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缴或少缴工伤保险费的后果是什么?
答:
企业不缴或少缴工伤保险费会有两方面的不利后果:
1)补缴保险费、滞纳金与罚款。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责令企业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缴纳的,征收机构可以查询企业存款帐户,申请行政部门决定从企业帐户划拔应缴的保险费用,企业帐户资金不足的,企业须提供担保,否则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扣押、冻结企业等价财产抵缴保险费。
2)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员工发生工伤的,由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企业少缴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需补足员工因少缴保险费的损失部分,包括企业应承担的和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项目。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41条;
2.《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1款、第2款;
3.《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
4.《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2款、第3款;
5.《社会保险法》第86条;
6.《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例:
杜某是北京一家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7年5月22日下午,杜某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手掌被机器齿轮绞断。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等级4级。
2007年11月,杜某就医的医院以公司为杜某缴付的工伤保险费对杜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款32,元拨付至公司,公司扣除已为杜某报销的医疗费后,支付给杜某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工资等共计26,元。
杜某自己经核对工伤保险待遇,发现公司没有按自己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因而使自己的工伤待遇大大降低,于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并同时申请劳动仲裁,由于超过法定期限仲裁委员会没有作出裁决,杜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为杜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的事实,判决公司支付杜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足部分11,元,并按月承担伤残津贴差额元至杜某退休时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不仅是对杜某,而是对全部员工都存在少缴工伤保险费的问题,于是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公司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 企业必须为员工按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 企业不缴或少缴的结果是企业承担员工因未足额缴纳部分的损失,而且还要承担补缴费用、滞纳金的行政处罚,如果不能在限期内足额缴付,还会面临行政罚款。
本例中,公司虽然办理了工伤保险登记,但是没有按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保险费,致使员工利益受到了损害。但公司并不能因此逃脱自己的责任,不仅要补足员工杜某所受损失部分,承担补缴费用的行政处罚,而且为解决因此产生的纠纷而额外付出人力、财力成本。
操作提示:
1)企业不可以擅自更改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和基数,少缴保险费。
2)企业对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或基数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转嫁工伤保险缴费义务的任何方式都可能把问题变得更复杂,而使企业为此增加更多意外发生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