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孙秀丽
出版日期:2011年1月
IDPN: 308-2011-01
课件章数:8
作者 :汤卫松
酒店法律与法规
第二章 酒店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酒店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酒店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 熟练运用酒店企业的各项法律制度 , 能处理
酒店企业在实践中设立、变更等法律事务 , 运用
酒店企业破产法律解决酒店企业破产过程中遇到
的法律问题 。
• 1、 了解并掌握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全
民所有制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
设立、 组织机构、 法律责任、 企业的设立、 变
更与终止等内容。
• 2、 本章重点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
成立条件及其组织机构 。
• 3、 本章难点在于酒店企业的破产程序 。
【能力目标
】
【知识目标
】
• 王某、李某、俞某三人于2007年9月共同出资 100万
元开设一家酒店,其中王某出资 40万元,李某出资30万
元,俞某出资3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者分担
亏损。同年10月,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经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08年 2月,为解决资金
周转困难,三人向该市某银行贷款70万元,期限为一年。
2008年6月,李某准备将自己在酒店的全部资产份额以3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舒某,王某 、俞某商量后表示同意。
2008年7月1日,李某办妥了退伙手续,舒某向李某交付了
30万元的转让款,新合伙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手续。2008年年终结算时,该酒店发生严重亏损。2009
年1月 22日,王某、俞某和舒某三人商定解散酒店,并将
酒店现有财产50万元予以分配,但对银行贷款未做处理。
2009年2月18日,银行贷款到期,银行要求李某偿还全部
贷款,李某以其已退伙为由,拒绝还贷。
案例导入
• 而舒某认为该笔贷款发生在其入伙之前,其不应
承担还贷义务。王某 、俞某均表示只按合伙协议
约定的比例偿还相应的份额。银行遂向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王某、李某、俞某、舒某归还贷款。
• 问 :王某 、李某、俞某 、舒某的酒店属于什么
组织形式的酒店 ?李某的退伙和转让是否合法 ?
关于还贷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
问 题
第一节 酒店企业法概述
• 一 、酒店企业法概述
• (一) 酒店企业的分类
• 酒店企业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和尺度 , 有
不同的划分方法 。
• (二) 我国酒店企业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标准 , 可将酒店企业划分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
二是以企业的法律地位为标准 , 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
法人企业 。
三是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为标准 , 可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
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
• 二 、个人独资酒店法律制度
• (一)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述
•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
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 、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称 。
• (二) 个人独资酒店的设立
• 1 、 个人独资酒店的设立条件
• 2 、 个人独资酒店的设立程序
•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
设立个人独资酒店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① 投资
人为一个自然人 ;②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③ 有投资
人申报的出资 ;④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
生产经营条件 ;⑤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 三 、合伙酒店法律制度
1 、 个人独资酒店事务管理的方式
2 、 个人独资酒店事务管理的内容
侵权责任
可完全免除责任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行为和合伙企业
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设立普通合伙酒店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4) 有合伙酒店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三) 个人独资酒店的事务管理
(一)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二) 普通合伙酒店的设立
• 1 、 合伙事务执行人
• 合伙事务的执行有两种情况 :
• (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
• (2) 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
• 2 、 合伙事项的表决
• (四) 合伙酒店债务清偿
• 合伙酒店以其所有财产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
合伙酒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 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
侵权责任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
表合伙组织 , 进行民事活动 。
(三) 合伙事务的执行
• (五) 入伙、退伙
• 1 、 入伙 2 、 退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酒店存续期间 , 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加入合伙 , 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
为 。
(1) 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
(2) 入伙人的权利 、义务 。
退伙 , 是指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事
实 。 根据退伙发生的原因 , 退伙分为声明退
伙 、法定退伙 、开除退伙 。
(六) 合伙酒店解散和清算
1 、 合伙酒店解散 2 、 合伙酒店清算
• 四、全民所有制酒店法律制度
(一) 全民所有制酒店法律制度概述
全民所有制酒店主要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法》约束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
之分 。
狭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指国家最高立
法机关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该法
自 1988年 8 月 1日起施行 。
广义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
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
• (二) 全民所有制酒店的设立 、 终止
• 1 、 全民所有制酒店的设立
• 2 、 全民所有制酒店的终止
全民所有制酒店设立程序如下 : ① 必须依照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 , 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
核批准 。 ② 必须办理工商登记 。
根据规定 , 全民所有制酒店由于下列原因之
一而终止 : ① 违反法律 、法规被撤销 ;② 政府
主管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③ 依
法被宣告破产 , 企业一经被宣告破产 , 企业即告
终止 ;④ 其他原因 。
• 全民所有制酒店终止的程序 :
1
2
3
作出企业终止的正式决定或裁定作出企业终止的正式决定或裁定 。。
成立清算组成立清算组 ,, 对酒店财产进行清算对酒店财产进行清算 。。
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 。。
第二节 公司法律制度
• 一 、我国公司法的概述
• (一) 公司的概念
• (二) 公司的特征
1 、 公司具有法人性
2 、 公司具有营利性
3 、 公司具有社团性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
人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 公司仅包括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
负责任的不同划分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2、按公司信用基
础的不同划分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3、根据某个公司对另
一个公司的组织控制
或依附关系来划分
母公司
子公司
4、按公司内部管辖
关系进行的分类
总公司
分公司
5、根据公司之间
的特殊联系而划分
关联公司
公司集团
(三) 公司的分类
• (四) 我国的公司立法
• 我国的《公司法》由第 8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 5 次会议于1993 年12月29 日通过 , 自1994
年7月1日起施行 。
• 二 、有限责任公司
• (一)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有限公司 , 是指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设立有限公司 , 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
最低限额 。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4) 有公司名称 , 建立符合
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5) 有公司住所 。
(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 由全体股东指定
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
名称预核 , 在公司筹建
期间使用预核的公司名称 。
(2) 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公司章程 。
(3) 股东缴纳出资 。
(4) 依法登记 。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程序
(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 股东会 3 、 监事会或监事
2 、 董事会 、 经理
和执行董事
(1) 股东会的概念
。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 , 是公司的最高
权力机构 。
(2) 股东会的职权
。
(3) 股东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 。
有限公司设董事
会 , 其成员为 3 ~13
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
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
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公司职工代表 。
有限公司设经理
。 经理是公司日常管
理机构的负责人 , 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
经营规模较大
的有限公司,监事
会为必设机关。不
设立监事会的有限
公司,可以设 1~
2名监事。
监事会的人数
和组成。监事会成
员不得少于3人,
并在其成员中推选
1名召集人。
• (五)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 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形态公司相比 , 具有以下特
征 :
国有独资公司 ,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
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
(1) 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 。
(2) 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公司 。
(3) 国有独资公司是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公司
企业 。
• 三 、股份有限公司
• (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 (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股份公司 , 是指依照《公司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 股东以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 设立股份公司 , 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
低限额 。
(3) 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 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
(5) 有公司名称 , 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6) 有公司住所 。
•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 股份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 。
(2) 股东大会会议 。 股东大会会议可以分为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
(3)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1、 股东大会
2 、 董事会和董事长
股份公司设董事会 , 其成员为5 ~19 人 。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 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会会议应有 1/2 以
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3 、 经理
股份公司设经理 ,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
其职权与有限公司的经理的职权相对应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公司
董事会可以决定 , 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
4 、 监事会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基本一致 , 有两点不同 :第
一 , 不论股份公司的规模大小和股东人数多少 , 均必须设立监事会 ; 第二
, 监事会人数至少 3 人 , 没有上限 。
• (四) 上市公司
• 1 、 上市公司概念
• 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发行的股票是否公开上市交
易, 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所谓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
份公司。
• 2 、 公司上市的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
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
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
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3 、 公司上市的程序
• 4 、 上市暂停与终止
• 股票上市后 , 当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经济
情况变化 , 而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时 , 为了保护
公共利益 、投资人的利益 , 证券管理部门或证
券交易所可以依法作出上市暂停或终止的决定 ,
暂停股票的上市交易或取消其上市资格 , 这就是
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
(1) 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2) 审查批准 。
(3)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
(4) 证券交易所审查批准 。
(5) 签订上市协议书 。
(6) 上市公告 。
(7) 挂牌交易 。
• (五) 公司债券
• 1 、 公司债券
• 公司债券 ,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 、定
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
• 2 、 公司债券的发行
•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 发行公司债券 , 必
须符合下列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
人民币 3000万元 ,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
于人民币6000 万元 ;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
净资产的40% ;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
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 ;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
率水平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
• 3 、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 (六)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1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 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
立的公司 。 凡是依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
的公司 , 不管其具有何国国籍 、资金来源如何
, 都是外国公司 。 反之 , 均为中国公司 。
我国对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的是审批制 。 公司债
券的发行程序概括为 : ① 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发行公
司债券的决议 。 ② 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③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 , 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
集办法 。 ④ 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 2 、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1) 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
或者代理人 。
(2) 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相适应的资金 。
(3)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
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
国公司章程 。
第三节 酒店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 一 、破产法概述
• (一) 破产的概念
在传统破产法上 , “破产”首先意味着一种
法律上的地位 , 它必然地伴随着倒闭清算的
结果 。 其次 , 在法律上 , “破产”常常被指
称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
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
• (二) 破产原因
•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 , 是指认定债务人
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 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以
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
• 企业破产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
• (三) 破产案件的管辖
• 1 、 地域管辖
• 2 、 级别管辖
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1) 县 、县级市或者区的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2)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3) 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 ,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39条的
规定办理 。
• 二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 破产申请的概
念
破产申请是破产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
表示 。
(二) 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人是与
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 依法具有破产申请
资格的民事主体 。
1 、 债权人申请
2 、债务人申请
3 、准债务人申请
(三) 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 , 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
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后 , 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
件而予以受理 、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一种
司法行为 。
(四) 债权申报
1 .债权申报的概念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 ,债
权人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 ,以便参
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
2 、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1) 申报期限 。 (2) 申报范围 。 (3)
申报方式 。 (4) 登记造册 。
• 三 、债权人会议
• (一)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集
•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集体
行使权利 、讨论决定合关破产法定事项的临时性
机构 。
• (二)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以表决通过决议的方式
行使的 。 会议如果作出一般决议 , 必须同时具
备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必须得有多少出席债
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通过 ; 第二个条件就是债权人
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
以上 , 决议才有效 。
• 四 、重整与和解
• (一) 重整的概念及特征
•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
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 , 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
利益协调 , 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
理 , 以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
• (二)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1 、 申请主体
(1)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
进行重整 。
(2)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 在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后 , 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 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 1/10 以上的出资人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 2 、 重整的批准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 , 对重整予以批准并予以公告 。
• 3 、 重整期间及其效力
• 4 、 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1) 重整期间 。
(2) 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 。
(3) 对担保物权的限制 。
(4) 对收益分配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
(1)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 , 缺乏挽救的可
能性 。
(2) 债务人有欺诈 、恶意减少债务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
债权人的行为 。
(3)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
• (三) 和解的概念
• 和解是指为了避免破产清算 , 由债务人提出
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一
种解决债权人 、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
度 。
• (四) 和解的启动
• 1 、 和解申请的提出
• (1) 申请人 。(2) 申请提出的时间 。(3) 申请的条件 。
• 2 、 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
• 3 、 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的议决
• 4 、 法院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的认可
或否定
• (五) 和解程序的终止
• 和解程序的终止分两种情形 :
• 五 、破产宣告
• (一) 破产宣告的概念
• 破产宣告 , 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 依
法作出裁定 , 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行为 。
一种是积极的终结 , 即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 ,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了和解协议 、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 ,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 、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 ,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了和解协议 , 和解协议得到良好执行 ,
和解成功 。
另一种是消极的终止 , 即和解失败 。
• (二) 破产宣告的效力
• 破产宣告后 ,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 债务人财产
成为破产财产 。
• (三) 破产费用的概念及范围
• 破产费用 , 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
的案件受理费 , 以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
人利益和程序进行之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
• 具体包括下列费用 : ①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② 管理 、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 管理人
执行职务的费用 、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 (四) 破产财产的分配
• 破产财产的分配 , 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
财产 ,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
方案 ,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 。
• 六 、破产程序的终结
•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财产分配完结
后,由管理人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 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 15日内作出规定,
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程序终结后,
管理人应在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
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思考与 练习
• 一 、有问有答
• 1、 企业具有什么特征 ? 怎样对企业进行分类
?
• 2、 申请设立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
• 3、 我国有关法律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什么规
定 ?
• 4、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和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
• 5、 合伙企业具有什么特征 ?
• 6、 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什么性质 ? 合伙企业
和合伙人怎样清偿债务 ?
• 7、 公司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 公司为什么是营
利性的经济组织 ?
• 8、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各自具有哪些
基本特征 ?
• 9、 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申请破产 , 应分
别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
• 10、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 , 有哪些情形之
一的 , 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
• 11、 破产财产由哪些财产构成 ? 不作为破产财
产分配的财产是指哪些财产 ?
• 12、 破产财产是怎样进行分配的 ?
• 二 、案例分析
• 1、2006 年4 月 , 甲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
年会 , 审理公司重大事项 , 在审理更改公司名
称事项时 , 股东李某提出 : “按照《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规定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
的名称必须先经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
。 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
高权力机构 , 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 。 因此 ,
股东会可以直接作出决议 , 改变公司的名称 。 ”
• 思考 : 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
• 2、 大连市 A 公司 、 B 公司与大庆市 C 公司准备成
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 从事酒店的经营 。 其设立方案
的要点为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 , 其
中 A 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作价出资
1000万元 ; B 公司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900万元 , 另
出资人民币300万元 ; C 公司以人民币出资1800万元 。
三家公司的首次出资额为1000万元 , 其中货币出资为
400万元人民币 ,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
年内缴足 。
• 思考 :
• (1) 该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枟公司法枠的要求 ?
• (2) 该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金额和出资期限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 ?
• (3) A 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否可行 ?
• (4) B 公司以工业产权作价900万元出资是否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