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母婴保健服务
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市卫生局基妇科 朱静
一、母婴保健服务法律法规制度
二、2007年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
三、采取综合措施,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
率
一、母婴保健服务法律法规制度
概念
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
调整对象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
概 念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是调整保障母亲
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
颁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995年由卫生部颁布施行,2002年6月以国务院
308号令修订颁布施行)
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管
理办法(1995年8月卫生部颁布实施)、《母婴保
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母婴保健监督员
管理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产前诊
断技术管理办法》等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的调整对象
《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
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执业机构和个人、服务对象
和当事人、执业机构管理者。
执业机构——执业人员
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管理者(卫生行政部门)
执业机构、人员——服务对象、当事人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内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
执业机构
执业个人
罚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内容
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
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助产技术
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新生儿疾病筛查
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部:制定母婴保健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按照分级
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组织推
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
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
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基本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相同的,但
是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上又是有所区别的。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
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人员,
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
员,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执业机构(一)
一是要依法申请执业许可:
必须具备基本条件: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
设置规划;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标
准对申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房屋设置、设
备配备、人员资质等都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婚前医学检查
项目的审批的基本条件:
1、申请机构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分别设置有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
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3、设置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室;
4、必须有取得《执业医师》证、《母婴保健技术
考核合格证》的婚前医学检查医师,主检医师必须
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资格。
产前诊断
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
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
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
等(执业许可审批权在省上)。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卫生部制定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做了明确规定:
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
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遇到以上情形
的孕妇,应当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提供咨询服
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家属,建议孕
妇进行产前诊断。
执业机构(二)
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机构申请——卫生行政
部门书面审——现场审查——批准同意。
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
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
理审批手续。(执业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
照执业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
审批合格的,给予换发新证,对考核不合格的,
不予换发,并将旧证收回)
执业机构(三)
校验:三年内至少校验一次。执业机构逾期不校验,
继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限期
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
许可证);对校验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不超过半年)整
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执业许
可证〉;整改合格后,由机构重新申请,发证机关考核
审发新证。
变更: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
执业许可所列相关项目发生变化,都应按程序向原审批
机构进行重新申报审批。
执业机构(四)
二是依法正确、规范、全面的提供母婴保健服务 。
首先,履行告知义务,提供医学咨询、指导和建议和实施必要的检查。
其次,提供正确、规范、全面、安全的母婴保健服务。(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按照规定的程序
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
监测、报告;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
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等)
最后,严禁施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
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
行性别鉴定。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
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
隐瞒。 等等)
执业人员
首先,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妇产科或外科执业医师),并按照规
定申请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
员,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
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技术人员标准,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
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家庭接生技术合格证书》
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
其次,要遵照《执业医师法》及《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执业许可的地点,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许可的服务项目
和执业有效期内执业。
有效期:3年。
关于持非本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员在本地执业问题。
(省卫生厅答复“持有异地《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妇产科执业
医师,执业地点变更后,原则上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同时,应在当
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罚 则
1、行政责任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
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①因延误诊治,造成严
重后果的;②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③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
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
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
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2、民事责任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诊
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
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的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依
照《刑法》第336条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母婴保健法》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
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
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
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
者摘取官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
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
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2007年全市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
1.主要指标
年孕产妇死亡情况
3.我市孕产妇死亡特点
4.造成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
主要指标
孕产妇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
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
娠有关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
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
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例活产儿中,
孕产妇的死亡数。
2007年孕产妇死亡情况
全市孕产妇死亡报告30例,孕产妇死亡率为
),2007年 全省为
分县情况:
广安区 7例,孕产妇死亡率75/10万
岳池县 7例,孕产妇死亡率
邻水县 8例,孕产妇死亡率127/10万
武胜县 5例,孕产妇死亡率63/10万
华蓥市 3例,孕产妇死亡率102/10万
我市孕产妇死亡特点
孕产妇死亡增长较快;
农村地区仍然是孕产妇死亡的重灾区;
孕产妇死因构成比中产科因素死亡仍然是第一
位死因;
绝大部分死亡都是可避免或是创造条件可避免
的死亡。
孕产妇死亡数据较高的
主要原因
母婴保健服务急待规范和提高
个人及家庭的知识、态度、资源问题
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政策宣传不到位
数据上报质量
母婴保健服务急待规范和提高
执业许可和监管需要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为母婴保健执
业许可不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市场监管不力;产科许可不规
范。
整体服务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执业机构状况堪忧、执业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项目狭窄、服务内容不全等等。
产科急救网络建设滞后。主要表现急救不规范,互助、协
调性差,高危孕产妇筛、查、管没有完全到位。
执业机构:全市共审批具有母婴保健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145
家,其中市级2家,县级15家,民营医疗机构12家,乡镇卫生院106所.
执业人员:全市县级县以下具有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共304人,其
中县级有195人(13人/院)乡镇卫生院109人(人/院)。
服务能力: 目前, 经批准有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主要开展
的服务项目是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能够和在开展
婚前医学检查的只有5家; 开展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总数83家,
无1家机构具有开展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能力和资质;175家乡
镇卫生院中,有能力开展平产接生的乡镇卫生院约占60%。
个人及家庭的知识、态度、资源问题
孕产妇及家属文化水平大部分不高,缺乏医疗
保健意识;
家庭贫困,经济承受能力差。
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政策宣传不到位
健康教育覆盖面不广泛、深度不够、形式单一
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
数据上报质量
广安市与全省孕产妇死亡率数据对比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三、采取综合措施,努力降低孕产妇
死亡率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政策宣传引导
加强产科执业人员培训
强化基层妇幼保健管理
加强产科急救工作管理
认真落实住院分娩救助及补助政策
进一步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加强母婴保健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政策宣传引导
目的:增强孕产妇及其家庭的保健意识,提高
住院分娩率。
目标人群:婚前青年、孕产妇女、孕妇家庭等。
宣传方式:以人际传播为主,以大众传播为辅。
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
加强产科执业人员培训
必要性:孕产妇死亡地点由家庭转变到医院现
象已经出现。
死亡地点 死亡人数 比例
县级医疗机构 6 20%
乡级医疗机构 9 30%
外地医院 1 3%
个体诊所 1 3%
村级 1 3%
产妇家中 7 23%
途中 2 7%
合计 30
加强产科执业人员培训
主要形式:专家驻县、驻乡蹲点、专题
讲座、现场指导、典型病例教学、集中
业务培训、进修等
今后工作思路:外聘专家培训与培养自
有师资相结合。
强化妇幼保健管理
完善县(区)、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明
确各级人员职责,扎实开展基层妇幼保健工作;
加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重点从高危孕产妇
管理入手,逐步规范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
加强计划外妊娠妇女的管理;
切实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的基层管理能力。
加强产科急救工作管理
逐步健全机制;
努力构建乡、县、市三级联动的急救网络;
提高医护人员的应急能力
认真落实住院分娩救助及补助政策
按政策管理、按程序办理、自觉接受群
众监督,贫困孕产妇最大程序受益
进一步规范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全力支持配合孕产妇死亡评审
工作;
积极探索,大胆尝试,不断改进和规范孕产妇
死亡评审工作。
加强母婴保健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积极筹划开展产科建设达标工作;
加强对母婴保健市场的监管;
严格家庭接生员考核和管理,逐渐取消村级接
生,全面实行住院分娩。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