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卷第 4 期
2010 年 7 月
技术与创新管理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MANAGEMENT
Vol. 31
Jul. 2010
【综合】
关于技术中立原则及其反思
郭鹏
(西安科技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陕西西安 71∞54)
摘 要:技术中立原则虽然被公认为是电子商务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市场机制、立法者、技术价值二重性和
实质正义等方面的存在依据都有其相应的问题亟待解决。与此同时,技术中立原则在实践上的虚伪性和在理论上
存在的漏洞使得"技术中立"原则决不能是纯粹的技术中立,立法者和行政管理机关应以适当的方式对技术发展进
行干预。
关键词:技术中立原则;电子商务;干预的技术中立
中图分类号:DF 965/F 6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7312(却10)04 -0503 -04
00 the Priociples of Technological Neutrality
GUO Peng
( College 0/ Communication and b协rm,ation Univers峙, Xi' an Communication 0/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后'an 71∞'54 , China)
Abstract: Although principles of technological neutrality have been recognized 田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e-commerce
law , problems exist in market mechanism , the 1句islator亩, the duality of technological value and the suhstantial justice.
Meanwhile ,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vulnerahilities of the principle of technological neutrality decide 由at it can never be
purely neutral. Legislators and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s should intervene the development of 也e technology by applica-
ble ways.
Key words: the principles of technological neutrality; e-commerce; intervened technological neutr现ity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新技术革
命浪潮席卷而来,以信息技术、电子技术等为代表的
高新科技产业蓬勃发展。特别是 90 年代以来,互联
网技术的出现和迅猛发展对人类社会造成了空前震
撼的影响,使得高新技术之间的竞争成为必然。
技术之间的竞争除了为消费者带来福音,使消
费者感受到技术的日益发展和相对成本的低廉之
外,也给作为市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带来巨大的
决策风险。立法者和行政管理机关在其领域内,针
对不同的技术手段之间的态度是完全中立或者是有
所偏向,将直接关系到各种技术手段和的新兴产业
发展前景。
*收稿日期 :2田19 -08 -05
1 技术中立原则被公认为是电子商务法的
基本原则
元论是国外立法还是我国立法及学者观点,在
政府中立与否的价值选择中,都认为应该将技术中
立视为基本原则。而技术中原则是指立法机构和政
府对于各种有关信息及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
等采取中立态度,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或信息服
务中介商自己根据技术发展选择采用新的和国际接
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鼓励新技术的采用和
推广[1] 。
电子商务活动作为商事行为,其交易和参与主
体应当遵循传统商事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则。然而,
在线商事行为和传统领域中的商事行为之间,因为
作者简介:郭鹏(19ω-) ,男,黑龙江庆安人,讲师,主要从事网络法及电子商务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504. 技术与创'新管理 第 31 卷
商业手段、交易方式、传导介质等方面的不同,在线
商务活动除了受到传统民商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调
整之外,还将受到作为"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
段而形成的以交易方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体系" [2] 的电子商务法律的调整。纵观各国政府
和国际组织在制定电子商务领域专门法律时,大多
数都将技术中立原则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比如
1999 年制定的《联合国电子签名统一规则》导言部
分第 4 项中明确指出: "(要求)虽然工作组可以适
当地将其注意力集中于数字签名问题,已适应公开
密钥加密术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的主要角色,但统一
规则不应阻碍其他鉴定技术的使用。" [3] 立法者在
电子签名的技术形式上保持中立的思路也被后来的
《电子签名示范法》所沿用,成为各国相关立法借鉴
与阐发的基本原则。美国等信息科技发达国家也大
力宣扬"技术中立论认为技术中立可以使消费者
以最低廉的成本获得最好的技术。
我国学者在电子商务立法问题上大多也主张把
"技术中立"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甚至把
中立原则扩展到除技术中立以外的媒介中立、实施
中立和同等保护等方面[4] 。自 2∞5 年 4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虽然没有
出现"技术中立"的字眼,但在其第三章和第四章关
于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及其法律责任及其相关揭示
中,不提及任何一种具体电子签名技术,依然可以看
出政府和立法者对不同技术电子签名的中立态度。
2 技术中立原则的依据及其存在的问题
技术中立所谓的"中立"是政府和立法者在不
同的技术间"不偏不倚"的中立状态,而技术中立原
则的依据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与此同时技术中立
原则据以成立的每一项依据都存在着相应的问题:
使用者只有在政府干预的条件下才能实现侬
据市场机制的作用进行自觉选择
技术中立主义认为电子商务或者信息服务从业
者和电子交易的使用者在市场中依据市场机制的作
用有能力自觉选择对其而言成本最低且效果最好的
技术。
然而,离开宏观环境的市场承载不起选择最好
技术的重担。国外有关网络效应和技术标准的大量
研究成果表明,技术中立政策并不能保证消费者的
选择权利,市场选择的后果可能是最"差"技术长期
占领市场,虽然有更好的技术存在于市场,但是由于
较"差"技术的网络导致该技术对消费者和使用者
的锁定作用,而使得相当一部分人被迫选择较"差"
技术从而导致市场选择的失败。
技术中立论和市场失败论都是基于古典经济学
的逻辑。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在市场
"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下,资源能够向合理方向配
置,达到一种相互制约并趋于平衡的关系。然而随
着凯恩斯主义的兴起,政府干预论成为西方经济学
的主流,而市场失灵论就是对技术中立论的修改和
补充。 [5] 市场失灵论认为,虽然市场机制在资源配
置中能有效地发生作用,但其弱点和不足也相当明
显,此即所谓的"市场失灵"。其主要表现在于市场
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只注重关心微观利益,不可能
完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以及市场机制本身无
法自发地消除垄断,而垄断则给技术竞争和技术平
等造成了障碍。因此,在市场主导下的经济形态中,
政府的干预是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技术中立原则在宏观管理控制下有条件的体
现平等原则
从立法者和政府的角度来看,技术中立原则是
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对技术选择的干涉将意味着
对平等价值的否定。在私法领域,平等原则是任何
一项专门法律制度的共同基本原则。虽然电子商务
法的法律体系非常的庞杂,即涉及传统法律领域如
合同法、著作权法等,又包含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
法等伴随因特网的使用而出现的新的法律领域,但
是这些法律规范从总体上看属于商法范畴。[6] 以商
事交易主体和商行为为核心的商事法律规范当然需
要遵循平等原则,但是作为私法的公法性也是商法
的显著特征。在商事法律规范体系内规范平等主体
法律行为的私法规范处于核心地位,除了任意性规
范处于基础外,包含有大量的强制性的规范,有的规
范中甚至更多的是公法性强制规范而不是任意规
范,我国刚颁布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就有这种特
点,公法性法律条文所占的数量接近四成,国务院信
息产业主管部门被法律授予了较强的行政管理职
权。
既然行政机关在电子签名法律制度和电子认证
法律制度中被授予宏观管理的权力,那么在技术标
准的选择上,政府及立法机关干预选择的过程,在选
择的过程中依据某些标准偏向于支持某种技术就有
可能性。政府的合法干预并不意味着对平等价值的
第 4 期 郭 鹏:关于技术中立原则及其反思 .505.
否定,而是为了保障更大范围市场的平等。
技术本身除了具有自然价值的中立性外还具
有社会价值
从技术价值二重性的角度看技术,技术中立原
则认为在市场的作用下,在政府的中性态度下,技术
可以"自觉地"接受从业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从而实
现优胜劣汰。技术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可以为任
何区域、任何时代的人们所认同,也就是说技术的自
然价值是中立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电子商务法律
制度中能够确立"技术中立原则允许各种类型的
供应商自行选择使用任何对其有利的技术标准,这
也就陷入了技术价值中立论。
马克思主义的技术价值观点认为,技术的属性
是二重的,可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方面技
术作为实现自然界的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手段、
方法和活动具有自然属性,并且是自然过程;另一方
面,技术作为社会的人所创造、应用,服务于一定的
社会目的并满足其需要的手段、方法和活动,它具有
社会属性并且是社会过程。而且不同的社会制度、
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必然会产生不同的技术背
景[7] 在线商务活动和社会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
系,技术价值中立主义主要从技术的自然属性来理
解技术价值,忽视技术的社会价值,只重视技术的自
然属性会使得"技术中立"丧失社会价值的基础。
"技术中立"在价值取向上倾向于保妒形式公
平而不能保证实质正义
"技术中立"原则在价值取向上是尊重和鼓励
平等和公平的技术竞争,而技术中立主义所保障的
平等和公平"是对原则的坚持,或像一些人所说的,
是对体系的服从。" [8] 它倾向于保护形式公平而不
能保证实质正义。在市场竞争中,市场本身并不能
保证消费者自主选择最适合的技术标准,技术的市
场竞争也和资本的竞争一样最终将走向垄断,所以
坚持看上去正义的技术中立主义最终会导致结果的
不平等,由于某些在市场上占优势或者占垄断地位
技术的"锁定效应将使得技术更新的速度趋缓,
质量下降。这样的结果有违立法者的初衷,恰好走
到了他们平等愿望的反面,更不利于市场竞争本身。
3 干预的"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主义的虚伪性使得干预的"技术中
立"原则成为必然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的立法
经验,又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吸收国内外的经验教
训。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
子签名统一规则》已经积累了多年的实践经验,为
各国的立法活动树立起了明确的榜样,他们所倡导
的"技术中立"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也被大多
数我国学者认同。
即使如此,技术中立主义又有其虚伪性。一般
而言技术中立"可以起到促进技术创新进程的作
用,作为电子商务肇源国的美国,在信息及电子商务
政策及立法领域也信奉技术中立主义。然而"任
何法律的制定,都是为其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涉及到不同国家对统一技术或者存在竞争的不同技
术分别拥有知识产权时,美国所谓的"技术中立"就
变成了打压与其竞争的其他国家的"狼牙大棒而
对于本国既得利益采取保护措施。以 CDMA 技术
标准为例,我国大唐电信的 TD-SCDMA 标准与美国
高通公司的 CDMA20∞等同为世界三大 3G 标准之
一,而随着我国对自主知识产权标准支持力度的加
强,美国政府开始对我国政府支持 TD-SCDMA 标准
的政策施加政治压力。在美国政府的压力下,我国
政府承诺在 3G 技术标准上"保持中立"。反观美国
和欧洲国家在移动通信标准问题上,从各自的利益
出发,都没有始终贯彻技术中立政策。美国政府支
持 CDMA 标准,做出了有利于 CDMA 标准的频率规
划,以限制当时更为成熟的 GSM 标准进入美国。欧
洲国家与其针锋相对,在频率的选择上卡死了 CD
MA 标准,因此 CDMA 标准也进不了欧洲。由此可
见,在涉及重大产业国家利益的竞争中,技术中立主
义明显具有虚伪性。因此,立足我国信息及电子商
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我国的产业利益,在必要时予
以必要的干预是十分明智的选择。
"技术中立"原则存在的明显理论和现实偏差
使得干预的"技术中立"原则成为必然
不可否认"技术中立"原则在知识经济的发展
初期有其现实的合理性,由市场对技术发展的"优
胜劣汰"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对技术创新和保护消费
者的利益等方面都是有益的。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技术中立"原则决不
能是纯粹的技术中立,它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明显
的理论漏洞和现实偏差。在适当的时间,立法者和
行政管理机关以适当的方式对技术发展进行干预是
完全必要的。政府对所谓的技术中立的指导性干预
也可以解决上述四项"技术中立"原则所存在的问
.506. 技术与创新管理 第 31 卷
题。
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发挥政府和法律对于技术
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可以使得"市场失灵"问题迎
刃而解。政府对技术标准的干预,实际上承认了技
术是兼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技术的社会属性
使得行政权力对其进行调整,从而保障社会各群体
的需要。从本国的产业利益出发,以干预的技术中
立主义对抗虚伪的纯粹技术中立论,修正美国等发
达国家政治施压的理论根源有利于确保我国的国家
利益。干预下的技术中立主义也使得不仅从形式上
保证平等的技术竞争,更从实质上也技术创新创造
有利条件。
政府和立法者对技术发展的干预可以通过经济
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实现。在这诸
多手段中,必要的行政手段过于刚性,反弹较大,而
以经济和法律调控更为合适。其中经济手段可以从
微观层面调整具体的技术标准的竞争态势,而法律
手段则是从产业政策的高度进行调节,因而更具有
宏观性。
无论通过哪种宏观调控方式干预技术市场,都
可能存在行政权力被滥用的风险。"权力导致腐
(上接第 486 页)
5 结语
硕士研究生招生面试考核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考核内容广泛,随机性强。如果不建立统一的指标
体系,则没有统一的考核标准和提纲,难免对考生造
成某种程度上的不公平性。
本硕士研究生招生综合面试指标体系做到了规
范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体现了面试的公平、公正、公
开,有助于各招生单位从考生中选拔出基础知识扎
实、专业知识过硬、具有一定创新能力、思想素质高
的考生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继续深造。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
败"在现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监控体系
内给行政机关加上"紧箍咒是十分必要的,这也
更有利于技术的竞争和发展。
参考文献:
[ 1 ] 杨坚争.电子商务法教程[ 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
社,2∞1.
[2]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刷.
[3] 秦成德.电子商务法[ M]. 四 )11 :重庆大学出版社,
2创)4.
[4] 秦成德.电子商务法[ M]. 四 )11 :重庆大学出版社,
2α)4.
[5] 段中桥.当代国外社会思潮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2创)4.
[6] 杨坚争.电子商务法教程[ M]. 北京 z高等教育出版
社,2∞1.
[7] 申仲英.自然辩证法概论[ 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
社,2创)4.
[8]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本士, 1988.
指导意见[Z].
[2] 徐 森.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标准化指标体系设计研
究[1]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8
(3) : 133 - 137.
[3] 曹 蔚,李碧梅,赵建青.浅析硕士研究生复试方法
[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8(14):8-9.
[4] 施莉.论研究生招生复试程序公正及其实现[J] . 学
位与研究生教育,2∞8(9) :46 -49.
[5] 郭振永.浅谈提高研究生复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J].
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8(2) :22 -23.
[6] 陈雪玲.面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面试的构建
[1].当代经理人,2创历(11) :141-142.
[7] 施莉.论研究生招生复试程序公正及其实现[J] . 学
位与研究生教育,2∞8(3):46 -49.
[8] 张羽酶.研究生面试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J] . 牡丹江
大学学报,2∞7( 1) :149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