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哪些工种禁止使用女工和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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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种禁止使用女工?
案例:
某企业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一直没有配套,有个车间的通风设备年久失修,二甲苯弥
漫,浓度大大超过卫生标准,厂领导明知这种状况会影响职工健康,却用高薪招收工人。
李某失业数月,看到招聘广告后前去应聘,与厂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两个月后,李某发现自己怀孕,检查时医生告诉她苯是有害气体,会影响胎儿发育,甚至流产、
早产或致胎儿畸形。李某十分害怕,找领导要求调换工种,厂方拒绝。
李某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检测发现厂中苯浓度已超过《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II、IV
级。而且除李某外还有其他已婚待孕女工3名,遂责令整改,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解析: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安排女工从事法律规定女工禁忌从事的工种,将会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企业安排已婚待孕女工从事法规禁止安排其从事的岗位,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同
时如果李某胎儿已受到伤害,企业可能要依《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解读:
除了对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另有一些额外的特殊保护规定之外,法律还一律禁止安排女职
工从事以下工种:
哪些工种禁止使用女工和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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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5)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6)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
斤的作业;
7)另外,禁止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
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基于女性的生理特点,法律对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劳动法》第49条、《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6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5条、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
围的规定》第3条更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59条;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
3.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5条;
4.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
操作提示:
1)企业招聘女工时,因特殊岗位要求可以向应聘女工说明后,了解女工的婚姻生育状况,并依
实际情况拒绝录用在婚育状况上不符合要求的应聘女工或者安排其他岗位。
2)为避免女工未披露真实情况而给企业带来不利后果,企业可以将岗位是否适合已婚待孕女工
的情况告知女工并要求其签收。
哪些工种禁止使用未成年工?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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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为某宾馆员工,2001年5月被录用时,已满16周岁。宾馆与小张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同,
约定小张的工作岗位是宾馆锅炉房司炉。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600元,试用期满
转正后的工资是每月900元。
当年10月份,宾馆开始向房间供暖,小张的工作量增大,感到劳累,便要求增加人手或调换岗
位。宾馆拒绝,理由是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小张的工作岗位为司炉。小张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宾馆立即为张某调换岗位。
案例解析: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 法律为未成年工的使用规定了明确的禁忌范围。企业与未成年工《劳动合同》中关于岗位的约
定如果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
本案中,宾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虽然明确约定了小张的岗位是司炉,但这一工种是法律明确
禁止使用未成年工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企业立即为其调换岗位。
法律条文解读:
以下工种禁止使用未成年工: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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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
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特殊的保护规定。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3条具体规定了
禁止使用未成年工的工种、岗位。
另外企业需注意,在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非残疾型)时,劳动部《未
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4条又规定了些额外的禁止情形。《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5条并对第4
条所指的疾病的种类做了具体规定。
同时,企业应注意,《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在未成年工上岗前、上
岗满一年及满18岁前的6个月内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参考法规:
1. 《劳动法》第58条;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4条、第5条、第6条。
操作提示:
1)企业使用未成年工时,需要仔细排除禁忌岗位。
2)即使企业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禁忌岗位,也是无效的。如果未成年工根据约定从事了禁忌
工种造成身体损害,企业将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