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专题 税收理论与税收制度要素
第一节 税收制度要素
第二节 税收分类
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办
法的总称。规定了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
关系,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
狭义的税收制度: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
征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税法条例、实施细
则、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的税收规定等。
广义的税收制度:税收的各种法律制度的
总称,包括国家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税收
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
内部管理制度。
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层次:
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主要包括:纳税
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
税期限、减税免税等。
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
三是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如税收
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制度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并享有纳税
权利单位和个人,是缴纳税款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
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
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
位。
代收代缴义务人: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
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如受托加工单位)
代征代缴义务人: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
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税由保险机
构代征代缴)
(二)税基
课税的客观基础,主要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是
明确征税对象、确定计税依据、划分税收类型的主
要依据、也是调整政府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
的重要政策工具。
1、广义税基:指抽象意义上的课税基础。从宏观角
度,可把整个税基归为以下几类:国民收入型、国
民消费型、国民财富型。
2、中义税基:指具体税中的课税基础,也可称为课
税对象。是从微观角度进行考察,也是税收分类的
主要依据。
3、狭义税基:指计算税额时的课税基础,也可以称
为计税依据,是计算政府税收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
最重要因素。
课税对象:又称纳税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
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它是税种区分的标
志。
计税依据 :对课税对象计量后核算出的实际征
税的依据。国家出于政治和经济政策的考虑,并不
是对课税对象的全部课税,往往允许纳税人在税前
扣除某些项目。
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基本一致的,如各种所得
税,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所得,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
得额。不一致,如营业税,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应
税劳务,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
税源: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出处,各种税
有不同的经济来源。由于税源是否丰裕直接制约着
税收收入规模,因而积极培育税源始终是税收征管
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
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税目规定了一个税种的征税
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税种(课税对象)和税目的关系就好比论文的
章和节的关系。如:消费税是税种,则该税种下有
酒及酒精、化妆品、乘用车等税目。
(三)税率
税率:对征税对象(数额)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
度。计税依据与税率的乘积就是应征税额。税率是
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
人的负担和政府的收入,它反映征税的深度,体现
国家的税收政策。
主要包括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一)比例税率
定义:不分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只规定一个百分
比的税率。
统一比例税率,即一种税只采用一个税率,车辆购
置税10%,企业所得税25%。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应税产品或经营项目所
归属的行业设计税率、盈利水平不同的行业采用
不同的比例税率,如营业税。
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按产品大类或品种设计不同
税率,如消费税。有的产品按质量标准设计多档
次税率,如卷烟。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
不同地区的生产水平和收益水平,采用不同的税率,
如城市建设维护税就是采用此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即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
现行税制中归地方的一些税在一定幅度自主确定,
如契税税率。
(2)定额税率
定义:亦称固定税额,它是按课税对象的一定
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而不规定征收
比例。
定额税率在计算上更为便利,而且由于采用从
量计征办法,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它的缺点是负
担不尽合理,累退性质明显,因而只适用于特殊的
税种。采用定额税率的税种有资源税、车船税等。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
不同地区二等具体情况规定征税数额。资源税中
南方海盐与北方海盐不同。
幅度税额,税法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各地
区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如我国现行的土地使
用税。
分类分级税额,将征税对象分为若干类别和
等级,对各级、各类征税对象由低到高规定相应
的税额。现行税制中的车船使用税以及关税中的
船舶吨税即采用这种税率。
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
率。
(3)累进税率
定义: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
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
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
低。
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的不同,又分为全额累
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和超
率累进税率四种。
A.全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按
照与之相对应的税率征税即按课税对象数额
适应的最高级次的税率统一征税。
特点:
计算简便
税收负担不合理
B.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征税对象的超额部
分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凡税基每超
过一个级距时,即分别以其超额的部分适用
相应级距的税率征税。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等。
特点:计算较复杂
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透明
度差。
C.全率累进税率,与全额累进税率原理相同,
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全率累进税率的
累进依据是某种比例,如销售利润率、资金
利润率、工资利润率等(在我国未使用)。
D.超率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
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
额,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例,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增值率作为累进依据。
几个理论税率概念
名义税率:是税法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是实纳税额与实际征税对象的比例。
平均税率:是全部应纳税额占全部税基的比例。
边际税率:是应纳税额的增量与税基增量之比,也即最后一
个单位税基所适用的税率。
零税率: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要缴纳税
款。
负税率: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
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四)纳税环节
征税对象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
环节。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具体环节包括生产环节、流通环节 、分配环
节和消费环节。
纳税环节一般有两种类型
单环节征税:指对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
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特定环节征税。如我国现
行消费税实行出厂销售单环节征税。
多环节征税:指对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
流转过程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节征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对每一环节的增值
额征税。
(五)纳税期限
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法规定应
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有按期纳税,
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等种类。每
一种税种都要明确规定纳税期限,这是由税
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所决定的
纳税期限有两层含义:一时结算应纳税款的
期限,也称结算期限;二是缴纳税款的期限,
也称缴款期限。
按期纳税:即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
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日纳税。
按次纳税: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
纳税期限。如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
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会算清
缴,多退少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
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分期预缴一般是按
月或按季预缴。
(六)纳税地点
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
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
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主要有五种形式:
就地纳税: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我国大多数采用就地纳税方式。
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纳税人离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所在
地,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其应纳税额应当向营业行为所在
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外出经营纳税:对固定工商业户到外地销售货物纳税地点的
规定。这类纳税户到外地销售货物时,凡持有主管税务机关
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回所在地纳税;凡未
按规定办理证明的,期应纳税额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缴纳。
汇总缴库:纳税人按行业汇总向国家金库所在地纳税。如中
国铁路运营企业的所得税,由铁道部于北京汇总缴纳。
口岸纳税:进出口关税的常见纳税方式,关税的纳税人,除
采取集中纳税方式之外,其应纳的进、出口关税都应向进出
口口岸的海关机关缴纳。
(七)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
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给予特定的
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各种优待
的总称。
狭义的税收优惠指减税和免税,减税、免税是对某
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
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额,免税是对
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广义的税收优惠是指减税、免税、优惠税率、
出口退税、加速折旧、税项扣除、投资抵免、亏损
弥补、税额抵扣、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等减轻或免
除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收负担的优待规定。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通过减少
征税或免予征税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可以补充税目,把税收的严肃性与必要的灵活性结
合起来。
按减免税的计算方式分类
税基式减免:主要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
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
及跨期结转等。
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
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低税率、零税率
以及关税的暂定税率等。
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税应税额以及纳税额的方式实
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
减免率、抵免税另定减征税额、出口退税、投资抵免、
税收抵免、税收饶让等
按减免税的法律效力分类
法定减免:凡是由各种税的基本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都
成为法定减免。
临时减免:指出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
减税、免税。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一次性的减免税。
特定减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税收的基本法确定
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
免税补充规定;二是在税收基本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
列举,而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形式。
起征点与免征额:
1、起征点: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
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
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2、免征额: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
的数额。
税收的加征是属于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包括税
收附加和税收加成。
附加是在征收正税的同时征收的附税。
附加税包括两种:(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
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
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
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
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
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
加成是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
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加
成一成相当于应纳税额的10%。
(八)违章处理
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教育处罚措施。它是维
护国家税法严肃性的一种必要措施。
税收法令的违章行为,一般有偷税、欠税、抗税和骗税
四种情况。
偷税:指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非法手段,不按税法
规定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如:伪造或涂改凭证、账册、
帐表以及转移资产收入等手段,隐匿应税项目、数量、
金额等。
欠税:指纳税人不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违章行为。
抗税:指纳税人对抗国家税法,拒不依法纳税的一
种违法行为。
骗税: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
(免)税或减免税款的行为。
对违章行为一般采用以下处罚措施
1、征收滞纳金
2、处以税务罚款
3、税收保全措施
4、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税收分类
税收分类
指对构成税收制度的各个具体税种按照一
定标准进行的科学合理的归类。
(一)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流转税类、
所得税类、资源税、财产课税和行为目的税。
(二)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价内税
与价外税。
价内税:指税款构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的税种。
价内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价格,消费税、营业税为价内
税。
价外税:指税款不包含在商品或劳务价格中的税种。价
外税的计税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为价外税。
(三)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直接
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凡纳税人不易将税负转嫁于他人,也就是说,
纳税人与负税人同为一人,不发生转嫁关系的税种。
间接税:凡纳税人容易将税负转嫁于他人,也就是说,
纳税人与负税人非同为一人,发生转嫁关系的税种。
(四)以计税依据为标准,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
税。
从量税:以计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计
税依据,按预先确定的单位税额计征,也称为“从量计
征”。它不受价格变动影响,却与课税对象的数量直接
相关。
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按一定比例计
征,也称为“从价计征”。它受价格变动影响,且与课
税对象的价格有紧密关系。
(五)以课税权的归属为标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中央
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凡属由中央政府征收,其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
的税种。
地方税:凡属由地方政府征收,其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
的税种。
中央地方共享税:凡属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方式分
享收入的一类税收称为。共享税的分享方式主要有附
加式、分征式、比例分成式等。我国的共享税有增值
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等。
(六)以税收收入的形态为标准,可以将税
收划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
实物税:以实物缴纳的税,大多盛行于商品
货币经济不够发达的社会或时代。
货币税:以货币缴纳的税,在商品货币经济
较为发达的社会或时代普遍采用。从世界各
国的情况来看,货币税是主要的。只有在财
政发生困难的特殊情况下,政府才有可能课
征一定数量的实物税。
(七)以课征目的为标准,税收可分为一般税
和特别税
一般税:指为实现国家一般政治、经就地而征
收的税种,或税款用作一般用途的税种,又称
普通税。
特别税:又称目的税,是指为实现国家某些特
定的政治、经济目的或税款应作特定用途的税
种,如中国现行税制中的耕地占用税等。
其他税收分类
按税收的存续时间分类,分为经常税和临
时税。
按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能力分类,分为对
人税和对物税。
按税率形式特点分类,分为比例税、累进
税和定额税。
按税收能否作为单独的征税对象,可分为
正税、附加税两大类。
按税基发生的周期性可将税收分为事件税、
累计税。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税收分类
• 第1类:所得税,包括对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的课税;
• 第2类:社会保险税,包括对雇员、雇主以及自营人员的课
税(按非税收入统计);
• 第3类:薪金及人员税;
• 第4类:财产税,包括对不动产、财产值、遗产和赠与的课
税;
• 第5类:商品与劳务税,包括产品税、销售税、增值税、消
费税等;
• 第6类:进出口关税;
• 第7类:其他税收。
参考书目:
《税法》 注册会计师
《税收理论与实务》陈娟等编著 清华大学出
版社
《中国税制 》赵迎春 立信会计出版社
《中国税收制度 》 贺志东 清华大学出版社
《税收学》 杨斌 科学出版社
《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 盖地 东北财经大
学出版社
制作人:李彦娜
马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