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工作规程
二○○九年九月
1 抽样
抽样有效性要求
人员要求
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
加,并向受检单位出示文件或复印件、
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抽样单
抽样应统一使用省局编制的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附件1),加盖抽样单位公章,
承担抽样工作责任。
现场检验要求
涉及现场检验的,承担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
简称承检机构)应在现场对检验结
果进行确认,企业应在相应的检验
原始记录上签章。
现场检查
抽样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
无照生产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
样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市、区)
质监局,各有关县(市、区)局接到
报告后应依法组织查处。
拒检的处置
经县级局进行说服教育后,被检单位仍拒
绝检查的,所在地县级局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上报市局,由市
局汇总后报省局监督稽查处。
对企业最终拒绝抽样的,检验机构应按照
检验不合格论处。将其录入监督信息软件
中,并在检验情况栏注明‘拒检’;市、
县局应在上报省局的同时,及时将拒检企
业的相关情况予以曝光。”。
注意事项
已抽样品企业拒绝送样的,抽样人
员应自行带回,企业拒绝的,应及
时上报省局。
抽查范围
严格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产
品、受检单位等范围和要求进行
抽样。
不得抽样的情形
有违程序的抽样
未检验合格的产品,也就是非合格待销产品
出口产品
超监督抽查范围的产品
委托抽样要求
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
未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
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
违反有效性要求的,
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
抽检分离产品的抽样
承检机构内部抽检分离的产品,
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检验项目的主检和复核。
对实施单位抽检分离的产品,
承检机构不得自行抽样,应在指定抽样时
间前一个月的25日前将抽样方案送达指定
抽样单位,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抽样方
案中应详细注明。抽样单位应加强对抽样
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确保抽样工作的
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指定抽样月
份的25日前将样品及相关材料送至有关承
检机构。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检
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受委托检验
机构的抽样人员还应当出示委托抽样
任务书。
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样品的检验
活动,但因现场抽检确需参与的除外。
”
抽样情况汇总
抽样单位应及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
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抽检分离的产品,
抽样单位应于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企业抽查情况
汇总表报送有关承检机构,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
承检机构应汇总承检产品的企业抽查情况,
在抽样月份的30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局,
由各市级局汇总后报省局。计划内企业无法抽到
样品的,要说明原因。
2 企业信息调查
3 监督检验样品管理
承检机构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
理规范,应有样品登记、编号等流转记
录。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
下保存备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对检
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其备样应保留
至被抽查企业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结束后
方可处置。
4 检验与判定
承检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
严格按评价规则的要求进行抽样和检验,
如发现检验项目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必
须立即中止抽样和检验,并书面报告监
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受委托的承检机
构,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严禁将检
验任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4 检验与判定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依据: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
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判定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省局批准发布的产
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质量判定和监督检查的检验结论分类
产品质量判定总则
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
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
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
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产品质量判定总则
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
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
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质量判定检验结论分类
“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不合格”
“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表述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要求”时:
【按企业明示指标判定】栏目中选择“符合”,
【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待提高”,
【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应注明具体不符合推荐性
条款要求的检验项目名称。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
【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不合格”,
【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注明不合格检验项目
名称。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检测结果录入时:
【检测项】中所列各检验项目,其顺序、名
称应与评价规则一致。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评价规则所列全部
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
【标准要求】应同时注明国家(或行业、或地方)
推荐性标准(标准代号)的要求和企业标准(经备
案的标准代号)的要求,
【判定】列选择“缺陷”。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
检验结论判定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时:
依据《××××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
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评价要求。
检验结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
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时:
依据《××××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
品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中××、
××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
合格。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
检验结论判定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
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时:
依据《××××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个
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项目实测值符合××企业标准号
《标准名称》要求,但不符合××标准(列出标准号)推荐
性要求。检验结论:符合企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不
符合××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对所抽样品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对所抽样品××、××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详见第××页)…
检验报告填写
报告性质
定期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封面
及首页:
【委托单位】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检查性质】为“××年第×季度浙江省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县、市级实施计划必须加括号备
注计划实施部门所辖行政区简称。
报告性质
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封面及首页:
【委托单位】填写“任务下达部门名称”
【监督检查性质】为“××年第×季度(任务下达部
门所辖行政区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检验和判定依据
检验报告中检验依据应填写产品生
产、检验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行
业、地方)标准、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
准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
则》的代号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中所列检验依据为:
该产品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产品适用的强制性标准或条款
抽样单中所明示的标准
明示标准所涉及的检验方法标准
评价规则规定的该产品相对应的推荐性标准等
检验项目
检验报告结果汇总页中所列各检验项目,其
顺序、名称应与评价规则一致。当某个项目存在
推荐性条款要求和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要求不
一致时,应在报告结果中分别列出推荐性标准和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符合性判定。
对于现场检验的项目,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
中说明。
其他信息填写
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中产品相
关信息的填写应与抽样单一致。
检验报告份数
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的:
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承检机构留存,
一份送达受检企业。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
要求,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由承检机
构留存,一份送达市级局,其他两份送达
县级局,由县级局将其中一份送达受检企
业。
承检机构必须在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前(县级
实施监督抽查为5日前),完成下列工作:
1、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等确保收到的方式,向
“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生产企业寄出
检验报告。
2、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等确保收到的方式,向
受检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局寄出“不合格”、“
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
标准要求”产品的检验报告和抽样单,“符合
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的抽样单。
将《不合格报告清单》、《不合格产品生
产企业汇总表》、《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和符
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
》以Excel格式用电子邮件分别发送到受检
企业所在地县级局和市级局,并确认收到。
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否按时寄送,列入
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考核。
各承检机构要加强监督检验结果材料的审
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同时对承检产品
开展检情分析。
承检机构应使用《产品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系统》录入监督抽查数据和所调查的企业
信息。监督抽查数据录入时,定期实施的
监督抽查【检验类型】根据计划实施级别
进行选择:
省级实施计划选择为【省定期监督抽查】
市级实施计划选择为【市定期监督抽查】
县级实施计划选择为【县定期监督抽查】
专项监督抽查应根据任务下部部门的级别
选择相应的专项监督抽查级别。
在规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材料两种形式,
按省、市、县三级实施计划分别报盘输出,并分
市地上报。监督检验结果材料包括:
《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
《不合格报告寄送情况汇总表》
检验工作小结
产品检情分析报告(质量指数代表品需逐一分析)
检验结果数据(包括企业调查信息)
电子邮件标题中应注明“××年×季度(以季度
编号方式)××单位(以机构代码表示)××级
监督抽查结果数据(××种产品××批次数)”
县级实施计划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
承检机构应在数据上报月份的5日前送达相
应县级局审核
县级局审核查错无误后于10日前上报市级
局。
省级、市级实施计划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
承检机构应确认数据无误后,在数据上报
月份的10日前报所在地市级局。
市级局负责汇总辖区监督检验结果材料,
审查无误后在数据上报月份的20日前将数
据报省局。
对上报数据问题较多、未按要求上报或配
合不力的承检机构,各市级局应以书面形
式及时向省局反映
承检机构要在规定的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
前将重点产品数据分别报送相关的产品质
量牵头分析单位。
承担省级实施计划的省属检验机构、招投
标产品的承检机构和跨所在地行政区进行
产品监督抽查的承检机构,在将监督检验
结果材料报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局的同
时必须以备份形式报送省局。
抽样单位在抽样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潜在
隐患和带有普遍性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等质量问题,以及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或
委托检验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均
应立即上报省局。
县级局承担对省级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不合格产品的确认工作。市、县级实施产
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确认工作按
计划实施部门规定执行。
各县级局必须在收到承检机构寄送的“不
合格”及“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
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报告后5个工
作日内,将其中一份检验报告和《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或以邮政特
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寄送至不合
格产品生产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能够
现场确认的应进行现场确认。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县级局在确
认时应告知企业:
异议申请的时效
异议受理的部门及联系方式
异议申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般包括:产品抽查基本信息、异议的
具体理由、相关支持性的材料
异议受处理按“谁实施,谁处理”的原则
执行。计划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监督抽查
不合格异议处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
受处理不合格异议。
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计划实施部门)
或其上级部门负责异议的受理。
能监督承检机构是否违规
能发现监督抽查执行的问题
能反映评价规则的问题
能反映标准的问题
能发现产品是否适用监督抽查的问题
对样品和抽样、检验等程序提出异议,且异议申
请人确能提供相关证据的,由计划实施部门进行
答复;
对标准适用及标准理解的异议,由原承检机构对
异议进行答复,确属标准问题,需要进行标准解
释的,报省局监督稽查处;
对质量判定依据、评价规则有异议的,报请省评
价规则办公室按程序进行答复和解释;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适用《浙
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不合格
项目复验的,由计划实施部门按规定受理。
指定复验机构确定原则:
复验应指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检
指定的复验机构必须具备该异议项目的
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资质;
具有多家可选择的复验机构时,应指定能
力强的检验机构承担;
省内只有原承检机构具备产品检测能力的;
原承检机构为国家检测中心的;
原承检机构为省属质检机构且省内国家中
心或同级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
申请人申请在原承检机构复验的。
严格按监督抽查产品评价规则中确定的复
验用样品进行复验。
省局制定统一的《指定复验任务书》和
《复验样品交接单》,样品交接由计划实
施部门或其下属局行政人员(以下简称计
划实施行政人员)进行监督封样,并负责
将样品送达复验机构。
原检验样品的交接:
在计划实施行政人员的监督下,与原承检
机构共同封样,由计划实施行政人员负责
送达复验机构,复验机构进行接收。
备样封存在承检机构的:
在计划实施行政人员的监督下,原承检机构与异
议申请人共同确认备样的封样状态后,由计划实
施行政人员负责送达复验机构,复验机构进行接
收。
备样封存在异议申请人处的:
应在计划实施行政人员的监督下,原抽样单位确
认备样的封样状态后,由计划实施行政人员负责
送达复验机构,复验机构进行样品接收。
备样封存在抽样单位的:
在计划实施行政人员的监督下,原抽样单位与
异议申请人共同确认备样的封样状态后,由计
划实施行政人员负责送达复验机构,复验机构
进行样品接收。
样品接收后,由复验机构根据《指定复验
任务书》的要求,按评价规则明确的标准
进行检验,出具复验报告。复验报告一式
四份,计划实施部门一份、原承检机构一
份、异议申请人一份、异议申请人所在地
县级局一份。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以复验
结论为准。
异议申请人必须在计划实施部门下达复验
任务书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
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
同放弃异议权利。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
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
还异议申请人。
7 评价规则发布与维护
8 工作质量检查
各级实施部门应对各承检机构上报的数据
进行核查,并对其中的错误予以通报。
各级实施部门应结合工作要求,可参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检查记录表
》(附件9)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监督抽查承
检机构进行检验工作质量检查,对检查中
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出现严重工作错
误的承检机构要取消其承担监督抽查工作
资格。
本工作规程自2010年一季度起实施。
2022/11/11 6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综合管理系统需求介绍
总体需求
一、系统使用单位及需求情况
2022/11/11 64
功能结构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综合管理系统
生
产
企
业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产
品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评
价
规
则
管
理
系
统
监
督
抽
查
计
划
编
制
系
统
监
督
抽
查
结
果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质
量
指
数
测
算
及
质
量
预
警
系
统
系
统
维
护
不
合
格
产
品
后
处
理
管
理
系
统
国
家
监
督
抽
查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检
验
经
费
管
理
系
统
2022/11/11 65
业务流程图
决策分析支持
企业档案
统计及智能分析(包括
质量指数测算和预警)
评价规则管理 产品信息管理
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结果
检验经费管理
不合格后处理
(包括异议处置)
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检验机构
决
策
管
理
层
业
务
层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