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6月29日
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锅炉、压力容
器、电梯、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起重机械等设备和
设施。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
种设备总量达万台,比2011年上升%;其中:
锅炉万台,压力容器万台,电梯万
台,起重机械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万台
(套)。另有气瓶万只,压力管道万公
里。
前 言
特种设备 安全安全培训资料
特种设备分为8大类
什么是特种设
备
承压类
特种设备
锅 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机电类
特种设备
电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 安全安全培训资料
锅 炉
蒸
汽
锅
炉 热
水
锅
炉
有
机
载
体
锅
炉
• 定义
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
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 参数范围
1)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2)出口水压≥(表压),且额定功率≥的承压热水锅炉;
3)所有机热载体锅炉。
• 常见锅炉
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等
特种设备 安全安全培训资
料
•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
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
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
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
特种设备 安全安全培训
资料
• 定义
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 参数范围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L的气体、液化
气体和标准沸点≤60℃液体的气瓶。
• 常见气瓶
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氮气瓶、乙炔气瓶等
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特种设备 安全安全培训资料
气瓶事故
2002年4月12日,江苏省
常州市城南钢瓶检验站环
氧乙烷气瓶爆炸,死亡3
人,重伤1人。
特种设备 安全安全培训资料
压力管道
• 定义
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 参数范围
最高工作压力≥(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
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
体介质,且公称直径>25mm的管道 。
• 常见压力管道
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制冷管道
特种设备 安全安全培训资料
电 梯
• 定义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
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
设备。
• 常见电梯
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
道、杂物电梯(餐梯)、液压电梯等
特种设备 安全安全培训
资料
起重机械
• 定义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 参数范围
1)额定起重量≥t的升降机;
2)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
定的电动葫芦等。
• 常见起重机械
通用桥式起重机、吊钩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
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港口轮胎起重机、台架式起重
机、轮胎式起重机、立体停车库、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等
特种设备 安全安全培训资
料
客运索道
定义: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
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
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特种设备 安全安全培训资
料
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
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
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
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 安全安全培训资
料
大型游乐设施
2010年6月月29日,深圳东部华侨城太空迷航娱乐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死亡6
人,伤9人。事故
分析现场遗留痕迹,初步查明“太空迷航”发生事故的基本过程:
12个座舱在运行中,第5号座舱因支撑系统失稳与活动站台
发生碰撞坠地,随后的4号、3号、2号座舱相继与坠地的5
号座舱碰撞并失稳。接着3个失稳的座舱又与活动站台发生
碰撞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由此导致部分座舱内的游客伤亡。
特种设备 安全安全培训资料
场(厂)内机动车辆
场(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
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叉车、电瓶车、翻斗车、观光车、履带式
反循环钻机、履带式挖掘机、堆垛车等
特种设备 安全安全培训资料
特种设备包括其 附属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安全阀 、压力表、 液位计、 放空阀、 给水泄压的安全设施、爆破片
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 测温仪表、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2012年特种设备数量分布比例图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2)特种设备生产情况
特种设备生产情况
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体充装)单位56464家,
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58368张。
全国现有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万人,比
2011 年上升%,其中2012年考核 发证167万人。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2012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数量分布图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情况
截至2012年底,全国质检系统共设置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机构3189个,其中国家级1个、省级32个、市
级477个、县级2679个,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共
11936人。
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
机构530个,其中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333个,行业
检验机构及企业自检机构197个。
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32个,无损检测机构
304个,气瓶检验机构1818个。各类检验机构共有人员
67185人。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1)事故总体情况
2012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8起,
死亡292人,受伤354人。
与2011年相比,事故总起数减少47起,下降
%;死亡人数减少8人,下降%;受伤人数增加
22人,上升%。
全年228起特种设备事故中:
锅炉事故29起,压力容器事故26起,
气瓶事故26起,压力管道事故8起,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电梯事故42起,
起重机械事故76起,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17起,
客运索道事故2起,
大型游乐设施事故2起。
2012年万台设备死亡率为,比上一年
下降%,实现了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特种设备事
故死亡率低于的工作目标,事故总体呈稳中有降态
势。
图三:2008-2012年万台设备事故死亡人数趋势
图
•图三:2008-2012年万台设备事故死亡
人数趋势图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事故特点
发生的事故中:
承压类设备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或泄漏着
火;
机电类设备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倒塌、坠
落、撞击和剪切等。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228起特种设备事故中:
按设备类别划分:
起重机械和电梯事故起数较多,分
别占%、%;
起重机械事故死亡人数较多,占总
死亡人数的%。
按发生环节划分:
发生在使用环节179起,占%;
安装拆卸环节12起,占%;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维修检验环节19起,占%;
充装运输环节14起,占%;
其他4起,占%。
按涉及行业划分:
制造业105起,占%;
建设工地和建筑业47起,占%;
交通运输与物流业事故9起,占%;
社会及公共服务业事故67起,占%。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事故原因
统计数据显示,违规、违章仍是导致事故发生
的主要原因。
从技术层面来看,各类设备事故主要原因集
中度最高的分别为:
锅炉——是违章作业和操作不当以及设备缺
陷和安全附件失效,其中,9起
为小锅炉缺水事故,5起为安全
附件或保护装置失灵事故;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压力容器——是违章作业或设备缺陷和安全附件失效,
其中,4起为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事故,2起为烫平机不
锈钢烘筒爆炸事故;
气瓶——是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其中,3
起为氧气瓶混入可燃介质的事故,2起为非法改装气瓶
和非法倒装事故,2起为野蛮装卸事故;
压力管道——是设备隐患,
其中,2起为设备爆炸事故,
2起为设备泄漏事故;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电梯——是管理不善和安全附件或保护装置失灵,
其中,15起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9起为乘客违章或家长
监护不当,4起为与三角钥匙保管不善有关联,3起为
救援逃生方法不当,2起为安全保护装置失灵;
起重机械——是违章作业或操作不当以及设
备隐患,其中,4起为吊具坠落,2起为与钢丝绳有关
联,2起为设备部件断裂;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违章作业或
操作不当,全部是叉车事故;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
是设备隐患和非法使用。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1)2013年4月,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起,
死亡21人,事故总起数同比有所上升,而死亡人数出
现下降。
与2012年同期相比,4月份发生的事故总起数
增加3起,上升%;死亡人数减少4人,下降16%。
事故原因主要是特种设备违章作业、安全意
识不够、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2013年5月,全国共发生电梯等各类特种设备事故19起,
死亡18人。
与2012年同期相比,事故总起数减少1起,
下降5%,但死亡人数增加3人,上升20%。
在八大类特种设备中,锅炉事故5起,电
梯事故8起,起重机械事故2起,其他相关事故4起。
事故原因主要是违章作业、安全
意识不够、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2012
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数达822万台。
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35万台
激增至2012年245万台。并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高速增
长。
目前,我国电梯的生产、安装和保有量均居
全球第一。不断膨胀的电梯数量,加剧了电梯事故的发
生。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发生电梯
事故平均每年伤亡40余人,特别是2012年以来电梯事
故有上升趋势。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2013年1月28日,上海淮海中路上的一家公司一台载货
电梯发生女性员工跌入电梯井致死。
2013年3月4日,香港北角地区周六晚间发生
电梯坠落事故,导致七人受伤。
2013年3月16日,四川达州市一部电梯突然
发生故障,从16楼瞬间飙升到33楼(顶楼),在猛烈
的撞击下,二名乘坐电梯的女工身受重伤,并被困一个
多小时。
近年来,国内几个城市接连发生电梯惊魂事
故,惨剧让人震惊。如: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7•5北京地铁四号线电梯事故】
2011年7月5日早9:36,北京地铁四号线动物园
站A口上行电扶梯发生设备故障,正在搭乘电梯的部分
乘客由于上行电梯突然
倒转,很多人防
不胜防,人群纷
纷跌落,导致踩
踏事件发生。造
成1人死亡, 2人
重伤,26人轻伤。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武汉工地电梯坠落事故】
2012年9月13日下午,
武汉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
在建楼工地的一台施工升降
机,在升至100米处(30层)
时发生坠落,19名工人随梯
坠下,当场死亡。据了解,
该升降梯属超期超载使用,
登记牌标注核定人数12人,
实际超载7人。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电梯没来 母子踏空坠落事故】
2012年9月11日,余女士抱着
18个月大的儿子下楼,婆婆跟在后
面。他们家在6楼。余女士按了电梯
的按钮,过了一会电梯门开了,但
只开了一半就停在那儿。由于这电
梯经常不灵,余女士没在意,用手
随意把门往旁边推了一下,就往里
走。没想到下面是空的。余女士抱
着孩子一脚踩空,直接从6楼摔了
下去,余女士抢救无效死亡。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2013年6月23日,乌鲁木齐一施工现场发生电梯
故障,电梯14层坠落,(电梯内有5名工人)造成4人
死亡,1人重伤。
据2013年7月11日报道,福建泉州10天内
发生13起电梯困人事故。
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2012年发生
电梯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其中15人受伤。
面对越来越普及的电梯,如何保证
安全、防范风险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据调查,70%的电梯事故是由于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人员
操作不当发生的事故,少部分是乘客操作失误或逃生措
施不当造成的。
吉林宝源丰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
事故值得我们深思!
2013年6月3日6时10分许,吉林省德惠市
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当时现场共395人),
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
损失亿元。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主厂房一车间女更衣室西面和毗连的
二车间配电室的上部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
燃烧高温导致氨设备和氨管道发生物理爆炸。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
涉嫌犯罪的35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对其他73名责
任人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值得引起我们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注意的
是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这样两段话: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5.特种设备管理及作业人员资质情况。
宝源丰公司非法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证》,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按要
求每月定期自查并记录,未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
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司有8名特种作业
人员(其中制冷工4名、电工2名、锅炉工2名)。从赵
长江谈话记录及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取赵长江
资质证书考试申请材料看,赵长江的申报表无本人签字、
申报事项不实、考卷不是本人所答,其所持资格证书属
作假取得。”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
德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
作监管缺失;发现宝源丰公司使用存储液氨后,未对该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对重
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监管不力;督促指导辖区企业和消防
部门落实吉林省、长春市开展防火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监督指导市属有关部门履行
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6月29日
42
全文
分七章
101条
总则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生产、经营、使用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附则 3条
12条
37条
7条
12条 5条
25条
第一章 总 则---12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
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 则---12条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
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
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
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一章 总 则---12条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的原则。
第一章 总 则---12条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
的生产、经营、
使用,实施分类的、
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12条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
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
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12条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
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
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
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 总 则---12条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
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
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
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
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一章 总 则---12条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
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一章 总 则---12条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
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
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章 总 则---12条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
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一章 总 则---12条
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
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
意识。
第一章 总 则---12条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
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
处理。
55
全文
分七章
101条
总则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生产、经营、使用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附则 3条
12条
37条
7条
12条 5条
25条
第一节 一般规
定
第二节 生产
第三节 经营
第四节 使用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
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
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一节 一般规定---1/5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
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
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2/5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
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
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
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3/5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
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
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
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
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
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4/5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一节 一般规定---5/5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
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
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二节 生产----1/9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
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
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
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节 生产----2/9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
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
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
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
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节 生产----3/9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
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
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
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节 生产----4/9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
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
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
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
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
责。
第二节 生产----5/9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
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节 生产----6/9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
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
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
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节 生产----7/9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
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
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节 生产----8/9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
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
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
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
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
产单位召回。
第二节 生产----9/9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
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
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节 经营----1/5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
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
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节 经营----2/5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
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 经营----3/5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
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
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
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节 经营----4/5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三节 经营----5/5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
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四节 使用----1/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节 使用----2/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
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
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节 使用----3/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
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节 使用----4/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
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
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
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节 使用----5/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
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节 使用----6/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
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
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
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节 使用----7/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
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并作出记录。
第四节 使用----8/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
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
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节 使用----9/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
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
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
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节 使用----10/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
可继续使用。
第四节 使用----11/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
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
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
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
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节 使用----12/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
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节 使用----13/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
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
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
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
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
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节 使用----14/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
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
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
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
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
录。
第四节 使用----15/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
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节 使用----16/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
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
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
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
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
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
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
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
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节 使用----17/18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
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
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
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
报定期检验。
第四节 使用----18/18
93
全文
分七章
101条
总则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生产、经营、使用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附则 3条
12条
37条
7条
12条 5条
25条
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
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
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
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
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
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
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
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
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
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
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
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
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
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
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
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
社会公布。
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
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
负责。
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
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
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
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三章 检验、检测----7条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
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
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101
全文
分七章
101条
总则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生产、经营、使用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附则 3条
12条
37条
7条
12条 5条
25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
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
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
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
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
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
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
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
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
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
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
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
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
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
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
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
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
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
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
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
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
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
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
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
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
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
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
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
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
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
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重复进行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五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
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
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
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
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
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
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
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
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
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
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12条
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
全总体状况。
114
全文
分七章
101条
总则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生产、经营、使用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附则 3条
12条
37条
7条
12条 5条
25条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
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
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
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
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
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
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
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
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
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
应急救援。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
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
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三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
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
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20
全文
分七章
101条
总则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生产、经营、使用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附则 3条
12条
37条
7条
12条 5条
25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
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
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
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
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
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
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
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
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
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
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
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
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
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
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
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
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
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
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
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
产许可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
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
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
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
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
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
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
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
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
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
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
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
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
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
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
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
定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
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
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
以下罚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
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
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
十的罚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
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
员的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
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
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
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
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其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上)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
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
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
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
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
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
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
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下)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
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
理的;
(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
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
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按照规定上报的;
(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
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47
全文
分七章
101条
总则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生产、经营、使用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附则 3条
12条
37条
7条
12条 5条
25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特种
设备行政许可、检
验的收费,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
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
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
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51
小结全文
七章
101条
总则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生产、经营、使用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附则 3条
12条
37条
7条
12条 5条
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