自然人”:對內地而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澳門而言,指中
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法人”指根據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適當組建或設立的任何
法律實體,無論是否以盈利爲目的,無論屬私有還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
基金、合夥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只要根據澳門特別行政
區有關法規登記,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以上(個別行業爲5年)即可成
爲澳門“服務提供者”。實質性商業經營判斷標準包括:在澳門擁有或租用業務場
所提供與擬在內地投資的業務一致的服務、在澳門雇用的員工中在澳門居留不受
限制的居民和按澳門有關法規獲准在澳門定居的人士應占其員工總數的50%以
上、依法納稅。
2、請問澳門“離岸公司”能否享受CEPA優惠?
答:不能,因爲澳門法律對“離岸公司”的定義使離岸公司不能符合CEPA“服
務提供者”的定義。
3、外國公司在港澳生産的貨物可否享受零關稅待遇?
答:CEPA的原産地規則實行“屬地”原則和“實質性加工”原則。無論哪國生
産商,只要在港澳土地上生産産品並附合CEPA中的規定的原産地規則,即可享
受零關稅出口內地。
4、請簡述澳門CEPA中確定産地來源的原則。
澳門CEPA中確定産地來源的原則:
(1)完全在澳門獲得的貨物,其原産地爲澳門;
(2)非完全在澳門獲得的貨物,只有在澳門進來來實質性的加工,其原産地
才可認定爲澳門。所謂“實質性加工”,包括:
(A)製造或加工工序—在澳門進來加工後所得貨物基本特徵的主要製造或
加工工序。
(B)稅號改變—入口原材來在澳門加工後,所得産品的《商品名稱及編碼
協調制來》中的四位元稅目歸類發生來變化,且來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進來改變
四位元稅目歸類的生産或加工。
(C)從價百份比—在澳門取得的原來、組合來件、勞工價值及産品開發支
出價值的合計,與出口製成品FOB價格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30%。
(D) “其他標準” —指除上述“製造或加工工序”、“稅號改變”和“從價百分
比”之外的雙方一致同意所採用的原産地確定方法。
(E)混合標準—指同時使用上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標準確定原産地。
如果産品能符合相關並且最後的製造或加工工序應在澳門完成進來生産,可
向澳門經濟局的産地來源證簽發處申請澳門産地來源證明書。
十、商標權
1、某廠商在未獲得知識産權擁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冒用對方商標生産出口産
品,被內地海關扣留,應該如何應對?
答:根據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
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
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知識産權保護的實施辦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
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作爲商標權侵權人該廠商必須承擔停止
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還必須接受沒收、銷毀侵權
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沒收非法所得、罰款
等經濟制裁,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上述廠商在産品被海關扣押後,已經主動和商標權擁有人達成諒解賠償
協定,商標權擁有人已經授權其合法生産該商品,已被海關扣押商品能否取回?
答:在商標侵權行爲構成後,侵權人主動和被侵權人達成諒解賠償協定,可
以減輕處罰。但是未獲得知識産權擁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冒用對方商標生産已經被
扣押的商品,海關依法仍然應沒收和銷毀。
十一、建築和房地産
1、外資在內地經營房地産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答:外資在內地經營房地産需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房地
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地産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物業管理條
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十二、外貿經營權
1、什麽樣的企業可以獲得外貿經營權?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主席令[2004]第一五號),依法
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均可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依據《對外貿易經營者
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第14號)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商務部委
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
除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據《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貿權備案登記有關問
題的通知》(商資函[2004]第46號)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2、已經設立的原來不具有外貿經營權的生産型外資企業可否在已批准的經
營範圍基礎上要求增加進出口經營權?
答:可以,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已批准的經營範圍基礎上要求增加
其他進出口貿易業務的,需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
第14號)和《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貿權備案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
函[2004]第46號)的規定辦理外貿經營權備案登記和企業營業執照的增項變更。
十三、貨物貿易
1、罌粟子作爲易制毒品,也是重要的調味品,內地是否允許設廠從事兩頭
在外的罌粟子貿易?
答:經查,罌粟子(稅號HS12079100)並未列入中國《禁止進口貨物目
錄》、《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和《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內地應該允許從事兩
頭在外的加工貿易。但是中國加入了《199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
神藥物公約》,因此對任何易制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都有較嚴格管制。例如藥用
罌粟殼經營企業需要得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批准,購進計劃需要審核。
如希望在內地從事調味用罌粟子加工,需將加工工序、樣品、原産地證書等資料
提交海關諮詢具體的監管措施。
2、外資企業能否經營糧食、棉花等商品的進出口?
答:符合資格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可以申請經營小麥(包括其粉、粒)、玉
米(包括其粉、粒)、大米(包括其粉、粒)、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
棉花非國營貿易配額進出口。
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成品油、
化肥、棉花爲國營貿易進口産品,茶、大米、玉米、大豆、鎢礦沙、仲鎢酸銨、
鎢製品、煤炭、原油、成品油、絲、未漂白絲、棉花、棉紗線、棉機織物、銻礦
砂、氧化銻、銻製品、白銀爲國營貿易出口産品,只能由指定的國營貿易企業按
照配額進出口。
但是隨著內地加快開放,根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
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4號),小麥(包括其粉、粒)、玉米(包括
其粉、粒)、大米(包括其粉、粒)、豆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棉花、羊
毛以及毛條實施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小麥、玉米、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櫚油、
食糖、棉花進口關稅配額分爲國營貿易配額和非國營貿易配額。國營貿易配額須
通過國營貿易企業進口;非國營貿易配額通過有貿易權的企業進口,有貿易權的
最終用戶也可以自行進口。羊毛、毛條實施進口指定公司經營。油、菜子油、棕
櫚油、食糖、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由商務部分配。小麥、玉米、大米、棉花
進口關稅配額由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分配。
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可以根據每年更新的具體産品的《進口關稅配額數量、
申請條件和分配原則》,向商務部和發展改革委員會申請小麥、玉米、大米、豆
油、菜子油、棕櫚油、食糖、棉花的非國營貿易進口配額,經營上述産品進口。
3、外資企業能否從事煙草進出口?
答:不能。提供內地入世承諾,內地煙草進口屬於國營貿易,由中國煙草進
出口總公司專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主席令[1991]第46
號),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産、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但是中外合
資煙草生産企業經商務部批准可以有自營捲煙出口經營權。
4、香港、澳門生産的煙草和捲煙能否享受CEPA零關稅優惠?
答:目前,煙草和捲煙還不能享受CEPA零關稅優惠。
5、內地目前禁止進出口的貨品有哪些?
答:截至2006年8月底,內地已公佈了六批《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禁止進
口虎骨、犀牛角、鴉片、舊衣物、廢輪胎、部分舊機電産品、部分舊醫療器械、
固體危險廢物、部分農藥和危險化學品等多種貨物。同時,內地也公佈了四批
《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爲給企業充分的時間調整經營方向,第四批《禁止出口
貨物目錄》推遲執行),禁止出口虎骨、犀牛角、牛黃、麝香、髮菜、原木、以
木材爲原料的木炭、部分農藥和危險化學品等多種貨物。
6、爲降低成本,可否在珠海設立洗衣廠,將在澳門各酒店收集的衣物出口
到珠海洗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舊衣物自1985年
起屬於禁止進口商品,已經列入2002年公佈的第四批禁止進口貨物目錄項下(舊
衣物HS63090000),故澳門舊衣物不允許出口內地洗滌。
7、內地各地方葡萄酒進口徵收的稅種和稅率是否相同?已經進口到內地的
葡萄酒可否在內地自由流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內地對進口葡萄酒按照不同的稅則號
列統一徵收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根據《商務部關於實施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
的通知》、《進口酒類國內市場管理辦法》,進口葡萄酒填寫酒類流通隨附單後
可在具有酒類經營資格的企業間自由流通。
十四、加工貿易
1、加工貿易企業能否在國內採購原料?國內採購原料可否與進口原料混料
加工出口?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加工貿易保
稅進口物料內銷審批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
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在國內採購原料用於加工産品出口,但是加工貿易企業將國內
採購原料和國外進口原料混料加工出口需要報海關備案監管,未備案的混料加工
行爲將受到海關處罰。
十五、社會福利
1、外資能否在內地經營養老院?
答:2004年修訂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
令[2004]第24號)的《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第十項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業
包含老年人、殘疾人服務。《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2005]第40號)第一類鼓勵類第二十五項其他服務業包含第11款社會化養老服務
和第12款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因此外資可以在內地經營養老院。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1999] 第19號)規定,允許香港、
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
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向民政部門申請
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十六、工商年檢
1、內地的工商年檢是形式性的還是實質性的?通過年檢能否證明企業實質
性經營?
答:內地實行的工商年檢登記是形式檢查,並不能證明順利通過年檢的企業
存在著實質性商業經營。要證明企業存在實質性商業經營還需要稅務局核發的完
稅證明等文件配合。
十七、收購和兼併
1、外資收購兼併內地企業需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答:外資收購兼併內地企業需遵守《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商務部、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6〕第10號)。
十八、醫療衛生
1、澳門醫生可否到內地執業和開設個人診所?
答:CEPA規定: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
短期執業前不需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爲3年。短
期執業期滿需要延期的,可重新辦理短期執業。允許符合條件的澳門醫師參加國
家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允許具有澳門合
法行醫權,並在澳門執業滿5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
(執業醫師)後在內地開設診所。
十九、檢驗檢疫
1、請介紹內地食品衛生檢驗檢疫制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
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年人民共和國進
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出
口食品生産企業衛生註冊登記管理規定》、《進口食品國外生産企業註冊管理規
定》、《進出境水産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
法》、《進出境肉類産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2006年自動進口許可證目錄》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地對部分食品進出口實行
自動登記許可,並對進出口食品生産企業實施衛生註冊登記管理,針對不同産品
實行不同的檢驗檢疫管理制度,在進出口貿易中需針對不同産品辦理不同的檢驗
檢疫手續。
二十、海關
1、澳門建築企業在內地承攬建築工程需要使用的建築機械可否暫時進口到
內地?
答:可以向海關申請暫時進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
監管辦法》(署貨字[1986]第824號),允許暫時進口貨物包括:來華拍攝或與
我國內單位合作拍攝電影片、錄影片、圖片、幻燈片而運進的攝影器材、膠捲、
膠片、錄影帶、車輛、服裝、道具等;來華進行體育競賽、文藝演出而運進的器
材、道具、服裝、車輛、動物等;來華進行工程施工、學術技術交流、講學運進
的各種設備、儀器、工具、教學用具、車輛等。經海關批准的暫准進口貨物准予
暫時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免納進口關稅、産品稅(或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和
其他由海關代征的稅費,應於貨物進口之日起六個月(最長一年)內全部複運出
境。
二十一、稅務
1、在內地進行貿易投資涉及的稅種有哪些?
答: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包括港、澳、臺胞)在中國適用
的主要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流轉環節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
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城市房地産稅等。進出口貨物按
海關關稅條例及相關規定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1)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産、經營的外國
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爲30%,地方所得稅稅率爲3%。
(2)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股
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
增值稅: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
和個人,是增值稅納稅人。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爲17%(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
水、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等稅率爲一三%,出口貨物,
稅率爲0,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消費稅:
在中國境內生産、委託加工和進口煙、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髮品、貴
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消
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是消費稅的納稅人。消費稅共設14個稅目25檔稅率,從最低
稅率3%至最高稅率45%。消費稅採取從量定額徵收和從價定率徵收兩種辦法。
營業稅:
在中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郵電通信、金融保險、建築、文化體育、娛樂、
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的納稅人。營業
稅共設9檔稅率,從最低3%(如交通運輸費)到最高20%(如娛樂業)。
關稅:
2006年的中國關稅總水平爲%。其中農産品平均稅率爲一五.2%,工業品
平均稅率爲%。
印花稅:
在中國境內進行購銷、加工、承包、財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
財産保險、技術合同以及産權轉移票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均應按照規
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率最低爲萬分之零點五,最高爲千分之一。權利許可證
照和營業賬薄(不包括計載資金的賬簿)按件貼花,每件5元。
城市房地産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籍人士所擁有的房屋産權須交納城市房地産稅。計算方法
爲,按房産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額計算納稅,年稅率爲%;或者按
房産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稅率爲12%。房産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車船使用稅:
外商投資企業擁有和使用的車輛、船舶,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
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載重汽車、機動船和非機動船依其
載重或淨噸位數量計稅,其他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依車輛數量計稅。
個人所得稅:
(1)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
稅稅率採取累進制計算,共分9級,最低爲5%,最高爲45%。
(2)個人在中國境內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
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
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
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
800元,超過四千元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
計算納稅。個人一次取得的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5萬元的部分按照
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契稅:
在中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爲契稅的納稅人。所稱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
包經營權的轉移;(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3)房屋買
賣;(4)房屋贈與;(5)房屋交換。契稅稅率爲3%-5%。
2、內地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中國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實行優惠
的企業所得稅率、減免企業所得稅以及對進口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率通常爲33%,但對以下行業、
地區實行優惠稅率,其中:
一五%優惠稅率適用於:
設立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在浦東新區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
設立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在國家高新技術産業
區且被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等基礎設
施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
24%優惠稅率適用於:
設立在沿海經濟開放區、沿海、沿江、沿邊開放城市、省會城市的生産性外
商投資企業;設立在經濟特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産
性外商投資企業。
企業所得稅的減免:
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2年免繳、3年減半繳
納企業所得稅;先進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2年免稅、6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出
口型外商投資企業,在上述“兩免三減”優惠外,企業當年出口額占企業總銷售額
的70%以上,可繼續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無論如何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得低於
10%);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
外商投資企業,在5年減免稅期滿後,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
繼續按一五%至30%繳納企業所得稅;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企
業,在5年減免稅期滿後的3年內,可以減按一五%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西部
地區可延至2010年;
再投資退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所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進行再投
資的,經營期不少於5年,經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
的稅款。再投資舉辦産品出口企業的,全額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地方所得稅的減免。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專案,需要免征、減征地方所
得稅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進口關稅減免
進口設備免稅:對鼓勵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設備,除《外商投資專案不予
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內地與香港、澳門是否有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
答:有,內地與香港澳門都達成了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港澳企業在內地已
經交納的稅款可以抵扣需在香港、澳門交納的稅款。
4、外資成分要達到合資企業多大比例才能享受中外合資企業優惠?
答:中外合資企業,外資成分一般必須超過25%才能享受合資企業稅收優惠。
5、國際貨代企業需交納5%的營業稅,請問國際貨代企業應按照全部收入納
稅還是按照淨收入納稅?
答:原則上是按照淨收入納稅。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公安部、鐵道部、
交通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民航總局、工商總局聯合制定的《關於促進我國
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發改運行[2004]第1617號)規定:“物流企業將承攬
的運輸、倉儲等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
全部收入減去其他專案支出後的餘額,爲營業稅的計稅的基數。具體辦法由國家
稅務總局制定。”2005年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
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規定,對試點物流企業,“試點企業將
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並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
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爲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但是截至
目前還沒有將給試點企業落實的按照淨收入徵稅的政策推向全部物流企業,也沒
有相關具體政策出臺。
二十二、公司法
1、內地現行的公司法對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是多少?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進行了新的修訂,修訂後的
《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
冊資本分別降爲3萬元和500萬元人民幣,並且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分期繳付;允
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輔之以嚴密的風險防範措施;放寬了對股東出資
方式的限制,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産可占註冊資本的70%;
放寬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
2、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
任由公司承擔。”“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搆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
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搆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二十三、個體工商戶
1、澳門個人可否申請以個體工商戶形式在內地租賃500平方米店面從事個體
零售?
答:根據CEPA和內地關於個體工商戶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不超過8
名,營業面積不超過300米,故500平方米店面的零售不能以個體工商戶形式進行。
2、如何辦理投資內地的澳門居民身份認證?
答:CEPA 附件五規定:“在澳門服務提供者爲自然人的情況下,澳門服務
提供者應提供澳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其中屬於中國公民的還應提供港澳居
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自然人身份證明的複印
件,以及經濟局認爲需要作出核實證明的文件資料,應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
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核證,有關核證的資質與公證書使用的核驗程式等由
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雙方磋商確定。”
目前可向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辦理赴內地投資所需的澳門居民身份公
證,電話7一三9144,地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
二十四、內地對外勞務
1、請問內地輸澳勞務管理規定?
答:內地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法規是《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商
務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4]第3號)。爲維護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對
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境外企業、自然人及外國駐華機構不得直
接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須經商務部許可,依據本
辦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並在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
資格證書》後,方可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申請標準包括:依法登記註冊
的企業法人,註冊3年以上,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企業
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具有相當經營能力,資産負債率不超過50%,無不良行
爲記錄;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辦公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具備健全的管理制
度,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具有足額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的能力;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對外勞務合作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專職培
訓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均不少於2人,法律人員不少於1人等等。
二十五、貿易糾紛和欺詐
1、從內地採購貨品付款收貨後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應如何處理?
答:首先,在簽訂採購合同時,應在合同內明確産品必須達到的質量標準和
一旦出現質量糾紛雙方共同認可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其次,在合同內明確出現
質量糾紛的罰則和履行罰則的程式;再次,在合同內明確一方違約是採取商業仲
裁還是法律訴訟解決,雙方認可的仲裁地、仲裁規則或者管轄法庭和法律;最後,
爲保證合同的有效性,最好將雙方簽署的合同在公證機關進行公證。有了明確規
定的合同,一旦出現質量糾紛可以依據合同條款保護自身權益。
2、如何與內地企業進行貿易、投資交易中識別欺詐?
答:爲避免被欺詐,事前首先要核實交易對手的資信情況,一般可以要求對
方出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原件或複印件,通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稅務登記證編號可以向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核實對方身份資訊是否
正確。如果對方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都是僞造的,則必定是在
非法經營,很可能是企圖進行欺詐。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可以得知對方的註冊
資本、法定代表人、企業類型、經營範圍等,註冊資本是企業實力的體現,經營
範圍是企業合法經營的業務範圍,對方與你洽談的交易應在其經營範圍內,超範
圍經營本身是違法的,也難以保證交易的誠信。在核實交易對手的資信情況後,
事中在確定交易和簽訂交易合同時,要明確相關的交易標的數量、質量標準、交
付時間、違約責任確定程式、罰則、通過商業仲裁還是法律訴訟解決違約、雙方
認可的仲裁地、仲裁規則或者管轄法庭和法律,最好將雙方簽署的合同在公證機
關進行公證。如果事前事中都沒能防止被欺詐,也可以按照合同在事後索賠挽回
自身的損失。
二十六、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
1、外國企業如何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
定》、《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
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指從事
經濟、貿易、技術、金融業務活動,但又不稱爲公司、企業的組織,還包括如日
中經濟協會、日本國際貿易促進協會、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加中貿易理事會等
非營利性的經濟團體)根據自身業務性質,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主管委、
部、局批准(如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包商、諮詢公司、廣告公司、
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批准;金融業、保險業,報請
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批准;海運業、海運代理商,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批准;航空運輸業,報請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准等),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
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外國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
《華僑、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不同行業的常駐代表機構還有本行業
具體的管理規定,如《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司法部令(2002)第70號)、《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中國
人民銀行令[2002]第8號)、《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
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第5號)、《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
(民用航空總局令[2006]第165號)、《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
行辦法》(財會協字[1996]1號)等。
2、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範圍是什麽?
答:根據《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對外
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3號)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性活動,代表該企業進行其經營範圍內的業務聯絡、産
品介紹、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
二十七、內地專業資格考試
1、CEPA允許澳門居民參加哪些內地專業資格考試?
答:CEPA補充協定規定:“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居民參加內地以下專業
技術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監理
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註冊城市規劃師、房地産經紀人、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
核安全工程師、建造師、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
師(港口與航道)、註冊設備監理師、價格鑒證師、企業法律顧問、棉花質量檢
驗師、拍賣師、執業藥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房地産估價師、註冊電氣工程
師、註冊稅務師、註冊資産評估師、假肢與矯形器製作師、礦業權評估師、註冊
諮詢工程師(投資)、國際商務、土地登記代理人、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質量、
翻譯、計算器技術與軟體、審計、衛生、經濟、統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
2、除以上之外,澳門居民還可以參加其他內地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嗎?
答:可以,需具體諮詢社會和勞動保障部及其下屬國家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例如根據《關於做好2006年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工作的通知》(勞社廳函
[2006]10號)和已頒佈國家職業標準目錄,澳門居民身份可以參照內地同等條件
報考內地心理諮詢師和人力資源管理師。
二十八、內地投資者在澳門居留
1、內地投資者在澳門投資公司後,爲處理公司業務需要經常往返澳門,請
問如何辦理在澳門居留手續?
答:第一,按照內地公安機關規定,如果在澳門投資的內地投資者在內地同
樣擁有納稅額、創匯或註冊資本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則可申請相應期限的多次
往返澳門商務簽注。
第二,如果在澳門投資的內地投資者在內地沒有企業或者企業規模達不到內
地公安部門允許辦理商務簽注的標準,則可考慮向澳門勞工事務局申請辦理輸入
外地勞工手續,以外地勞工身份在澳門居留。
第三,如果在澳門投資的內地投資者先取得在第三國的永久居留身份,在澳
門投資金額達到相關標準,則可申請辦理投資移民澳門。
二十九、外籍職員到內地工作
1、在內地投資的外資企業如何申請外籍員工到內地工作?
答:第一,根據《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公安部、外交部
令[2004]第74號),符合相關條件的投資者、管理人員、研究人員可向公安部門
申請在華永久居留證,憑護照和永久居留證進入中國工作。
第二,根據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頒發<外
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6]29號),用人單位聘用外國
人須爲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並取得《中華人民共
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受聘人持工作簽注入境後取得《外國人
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即可在華工作。
第三,根據《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令[2005]第26號),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用人單位擬
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應當爲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台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應當由本
人申請辦理就業證。
三十、服務外包
1、是否可以在內地設立專門公司承接境外服務外包業務?
答:可以,國家鼓勵在內地發展服務外包基地和企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
務,商務部正在研究擬定相關鼓勵政策。上海市2006年8月10日出臺的《上海市
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促進上海服務外包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06〕26
號)是內地出臺的第一個地方性鼓勵政策,可以作爲在內地設立服務外包企業的
參考依據。
(注:上述資來已經來求準確,但本局來能作出任何保證,亦來會對信賴此等資來
的人士負任何責任。)
2022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五 21: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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