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学论文参考范文: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主体违背鉴定
之科学原理
引言
笔者在对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司法鉴定制度(专家证人制度
)及其变化趋势考察、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就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
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理论反思和实践检讨,进而结合程序正义理论较为系统
地提出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路径和框架,旨在为我国司法鉴定立法和
诉讼程序、证据制度的修改完善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一部分司法鉴定制度概述
一、司法鉴定的内涵与司法鉴定原理
(一)司法鉴定的内涵
顾名思义,鉴定就是鉴别、确定的意思。《现代汉语词典》将鉴定
定义为“辨别并确定事物的真伪或优劣”。我国台湾学者认为,“鉴定者
,乃为取得认定事实之资料也,即使具有特别学识经验之第三人,就其事
实陈述所判断意见之称谓。作为鉴定科学的一种,“司法鉴定”这一表述
源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关于司法鉴定的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大争
议。有人认为,鉴定是侦查机关或部门为了解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
识的人,对案件中某种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
活动;有人认为,鉴定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争议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
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一定的科学
知识、技术手段对其进行鉴别和评定,并作出书面意见的活动:仁别有人
认为,司法鉴定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是在
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
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有人认为,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按照诉讼
法的规定,由司法鉴定人作出判断结论的科学实证活动;有人认为,司法
鉴定是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
某些专门性lb1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概括起来,主要有侦查行为说
、司法权说、证据核实行为说、科学技术活动说等观点。《决定》出台前
,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相关规章、司法解释均有关于鉴定的规定,有
一些还用了“司法鉴定”的表述,但均未给出一个明晰的概念。根据《决
定》第1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简
言之,司法鉴定就是在司法过程中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鉴定,它不同
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文物、书画等鉴定,不同于仲裁案件、保险理赔
中的鉴定,也不同于按照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的医疗事故、工伤等鉴
定。具体而言,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
动这一特定时空中进行的。司法鉴定之“司法”,并不是说鉴定是由司法
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实施的,也不是说鉴定本身具有司法职能或者司法裁判
性质,只是表明鉴定是在司法过程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
中进行的。在现实生活中,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
断的问题很多,但只有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
判断的活动,方属于司法鉴定。第二,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鉴定人。这
里的“鉴定人”是指具有解决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必需的科学技术
或者专门知识的自然人,而不是鉴定部门或者鉴定机构。
(二)司法鉴定的原理
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人类社会经历过两次重大革命:第一次是从
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转变,第二次是
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发法转变。司法鉴定
是在第二次证明方法革命的过程中迅速发展起来,并逐渐在人类司法裁判
中占据了重要地位。〔101“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
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
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己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
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法。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
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随着人类感官察觉的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
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真相之间鸿沟的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
中的重要性己经开始下降。”〔”’司法鉴定的原理正是在于借助有专门
知识的人重建事实,以提高裁判的正确性。
二、鉴定结论的基本概念与鉴定结论的本质分析
(一)鉴定结论的基本概念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认识活动的结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均将鉴定结论列为七种法
定证据之一。对鉴定结论这一概念,我国立法未规定其含义,理论界从不
同角度作了大同小异的定义: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的专
门性问题,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经诉讼当事人的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
者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方法,
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是指司
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
或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
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
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
诉讼中某些有争议的并具有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和现代化科技手段
进行检测、分析、鉴别后,所提供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川鉴定结论是具
有某项专门知识、技能的人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委托后,利用其专门知识和
技术手段,对客观事物的某种属性进行观察、验证后作出的认识或判断,
它是证据的一种形式;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
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的个人意见。
(二)鉴定结论的本质分析
实际上,“鉴定结论”是一种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并不妥当的表述
。作为一种证据形式,鉴定结论属言词证据和意见证据之范畴。鉴定人不
是“科学的法官”,鉴定结论也不是“科学的判决”,它不是最终结论,
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也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等级,与其他证据一样,必
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原因在于:第一,鉴定结论作为鉴
定人个人意见的书面表达形式,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
同样要接受裁判者的审查判断,否则就无法解释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第
二,事实认定属司法裁判权范畴,只能由依法享有司法权的主体作出,而
鉴定人并非司法人员,鉴定人的判断并不是法官的判断,当然不具有终局
性效力;第三,鉴定结论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知识基础之上的,但科学是
不断发展的,人们的认识不可能达到绝对真理的程度,故对其证明力亦不
能盲目迷信;第四,作为一种意见证据,鉴定结论加入了鉴定人的主观判
断,即使所依据的专门知识是科学的、明确的,也可能因鉴定人的主观因
素而使鉴定结论出现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第五,就整个案件而言,鉴定
结论仅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只涉及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内容,其证明力并
不当然优于其他证据,裁判者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证据后才能对案件事
实作出认定。“经合法程序形成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具有优先
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川否则,既违反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诉
讼程序,又限制或剥夺了当事人质证权、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因此,使用
“鉴定意见”或“鉴定报告”才更为科学、准确,更符合鉴定活动的本质
特征。 第二部分司法鉴定制度比较研究..........8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人制度..........8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管理体制..........8
(二)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的地位..........8
第三部分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现状研究..........16
一、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内容考察..........16
(一)中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考察..........16
(二)中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考察..........19
第四部分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43
一、中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43
(一)落实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各项目标..........43
(二)限制侦查机关所属鉴定机构的职能..........43
结论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要以保障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保障鉴定程序的公开透明为
价值取向,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独立的
司法鉴定人、对等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透明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有效
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和规范的鉴定结论认证规则,最终建立有利于维护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司法
鉴定制度,从而获得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著:《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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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2005年版。 〔3〕陈瑞华著:《问题与主义之间—
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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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何家弘主编:《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版。
〔9〕何家弘、南英主编:《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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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何家弘主编:《司法鉴定导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