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DMN
Q/LDMN 0002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LDMN 0002S-2010《道光廿五白酒》。
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参照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制定。
本标准与Q/LDMN 0002S-2010《道光廿五白酒》的主要差异:
-----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调整了标准结构。
-----调整了理化要求中总酯的要求。
-----增加了感官要求中酒温低时允许出现的状况。
本标准由辽宁道光廿五集团满族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辉、郝引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LDMN 002-1991
-----Q/LDMN 002-2004、
-----Q/LDMN 002-2007、
-----Q/LDMN 0021S-2010
Q/LDMN 0002S-2013
道光廿五白酒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光廿五白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道光廿五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道光廿五白酒
以粮谷为主要原料,采用满族酿酒工艺与普通白酒工艺,经过固态发酵、蒸馏、贮存、勾调而成的白酒。
满族酿酒工艺
采用高温润料、晾堂堆积、窖泥封顶、砖窖发酵、出窖酒醅分层缓慢蒸馏,分段量质摘酒的酿酒工艺。
普通白酒工艺
以粮谷为主要原料,经过固态发酵、蒸馏、贮存的酿酒工艺。
要求
原辅料要求
粮谷:应符合GB 2715和GB 27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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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微黄,清澈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 气
香气独特,酱香、清香、陈香兼而有之
口 味
醇甜甘爽、香味谐调,尾净香长
风 格
典型
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优级
一级
酒精度,%vol
—
总酸(以乙酸计),g/L ≥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固形物,g/L ≤
铅(以Pb计),g/L ≤
甲醇a ,(g/L) ≤
氰化物a(以HCN计),(mg/L) ≤
a: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
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
铅
按GB 规定的方法测定。
甲醇、氰化物
按GB/T 规定的方法测定。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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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检验规则
原辅料
原辅料入库前应查验质量证明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2L进行检验。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固形物、甲醇、净含量和标签。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
应符合GB 7718、GB 2757、GB 10344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酒精度可表示为“%vol”.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vol。
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GB/T 1034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