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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
国标 串标等现象
■ 李君鸿
在我国现阶段招投标领域中,建设工程招投标 的围
标、串标和借用资质问题屡禁不止 ,近年来更成为一个涉
及全国乃至全球招投标领域的共性问题 ,也是一个很难有
效解决的问题。
查找招投标活动及后期合同管理和资金结算中的违规
痕迹,挖掘其中的有效线索进行详细审查和处理曝光是审
计部门可采用的有效方法。下面就其中的几点分析,总结
和探讨有效解决办法。
一
、 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的特征
1.对于围标来说 ,其显著特征是多家投标人私下联
合,用投标报价操控或者影响评标基准价值为手段,排挤
其他投标人报价入围或影响其得分,以谋取己方中标为目
的,同时获取利益最大化。他们的行为特点是行动隐蔽,
较难掌握证据 ,除非投标人出现利益分配不公从而出现内
讧引发实名投诉和举报,否则很难有有效手段进行查处。
但围标的风险较大,如果投标人不能准确获取投标人数和
其他投标报价的整体倾向、计算失误或者受招标文件评标
办法的随机性影响,则其落标概率和风险成本相应增加。
2.对于串标来说,其显著特征主要是以~家投标人串
通多家投标人,买通或排斥其他投标人为自己进行陪标或
者放弃投标,以减少有效竞争为手段,以谋取中标为目
的,同时获取利益最大化。他们的行为特点和围标行为基
本相同。
3.对于借用资质来说 ,其显著特征是施工企业为了使
自己的资质使用和管理收入达到效益最大化,将自有资质
分别借给多家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投标使用,作为非
中标单位是以陪标角色出现,而作为中标企业则变换为资
质挂靠 ,或者非法转包 ,从而收取一定额度管理费用,实
现本企业增加收益的目的。其行为特征也是较为隐蔽,被
借用方和借用方的关系隐秘,第三方很难获取证据。
以上三种现象,各 自具有相同点和不同点,相同点
是均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陪标是显著的共同特征,
不同点是主动发起方、目的和手段各不相同。但三者之间
的关系密不可分。借用资质是为围标和串标服务 ,如没有
借用资质和串标 ,则围标不可能实现 ,如果没有串标和围
标 ,则借资质行为无用。如没有围标和借用资质的行为,
串标不可能形成。
近年来 ,各地各部门也都出台很多制度 ,但还缺少一
个比较全面的、针对性强和具有可执行性的国家统一管理
办法。
比如说 ,针对用围标方式来控制评标基 隹价从而谋取
意向人和意向价格中标的行为,滑县出台了评审和随机相
结合的综合摇号式评标管理办法,用随机性产生评标基准
值计算系数打破其控制链,与此同时,使用信息化操作平
台,实行投标人不记名网络自助获取投标文件的办法和投
标人保证金基本账户绑定办法,多方出手,用信息隔离打
掉围标前的探测触角,用政策性规定增加其围标成本和难
度,最大程度减少围标现象发生。
=、查处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的方法
具体发现和查处围标、串标和借用资质现象,主要应
集中的开评标阶段、项 目合同履行和管理阶段以及资金解
算阶段,其主要方略如下:
1开评标阶段
在开评标阶段 ,针对围标、串标和借用资质问题可以
援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条款进行界定。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管理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
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
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
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
投标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
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
一 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
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
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
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
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
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
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
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
劳动关系证明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
为。
根据以上内容,评标阶段评委对投标人的串标行为进
行界定还是有据可依的,但困难的是如何取证。
在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如果没有投标人内部的举报,
外界很难发现,更难以取证。
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的内容是评委会最为有力的处理
依据条款。但其中四十条第四款很难作为依据援引为否决
投标条件,因为报价的规律性如何界定是个难题。其中第
六款在我县现行财务结算制度规范的情况下,可触发的机
会基本不存在。
第四十一条内容均为行为违规,在开评标阶段,现场
全程监控 ,不太可能发生现场串通。而在场外投标人的私
人行为为暗地进行 ,更加难以取证。
在开评标阶段,要想及时发现串通投标,需要评委会
专家成员具有高水平、专业性和细致用心,而评标时间一
般较为局促,没有充分细查的充裕时间。在这种情况下,
能确保顺利开展评标工作已是十分紧张,遑论其他。再加
上目前专家评委库中的专家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很多评委
平时较少参加专业培训学习,经常发生到达评标现场后评
委对评标工作业务不熟练,还需要代理公司进行业务指导
方可进行评标,类似这样不专业的专家就很难发现投标人
的隐蔽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即便评委会发现了个别违法现象,但限于评委
会只有否决不合格投标人投标的权力,没有行政处罚权,
仅仅否决一次投标对违规违法行为来说成本太低,对围标
串标现象的打击震慑作用不太明显。真正进行有力的处罚
还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面,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实行通
报和禁入制度,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2.项目合同履行及管理阶段
在本阶段,主要核查内容:
(1)合同签订内容是否依据的招标投标文件及中标
通知书的要求,是否有超出招投标文件内容的附加合同条
款。
(2)抽查项目经理签到情况,随机抽查五大员是否
到位。同时检查核对项目经理和中标时所公示的是否为同
一 人,如非同一人,则要核对变更原因,变更时是否经过
招标人同意,相关档案资料中是否附有项目经理变更申请
和招标人同意变更证明材料。
(3)在合同履行中,工期是否按照约定完成。合同
价格和工程是否有增量减量;如有,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进行合同变更;超出变更范围 (1O% )的工程增量是
否进行了招标i如未招标,应审查是否为技术上要求必须
为原供应商进行施工;减少超出调整范围的工程量是否扣
减了相应工程款。以上如非,则可视为变相套取资金或者
违背相关规定招小建大。
3.资金结算阶段
(1)审计投标人在进行资金结算时是否使用投标人
的基本账户,如非基本账户,是否为招标方所要求的账
户。如既非招标方所要求设立的账户,也非投标单位基本
账户,且中标人无合理理由解释,可以根据相关财务结算
制度界定是否为借用资质。
(2)查看资金去向。可以追溯投标入在投标之前的
投标保证金来源 ,是否有等额资金从外部转入,以及退还
后的保证金去向,是否等额或者扣除管理费用后转回之前
的转入账户。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款每次结算后,投标单
位的资金运用,是直接扣除管理费用转入其他可疑账户,
还是用作支付公司各项开支,以此追查资金去向,查找可
能借用资质的挂靠人。
三、总结
对违规投标人的处理和处罚,还需各行政主管部门
切实负起责任 ,监督到位。同时,还需要审计、纪检、
检察部门的大力支持,通力合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
处力度,增加曝光强度,实行禁入制度,将不良投标人
拒之门外,使违法者一次违法,终身为戒。有了前车之
鉴,才能真正震慑违规、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减少类似
现象发生。
(作者单位: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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