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派经济学第12卷第2期,2014JournalofEconomicsofShanghaiSchool国际价值实体的价值逻辑宋树理内容提要在价值规僖修正的条件下,按照价值逻辑讨论国际价值实体的劳动本质及其存在性,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国际运行机理的劳动基础。国际价值作为价值的一般表现形式,其实体具有价值实体的基本性质,印为广义的一般社会劳动,并内涵着广义的有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性。而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尽管价值实体存在的基本条件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适用于国际价值实体。结论表明国际价值实体是劳动二重性的国际化应用。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二重性价值规律国际价值实体广义的一般社会劳动中图分类号F014.39从劳动二重性推导国际价值实体的基本性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应有之意。马克思指出:“在世界贸易中,商品普遍地展开自己的价值”(马克思、恩格斯,2004:166),“只有对外贸易,只有市场发展为世界市场,才使货币发展为世界货币,抽象劳动发展为社会劳动”(马克思、恩格斯,2004:278),“真正的价值性质,是由国外贸易才发展的,因为国外贸易才把它里面包含的劳动,当作社会的劳动来发展”(马克思、恩格斯,2004:294)。诚然,国际价值实体是价值实体的一般表现形式,即为更加社会化的一般抽象人类劳动。进一步来讲,马克思也指出:“我考察资产阶级经济制度是按照以下的次序: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在前三项下,我研究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分成的三大阶级的经济生活条件;其他三项的相互联系是一目了然的”(马克思、恩格斯,2004:553~554),也就是“在最后三册中,我只打算作一些基本的论述,而前三册专门阐述基本经济原理,⋯⋯”(马克思、恩格斯,2004:534)换言之,价值规律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则,无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世界市场,都是“通行”的。所以,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的修正并不影响国际价值实体的劳动本质及其基本的存在条件。收稿日期:2014—01-07作者简介:宋树理(1982一),男,山东武城人,浙江外国语学院国际工商管理学院讲师,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经济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向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经济学的比较。
海派经济学第12卷第2期一、价值规律的“变"与“不变"(一)价值规律的“变”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的“变”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马克思直接指出的“重大变化”以及体现在马克思著作中的“一般变化”。这都意味着价值规律推广到世界市场上之后出现了必要的修正,而不是简单的、机械的一般化。1.“重大变化”马克思所谓的价值规律的“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国别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作用于价值量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劳动强度在国内市场作为外生变量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而在世界市场上作为内生变量直接决定国际价值量。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创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2004:52),也就是把社会平均的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等外生变量都视为与劳动时间或劳动量相对的广义劳动生产率。但是,在世界市场上,马克思强调把国别劳动强度作为外延更大的劳动量,或者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量,来决定国际价值量的变化,也使“剩余价值率(剩余价值是决定利润率的一个因素)在正常工作日较短的国家可以高于正常工作日较长的国家”(马克思,2004:240)。进一步讨论,在国内市场上,中上等水平劳动强度下的劳动被视为正常质量,而在世界市场上,所有水平劳动强度下的劳动都是正常质量的,即各国劳动强度无论高低,都成为世界劳动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马克思提出:“每一个国家都有一个中等的劳动强度,在这个强度以下的劳动,在生产一种商品时所耗费的时间要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不能算作正常质量的劳动。在一个国家内,只有超过国民平均水平的强度,才会改变单纯以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价值尺度。在以各个国家作为组成部分的世界市场上,情形就不同了。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马克思、恩格斯,1975:112)另外,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强度一样,在世界市场上,不再是影响价值量的外生变量,而是内生地决定单位国际价值量。马克思认为:“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与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马克思,2004:645)最后,将以上两种变化综合在一起,意味着国别劳动的比较只能是“不同国家的工作日相互间的比例,可能像一个国家内熟练的、复杂的劳动同不熟练的、简单的劳动的比例一样”(马克思、恩格斯,1975:112)。或者说,在资本和劳动力不能充分自由流动的世界市场上,各种国别劳
2014年第2期国际价值实体的价值逻辑127动不能在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自动“平均化”为同质的国别劳动,而有赖于“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马克思,2004:58),即把复杂的国别劳动折算为同质的简单国别劳动。2.“一般变化”马克思著作中体现的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的“一般变化”,主要表现在价值实体的抽象程度和价值量的外在计量尺度即金属货币的不同。具体来看,无论是国内价值实体还是国际价值实体,其本质是内在一致的,即为一般社会劳动,也可以称为社会化的抽象人类劳动。但是,根据抽象程度的差异,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诚然,国内价值实体是狭义的一般社会劳动,国际价值实体则为广义的一般社会劳动。对于价值量的外在计量尺度,马克思认同“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马克思,2004:107)。然而,在国内市场上,一般只流通一种金属货币,如黄金或白银。这既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价值尺度职能,又根本不存在汇率问题。在世界市场上,金属货币的职能却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作为贵金属真正充分地发挥出价值尺度职能,正如马克思所说“货币一越出国内流通领域,便失去了在这一领域内获得的价格标准、铸币、辅币和价值符号等地方形式,又恢复原来的贵金属块的形式。⋯⋯只有在世界市场上,货币才充分地作为这样一种商品执行职能,这种商品的自然形式同时就是抽象人类劳动的直接的社会实现形式”(马克思,2004:166)。另一方面,同时流通两种自然属性的金属货币,换言之,国际经济关系中天然存在两种不同属性的金属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国内流通领域内,只能有一种商品充当价值尺度,从而充当货币。在世界市场上,占统治地位的是双重价值尺度,即金和银”(马克思,2004:163),并由此产生了复杂的汇率效应,影响独立金属货币职能的正常执行。(二)价值规律的“不变”价值规律作为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一般原理,尽管在世界市场上发生一定的变化或修正,但是,其基本特征保持“不交”。下面从价值规律的基础、条件和内容三个层面来具体讨论。1.价值规律的劳动基础价值规律的劳动基础是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其科学性建立在劳动二重性上,即“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马克思,2004:60)。从价值实体来看,价值和国际价值分别是狭义的和广义的一般社会劳动,但是,都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社会化。从价值量来看,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和国际价值量的内在尺度分别是由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也就是说,无论是价值量还是
128海派经济学第12卷第2期国际价值量,都需要结合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劳动含量;外在尺度天然都是金属货币,并且,作为劳动产品其内在计量尺度依然是生产时所投入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恩格斯,1958:125)。进一步从价值总量上比较,根据劳动价值论,“把价值看作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马克思,2004:251)。于是,商品的价值总量恒等于其内在的社会必要劳动总量,同理,国际价值总量也始终等于其内在的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总量,即都遵循劳动价值的“能量守恒定律”。2.价值规律的基本条件价值规律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发挥调节作用的,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条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分工,在世界市场上即为国别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国际分工。所以,只要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无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世界市场,价值规律自然发挥作用。一般认为,价值规律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源在于不完全竞争的世界市场导致资本和劳动力的跨国流动不能自由化,以至于无法“平均化”国别劳动成为广义的一般社会劳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利用人类抽象力可以发现的广义一般社会劳动是不存在的。比如,根据马克思明确提出的世界平均的劳动单位和世界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等计量广义一般社会劳动量的尺度,判断在马克思看来国际价值实体的存在是不证自明的。退一步讨论,即使在国内市场,资本和劳动力也不是完全自由流动的。主要表现在:一是部门之间的不完全竞争市场。比如,马克思指出的,“那种在不断的不平衡中不断实现的平均化,在下述两个条件下会进行得更快:(1)资本有更大的活动性,也就是说,更容易从一个部门和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和另一个地点;(2)劳动力能够更迅速地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从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马克思,2004:218),“在每一个真正从事生产的部门——工业、农业、矿业等——资本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却有很大困难,特别是因为存在固定资产”(马克思,2004:231)。马克思进一步强调,即使部门之间的竞争平均化了一般利润率,也不完全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因为“在平均价格和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价格在一定时期确立之后,各个资本家就意识到,在这种平均化中某些差别会互相抵消。因此,他们会立即把这些包括在他们的互相计算中”(马克思,2004:232)。二是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异质性说明二者无法自由替代,是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天然屏障。但是,马克思运用科学抽象法指出,为了简化分析的需要,阐明了复杂劳动折算为一定比例的简单劳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这并不影响马克思合乎逻辑地发现价值实体。同理,不同国别的异质劳动也可以参照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比例关系折算为同质的广义一般社会劳动。所以,价值规律在世界市场上的修正并不影响价值规律形成的基本条件。3.价值规律的基本关系
2014年第2期国际价值实体的价值逻辑129无论是单位价值量还是单位国际价值量,也无论是价值总量还是国际价值总量①,与其内在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和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比例关系是逻辑一致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马克思,2004:53~54),因为“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马克思,2004:60)。由此推论,商品的价值总量与整个行业所内在的社会必要劳动总量成正比,与该行业的国内劳动生产率无关。诚然,在世界市场上,单位国际价值量与其内在的广义社会必要劳动量成正比;与该行业的世界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国际价值总量也与各国该出口行业所在的广义社会必要劳动总量成正比,与该行业的世界劳动生产率无关。进一步讨论,无论是价值总量还是国际价值总量,与“个别”②的劳动生产率和“个别”的劳动强度,也都是成正比关系。比如,马克思指出,在国内市场上,“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马克思,2004:370),并且,“他把他所使用的劳动的特别高的生产力作为剩余劳动来实现,因此,他实现了一个超额利润”(马克思,2004:256);在世界市场上,“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马克思,2004:654),以及“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马克思,2004:645)。所不同的是,以国家作为行为主体,在国内市场上,偏重价值量与其内在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一般比例关系;在世界市场上,则偏重每个国家的国际价值总量与“个别”劳动生产率和“个别”劳动强度的正比例关系。简言之,在世界市场上,价值规律无论是发生了重大变化还是一般变化,其基本性质都具有“普适性”。这意味着,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有必要在价值逻辑的基础上讨论国际价值问题,包括国际价值实体,以及国际价值量的决定与变化。二、价值实体的基本性质(一)国内价值实体的基本性质国内价值实体即狭义的一般社会劳动,主要归纳为五个基本性质:①商品(国际)价值总量,是同一劳动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的(国际)价值量,也就是说,马克思提出的“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是相同的”。②所谓“个别”,在国内市场上代表企业,而在世界市场上代表国家。
130海派经济学第12卷第2期1.抽象性这一性质不能通过商品的自然属性直接表现出来,而是隐藏在商品的形成过程中。马克思指出:“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所以,只有借助科学的抽象力才能发现。这正是其他古典劳动价值论逻辑缺陷的关键所在,也是西方主流价格理论的肤浅之处。2.同质性这一性质强调无论何种形式的一般人类劳动,都没有质的区别,只有量的差异。马克思指出,“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都是人类劳动。⋯⋯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马克思,2004:57),“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马克思,2004:52)。而价值实体的量即价值量则随着价值形式的演变,先后经历了简单的相对价值、扩大的相对价值、一般等价物和货币,最终得以完整的表现,以及量化比较,也进一步反证了一般人类劳动的质的无差别性。3.转化性这一性质意味着不同质的具体劳动,可以通过商品等价交换的形式,转化为同一的人类劳动。马克思指出:“只有不同种商品的等价表现才使形成价值的劳动的这种特殊性质显示出来,因为这种等价表现实际上是把不同种商品所包含的不同种劳动化为它们的共同东西,化为一般人类劳动。”(马克思,2004:65)换言之,只要存在形式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即还原各种类型的垄断转移的价值量,那么,无论何种资源配置机制,如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或集中统一计划,都可以实现具体劳动的同质转化。需要强调的是,完全竞争市场并非实现一般人类劳动的唯一有效途径,关键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决定了具体劳动转化为一般社会劳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4.简化性这一性质在于复杂的一般社会劳动可以简化为简单的一般社会劳动,也强调同质劳动的量化比较。但是,价值实体同质性的量化差异是通过不同劳动的持续时间进行的横向比较,即不同的劳动时间可以提供不同的劳动量,而价值实体简化性的量化差异则是通过同一劳动的持续时间进行的纵向比较,即同一劳动时间也可以提供不同的劳动量。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类劳动是“它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简单平均劳动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一定
2014年第2期国际价值实体的价值逻辑的社会里是一定的。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马克思,2004:58)。5.必要性这一性质突出了人类劳动的社会本质。与动物活动比较,人类劳动是有目的与大自然进行物质交换的活动,但是,只要满足社会需要的劳动才能凝结或物化为价值,即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社会必要劳动又有两种含义的差别,却同时决定了价值实体的必要劳动边界。马克思提出,“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与另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入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2004:52)诚然,社会必要劳动不等同于社会必要劳动量,前者代表价值实体即一般人类劳动,后者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内在地计量价值量。但是,价值实体和价值量的辩证统一关系意味着从价值量来理解价值实体是有必要的,特别是,区别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不同作用。不过,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并没有严格区分这两个经济范畴,或者说,马克思着重强调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导致了马克思主义学者的习惯性混用或误用。筒而概之,国内价值实体的本质即为狭义的一般社会劳动决定价值的抽象劳动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使他们的劳动产品彼此当作价值发生关系,不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物只是同种的人类劳动的物质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相等,也就使他们的各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马克思,2004:90)。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价值的转化性,意味着价值实体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可以实现社会平均化的一般人类劳动,而并不完全取决于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性。(二)国际价值实体的基本性质马克思说:“在世界贸易中,商品普遍地展开自己的价值。”(马克思,2004:163)诚然,国际价值即为价值的一般表现形式。为此,可以把国内价值和国际价值分别定义为局部价值和一般价值,或者狭义价值和广义价值,即把国内价值和国际价值作为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那么,价值实体的形成基础自然是狭义的一般社会劳动,而国际价值的形成基础则为广义的一般社会劳动。其中,商品的国际生产和国际交换关系即为广义的一般社会劳动存在的基本条件。进一步讨论,国际价值也是质和量的辩证统一体,内涵着国际价值实体和国际价值量两种劳动关系。前者与价值实体的性质一样,是用来满足世界市场需求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经济物品,即有用且稀缺的劳动产品。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在国际交换中,无论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还是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
海派经济学第12卷第2期所确定的交换比例,显示出了一般商品交换中的等同的“东西”,可以视同“等价交换”①。比如:A国和B国生产手机和衬衣,但是,根据比较优势原理或机会成本方法,A国生产手机,B国生产衬衣。那么,在只流通一种金属国际货币的国际等价交换关系中:zA手机一y。衬衣②,进一步推导得到,1手机一Y。/zA衬衣;在流通两种金属国际货币的国际等价交换关系中:;:霁篓二n金或。银yB衬衣一一‘‘。不难发现,同国内价值实体的基本性质一样,国际价值实体也是隐藏在国际等价交换中的共同的一般人类劳动,并通过国际价值量的外在表现形式即金和银的量化得以显现。再进一步依据马克思的论断即“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马克思,2004:61),来理解国际交换中的商品国际价值和使用价值两种属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其中,后者是满足世界市场的需求。若把该使用价值的具体的国别劳动形式剥离,剩下的必然是具有无差别性质但有复杂程度差异的抽象人类劳动,并在国际交换关系中进一步转化为广义的一般社会劳动。诚然,广义的一般社会劳动具有狭义的一般社会劳动的基本性质,如图1所示。与之不同的是,一方面,其简化性相对复杂,既需要将国内复杂劳动简化为国内的简单平均劳动,又需要将不同国家的国内简单平均劳动简化为同质的国别简单平均劳动;另一方面,广义的第一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是在世界同行业内竞争确定劳动份额,广义的第二含义社会必要劳动则是按国际分工的需要来确定劳动份额。需要再次强调,社会必要劳动只是一种劳动性质,社会必要劳动量则是劳动数量,但是,有必要通过社会必要劳动量的确定来理解社会必要劳动的性质,故广义的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性质需要利用广义的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量即广义的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发现③。可见,国际价值实体即广义的一般社会劳动,是狭义的一般社会劳动在世界市场上的表现形式,而有些反对世界劳动存在,或者接受世界劳动却否定国际价值实体存在的论点,无疑背离了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基础,没有充分利用自身的抽象力发现国际交换中藏匿的“共同的东西”。①这里只要讨论国际价值的质的规定,并不展开讨论国际价值量的决定。②箭头符号,表示等价交换,即两种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相对于等号而言,更加直观。其中,双箭头表示可以逆转的等价关系,单箭头表示不可以逆转的等价关系。③若按国际分工各行业的劳动份额的比例不协调,世界市场将会在利润率变化的引导下自行调整。比如,在生产过剩的行业,资本家主动破坏生产力,通过积极制造世界经济危机来实现资本主义生产式国际化的均衡发展。
2014年第2期国际价值实体的价值逻辑133图1商品两因素与劳动二重性三、价值实体存在的基本条件(一)国内价值实体存在的基本条件按照马克思的价值逻辑,价值实体存在于商品交换关系之中,而商品交换关系实现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分工,以及媒介条件——市场机制即亚当·斯密所谓的“看不见的手”。其中,前提条件即为价值规律存在的基本条件,上文已经提及,但并未展开讨论。需要指出的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作为界定商品产权关系的制度基础,一般体现在社会分工和市场行为之中,为了分析的便利,下面具体讨论商品交换关系、社会分工和市场机制三大基本条件。1.商品交换关系众所周知,马克思正是运用抽象力在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中,发现了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都隐藏着的一种可供量化比较的共同东西,即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这不仅得到“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马克思,2004:103)的基本结论,也在政治经济学说史上首次奠定了科学劳动价值理论大厦的劳动二重性基础。若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价值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物化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根本无法通过实验方式来发现的,甚至在理论上也没有存在的可能性。所以,当且仅当商品交换关系发生时,价值实体的存在及其形成同时成为现实。2.社会分工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是“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社会里,也就是在
134海派经济学第12卷第2期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而各自独立进行的各种有用劳动的这种质的区别,发展成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马克思,2004:56),“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虽然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马克思,2004:55)。换言之,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其结果是不仅满足了不同所有者的物质生产资料需求,而且提高了社会生产率。特别是在商品经济社会,其形式摆脱了马克思所说的共同体内的自然分工状态,开始演变为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社会分工状态,以至于“从那时起,生产者的私人劳动真正取得了二重的社会性质”(马克思,2004:90)。这意味着“他们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相等,也就使他们的各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马克思,2004:90),从而私人劳动真正实现了社会化,形成了(狭义的)一般社会劳动。3.市场机制马克思指出:“哪里有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马克思、恩格斯,1958:60)无论是有形的市场还是无形的市场,也无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还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不仅都是商品交换关系得以实现的媒介条件,而且是商品交换关系的集中体现,反映了不同利益主体经济关系的一般产权关系。前一条件借助市场的分散决策机制和竞争手段提高了商品交换的效率和规模,促进了私人劳动社会化的精细、扩大性发展。后一条件则凸显了私有产权制度内生的必要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马克思,2004:102),并强调,“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马克思,2004:102)。(二)国际价值实体存在的基本条件诚然,价值实体存在的三大基本条件推广到国际价值实体,即为国际贸易、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的形成及其发展,并且,这些条件“既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又是它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1974:278)。换言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关系是国际价值实体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这说明,国际价值实体内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之中,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而产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形成。这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真正的价值性质,是由国外贸易才发展的,因为国外贸易才把它里面包含的劳动,当作社会的劳动来发展”(马克思、恩格斯,1974:294)。同时,马克思进一步预见了世界市场发展的历史趋势,并以全球化的视野展开对资本主义经济运行机理的考察(张宇,2004;史密斯,2005)。但是,马克思也发现,这些基本条件像价值规律一样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比如,国际不平等交换,以垂直型为主的国际分工,以及由世界市场来承担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历史使命的充分必要性。
2014年第2期国际价值实体的价值逻辑1351.国际不平等交换马克思指出,国别之间的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的不平衡性是国际不平等交换的“始作俑者”。较高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的国家在国际交换中不仅可以创造更多的国际价值,而且可以转移较低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国家的国际价值。其中,前者是收益“正常”的超额国际价值,后者则是剥削的“不正常”的超额国际价值,即马克思所说的:“没有被作为质量较高的劳动来支付报酬,却被作为质量较高的劳动来出售”(马克思,2004:264),而得到的那一部分国际价值。马克思不无感慨地表示:“两个国家可以根据利润规律进行交换,两国都获利,但一国总是吃亏。”(马克思、恩格斯,1979:401)然而,即便“总是吃亏”,资本逐利的天性也决定了“吃亏”国家或是主动或是被动地融入到国际不平等交换之中。其实,“在国际贸易上,不同国家的利润率的差别,对各国的商品交换来说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马克思,2004:197),重要的是“随着新开辟的交换的源泉,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中的价值量都会增加”(马克思、恩格斯,1974:118),所以,“对外贸易的扩大,虽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幼年时期是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中,由于这种生产方式的内在必然性,由于这种生产方式要求不断扩大市场,它成为这种生产方式本身的产物”(马克思,2004:264)。这意味着国际交换的不平等性并不会影响其规模随着资本国际积累的进一步增加。2.国际分工马克思指出:“一种与机器生产中心相适应的新的国际分工产生了,它使地球的一部分成为主要从事农业的生产地区,以服务于另一部分主要从事工业的生产地区。”(马克思,2004:494~495)这种垂直型为主的国际分工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初始对外扩张时,建立的以机器大工业为中心的一种基本分工格局。其本质是发达国家利用其较高的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剥削欠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及其资本所得剩余价值来进行资本的原始国际积累。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种不合理的国际分工格局逐渐导致亚非拉等地区欠发达国家贸易条件的不断恶化,引发了对“辛一普命题”的强烈抵制。但是,发达国家在资本主义经济的体制内,不仅凭借先进的生产方式不断强化这种传统的国际分工格局,而且进一步促进了全球产品内垂直型分工的深化和发展,重要的是带来国际贸易的长期繁荣,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球化。3.世界市场马克思充分肯定了国际交换及其世界市场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中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并认为这是价值实体真正实现社会化的唯一方式。其重要性,如马克思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建立在价值上,或者说,建立在包含在产品中的作为社会劳动的发展上。但是,这一点只有在对外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马克思、恩格斯,1975:278),“资本主义生产式只有在世界市
136海派经济学第12卷第2期场上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发展”(马克思,2004:61)。其必然性,在于资本的逐利天性决定了它们总是流向利润率最高的行业及地区,结果世界市场也得以建立和发展。对此,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表示:“资产阶级社会的真实任务是建立世界市场⋯⋯和以这种市场为基础的生产”(马克思、恩格斯,1979:348),“创造世界市场的趋势已经直接包含在资本的概念本身中”(马克思、恩格斯,1995:388),“产业资本家总是面对着世界市场,并且把他自己的成本价格不仅用国内的市场价格相比较,而且同全世界的市场价格相比较,同时必须经常这样做”(马克思,2004:376)。四、主要结论在价值规律修正的条件下,按照价值逻辑讨论国际价值实体的劳动本质及其存在性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国际运行机理的劳动基础。关键在于,价值规律无论是在国内市场,还是在世界市场,其基本性质并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否则,即是背离了马克思的科学劳动价值论。分析证明,国际价值作为价值的一般表现形式,其实体具有价值实体的基本性质,即为广义的一般社会劳动,并同样内涵着广义的有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性。但是,广义的一般社会劳动的简化性更加复杂,先是经过国内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初次简化,然后进行国别之间的类似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再次简化。进一步讲,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尽管价值实体存在的基本条件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同样适用于国际价值实体。结论表明国际价值实体是劳动二重性的国际化应用。参考文献[1]陈其人,2005,论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的机制,《海派经济学》,第11辑。[2]陈永志、李细满,2007,马克思国际价值理论与当代国际价值的变化,《当代经济研究》,第1期。E3]黄亚钧,1983,国际价值的形成与国际贸易的不等价交换——论价值规律在国际上应用的重大变化,《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r4]李种,2007,马克思主义国际价值理论的构建,《当代经济研究》,第4期。[5]栾文莲,2002,马克思主义世界市场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第1期。[6]马艳、李真,2009,经济全球化下国际不平等交换理论创新及其衍生效应分析,《海派经济学》,第28辑。F7]任力、王宁宁,2006,国际价值论对价值规律的修正及其意义,《社会科学家》,第1期。[8]宋树理,2013,马克思国际不平等交换思想的动态博弈新解,《当代经济研究》,第5期。E93史密斯,2005,马克思理论体系中世界市场的地位,《政治经济学评论》,第2期。[10]吴宣恭,2007,国际价值形成和实现的几个问题,《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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