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5-12-21
保 监 会 令 ( 2004) 12 号 2004 年 10 月 24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股 票 投 资 业 务 的 管 理 , 规 范 投 资
行 为 , 防 范 投 资 风 险 , 保 障 被 保 险 人 利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是 指 符 合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保 监 会 ) 规 定 的 条 件 ,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保 险 公 司 和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 保 险 控 股 公 司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 适 用
本 办 法 。
本 办 法 所 称 股 票 投 资 是 指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从 事 或 者 委 托 符 合 规 定 的
机 构 从 事 股 票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等 股 票 市 场 产 品 交 易 的 行 为 。
本 办 法 所 称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是 指 保 险 公 司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与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专 业 金 融 机 构 签 订 托 管 协 议 , 委 托 其 保 管 股 票 和 投
资 股 票 的 资 金 、 负 责 清 算 交 割 、 资 产 估 值 、 投 资 监 督 等 事 务 的 行 为 。
第 三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股 票 , 应 当 建 立 独 立 的 托 管 机 制 , 遵
循 审 慎 、 安 全 、 增 值 的 原 则 , 自 主 经 营 、 自 担 风 险 、 自 负 盈 亏 。
第 四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对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第 二 章 资 格 条 件
第 五 条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接 受 委 托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符 合 《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风 险 控 制
指 引 》 的 规 定 ;
( 二 ) 设 有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门 ;
( 三 ) 相 关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
( 四 ) 具 有 专 业 的 投 资 分 析 系 统 和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
( 五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第 六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保 险 公 司 ,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批 准 , 可 以 委 托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相 关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
( 一 ) 偿 付 能 力 额 度 符 合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 二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符 合 《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风 险 控 制
指 引 》 的 规 定 ;
( 三 ) 设 有 专 门 负 责 保 险 资 金 委 托 事 务 的 部 门 ;
( 四 ) 相 关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
( 五 ) 建 立 了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机 制 ;
( 六 ) 最 近 3 年 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投 资 记 录 ;
( 七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第 七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保 险 公 司 ,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批 准 , 可 以 直 接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
( 一 ) 偿 付 能 力 额 度 符 合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 二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符 合 《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风 险 控 制
指 引 》 的 规 定 ;
( 三 ) 设 有 专 业 的 资 金 运 用 部 门 ;
( 四 ) 设 有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门 ;
( 五 ) 建 立 了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机 制 ;
( 六 )相 关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
( 七 ) 具 有 专 业 的 投 资 分 析 系 统 和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
( 八 ) 最 近 3 年 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投 资 记 录 ;
( 九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第 八 条 保 险 公 司 申 请 直 接 或 者 委 托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 应 当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和 材 料 一 式 三 份 :
( 一 ) 申 请 书 ;
( 二 )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
( 三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情 况 ;
( 四 )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有 关 材 料 和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
( 五 ) 相 关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名 单 及 简 历 ;
( 六 ) 最 近 3 年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
( 七 ) 现 有 的 交 易 席 位 、 证 券 账 户 及 资 金 账 户 ;
( 八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 至 少 应 当 说 明 股 票 投 资 的 理 念 、 投 资 目 标 以
及 投 资 组 合 方 向 ;
( 九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提 供 的 其 他 文 件 和 材 料 。
保 险 公 司 申 请 直 接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 还 应 当 提 交 有 关 投 资 分 析 系 统
和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的 说 明 。
第 九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对 保 险 公 司 直 接 或 者 委 托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 应 当 自 收 到 完 整 的 申 请 文 件 和 材 料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 决 定 不 予 批 准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中 国 保 监 会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对 保 险 公 司 的 申 请 事 项 进 行 专 家 评 审 ,
并 将 专 家 评 审 所 需 时 间 书 面 告 知 保 险 公 司 。
第 十 条 保 险 公 司 直 接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 应 当 在 办 理 股 票 投 资 相 关
手 续 后 10 日 内 ,将 正 式 托 管 协 议 、投 资 业 绩 衡 量 基 准 以 及 有 关 交 易 席 位 、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的 材 料 报 送 中 国 保 监 会 。
保 险 公 司 委 托 相 关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 应 当 在 办 理
股 票 投 资 相 关 手 续 后 10 日 内 , 将 委 托 协 议 、 正 式 托 管 协 议 、 投 资 指 引 、
投 资 业 绩 衡 量 基 准 以 及 有 关 交 易 席 位 、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的 材 料 报 送
中 国 保 监 会 。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的 ,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在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后 5
日 内 报 告 中 国 保 监 会 。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将 有 关 交 易 席 位 、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的 材 料 , 同 时
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第 三 章 投 资 范 围 和 比 例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股 票 投 资 限 于 下 列 品 种 :
( 一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
( 二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 三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
前 款 第 ( 一 ) 项 所 称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是 指 在 我 国 境 内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 以 人 民 币 认 购 和 交 易 的 股 票 。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股 票 投 资 可 以 采 用 下 列 方 式 :
( 一 )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 包 括 市 值 配 售 、 网 上 网 下 申 购 、 以 战 略 投 资
者 身 份 参 与 配 售 等 ;
( 二 )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不 得 达 到 该 上
市 公 司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的 30% 。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股 票 的 具 体 比 例 ,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另 行 规 定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不 得 运 用 自 有 资 金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不 得 投 资 下 列 类 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
( 一 ) 被 交 易 所 实 行 “特 别 处 理 ”、 “警 示 存 在 终 止 上 市 风 险 的 特 别 处
理 ”或 者 已 终 止 上 市 的 ;
( 二 ) 其 价 格 在 过 去 12 个 月 中 涨 幅 超 过 100%的 ;
( 三 ) 存 在 被 人 为 操 纵 嫌 疑 的 ;
( 四 ) 其 上 市 公 司 最 近 一 年 度 内 财 务 报 表 被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拒 绝
表 示 意 见 或 者 保 留 意 见 的 ;
( 五 ) 其 上 市 公 司 已 披 露 业 绩 大 幅 下 滑 、 严 重 亏 损 或 者 未 来 将 出 现
严 重 亏 损 的 ;
( 六 ) 其 上 市 公 司 已 披 露 正 在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调 查 或 者 最 近 1 年 内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严 重 处 罚 的 ;
( 七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类 型 股 票 。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余 额 计 入 企 业 债
券 的 投 资 余 额 , 并 应 当 符 合 《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企 业 债 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保 险 公 司 持 有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的 , 应 当 按 成 本 价 格 计 入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的 投 资 余 额 , 并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保 监 会 有 关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为 投 资 连 结 保 险 设 立 的 投 资 账 户 , 投 资
股 票 的 比 例 可 以 为 100% 。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为 万 能 寿 险 设 立 的 投 资 账 户 , 投 资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80% 。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为 其 他 保 险 产 品 设 立 的 独 立 核 算 账 户 , 投 资 股 票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为 上 述 保 险 产 品 设 立 的 独 立 核 算 账 户 , 投 资 股 票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保 险 条 款 具 体 约 定 的 比 例 。
第 四 章 资 产 托 管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公 司 选 择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人 , 应 当 选 择 符 合 《 保 险 公
司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指 引 》 规 定 条 件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专 业 金 融 机 构 。
第 十 八 条 保 险 公 司 的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人 ,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安 全 保 管 保 险 公 司 的 资 金 和 股 票 资 产 ;
( 二 ) 根 据 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三 ) 监 督 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的 投 资 运 作 ;
( 四 ) 对 保 险 公 司 托 管 的 股 票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 五 )定 期 向 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提 供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报 告 ;
( 六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监 管 要 求 ,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送 股 票 资 产 的
相 关 数 据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提 供 股 票 资 产 的 风 险 评 估 、绩 效 评 估 等 报 告;
( 七 ) 完 整 保 存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有 关 托 管 股 票 资 产 的 凭 证 、 交 易 记 录 、 合 同 等 重 要 资 料 应 当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 八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第 十 九 条 保 险 公 司 的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人 必 须 将 其 自 有 资 产 和 受 托 管
理 的 股 票 资 产 严 格 分 开 , 必 须 为 不 同 的 保 险 公 司 分 别 设 置 相 关 账 户 、 分
别 管 理 。
第 二 十 条 保 险 公 司 的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将 保 险 公 司 托 管 的 股 票 资 产 与 其 自 有 资 产 混 合 管 理 ;
( 二 ) 将 保 险 公 司 托 管 的 股 票 资 产 与 其 他 托 管 资 产 混 合 管 理 ;
( 三 ) 将 不 同 保 险 公 司 托 管 的 股 票 资 产 混 合 管 理 ;
( 四 ) 挪 用 保 险 公 司 托 管 的 股 票 资 产 ;
( 五 ) 利 用 保 险 公 司 托 管 的 股 票 资 产 及 相 关 信 息 为 自 己 或 者 第 三 人
谋 利 ;
( 六 )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或 者 托 管 协 议 ;
( 七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禁 止 行 为 。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与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人 签 订 托 管 协 议 。 托 管
协 议 必 须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 第 十 九 条 和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的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
( 二 )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人 违 反 本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义 务 、 中 国 保 监
会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更 换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 保 险 公 司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托 管 协
议 。
第 二 十 二 条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人 依 法 解 散 、 撤 销 或 者 破 产 的 , 其 托 管
保 险 公 司 的 股 票 资 产 不 得 列 入 清 算 资 产 范 围 。
第 五 章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禁 止 行 为
第 二 十 三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股 票 投 资 的 范 围 和 比 例 不 得 超 出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 研 究 、 交 易 、 清 算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前 款 所 称 内 幕 交 易 行 为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及 《 禁 止
证 券 欺 诈 行 为 暂 行 办 法 》 的 规 定 认 定 。
第 二 十 五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在 不 同 性 质 的 保 险 资 金 证 券 账 户 之 间 转 移 利 润 ;
( 二 ) 采 用 非 法 手 段 融 资 购 买 股 票 ;
( 三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
第 二 十 六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不 得 以 下 列 手 段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或 者
转 嫁 风 险 :
( 一 ) 通 过 单 独 或 者 合 谋 , 集 中 资 金 优 势 、 持 股 优 势 或 者 利 用 信 息
优 势 联 合 或 者 连 续 买 卖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
( 二 ) 与 他 人 串 通 , 以 事 先 约 定 的 时 间 、 价 格 和 方 式 相 互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或 者 相 互 买 卖 并 不 持 有 的 证 券 ,影 响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或 者 证 券 交 易 量;
( 三 ) 以 自 己 为 交 易 对 象 , 进 行 不 转 移 所 有 权 的 自 买 自 卖 , 影 响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或 者 证 券 交 易 量 ;
( 四 ) 以 其 他 方 法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
第 二 十 七 条 上 市 公 司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持 有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10% 以 上
股 份 的 ,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不 得 投 资 该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关 联 公 司 的 股 票 。
第 二 十 八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人 、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及
其 他 证 券 中 介 机 构 , 不 得 编 造 虚 假 交 易 记 录 、 财 务 信 息 及 其 他 资 料 。
第 二 十 九 条 保 险 公 司 投 资 股 票 , 不 得 委 托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以 外
的 其 他 机 构 , 中 国 保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第 六 章 风 险 控 制
第 三 十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当 具 备 长 期 投 资 和 价 值 投 资 的 理 念 ,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 分 散 投 资 风 险 。
第 三 十 一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当 依 据 《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风 险 控 制 指
引 》 , 建 立 完 善 的 股 票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第 三 十 二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股 票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 二 )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 三 ) 研 究 报 告 制 度 ;
( 四 ) 股 票 范 围 选 择 制 度 ;
( 五 ) 风 险 评 估 和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体 系 ;
( 六 ) 职 业 道 德 操 守 准 则 ;
( 七 )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理 机 制 。
保 险 公 司 委 托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 其 股 票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还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股 票 托 管 制 度 。
保 险 公 司 直 接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 其 股 票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还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股 票 托 管 制 度 、 股 票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和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的 股 票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还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股 票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和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
第 三 十 三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股 票 , 作 出 下 列 重 大 决 策 前 , 必
须 制 作 书 面 研 究 报 告 :
( 一 ) 单 项 投 资 资 金 超 过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确 定 的 金 额 以 上 的 ;
( 二 ) 涉 及 可 投 资 股 票 资 产 5% 以 上 的 ;
( 三 ) 投 资 组 合 或 者 投 资 方 向 需 要 重 大 调 整 的 ;
( 四 ) 股 票 选 择 范 围 标 准 需 要 重 大 调 整 的 ;
( 五 ) 股 票 投 资 风 险 容 忍 度 需 要 重 大 调 整 的 。
第 三 十 四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确 定 可 投 资 的 股 票 范 围 , 应 当 考 虑 上
市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 、 收 益 能 力 、 信 息 透 明 度 、 股 票 流 动 性 等 各 项 指 标 。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可 投 资 的 股 票 范 围 之 内 投 资 股 票 。
第 三 十 五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投 资 前 确 定 股 票 投 资 业 绩 衡 量
基 准 ,并 以 绩 优 、蓝 筹 及 流 动 性 强 的 股 票 所 确 定 的 指 数 为 该 基 准 的 参 考 。
保 险 业 的 股 票 投 资 业 绩 衡 量 基 准 ,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另 行 规 定 。
第 三 十 六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运 用 下 列 资 金 , 应 当 分 别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 分 别 核 算 :
( 一 ) 传 统 保 险 产 品 的 资 金 ;
( 二 ) 分 红 保 险 产 品 的 资 金 ;
( 三 ) 万 能 保 险 产 品 的 资 金 ;
( 四 ) 投 资 连 结 保 险 产 品 的 资 金 ;
( 五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需 要 独 立 核 算 的 保 险 产 品 资 金 。
第 三 十 七 条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和 直 接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独 立 席 位 进 行 股 票 交 易 。 有 关 股 票 交 易 独 立 席 位 的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
第 三 十 八 条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和 直 接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保 险 公 司 的
股 票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应 当 由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门 和 专 职 交 易 人 员 负 责 执 行 。
第 三 十 九 条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和 直 接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制 定 防 火 墙 、 岗 位 责 任 、 门 禁 、 安 全 防 护 等 信 息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十 条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和 直 接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规 范 机 房 设 施 、 通 讯 设 备 、 计 算 机 设 备 、 操 作 系 统 软 件 、 数 据 库 软 件 等
股 票 交 易 系 统 的 操 作 程 序 。
第 四 十 一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选 择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席 位 进 行 股 票 交
易 的 , 该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 经 营 稳 健 , 净 资 本 在 10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健 全 ;
( 三 )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全 额 存 入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 四 )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设 立 自 营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和 客 户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 五 ) 其 上 海 、 深 圳 两 个 交 易 所 的 自 营 业 务 席 位 和 非 自 营 业 务 席 位
分 别 设 立 ;
( 六 ) 通 讯 条 件 和 交 易 设 施 高 效 、 安 全 , 符 合 股 票 交 易 的 要 求 , 信
息 服 务 全 面 ;
( 七 ) 具 备 证 券 市 场 研 究 实 力 , 能 及 时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 八 ) 最 近 3 年 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记 录 , 未 受 中 国 证 监 会 处 罚 , 且
未 处 于 立 案 调 查 过 程 中 ;
( 九 ) 诚 信 方 面 无 不 良 记 录 , 最 近 1 年 无 占 用 或 者 挪 用 客 户 保 证 金
和 证 券 的 行 为 ;
( 十 ) 书 面 承 诺 接 受 中 国 保 监 会 对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股 票 交 易 情 况 的
检 查 , 并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如 实 提 供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股 票 交 易 的 各 种 资 料 ;
( 十 一 ) 当 地 的 营 业 部 管 理 规 范 、 经 营 良 好 、 服 务 功 能 齐 全 ;
( 十 二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第 四 十 二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选 择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营 业 部 的 席 位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交 易 的 , 应 当 与 其 总 部 签 订 相 关 协 议 。 协 议 应 当 载 明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 十 ) 项 规 定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义 务 ,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违 反 上
述 义 务 、 中 国 保 监 会 要 求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更 换 的 ,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有 权
提 前 终 止 协 议 。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签 订 前 款 规 定 协 议 之 日 起 5 日 内 , 将 协 议 副
本 报 送 中 国 保 监 会 。
第 四 十 三 条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和 直 接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日 开 市 前 , 与 股 票 资 产 的 托 管 人 核 实 证 券 余 额 和 资 金 余 额 , 保 证
证 券 余 额 和 资 金 余 额 足 以 交 收 。
第 四 十 四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股 票 出 现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当 制 定 具 体 的 解 决 方 案 。
第 四 十 五 条 保 险 公 司 的 经 营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 不 得 增 持 股 票 , 并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规 定 的 期 限 、 方 式 等 其
他 要 求 , 降 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
第 四 十 六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当 采 用 风 险 价 值 和 其 他 风 险 计 量 指
标 , 揭 示 股 票 投 资 风 险 状 况 。
第 四 十 七 条 保 险 公 司 与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人 、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之 间 资 金 的 划 拨 、 费 用 的 支 付 必 须 采 用 转 账 方 式 。
第 四 十 八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负 责 股 票 投 资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 二 ) 5 年 以 上 证 券 或 者 金 融 工 作 经 历 ;
( 三 ) 熟 悉 证 券 投 资 运 作 , 具 备 必 要 的 金 融 和 法 律 知 识 ;
( 四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第 四 十 九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规 定 的 权 限 , 严 禁 超 越
权 限 范 围 投 资 决 策 。
第 五 十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 二 ) 3 年 以 上 证 券 或 者 金 融 工 作 经 历 ;
( 三 ) 熟 悉 证 券 业 务 规 则 及 操 作 程 序 ;
( 四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前 款 所 称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是 指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业 务 的 主 管 及 主 要 操 作 人
员 。
第 五 十 一 条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直 接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保 险 公 司 ,
其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数 量 应 当 与 股 票 投 资 规 模 相 适 应 , 并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数 量 的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分 析 、 金 融 工 程 等 方 面 的 研 究 人 员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直 接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保 险 公 司 运 用 的 股 票 资 产
在 1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5 人 。
第 五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员 , 不 得 担 任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负
责 股 票 投 资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
( 一 ) 曾 经 因 犯 有 贪 污 、 贿 赂 、 侵 占 财 产 、 挪 用 财 产 或 者 破 坏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等 罪 行 被 判 处 刑 罚 的 ;
( 二 ) 曾 经 因 赌 博 、 吸 毒 、 嫖 娼 、 欺 诈 等 违 法 行 为 ,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被 判 处 刑 罚 的 ;
( 三 ) 因 经 营 不 善 破 产 清 算 公 司 、 企 业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并 对 破 产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或 者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自 该 公 司 、企 业 清 算 完 结 之 日 起 未 逾 5
年 的 ;
( 四 ) 正 在 接 受 司 法 机 关 、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或 者 中 国 保 监 会 调 查 的 ;
( 五 ) 个 人 负 有 数 额 较 大 的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 的 ;
( 六 ) 曾 被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决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得 在 金 融 机 构 任 职 ,
期 限 未 届 满 的 。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十 三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对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股 票 投 资 业 务 实 施 检 查 。
中 国 保 监 会 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中 介 机 构 , 对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股 票 投 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第 五 十 四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当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送 下 列 报
表 、 报 告 或 者 其 他 文 件 :
( 一 ) 股 票 投 资 业 绩 衡 量 基 准 ;
( 二 ) 风 险 指 标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使 用 情 况 说 明 ;
( 三 ) 股 票 投 资 的 相 关 报 表 。
前 款 规 定 的 报 表 、报 告 的 内 容 和 报 送 方 式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另 行 规 定 。
第 五 十 五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应 当 按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方 式 披 露 股
票 投 资 的 有 关 信 息 。
第 五 十 六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股 票 ,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 接 受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其 市 场 交 易 行 为 的 监 管 。
第 五 十 七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中 国 保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的 , 中 国 保 监 会 可 以 对 其 相 关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进 行
监 管 谈 话 或 者 质 询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以 依 法 给 予 警 告 、 罚 款 或 者 责 令 予
以 撤 换 。
第 五 十 八 条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的 ,
中 国 保 监 会 、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以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人 、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的 , 由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的 权 限 和 监
管 职 责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前 款 所 称 的 股 票 资 产 托 管 人 和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 违 反 本 办 法 情 节 严 重
的 , 中 国 保 监 会 可 以 责 令 保 险 机 构 投 资 者 更 换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人 和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日 ”是 指 工 作 日 , 不 含 法 定 节 假 日 。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