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省 委 组 织 部 省 人 事 厅 省 编 办 省 教 育 厅 省 财 政 厅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建 设 厅 省 人 行 省 国 税 局
省 地 税 局 省 工 商 局 省 军 区 政 治 部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鲁 人 发 [2003]38 号 2003 年 12 月 18 日
各 市 委 组 织 部 , 各 市 人 事 局 、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教 育 局 、 财 政 局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建
委 ( 建 设 局 ) , 人 民 银 行 各 中 心 支 行 、 分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 各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 地 方 税 务 局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各 警 备 区 、 军 分 区 政 治 部 :
现 将 《 山 东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 中 央 军 委 颁 布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 中 发 [2001]3 号 )以
来 , 部 分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选 择 了 自 主 择 业 的 安 置 方 式 , 我 省 各 项 安 置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积 极 稳 妥
地 开 展 起 来 。 随 着 国 家 和 军 队 改 革 的 进 一 步 深 化 , 将 有 更 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选 择 自 主 择 业 。
各 级 、 各 部 门 要 统 一 思 想 , 提 高 认 识 , 加 强 领 导 , 认 真 做 好 《 山 东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贯 彻 落 实 工 作 。 军 地 之 间 、 部 门 之 间 要 各 司 其 职 , 密 切 配 合 , 不 断 改
进 和 完 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为 全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军 队 建 设 做 出 积 极
贡 献 。
山 东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适 应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制 度 改 革 的 需 要 , 建 立 和 完 善 我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体 系 ,加 强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关 于 印 发〈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 中 发 [2001]3 号 ) 、 国 务 院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等 部 门 《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
( 国 转 联 [2001]8 号 ) 、 国 务 院 军 转 安 置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人 事 部 、 财 政 部 《 关 于 印 发 〈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发 放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 国 转 联 [2001]9 号 ) 和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 是 指 批 准 转 业 选 择 自 主 择 业 方 式 安 置 的 军 官
和 文 职 干 部 。
第 三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坚 持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军 队 建 设 服 务 的 方
针 , 贯 彻 积 极 接 收 、 妥 善 安 置 、 服 务 到 位 、 保 障 有 力 、 管 理 有 序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 分 级 负 责 的 办 法 , 由 接 收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市 、 县 ( 市 、 区 ) 和 街 道 ( 乡 镇 ) 负 责 管 理 。 管 理 主 体 为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和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
第 五 条 接 收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政 治 任 务 , 是 全 社 会 共 同 的 责 任 。
各 级 、 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按 时 完 成 安 置 任 务 , 做 好 各 项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
第 二 章 机 构 设 置 与 职 责
第 六 条 省 人 事 部 门 设 立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 各 市 、 县 ( 市 、 区 )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相 应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或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人 数 较 多 的 街 道 、 乡 镇 , 也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其 日 常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第 七 条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职 责
( 一 )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 制 定 全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
( 二 )负 责 全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和 其 它 经 费 的 统 计 、 预 ( 决 )算 、 申 报 、 审
核 、 核 拨 和 调 整 等 工 作 。
( 三 ) 负 责 全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档 案 接 收 与 移 交 工 作 。
( 四 ) 协 调 办 理 全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住 房 、 医 疗 等 社 会 保 障 问 题 。
( 五 ) 指 导 全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和 培 训 工 作 。
( 六 ) 对 全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第 八 条 市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职 责
( 一 )根 据 国 家 及 省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制 定 本 市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 具 体
办 法 及 相 关 政 策 。
( 二 )负 责 全 市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和 其 它 经 费 的 核 定 、 预 ( 决 )算 、 申 报 、 调
整 和 发 放 等 工 作 。
( 三 ) 负 责 全 市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培 训 和 就 业 指 导 工 作 。
( 四 ) 负 责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档 案 的 接 转 、 存 放 与 管 理 。
( 五 )协 调 办 理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住 房 、医 疗 等 社 会 保 障 问 题 。协 助 办 理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 落 户 和 转 学 、 入 学 等 事 宜 及 评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因 私 申 请 出 国 出 境
等 有 关 手 续 。
( 六 ) 对 全 市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第 九 条 县 ( 市 ) 、 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 按 照 市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规 定 的 职 责 ,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 落 实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各 项 政 策 ; 指 导
街 道 、 乡 镇 做 好 具 体 的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第 十 条 街 道 、 乡 镇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日 常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职 责
( 一 )对 在 辖 区 内 就 业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中 的 党 员 ,要 督 促 他 们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转 移 党 组 织 关 系 , 并 按 照 有 利 于 党 组 织 教 育 管 理 , 有 利 于 党 员 参 加 组 织 生 活 、 发 挥 作 用 的
原 则 , 把 他 们 编 入 相 应 党 支 部 , 组 织 他 们 开 展 组 织 活 动 。
( 二 ) 定 期 组 织 辖 区 内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进 行 政 治 学 习 , 及 时 掌 握 他 们 的 思 想 动 态 ,
做 好 经 常 性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 三 )指 导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及 时 掌 握 其 工 作 动 态 、健 康 状 况 和 家 庭 情 况 ,定
期 向 当 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报 告 。
( 四 ) 协 助 办 理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 子 女 落 户 、 入 学 等 手 续 。
( 五 )负 责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计 划 生 育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等 方 面 的 日 常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第 十 一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及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 由 本 级 财 政 解 决 。
第 三 章 计 划 与 安 置
第 十 二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安 置 计 划 , 由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 按
照 国 家 下 达 的 安 置 计 划 , 与 计 划 分 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安 置 计 划 同 时 编 制 下 达 。
第 十 三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接 收 安 置 , 按 照 中 发 [2001]3 号 文 件 及 我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符 合 进 我 省 安 置 条 件 的 被 大 军 区 级 以 上 单 位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或 荣 立 一 等 功 或 具 有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 可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选 择 安 置 地 点 ; 符 合 进 各 市 安 置 条 件
的 荣 立 二 等 功 或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的 , 可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选 择 安 置 地 点 。
第 十 四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报 到 通 知 , 由 省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 与
计 划 分 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报 到 通 知 同 时 发 出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安 置 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报 到 , 凭 军 转 安 置 部 门 开 具 的 证 明 到 居 住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办
理 落 户 手 续 。
第 十 五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档 案 , 由 市 、 县 ( 市 、 区 )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和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
第 四 章 待 遇
第 十 六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从 批 准 转 业 的 翌 年 1 月 1 日 起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逐 月 发 给 退
役 金 。
第 十 七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月 退 役 金 , 按 照 本 人 转 业 时 安 置 地 同 职 务 等 级 军 队 干
部 月 职 务 、 军 衔 ( 级 别 ) 工 资 和 军 队 统 一 规 定 的 津 贴 补 贴 为 计 发 基 数 80%的 数 额 与 基 础 、 军
龄 工 资 的 全 额 之 和 计 发 。
军 队 统 一 规 定 的 津 贴 补 贴 包 括:军 人 职 业 津 贴 、 生 活 补 贴 、 伙 食 补 贴 、 福 利 补 助 、 地 区 津
贴 ( 含 边 远 地 区 津 贴 、 艰 苦 地 区 津 贴 、 驻 西 藏 部 队 特 殊 津 贴 、 地 区 生 活 津 贴 ) 、 生 活 补 助 、
房 租 补 贴 。
第 十 八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按 照 下 列 条 件 和 标 准 增 发 退 役 金 :
( 一 ) 军 龄 满 20 年 以 上 的 , 从 第 21 年 起 , 军 龄 每 增 加 一 年 , 增 发 月 退 役 金 计 发 基 数 的
1%。
( 二 )荣 立 三 等 功 、二 等 功 、一 等 功 或 者 被 大 军 区 级 以 上 单 位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的 ,分 别 增 发
月 退 役 金 计 发 基 数 的 5%、 10%、 15%。 符 合 其 中 两 项 以 上 的 , 按 照 最 高 的 一 项 标 准 增 发 。
( 三 )在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或 者 从 事 飞 行 、 舰 艇 工 作 满 10 年 、 15 年 、 20 年 以 上 的 , 分 别 增 发
月 退 役 金 计 发 基 数 的 5%、 10%、 15%。 符 合 其 中 两 项 以 上 的 , 按 照 最 高 的 一 项 标 准 增 发 。
增 发 退 役 金 比 例 的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是 指 国 办 发 [2001]14 号 和 国 发 [1989]14 号 文 件 确 定 的 范
围 。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和 第 十 八 条 各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合 并 计 算 后 , 月 退 役 金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人 转 业 时 安 置 地 同 职 务 等 级 军 队 干 部 月 职 务 、 军 衔 ( 级 别 ) 、 基 础 、 军 龄 工 资 和 军 队 统
一 规 定 的 津 贴 补 贴 之 和 。
第 二 十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退 役 金 , 根 据 移 交 地 方 安 置 的 军 队 退 休 干 部 退 休 生 活
费 调 整 的 情 况 相 应 调 整 增 加 。
经 济 比 较 发 达 的 地 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月 退 役 金 低 于 安 置 地 当 年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相
应 职 务 等 级 退 休 干 部 月 退 休 生 活 费 数 额 的 , 安 置 地 政 府 可 以 发 给 差 额 补 贴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退 役 金 ,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第 二 十 一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退 役 金 由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安 排 。 退 役 金 的 发 放 实 行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核 准 人 数 、 核 定 标 准 、 编 制 预 算 , 财 政 部 门 核 拨 经 费 , 银 行
代 发 到 人 的 办 法 。 市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核 准 人 数 、 核 定 标 准 ,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审 核 汇 总 , 省 财 政 部 门 复 核 后 将 退 役 金 划 拨 到 代 发 银 行 退 役
金 专 用 账 户 。 代 发 银 行 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设 立 个 人 退 役 金 专 用 账 户 , 并 于 每 月 10 日 前
将 退 役 金 拨 付 到 个 人 账 户 , 同 时 为 省 财 政 部 门 、 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分 别
出 具 退 役 金 对 账 表 和 退 役 金 发 放 明 细 表 。
第 二 十 二 条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或 者 财 政 拨 款 的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为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的 , 从 被 录 用 聘 用 的 下 月 起 停 发 退 役 金 , 不 再 享 受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有 关 待 遇 。 其 工 资 待 遇 按 照 不 低 于 选 用 单 位 与 其 转 业 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相 应 或 者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标 准 确 定 , 津 贴 、 补 贴 、 奖 金 以 及 其 他 生 活 福 利 待 遇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其 他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后 , 退 役 金 照 发 。
第 二 十 三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未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为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的 去 世 后 , 从 去 世 的 下 月 起 停 发 退 役 金 。 去 世 后 一 次 性 发 给 抚 恤 金 和 丧 葬
补 助 费 。 抚 恤 金 标 准 : 被 批 准 为 革 命 烈 士 的 , 为 本 人 生 前 40 个 月 的 退 役 金 ; 因 公 死 亡 的 , 为
本 人 生 前 20 个 月 的 退 役 金;病 故 的 , 为 本 人 生 前 10 个 月 的 退 役 金 。 丧 葬 补 助 费 标 准 为 本 人 生
前 12 个 月 的 退 役 金 。 所 需 经 费 由 中 央 财 政 支 付 。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生 活 确 有 困 难 的 ,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按 照 国 家 和 当 地 的 有 关 规 定 发 给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金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为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的 , 其 去 世 后 的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如 低 于 本 条 前 款 规 定 的 , 可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的 待 遇 标 准 和 支 付 渠 道 执 行 , 不 得 重 复 享 受 。
第 二 十 四 条 自 主 择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 享 受 安 置 地 相 应 职 务 等 级 退 休 干 部 的 有 关 政 治 待
遇 。
第 二 十 五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的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第 五 章 社 会 保 障
第 二 十 六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住 房 , 由 安 置 地 政 府 按 照 统 筹 规 划 、 优 先 安 排 、 重
点 保 障 、合 理 负 担 的 原 则 给 予 保 障 ,主 要 采 取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现 有 住 房 或 租 住 周 转 住 房 ,
以 及 参 加 集 资 、 合 作 建 房 和 修 建 自 有 住 房 等 方 式 解 决 。 对 全 迁 户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 当
地 政 府 应 在 其 到 地 方 报 到 前 提 供 上 述 房 源 。
第 二 十 七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未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期 间 的 住 房 补 贴 ,从 批 准 转 业 的 翌 年 1 月 1 日 起 ,根 据 安 置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机 关 与 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相 应 或 者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办 法 执 行 , 所 需 经 费 由 安 置 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核 定 后 , 由 同 级 财 政 解 决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期 间 的 住 房 补
贴 , 按 照 所 在 单 位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二 十 八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在 其 离 队 时 一 次 性 发 给 个
人 。 实 行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的 地 区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可 以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将 部 队 一 次 发 给
的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计 入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 计 入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的 , 在 购 建
住 房 时 , 安 置 地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并 优 先 提 供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
第 二 十 九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因 配 偶 无 住 房 补 贴 ,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超 过 家 庭 合 理
负 担 的 部 分 , 个 人 支 付 确 有 困 难 的 , 安 置 地 政 府 应 当 视 情 给 予 购 房 补 助 或 者 优 先 提 供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
第 三 十 条 已 实 施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地 区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未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期 间 , 按 照 安 置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 统 一 参 加 安 置 地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并 享 受 公 务 员 的 医 疗 补 助 待 遇 。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所 需 缴 纳 的 单 位 缴 费 部 分 和
公 务 员 医 疗 补 助 , 由 安 置 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向 当 地 统 筹 地 区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缴 纳 , 所 需 经 费 由 安 置 地 财 政 解 决 。 转 业 干 部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以 退 役 金 为 计 算 基 数 , 按
规 定 费 率 由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机 构 从 退 役 金 中 逐 月 代 扣 缴 纳 。 安 置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照 当 地 医 疗 保 险 的 规 定 为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 其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余 额 并 入 本 人 新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
第 三 十 一 条 尚 未 实 施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的 地 区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服 现 役 期 间 的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余 额 , 由 其 个 人 暂 存 , 待 安 置 地 实 施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参 加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后 , 并 入 其 个 人 账 户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未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期 间 ,享 受
安 置 地 政 府 机 关 与 其 军 队 职 务 等 级 相 应 或 者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医 疗 待 遇 , 所 需 经 费 由 安 置 地 财
政 解 决 。
第 三 十 二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后 , 按 照 安 置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 享 受 所 在 单 位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医 疗 待 遇 。
第 三 十 三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后 , 应 当 依 法 参 加 当 地 基 本 养 老 、 失 业 、 工 伤 和
生 育 保 险 ,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保 险 费 , 并 享 受 相 应 保 险 待 遇 。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从 其 在 当 地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之 日 算 起 , 其 原 在 部 队 的 军 龄 已 领 取 了 相 应 的 退 役 金 , 不 再 视 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年 限 。
第 三 十 四 条 参 加 了 养 老 保 险 并 按 照 规 定 缴 费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 男 年 满 60 周 岁 、
女 年 满 55 周 岁 的 , 其 养 老 待 遇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 六 章 培 训 与 就 业 指 导
第 三 十 五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培 训 工 作 , 是 军 转 安 置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各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政 策 和 经 费 等 方 面 提 供 必 要 的 保 障 。
第 三 十 六 条 培 训 工 作 应 根 据 社 会 人 才 需 求 、 就 业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 合 理 设 置 专 业 课 程 , 加
强 定 向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以 提 高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就 业 竞 争 能 力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就 业 培 训 ,贯 彻“个 人 自 愿 ,按 需 培 训 ,依 托 社 会 ,政 府 协 助 ”的
原 则 进 行 , 主 要 依 托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中 心 具 体 实 施 , 也 可 委 托 地 方 院 校 、 成 人 教 育 机 构 、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承 担 具 体 工 作 。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在 师 资 、 教 学 设 施 等 方 面 , 支 持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培 训 工 作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报 考 各 类 院 校 本 、 专 科 专 业 , 包 括 专 升 本 考 试 的 , 不 受 年 龄 限 制 ,
在 与 其 他 考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 优 先 录 取 ; 荣 立 二 等 功 以 上 , 总 分 低 于 提 档 分 数 线 20 分 以 内 的 ,
可 以 提 交 学 校 审 查 录 取 。鼓 励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参 加 各 类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提 高 就 业 能 力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到 技 术 学 院 、 高 级 技 术 学 校 学 习 , 不 受 年 龄 限 制 , 有 关 院 校 应 充 分 考
虑 其 特 点 , 组 织 教 学 和 培 训 。
第 三 十 八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就 业 指 导 , 由 各 级 军 转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和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负 责 。 主 要 提 供 就 业 咨 询 , 发 布 就 业 信 息 , 组 织 人 才 交 流 , 建
立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人 才 网 。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建 立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创 业 园 。
第 三 十 九 条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从 社 会 上 公 开 录 用 聘 用 人 员 时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应 优 先 选 用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
对 参 加 全 国 统 一 组 织 考 试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或 者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以 及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取 得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 用 人 单 位 应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用 、 聘
用 。
第 四 十 条 对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申 请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者 创 办 企 业 的 , 安 置 地 政 府 应 当
在 政 策 上 给 予 扶 持 。 符 合 条 件 的 , 凭 有 关 转 业 证 件 和 当 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 金 融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给 予 贷 款 支 持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优 先 核 发 营 业 执 照 。 鼓
励 和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与 私 营 企 业 优 先 接 收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 对 接 收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10 人 以 上 的 , 允 许 跨 行 跨 类 增 加 经 营 范 围 。
第 四 十 一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 ,3 年 内 免 征 营 业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为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就 业 而 新 开
办 的 企 业 , 凡 安 置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占 企 业 总 人 数 60%( 含 60%) 以 上 的 ,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自 领 取 税 务 登 记 证 之 日 起 ,3 年 内 免 征 营 业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须 持 有 师 以 上 部 队 发 给 的 转 业 证 件 , 税 务 机 关 对 此 进 行 相 应 的 审 核 认 定 。
第 七 章 家 属 安 置
第 四 十 二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及 子 女 , 与 计 划 分 配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及 子 女 同 等 对 待 , 同 时 接 收 安 置 , 同 时 发 出 报 到 通 知 。
对 到 实 行 合 同 制 、聘 用 制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就 业 的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配 偶 ,应 当 给 予 2 年 适 应
期 。 适 应 期 内 , 非 本 人 原 因 不 得 擅 自 违 约 解 聘 、 辞 退 或 者 解 除 劳 动 、 聘 用 合 同 。
第 四 十 三 条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配 偶 、 子 女 符 合 就 业 条 件 的 , 安 置 地 政 府 应 当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帮 助 其 实 现 就 业 。对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或 者 创 办 经 济 实 体 的 ,应 当 在 政 策 上 给 予 扶 持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 并 按 照 国 家 和 安 置 地 促 进 就 业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收 费 优 惠 。
第 四 十 四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配 偶 和 未 参 加 工 作 的 子 女 可 以 随 调 随 迁 , 各 地 公 安 部
门 凭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的 通 知 及 时 办 理 迁 移 、 落 户 手 续 。 随 迁 子 女 需 要 转 学 、
入 学 的 , 由 安 置 地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安 排 ; 报 考 各 类 院 校 时 , 在 与 其 他 考 生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录 用 。
第 四 十 五 条 各 地 在 办 理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及 其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 子 女 的 工 作 安 排 、 落
户 和 转 学 、 入 学 事 宜 时 , 不 得 收 取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以 外 的 费 用 。
第 四 十 六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随 调 随 迁 配 偶 、 子 女 , 已 经 参 加 医 疗 、 养 老 、 失 业 、
工 伤 、 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的 , 其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和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一 并 转 移 或 者 继 续 支 付 。 未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 按 照 国 家 和 安 置 地 有 关 规 定 , 参
加 医 疗 、 养 老 、 失 业 、 工 伤 、 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
第 八 章 其 他
第 四 十 七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中 的 党 员 到 地 方 报 到 后 , 未 就 业 的 ,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将 组 织 关 系 转 至 本 人 户 口 所 在 地 ( 街 道 、 乡 镇 ) 党 组 织 。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党 员 较
多 , 且 居 住 比 较 集 中 的 地 方 , 可 在 街 道 、 乡 镇 建 立 临 时 党 支 部 , 做 好 对 未 就 业 的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党 员 的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
第 四 十 八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中 的 党 员 被 用 人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后 , 应 及 时 将 组 织 关 系
转 至 用 人 单 位 党 组 织 。 用 人 单 位 尚 未 建 立 党 组 织 的 , 也 可 以 将 组 织 关 系 转 到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本 人 户 口 所 在 地 ( 街 道 、 乡 镇 ) 党 组 织 。
第 四 十 九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中 的 党 员 , 短 期 外 出 或 外 出 时 间 较 长 但 无 固 定 地 点 ,
无 法 接 转 组 织 关 系 的 ,应 主 动 与 原 所 在 党 组 织 保 持 联 系 ,定 期 汇 报 思 想 情 况 及 外 出 活 动 情 况 。
第 五 十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中 的 党 员 出 国 出 境 的 , 其 党 组 织 关 系 和 党 籍 的 处 理 , 按
照 中 组 部 、 省 委 组 织 部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五 十 一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被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或 财 政 拨 款 的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为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后 , 安 置 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应 及 时 将 档 案 转 出 。
被 其 它 单 位 录 用 聘 用 后 , 可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的 需 要 提 供 档 案 副 本 , 正 本 仍 由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和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保 管 。
第 五 十 二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必 须 于 每 年 12 月 10 日 前 到 当 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登 记 。 未 进 行 登 记 的 , 安 置 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应 向
省 级 机 构 申 报 , 停 发 其 退 役 金 。 被 录 用 聘 用 后 , 必 须 及 时 到 安 置 地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登 记 , 如 因 不 履 行 登 记 发 生 退 役 金 或 其 它 经 费 重 复 发 放 的 , 除 如 数 追 回 外 ,
视 情 节 追 究 其 个 人 责 任 。
第 五 十 三 条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的 各 项 经 费 ,应 当 设 立 专 户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专 款 专 用 ,
不 得 挪 用 、 截 留 、 克 扣 、 侵 占 。 各 有 关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各 项 经 费 的 管 理 , 定 期 对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四 条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自 主 择 业 的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工 作 ,按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
第 五 十 五 条 各 市 依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以 往 有 关 自 主 择 业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安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规 定 ,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人 事 厅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