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教学要求:
经济法基本理论是学习各个部门经济法的理论基
础。通过学习,了解现代经济法产生、发展的一般
历史过程和有关理论流派,法律本质及其与邻近法
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
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
构成要素的含义和种类;学会运用经济法原理去分
辨、解释和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
实践中的各种重大问题,并能应用这些理论去理解
和掌握各个部门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产生
产生条件:① 经济根源
② 法律根源
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概念
调整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经济生活
进行干预、参与、管理过程中及协调经济运行
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特定的经济关系:
① 经济管理关系
② 经济协调、协作关系
③ 涉外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概述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一.概念
指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个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当事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
务关系。
1.经济权利
ⅰ 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
ⅱ 可以依法不做出一定行为
ⅲ 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
ⅳ 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
2.经济义务
ⅰ 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为一定行为
ⅱ 不为一定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共同指向的事物。(标的)
① 财物
② 经济行为
③ 智力成果
④ 经济信息
经济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确立与保护
(一)经济法律事实
指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终止的情况。
分为 ①法律行为
ⅰ合法行为 ⅱ违法行为
②法律事件
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
人依行政程序所给与的行政制裁。
责任形式: ①行政处分
②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
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
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经济法律关系
3.刑事责任
触犯刑事法律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形式:
主刑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
收财产,驱逐出境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述
(一)概念
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人: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法人具备条件: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须依法成立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4.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5.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依据
公司法---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二.公司的种类
公司法---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从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角度
无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按公司注册国籍分为
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跨国公司
三.公司法
: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强制性
规范
商业
行为法
商业
组织法
公司法
特点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与特征
:依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
每个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特点
公司资本封闭性
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性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条件
1. 股东人数
ⅰ 一般有限公司 50人以下,允许一人公司
ⅱ 国有独资公司
2.公司章程
3.股东出资
⑴ 股东交纳的出资额,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
币3万元
⑵出资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要求
⑶公司应在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备置股东名册
⑷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建立组织机构
公司法---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程序
1.发起人发起并签订协议
2.超拟章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设立审批
5.缴纳出资
6.验资
7.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8.申请设立登记
9.登记发照
公司法---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三.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自益权 共益权
公司法---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
股东会
地位
职权
议事规则
董事会
职权
议事规则
监事会
职权
议事规则
四. 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念
: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担责
任的公司。
法律特征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证券性
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
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单纯设立)
2.募集设立(募股设立)
设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人以上200以下
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500
万人民币)
3.订立章程,并经创立大会
4.建立公司机构、公司住所、名称
公司法---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三)设立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办理批准手续
4.股份认购
5.建立公司机构并申请登记
公司法---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地位
议事规则
董事会
5-19人
3年任期
监事会
不少于3人
公司法---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概念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是计算股东权利和义务
的单位。
股份特点:
股份代表的资本额一律平等
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
股份表现为股票
股份分类
1.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2.普通股和特殊股
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二)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发行 ⅰ设立发行
ⅱ新股发行 新股发行条件
公司法---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份转让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依法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让与他
人使它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
公司法---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四)上市公司
: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
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
司。
上市须符合的条件:
公司法---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已发行股票、股本总额不少于3千万、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总额的25%,(超过4亿的,10%以上)
公司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
一. 概念
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司法---第四节 公司债券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一. .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二. . 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
.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
2. 2.弥补亏损弥补亏损
3. 3.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10%)(10%)
4. 4.向股东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实例演练
某公司在一个财政年度末的利润为200万元,
需要纳税25%,上一年度末弥补的亏损有85 万
元。共应提取多少法定公积金?按5%提取公益
金应提取多少?股东能分得多少股利?
第三章 破产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清
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
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偿程序。
二.破产法
: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破产,并由法院对
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 第一节 概述
不是法人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现
行法律尚为赋予其破产资格。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界限。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
“不能清偿”
①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②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③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停止支付”
①须是到期债务表示停止支付
②须是对债务持续的停止支付
③须是表示不予支付的行为
“债务超过”
债务人的消极财产总额超过其积极财产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
二. 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原则
级别管辖原则(以企业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的登记划分)
三. 破产申请的提出(书面形式)
破产申请人---- 债权人(强制) 债务人(自愿
)
四.破产案件的受理
1. 立案
2. 发布通告和公告
3. 破产申请受理的后果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
破产法---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职责
任职条件
消极
选任
管理人
管理人制度
一. 债权人会议
: 破产程序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
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
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机构。
破产法---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
①其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②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登记
③经审查,法院已确定其债权人资格
二.债权人会议组成、职权、议决
(一)债权人会议组成
第一次会议
债权人会议主席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议决规则
破产法---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一. 破产重整
: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和
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
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
务上的清理,一时期摆脱拆屋困境,重获经营
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二.破产和解
: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债
务人宣告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互相达成协
议,以解决其债务纠纷,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
制度。
破产法--- 第五节 破产重整与和解
一.破产宣告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
产的裁判程序。
破产宣告的效力
Ⅰ 对债权人
Ⅱ 对债务人
破产法--- 第六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二. 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无效
破产法--- 第六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自己的全部财产
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破产财产的构成
担保物价款超过担保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其他财产权
破产法--- 第六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债权的构成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
合同损害赔偿债权
保证人债权
票据债权
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抵消权、别除权
破产债权的分配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债务
破产法--- 第六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案例演练
山东冠华体育器材厂于2007年12月20日申请破产。法
院于12月25日立案。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
了该企业,经过清理、估价,得出的债权人申报的债
权破产财产和现有财产状况如下:
现有财产:现金5万;公司办公场地作价160万;卡车7
辆,万/辆;轿车2辆,每辆35万元;
债权申报情况如下:海丰公司要求偿还560万;地宏公
司要求偿还130万,约定以轿车一辆作为抵押;长达公
司要求偿还5万元;新新公司要求偿还25万元,以一辆
卡车作抵押,清算费用1万元;工人工资21万元;欠国
家税款19万元。
请问海丰公司可分到多少?
第六章 国有企业法
自学内容: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特征
(二)国有企业的经营权 经营权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经
营权的种类和内容
(三)国有企业的义务和经营责任
(四)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概念、厂长的产生、任免和任
期、厂长的职责和职权、企业管理委员会
(五)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职权
(六)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
第六章 国有企业法
教学要求
了解有关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概念、分类、性
质、职权、职责以及企业立法体系;重点掌
握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概念、特征和性质;学
会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权益,正确处理国有
企业与国家的关系。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企业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业经营者,是具有一
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组织。
国有企业的具体形式: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
第六章 国有企业法
(二)特征
1.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2.国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均有法人
资格
3.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
相分离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章 国有企业法
国有企业法:国家制定颁布的调整国
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
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条例》
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第六章 国有企业法
二. 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概念
:企业依据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对企业财产行
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是一种
综合性的排他的财产权,也是一种新型的物权。
1. 国企经营权的性质
①经营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②经营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③ 企业行使经营权,就可以享有部分物质利益
第六章 国有企业法
2. 经营权内容
① 产、供、销方面的权利
② 人、财、物方面的权利
(二) 国企的义务和经营责任
1.国有企业的一般义务
2.国有企业的经营责任
①企业对外的民事责任
②企业的经营责任
③厂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责任
第六章 国有企业法
三.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
(一)企业的领导体制
1.厂长(经理)负责制的概念
:国有企业的厂长由国家委派或由职工代
表代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家批准,厂长对企
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全权负责的一
种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章 国有企业法
2. 厂长的产生、任期、职权
ⅰ 产生
ⅱ 任期
ⅲ 职权
(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1.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2. 企业工会委员会
(三)党组织的保证监督
(四)国有企业财产监管制度
第六章 国有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的概述
一. 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概述
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
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通过协议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法----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有两个方面的法律含义(从财产来源上说)
ⅰ原始取得的财产
ⅱ经营取得的财产
合伙企业法----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财产转让
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时,须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质时,必须经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
四.合伙人的权利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法----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 财产上的权利
1.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
2.有权分配每年度的经营收入
3.需扩大规模时,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
4.将财产份额转让的权利
(二) 合伙人执行事务中
权利和义务 1.对合伙企业全面的管理权
2.监督、查阅权利
(三)合伙损益的分配原则
无限连带责任
五.入伙于退伙
入伙
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协议退伙
自愿退伙
除名退伙
法定退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条件
合伙人人数2--50
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标明有限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
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 概念与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以其资本的部分或全部,在我国境内建
立的具有相应生产经营权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国家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调整外
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的经营者与中国的经营者
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
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在设立、生产经营管理及终止等活动中发生的
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中方和外方共同举办,即共同为设立人和股东
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合营企业中中国合营投资者投资可以包括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有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外方的投入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特
征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中外合资各方相互考察、了解、进行项目的洽谈
2.签署
3.立项
4.谈判并签订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共同制定合营企
业的章程
5.审核批准
6.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
职权
人数
(不少于3人)
任期
经理机构
人数
职权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四. 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的投资
(一) 注册资本 (二) 出资方式 (三)出资期限
1.外方注册资本比例
不得低于25%
2.注册资本在投资总
额中占的比例
货币出资,
用建筑物、厂房、
及其设备或其他物
料、工业产权、专
有技术、场地使用
权等作价出资。
1.一次性出资(6个月内)
2.分期出资(第一期出资,不
低于各自认缴资额的15%
并在3个月内缴清)
3.出资最晚期限(1年)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概念
由外国的企业、个人、其他经济组织同中国的企
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和
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
投资创办的契约式联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点
1.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基本依据
2. 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3.投资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且在合同期满时
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和利益留归中方
4.企业的管理灵活
5.利益的分配和亏损负担,由双方协商而定
二. 中外合作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内容
三. 合作企业的各方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出资方式
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
技术、其他财产权利
(二)出资比例和期限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最高权力机构
四.合作企业的盈亏分配与资产归属
(一)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办法
(二)亏损的承担
五.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比较分
析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三节 外资企业
一.概念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
方投资的企业。
特点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的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的利润全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
资者独立承担。
2.外资企业是外国企业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
3.在中国的经营活动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自主经营。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设立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
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
2.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具体要求年出口
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50%以上,
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
(二)设立程序
1. 先期准备及申请
2. 审查与批准
3. 登记与成立
(三)组织机构
1. 有限责任公司
2. 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
三.投资及土地使用
(一)投资
(二)出资方式与期限
(三)土地使用及其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和合同法的概述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合
同
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主合同、从合同
分类
二.合同法概述
: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有关合同的法律。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和合同法的概述
调整对象
1. 合同法只调整民事合同
2. 合同法并不调整所有的民事合同
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制定、执行、解释合同法的最高准则。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和合同法的概述
平等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自愿 →合同主体均可于自己的意思自
由活动原则
公平 →以公平观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诚信 →讲诚实、讲信用
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应遵守公共秩序
与善良风俗。
1. 平等、自愿原则
2. 公平、诚信原则
3. 公序良俗
一一. . 合同订立一般的程序(要约、承诺)合同订立一般的程序(要约、承诺)
(一)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要约具备条件
①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③要约必须明确与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
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④ 要约受承诺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效力(要约的拘束力)
①对要约人→要约形式据束力
②对相对人→要约实质拘束力
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要约失去效力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撤回要约或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二)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撤回
撤回的通知必须先到或同时到达,才生撤回效力
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承诺的要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的相对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新要约)
(3)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做出
二.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二)内容
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内容:
有效合同
效力不定合同
无效合同
一. 有效合同
: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
律后果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有效条件
1. 当事人合格
2. 意思表示真实
3.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1.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
3.合同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二. 效力不定合同
:指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 可补正、可完善的合同
效
力
不
定
合
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使其归无效或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1. 特点:
①其效力不定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所致
②成立后即依法生效,但可由当事人变更、撤销
③ 变更、 撤销权归当事人
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种类
①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②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 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 可补正、可完善的合同
:指已经成立但主体资格要件欠缺,其效力是否发生
有待权利人补正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1.特征:
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相对无效合同)
成立后尚为有效,必须经补正后才能生效
其效力只能有合格主体予以追认授权而补正完善
经补正后即自始生效
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2.可补正、可完善的合同种类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之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③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
:指不符合法定要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1. 无效合同特点
① 均具有违法性
② 均具有当然无效性
③ 均具有自始无效性
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2. 无效合同种类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二. 合同履行的方式
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一般方式
2. 合同履行的特殊方式
① 代为履行
② 提前履行
③ 部分履行
④ 变更履行
三.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对抗权。
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抗辩权特征:
1. 以对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请求权为前提
2. 存在于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之中
3. 通过抗辩权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
效力延期发生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
付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行使方式将拒绝履行的理由、根据及其意思通知对方
行使条件:
1. 须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
2. 须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 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债务
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
(三)不安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
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
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履行
的权利。
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行使方式及后果暂时中止履行,并其理由、根
据及恢复履行的条件通知对方。
行使条件:
1. 须后履约方的履约能力严重恶化
2. 须该情形可能危及先履约方的利益
(四)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使用条件:
1. 双务合同
2. 债务有先后顺序,并后履行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 只有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时,后履行方才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四.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 指为防止债务人以积极或消极方式减少财产而
给债权人造成危害,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实现而
采取的法律措施。
代位权
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具备条件
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须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的债权非转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撤销权
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确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其财产的行为
•须债务人规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失
•债务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可能对债权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时须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一. 合同的变更
广义: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狭义:仅指合同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合同法----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特点:
1. 均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 须以双方协议的方式进行
3. 合同变更仅对未履行部分生效,
已履行部分不受影响
二.合同的转让
: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一方
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的法律行为。
债权转让
合同法----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转让条件
(1)让与人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
(2)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转让达成合意
债权转让的程序
债务转让(债务承担)
: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债务人
通过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债务转让的条件
须存在有效的合同义务
被转让的合同 须具有可转让性
第三人须与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合同义
务的转让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概括转让
: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
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债权债务的法
律行为。
合同法----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债务转让的条件
须存在有效的合同义务
被转让的合同 须具有可转让性
须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并经过
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三.合同的终止
:因某种原因而引起合同债权债务不复存在。
合同法----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1. 债务履行
2. 免除
3. 混同
4. 合同解除
5. 抵销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单方通知抵销
双方协商抵销 6. 提存
提存
: 指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
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
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
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合同法----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
可以提存情况: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
(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的
(4)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5)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责任
: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违反诚信
原则,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六节 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
•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使另
一方遭受损失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六节 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报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
定时,依法应负的合同责任。
合同法----第六节 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类型
(1)延迟履行 (2)瑕疵履行 (3)拒不履行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担保:
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通过法定
或者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
财产,保障债务的法律制度。
担保法:
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二.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及担保方式
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原则
1. 平等、自愿原则
2. 公平、诚信原则
方式
1. 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2.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一. 保证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行为。
担保法----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保证
信用性 相对独立性 从属性 补充性
特点:
二. 保证人的条件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限制性规定
担保法----第二节 保证
三.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方式
保证责任
1.范围
2.期限
3.转让
4.免责
担保法----第二节 保证
• 一般保证 • 连带保证责任
ⅰ债权转让
ⅱ债务转让
一.定金 :
为保障债的履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
先预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担保法----第三节 定金
定金罚则 双向性 实践性
二.定金种类二.定金种类
担保法----第三节 定金
解约定金
违约定金 证约定金
成约定金
立约定金
定金
三. 定金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四.定金的设立、效力
1. 1. 定金交付期限、定金交付期限、 定金数额定金数额
2. 2. 效力效力--------------------定金罚则
担保法----第三节 定金
? 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与违约金
? 订金与定金
一.概念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
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
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
担保法----第四节 抵押
从属性 优先受偿性 不转移占有的物权
二.抵押的种类
三.抵押权的设立
内容
抵押物
抵押登记制度
担保法----第四节 抵押
普通抵押
特殊抵押
• 最高额抵押
• 财团抵押
• 共同抵押
法律禁止绝押契约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抵押权的实现
实现方式
清偿顺序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担保法----第四节 抵押
折价、 拍卖、 变卖
一.动产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权利质押
: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担保法----第五节 质押
质押合同
质押担保范围
孳息的处理
一. 留质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
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 留质权人的义务
三. 履行期限
担保法----第六节 质押
第八章 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定义:
人们对于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活动中的
识别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
工业产权法:
调整因确认、使用和保护智力成果而发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工业产权---- 第一节 概述
国家确认性 专有性 时间性 地域性
一. 专利和专利法
专利权:
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
位,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法:
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
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工业产权----第二节 专利法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转让性
二.我国专利中的专利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的主体----可以申请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工业产权----第二节 专利法
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
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ⅱ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职务发明创造奖
励制度
发明人、设计人
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工业产权----第二节 专利法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
新的技术方案。
1. 发明
2. 实用新型
3. 外观设计
对专利权客体的限制
对产品的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
提出新的技术方案
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三.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工业产权----第二节 专利法
1. 新颖性
2. 创造性
3. 实用性
标准:
时间(优先权)
公开
地域
四.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专利权人的义务
工业产权----第二节 专利法
1. 独占权
2. 转让权
3. 许可权
4. 标记权
6. 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5. 排除侵权权
专
利
权
的
限
制
•强制许可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五.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批准
申请所需有关文件
审查和批准
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批准
工业产权----第二节 专利法
专利申请原则
形式法定原则
先申请原则
申请单一性
一.商标
指由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
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用来
区别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的一种标记。
工业产权----第三节 商标法
区分功能 质量表示 广告宣传 争强竞争力
二.种类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保证商标和等级商标
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三. 商标注册制度
商标注册概念
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的申请
1.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2.商标申请文件(申请书 商标图样 申请费用
附件有关证明)
工业产权----第三节 商标法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分别适用的原则
商标注册的条件
工业产权----第三节 商标法
商标表示必须是由文字、图形、数字、三维
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同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审查 公告(异议) 核准注册
四. 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工业产权----第三节 商标法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10年)
商标转让权
使用许可权(3个月)
请求保护权
五.注册商标无效
工业产权----第三节 商标法
1. 注册商标争议
2. 撤销注册商标不当
提起商标争议裁
定申请的条件
六. 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注册商标终止
工业产权----第三节 商标法
1.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的义务
2. 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3. 不得擅自转让注册商标
4. 实用商标注册标记
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
七. 驰名商标的认定
认定标准
认定方法
驰名商标的保护
工业产权----第三节 商标法
ⅰ 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ⅱ 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ⅲ 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八.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通过商标注册制度加以保护
通过制裁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来保护
工业产权----第三节 商标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特征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侵害了经营领域的公平竞争关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假冒或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假冒或仿冒行为的构成
行为主体是一般的经营者
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或过失
行为的结果是造成混淆
商品质量及原产地虚假表示行为
具体表现及法律责任:
1.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2.伪造产地
3.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表示
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构成
主观故意或过失
表示行为直接体现于商品或标签、包装上
结果引人误解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法律责任
1.给付财务与回扣手段
2.给付其他利益
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
目的是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主观上故意
虚假宣传行为
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
目的是推销产品
主观上处于故意或过失
客观上实施了虚假的宣传行为
内容 上→质量、制造成分、性能、
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
形式上→广告、非广告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商业秘密的概念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主体既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非经营者
行为人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或过失
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非法处分其违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违法处分其通过合法渠道知悉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从违法行为人那里获取其违法得来的秘密,甚至加以使用或披露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所从事的
有奖销售行为或活动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表现形式
– 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中奖
– 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
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构成
主体是经营者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行为
构成
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主观上有过错
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
品声誉的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
目的:诋毁、贬低、削弱对
手的竞争力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限定他人交易的行为(排他行为)
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构成
行为主体是特定的经营者
主观上处于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
者商品的行为
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构成
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行为人主观上处于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排除性规定
倾销行为
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表现形式
构成
行为主体限于经营者
主观上出于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搭售或附加其他
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直接搭配出售
限定转售价格
限定销售地区、销售对象
独家经销限制
串通投标行为
• 表现形式及各自特点:
1.投标人之间的窜通投标
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
构成
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实施传统投标行为的经营者至少有一方是出于主观
故意
投标人相互勾结或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实施了违反
招标投标程序规定的行为
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
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或限制外地商
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从而限制正常
的市场竞争的行为。
• 主要表现形式:
十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消费者概念和特征
消费者: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
会个体成员。
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特 征
主体是指个人消费者
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消费方式表现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二.保障消费者权利及其实现
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权利内容
(一)消费者的安全权
财产安全
人身安权
(二)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消费者的选择权
(四)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五)消费者的求偿权
(六)消费者的结社权
(七)消费者的知识权
(八)消费者的受尊重权
(九)消费者的监督权
消费者权利实现的保障:
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
2.规定消费者组织的职能
3.规定国家在消费者保护中的义务和职能
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1.求偿
2.惩罚性赔偿
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权行为法律制度侵权行为法律制度
一.概念及特征
侵权行为概念:
侵权行为法律制度
侵权行为的特点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害的对象是绝对权利
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侵权行为法律制度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法律制度
1.损害事实存在
ⅰ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
ⅱ损害的分类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的因果关系
ⅰ行为人的行为
ⅱ引起损害发生的物件
3.过错
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
一. 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
征的总和。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制度
与产品质量
责任制度的
总和。
产品质量立法
的宗旨:
•提高产品质量
•维护消费者权益
•规范社会竞争秩序
产品质量法
调整对象
二. 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体制
管理机构的权限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
产品质量法
1. 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制度
2.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 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5.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抽查抽查
① 企业自我监督
② 社会监督
③ 国家监督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
监督管理部门
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三.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因产
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由生产
者和销售者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 销售者
•保证产品质量
•保证符合产品
标识的要求
•禁止性规定
•进货时的产品
质量义务
•销售前保证产
品质量的义务
•保证符合产品
标识的要求
•禁止性规定
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章 税法
一. 税收与税法
税收: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对经济的调
控,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经济法
人和居民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
形式,体现以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税法---- 第一节 税法原理
强制性 固定性无偿性
税收的作用
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对客观经济情况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税法
:国家制定的调整在税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
征税的法律依据。
税法---- 第一节 税法原理
单一税制论 复合税制论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原理
纳税人 负税人 扣缴义务
人
征税对象
税率 名义税率
实际税率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
•超额累进税
•超率累进税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原理
纳税人
征税对象
税率
纳税环节
法律责任
纳税期限
减免税
ⅰ 减税和免税 ⅱ 起征点 ⅲ 免征
点
三.税收分类
按课税对象分类
税收管理和使用权分类
按计税依据标准分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按税收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分类
税法---- 第一节 税法原理
商品课税 所得税 资源税 财产课税 行为课税
中央税 地方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价内税 价外税
直接税 间接税
从价税 从量税
正税 附加税
四四. . 课税原则课税原则
1.公平原则 (普遍征收、平等征收 )
包含意思:
ⅰ 横向公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
ⅱ 纵向公平,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的纳税
2.效率原则
包含意思:ⅰ 征税效率提高
ⅱ 征税对经济运转效率的影响
税法---- 第一节 税法原理
五五.. 税收负担与税收转嫁税收负担与税收转嫁
(一) 税收负担分析
税收负担
税收水平分析------“拉弗曲线”
税法---- 第一节 税法原理
从微观上 指各个微观经济主体实际承担的税收数额。
从宏观上 指税收收入占国民收入或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二二) ) 税负转嫁与归宿税负转嫁与归宿
税负转嫁
: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通过提高售价或
压低购买价等办法,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
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
税法---- 第一节 税法原理
税负归宿:税负转嫁的最终落脚点。
税负转嫁方式税负转嫁方式
前转
后转
混转
一. 流转课税
:对流通中的商品和劳务所课征的税种。
税种
税法---- 第二节 流转课税
特点
课征普通
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
实行比例税率
计征简便
二二. . 增值税增值税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的纳税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的一般征税范围增值税的一般征税范围
税法---- 第二节 流转课税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
年销售额180万以下的商业企业
一般纳税人
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年销售额180万以上的商业企业
①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② 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税率
税法---- 第二节 流转课税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 17%
低税率 ---- 13%
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商业企业---4%
其他企业---6%
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及其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及其计算
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进项税额 = 买价 × 扣除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税法---- 第二节 流转课税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 增值税的减免规定
税法---- 第二节 流转课税
增值税的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
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600—2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50—80元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纳
税期限
税法---- 第二节 流转课税
三. 消费税
税法---- 第二节 流转课税
消费税的概念和特征消费税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有选择地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的应税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
》列举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特征
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税率具有差别性
税法---- 第二节 流转课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税目、税率
税法---- 第二节 流转课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①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
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和焰火等;
②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③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④不能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⑤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酒精、汽车轮胎等。
14类消费品,具体归纳为5个类别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56%加元/支
36%加元/支
36%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
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元/升
元/升
元/升
元/升
元/升
元/升
元/升
元/升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升(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
(3)气缸容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
(4)气缸容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
(5)气缸容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
(6)气缸容量在升以上至升(含升)的
(7)气缸容量在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定率征收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2. 从量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额
税法---- 第二节 流转课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概念及特征
: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
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税法---- 第二节 流转课税
特征特征
征税范围较广
税率较低,税负均衡
税收收入比较稳妥可靠
为照顾无负税能力者,营业税对个
人规定有起征点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租赁业、仓储业、广告及其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销售建筑物及其地上附着物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文化业、体育业
金融业、保险业
邮电业、通信业
营业税的减免税和起征点营业税的减免税和起征点
减免税
起征点
税法---- 第二节 流转课税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和纳税期限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和纳税期限
第三节第三节 所得课税所得课税
税法---- 第三节 所得课税
一一. . 所得税概述所得税概述
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
特点
对所得课税符合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原则
所得课税具有普遍性
所得课税实行累进税率
税法---- 第三节 所得课税
二二. .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独立计算盈亏
征税对象
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税法---- 第三节 所得课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25%
非居民企业---20%
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税法---- 第三节 所得课税
税收优惠
•微型微利企业----20%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
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
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税法---- 第三节 所得课税
三.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
的一种税。
税法---- 第三节 所得课税
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征税范围 、税率
税法---- 第三节 所得课税
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