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基本情况介绍
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目录
一、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1
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任务及成员.........................................................................................1
背景..................................................................................................................................1
任务..................................................................................................................................1
成员..................................................................................................................................2
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2
选定工作方案..................................................................................................................2
协调和促进其他组织的工作..........................................................................................2
推动现代化和协调的方法..............................................................................................3
最后审定和通过立法案文..............................................................................................7
法律改革技术援助..........................................................................................................7
委员会的其他活动..........................................................................................................8
与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的大会决议..................................................................................9
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海事立法的贡献和制定公约的加入情况........................................9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及其情况..............................................................................9
.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9
国际货物销售................................................................................................................12
担保权益........................................................................................................................14
破产................................................................................................................................14
国际支付....................................................................................................................一五
国际货物运输............................................................................................................一五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海事立法的贡献...............................................................................16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6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17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一八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21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21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22
判例法信息系统的范围和目的....................................................................................22
判决和裁决的收集........................................................................................................23
三.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组..........................................................................................................23
工作组的组成............................................................................................................................24
工作组的分类...........................................................................................................................25
各工作组的最新动态...............................................................................................................25
贸易法委员会文件编号...........................................................................................................26
【附件】..........................................................................................................................................28
【参考文献】..................................................................................................................................31
一、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
贸易法委员会的由来、任务及成员
背景
当今世界各地经济相互依存度日益提高,使拟订更完善的法律框架以便利国
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性受到广泛承认。联合国大会通过其1966 年12 月17 日第
2205 (XXI) 号 决 议 设 立 了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或
UNCITRAL)。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促进国际贸易法逐步统一和现代化的任务1,
拟订并促进使用和采纳一些重要商法领域的立法和非立法文书,并在制订该框架
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领域包括:解决争端、国际合同惯例、运输、破产、
电子商务、国际支付、担保交易、采购和货物销售。这些文书经由涉及各种参与
者的国际谈判达成,参与者包括代表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贸易法
委员会成员国、非成员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因此,这些法规得到广泛
接受,它们为不同法律传统和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提供了适当的解决办
法。在设立之后的许多年里,贸易法委员会被视为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
的核心法律机构。
任务
贸易法委员会履行以下任务:
“(a) 协调从事此一方面事务各组织之工作,并鼓励此等组织互相合作;
(b) 促使更多国家参加现有国际公约,接受现有示范与划一法律;
(c) 斟酌情形与从事此方面工作之组织合作,拟订或提倡采用新国际公约、
示范法律与划一法律,且提倡国际贸易名词、规定、习惯与惯例之编纂并促其广
获采纳;
(d) 促进确保国际贸易法方面国际公约及划一法律之解释与适用趋于一致之
方法;
(e) 收集并分发国际贸易法方面各国法律与包括判例法在内之现代法律发展
之资料;
(f) 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建立并保持密切合作;
(g) 与所有与国际贸易有关之其他联合国机关及专门机构保持联系;
(h) 采取其认为有裨职能执行之任何其他行动。”
成员
贸法会的成员均从联合国会员国中选出。在贸易法委员会的发展历史中,其
成员最初包括29个国家,在1973 年联合国大会时通过决议将成员名额增至36个
国家,2002 年再增至60个国家。贸法会成员名额的增加反映了除当时已有成员
1 关于逐步发展国际贸易法任务的详情,见A/6396 号文件所载秘书长报告(《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一届
会议,附件》,议程项目88,A/6396 号文件,转载于《贸易法委员会年鉴》,第一卷:1968-1970 年,第
一部分,第二章,B 节);大会第二十一届会议第五委员会关于有关议程项目的报告(《大会正式记录,
第二十一届会议,附件》,议程项目88,A/6594 号文件,转载于《贸易法委员会年鉴》,第一卷:1968-1970
年,第一部分,第二章,D 节);以及第六委员会有关议事简要记录,载于《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一届
会议,第六委员会》,第947-955 次会议,节录转载于《贸易法委员会年鉴》,第一卷:1968-1970 年,
第一部分,第二章,C 节。
国以外,有更多国家希望参与贸法会并发挥作用。
在结构上,为保证各地域以及世界各主要经济和法律体系都有代表,联合国
规定,贸法会的60个成员国中必须包括14个非洲国家、14个亚洲国家、8个东欧
国家、10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以及14个西欧和其他国家。成员由大会选出,
任期六年;每三年有半数成员任期届满且进行改选。
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
选定工作方案
委员会在1968年第一届会议上,经过审议成员国提出的许多建议后,选定九
个主题领域作为其工作方案的基础,它们分别是:国际货物销售、国际商事仲裁、
运输、保险、国际支付、知识产权、消除影响国际贸易的法律歧视、代理、书证
的公证证明。但是,在当时会议上提出的另外一些主题未被委员会审议,例如,
知识产权、保险、消除影响国际贸易的法律歧视、代理以。最初优先处理的是国
际货物销售、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支付,随后又加上了贸易融资合同、运输、电
子商务、政府合同。
自第一届会议以来,委员会根据新的技术发展、商业做法变化、国际趋势和
发展、经济和金融危机以及影响和决定国际贸易的其他力量,数次审议并修订工
作方案。审议新专题的建议通过几种方式产生:可以由国家政府直接向委员会提
出(例如,1999年关于破产法未来工作的建议);2可以经由与各国际组织磋商
产生(例如,与国际海事委员会磋商拟订新的海上货物运输文书);经由专门的
学术讨论会和研讨会产生(例如,1992年国际贸易法大会,1994年由贸易法委员
会和重组和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共同举办的跨国界破产问题学术讨论会,
以及1998 年纽约公约日, 当时确定了与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有关的问
题);3也可能作为与工作组所讨论的主题有关的专题产生(例如,在拟订《电
子商务示范法》期间,确定需要一个关于电子签名的案文,在拟订私人融资基础
设施项目立法指南的过程中,确定了拟订有关该专题的示范条款的可能性)。在
审议是否在方案中增加特定专题时,考虑到全球重要性、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重
要性、技术发展以及商业做法的变化趋势等因素。
协调和促进其他组织的工作
贸易法委员会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协调联合国系统内、活跃在国际贸易法领域
的各个组织的工作,鼓励它们相互合作,避免重复工作,并提高国际贸易法现代
化和协调方面的效率、一致性和连贯性。近年来,有越来越多制订规则的机构拟
订影响国际贸易的法律领域的案文,贸易法委员会的协调职能显得日益重要。为
履行这项任务,贸易法委员会与积极参与贸易法委员会工作并活跃在国际贸易法
领域的国际和区域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促进交流意见和信息。贸
易法委员会通过其秘书处,派代表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并积极关注和参加这些
2 见 A/ 号文件,其中载有澳大利亚提出的关于“破产法领域未来可能的工作”的建议。又见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四届会议,补编第 17 号》(A/54/17),第 381 段,转载于《贸易法委员会年鉴》,
第三十卷:1999 年,第二部分,第六章。
3 见“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未来可进行的工作”,载于 A/ 号文件和《贸易法委员会年鉴》,第三十
卷 : 1999 年,第二部分,第五章。关于 1958 年纽约公约日发言文本,见《根据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
经验与前景》,联合国出版物,销售编号:。
组织的与贸易法委员会工作方案所列专题有关的工作。这些组织包括国际海事委
员会、商业金融协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重组和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商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统法协会)、美洲国家组织、经
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贸发会议、联合国各区域委员会、世界银行、产权组织以及
世界贸易组织。
为帮助委员会履行监测国际贸易法活动和发展情况的任务,秘书处编写了其
他组织与国际贸易法有关的立法和技术援助活动概览,以及各组织就具体国际贸
易法专题所开展活动的深入报告。活跃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国际组织有机会在贸
易法委员会年会上提交(正式和非正式)报告,介绍自己的活动。
为履行这项协调职能,贸易法委员会还与其他国际组织一道开展工作,如进
行研究和举办研讨会。这方面的例子包括与国际律师协会委员会(现称仲裁委员
会)合作拟订一项调查,监测国内法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纽约)的情况; 举办系列破产法学术讨论会,包括与重组和破产管理专业
人员国际协会共同举办跨国界破产问题司法部门学术讨论会4。
贸易法委员会酌情建议使用或采纳其他组织拟订的与国际贸易法有关的文书。
例如,贸易法委员会鼓励尽可能广泛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
及批准《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61 年,日内瓦)。它建议使用国际商会
编写的一些案文,包括《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贸易术语通则》)和《2000
年贸易术语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400 和UCP 500);《国际
备用证惯例规则》(ISP98) 和《契约保证单统一规则》。一些其他组织也推荐和
核准采纳贸易法委员会案文。
推动现代化和协调的方法
对于用何种方法履行推动国际贸易法现代化和协调的任务,贸易法委员会采
取灵活而实用的态度。这些方法分为三大类,它们适用于不同层次,所涉妥协类
型或接受歧见的类型也不相同:立法式、合同式和解释式。在某种程度上,这些
方法也反映出发生在商业发展不同阶段的现代化和协调过程。多数情况下,现代
化和协调过程是为了促使长期确立的惯例更加相近,有时也可以看到“预防性”协
调的例子—确立新的原则和做法,尽可能缩小就新问题制订国内法时出现的不一
致。在新技术或新的商业做法所影响的商业领域,如电子商务领域,这种情况比
较典型。
1. 立法式方法
(a) 公约
公约旨在通过确立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来统一法律。国家要成为一项公约
的缔约方,需要正式向保存人(例如,就贸易法委员会拟订的公约而言,保存人
4 国际学术讨论会:
(a) 1994 年4 月,维也纳: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17号》和更正(A/49/17 和
),第2一五-222 段;以及贸易法委员会/ 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跨国界破产问题学术讨论会的报
告(载于A/
(b) 2000 年12 月,维也纳: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7号》(A/56/17),第296-308段;
以及贸易法委员会/ 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 律师协会破产问题全球学术讨论会的报告,2000 年12 月
4 日至6 日,维也纳(载于A/ 号文件)
(c) 2005 年 11 月,维也纳:见第三次贸易法委员会/ 破产管理专业人员国际协会破产问题国际学术讨论会
的报告,2005 年 11 月 14 日至 16 日(载于 A/ 号文件)。
是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批准书或加入书。一项公约生效通常取
决于最低数量的批准书已经交存。
若想实现各参与国法律的高度协调,从而减少一个缔约国研究另一缔约国法
律的必要性,往往采用公约的形式。该国通过公约即承担国际义务,意在保证该
国的法律与公约条款是相符合5。若不能实现高度协调,或者较大程度的灵活性
为人们所期望,并且适合正在审议的主题事项,则可以采用不同的协调方法,如
示范法或立法指南。
除公约允许提出保留或声明的程度以外,公约给通过的国家留下的灵活性很
小。贸易法委员会谈判达成的公约一般不允许提出保留或声明,或仅在极有限程
度上允许提出保留或声明。有些情况下可否提出保留或声明代表一种妥协,由于
这种妥协,有些国家能够成为公约缔约国,而不必遵守保留或声明所涉条款。
贸易法委员会已拟订下述公约:《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4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1980 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1988 年);《联合
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1991年);《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
用信用证公约》(1995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2001
年);以及《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 年)
(b) 示范法
示范法是推荐各国颁布当作其国内法组成部分的立法案文。若预期各国希望
或需要对示范案文加以调整, 以适应各种制度下有所不同的当地要求, 或者若
严格的统一并不必要或并不可取, 示范法就是国内法现代化和协调的合适手段。
正是这种灵活性,使示范法可能比含有不能修改的义务的案文更容易谈判,并促
使示范法比处理相同主题事项的公约得到更大程度的接受。尽管有此灵活性,但
是为了更有可能实现令人满意的统一,并使统一的程度具有确定性,鼓励各国在
将示范法纳入本国法律体系时尽可能少作修改。
示范法一般由贸易法委员会在年会上最后审定和通过,这点与公约的通过有
所不同,公约的通过要求召开外交会议。这一因素使拟订一部示范法比拟订一部
公约成本要低,除非由大会代行外交会议职能通过公约,贸易法委员会最近拟订
的多数公约都属于这种情况
贸易法委员会最近完成的示范法都附有“颁布指南”,列出背景信息和其他解
释性信息,帮助国家政府和立法者使用该案文。6例如,指南包括帮助各国考虑
必须对示范法哪些条款(若有的话)进行修改以顾及特定国情的信息,与工作组
就政策选择和考虑进行的讨论有关的信息,示范法案文没有涉及但可能与示范法
的主题事项有关的事项。
在贸易法委员会拟订的示范法类别的范围内, 通过比较两个案文, 即《贸
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 年) 和《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
法》(1996 年), 就可以知道示范法形式是如何适应所审议的主题事项和起草
者所追求的灵活程度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可称作程序性文书,它提供了
一套不连续却相互依存的条款。建议在通过该示范法时尽量少作修正或修改。通
5 例如,见与国际律师协会 D 委员会(现称为仲裁委员会)合作制订的共同调查,目的是监测使《承认及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产生效力的立法(《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届会议,补编第 17 号》(A/50/17)
6 《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包含由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编写的简短解释性说明,
以供参考。《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跨国界破
产示范法》和《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包含较全面的正式颁布指南。这些指南经由委员会审议,一般与各
示范法的案文一并通过。
常, 采行颁布立法的国家较少偏离该案文, 这表明它所确立的程序得到广泛接
受, 并被认为构成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致基础。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示范法》
更大程度上是概念性案文。以该示范法为基础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案文的
原则,尽管存在不仅在措辞上, 而且在所通过条款总体上偏离《示范法》的某
些情况。
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第一部示范法是《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 年),随后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1992 年)、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及颁布指南》(1994 年)、《贸
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颁布指南》(1996 年)、《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
破产示范法及颁布指南》(1997 年)、《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及颁布
指南》(2001 年)以及《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及颁布指南》(2002
年)。
(c) 立法指南和建议
由于多种原因,起草适当形式或不连续形式的具体条款如公约或示范法供纳
入国家法律体系并不总是可行:各国家法律体系经常使用差异很大的立法方法和
办法解决特定问题,各国可能还没有准备好就单一办法或共同规则达成一致,可
能就找到统一办法解决特定问题的必要性不存在共识,或者就特定主题的关键问
题以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共识。在此情况下,可能合适的做法
不是试图拟订统一的案文,而是将行动局限于制订一套原则或立法建议。
为了推动协调的目标,并提供一种立法示范,原则或建议不仅仅需要指出总
体目标。案文将就某些问题提供一套可能的立法解决办法,但不一定仅就这些问
题提供单一的一套示范解决办法。某些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政策选择,可能适宜
列入备选案文。通过讨论不同政策选择的优缺点,案文将帮助读者对不同办法作
出评价,并选择最适合特定国情的办法。也可以用它来提供一个标准,各国政府
和立法机构可据此审查特定领域现有法律、条例、法令和类似立法案文是否适当,
并修订这些法律或拟订新的法律。
贸易法委员会第一份立法建议于1985 年通过,目的是鼓励审查有关计算机
记录法律效力的立法条款。372000 年,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私人融资基础设
施项目立法指南》;2004 年,通过了《破产法立法指南》。目前正在拟订担保
交易立法指南。
(d) 示范条款
一些公约处理某个特定问题的方式可能需要统一和现代化,这时可以制订示
范条款,建议将来的公约和现有公约的修订本加以使用。例如,1982 年,贸易
法委员会拟订了一个示范条款,确定了特别是可以在国际运输公约和赔偿责任公
约中使用的表示货币数量的不变价值世界记账单位。与该示范条款一起,贸易法
委员会通过了调整国际公约中所规定数量的两个备选示范条款:一个样本价格指
数条款和一个样本赔偿责任限额修正程序。示范条款也可以帮助补充公约的一个
条款。《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2001 年)载有一个(备选实质
性法律条款的)附件,以补充公约中处理优先权问题的冲突法规则。2003 年,
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文》,以补充有关相同
专题的立法指南。
(e) 立法案文的统一解释: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
1988 年, 委员会决定建立一个系统, 收集和传播与贸易法委员会立法案
文有关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以帮助实现这些案文解释和适用的统一。该系
统旨在提供相关信息,供法官、仲裁员、律师、商业交易当事人、学术界、学生
和其他有关人士使用。
该系统称为“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或“法规判例法”,所报告的多数案例
涉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年,维也纳)和《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 年)。随着有关判例法的发展,该系统也将包括
其他贸易法委员会法规。7
法规判例法系统依赖公约缔约国或已基于示范法颁布立法的国家指定的国家
通信员。国家通信员需要收集判决和裁决,用联合国正式语文之一编写摘要,并
将文本和摘要发给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然后,法规判例法摘要经过编辑,译成
六种联合国正式语文,并作为贸易法委员会定期文件印发。法规判例法系统也可
在贸易法委员会网站() 查阅。可向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索取原语文
的判决和裁决文本。
2004 年12 月,贸易法委员会出版了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分析性摘要,查明
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方面的趋势,委员会还将出版有关《国
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摘要。
2. 合同式方法
拟订合同时,有些问题可通过提及一个标准或统一条款或一套条款或规则来
解决。使这些条款或规则标准化的过程有许多好处。这样做可以确定当事人应在
这类条款或规则中解决的所有问题;确保该条款有效而且不致于(如有时仲裁协
议的情况那样)因为有缺陷而无用或无效;针对特定问题提供国际公认和最新的
解决办法。一个常见例子是在解决争端领域,合同可以列入一个标准的解决争端
条款,提及利用国际公认的规则进行解决争端程序。《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1976 年)和《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1980 年)就是这类国际公认的统一
规则的例子。
3. 解释式方法
(a) 法律指南
若拟订一套标准或示范合同规则不可行或不必要,一个替代办法可能是拟订
法律指南,就合同的起草作出解释。谈判复杂的国际合同(如建筑合同)的当事
人,经常在谈判和起草适当的合同条款方面遇到困难,原因包括缺乏特定的专门
知识、资源或参考资料等。由于这类合同必须适合具体案例的情况,通常不可能
拟订一个可用于大量案例以致值得付出很大代价的示范合同文本。不过,一个法
律指南可对当事人有所帮助,该法律指南将讨论起草特定类型合同涉及的各种问
题;考虑这些问题的不同解决办法;说明这些解决办法的影响和优缺点;并建议
在特定情况下采用某些解决办法。这类法律指南也可以载列样本合同条款,举例
说明特定解决办法。第一个法律指南是《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起草建造工厂国际合
同的法律指南》(1987 年)。随后是《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补偿贸易交易的
法律指南》(1992 年)和1996 年《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
法律指南不必仅专注于合同的起草,也可以有更广泛的目的,讨论立法者和管理
者感兴趣的其他问题。一个例子是《贸易法委员会电子资金划拨法律指南》
(1986 年),它讨论与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进行国际支付有关的问题。
(b) 解释性声明
7 应当指出,该系统并不包括委员会设立之前已经缔结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该公约
的判例在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年鉴中收集和报告(见 )
解释性案文的另一个例子是声明,声明可用来实现特定案文的统一解释,而
是否需要这种解释取决于商业做法的广泛变化、技术发展、法院解释中出现的分
歧或影响案文适用的某种其他因素。就一项公约而言, 若修正案文可能造成重
大技术问题, 上述手段就特别有用。使用这种方法的可能性在处理《承认及执
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纽约) 第二条第2款所规定的书面要求时曾
经讨论过, 在处理该公约第七条第1 款的解释时作了更全面的讨论。在考虑电
子商务以及通过提及《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一些国际贸易法文书进
行解释是否可取时也曾讨论这种可能性。现在, 该解释问题已通过使用不同的
文书——《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 年), 第20条—— 得
到解决。
最后审定和通过立法案文
工作组起草一个公约、示范法或其他文书案文草案之后, 将其提交贸易法
委员会年会审议。秘书处可酌情编写一份解释性评注,与案文一并送交,以帮助
贸易法委员会、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审议工作。一般而言,案文草案和评注
(若编写的话)在相应年会之前分发给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征求意见。秘书
处可能编写一份对所收到评论意见的分析,提交委员会,为其审议案文草案提供
便利。
不同类型案文的最后审定和通过适用不同的程序。若所涉案文是一项公约草
案,习惯做法是贸易法委员会向大会建议召开一次国际全权代表会议,以最后审
定和通过公约并开放供签署。一些公约草案由大会代行全权代表会议职能,包括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和《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
约》。
若一项公约草案由全权代表会议审议,大会要求秘书处将公约草案发给各国
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征求意见。如上所述,贸易法委员会也可请秘书处编写评注,
与案文一并分发。由秘书处编写一份对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所提出评论意见的分
析,连同案文本身和评注提交全权代表会议。这是通常的顺序,有时顺序可能有
所变化。有一次,由全权代表会议在最后审定和通过特定公约之后要求编写评注,
另有一次, 贸易法委员会在最后完成公约草案案文之后要求编写评注。
若案文草案是一部示范法或立法指南,通常由贸易法委员会自己最后审定案
文并正式通过,建议各国在法律现代化和改革过程中适当考虑到这一点。这种情
况不要求全权代表会议通过。大会通常正式核准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案文,并建
议各国在法律现代化和改革过程中适当考虑到这一点,以表示对贸易法委员会工
作的支持。
法律改革技术援助
贸易法委员会开展广泛的技术援助活动,以推广其工作,促进使用和采纳它
为推动国际贸易法的逐步协调和统一而拟订的立法和非立法案文。这些活动包括
组织介绍情况代表团和研讨会,参加各种会议,向与会者介绍贸易法委员会案文
及其使用情况; 开展法律改革评估,帮助各国政府、立法机关和其他当局审查
现有立法,并评估是否需要在商业领域进行法律改革;帮助起草国家立法,以实
施贸易法委员会案文;协助世界银行等国际开发机构在其法律改革活动和项目中
使用贸易法委员会案文;向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提供使用贸易法委员会非立法案
文方面的建议和援助,如专业协会、律师组织、商会和仲裁中心;并组织集体培
训活动,促进司法机构和法律执业人员根据贸易法委员会案文执行和解释现代商
业立法。
贸易法委员会还编写教材和其他技术材料,如法规判例法系统和关于具体案
文的判例法的分析性摘要,这些资料有利于案文的解释,可用于技术援助活动,
并可为执业人员、学术界和案文其他使用者使用。
贸易法委员会向各个国家的官员和立法者以及通过区域和国际组织和倡议提
供技术援助。过去往往收到以下各方提出的技术援助请求:国家政府、常驻联合
国代表团、商会和仲裁中心以及通过区域和国际组织。
贸易法委员会每年收到一份技术援助活动报告。近年对贸易法委员会技术援
助活动的需求迅速增加。由于经常预算不包括用于这些活动的资金,只有从其他
来源获得资金,才可以开展这些活动。贸易法委员会设立了一项信托基金,以便
能够响应这些要求,委员会和大会曾多次呼吁捐款。委员会欢迎各国、各组织和
个人提供财政支助。可为一般性技术援助活动捐款,也可为具体项目捐款。
委员会的其他活动
1. 出版物方案
秘书处负责制作一些与贸易法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出版物(包括纸质和电子
版)。第一本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年鉴》(本出版物中别处称为《贸易
法委员会年鉴》),其中转载秘书处每年编写的与贸易法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工作
有关的所有实质性文件(包括贸易法委员会年会及各工作组届会报告,这些报告
也作为单独的文件提供),以及其他信息,包括大会第六委员会的报告;8 50
与贸易法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大会决议;贸易法委员会案文相关学术著作书目;以
及贸易法委员会会议简要记录。9《贸易法委员会年鉴》以英文、法文、俄文和
西 班 牙 文 出 版 , 世 界 各 地 的 联 合 国 收 藏 图 书 馆 以 及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网 站
() 都可以查到。
贸易法委员会其他出版物包括:
(a) 转载贸易法委员会案文的小册子;
(b)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编写的关于各种贸易法委员会案文的解释性说明;
(c) 各公约和示范法的现状”,表明公约和示范法通过和执行情况的现状的清单;
(d) 通过公约的外交会议的正式记录;
(e) 贸易法委员会举行的各种大会和学术讨论会的议事录,如1992 年二十一世
纪统一商法大会和1998 年纪念《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纽
约)四十周年学术讨论会;
(f) 载有贸易法委员会案文和其他正式文件的光盘。
贸易法委员会还与其他组织合作编写出版物,如与英联邦秘书处合作,以解
释实质性条款和将贸易法委员会案文纳入国内法律系统的各种技术问题(称作“加
入文书工具包”)。
贸易法委员会网站提供所有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的界面,网站经常更新,载
有贸易法委员会最近所有文件,与贸易法委员会、各工作组和贸易法委员会秘书
处的会议和其他活动有关的信息,以及综合书目和提交贸易法委员会往届会议的
文件。档案资料在不断增加。
8 第六委员会是大会主要委员会之一,审议法律事项,包括贸易法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9 编写简要记录仅限于与贸易法委员会的立法职能有关、涉及特定立法案文的贸易。
2. 特别活动
贸易法委员会举办许多与国际贸易法不同方面有关的特别活动。例如,1992
年5 月, 结合联合国国际法十年, 在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期间举办了
一次国际贸易法大会。这次大会审议了过去25 年在逐步统一和协调国际贸易法
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今后25 年可以预期的需要。1998 年,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第
三十届会议上纪念1958 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四十周
年,专门就仲裁问题举办了一次专题讨论会。此次专题讨论会之后,还举办了电
子商务、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应收款融资和跨国界破产等领域当前和潜在工
作专题统一商法学术讨论会。
还举行了特定主题学术讨论会,讨论特定领域的未来工作。2000年7 月,贸
易法委员会与国际海事委员会共同举办了一次运输问题学术讨论会,征集对国际
货物运输特别是海上运输中出现问题的观点和专家意见,查明委员会可能考虑将
来开展工作的运输问题。2000年12 月,贸易法委员会与重组和破产管理专业人
员国际协会和国际律师协会委员会(现称为破产、重组和债权人权利科)共同召
集了一次破产法问题全球学术讨论会,讨论其他国际组织就破产法开展的工作,
以及贸易法委员会将来就此专题开展工作的可行性、范围和形式。2005 年11 月
举行了一次类似的学术讨论会。2002 年3 月,与商业金融协会合作,举办了一
次担保交易学术讨论会, 2004 年4 月,与国际银行法及银行惯例学会和乔治梅
森大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统法协会)、美洲国家组织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共
同举办了商业欺诈问题学术讨论会。
与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的大会决议
大会通常就贸易法委员会的年度工作通过一项或多项决议。这些决议最初以
临时形式印发,年底作为大会正式记录编号最靠后的补编重新印发。因此,例如,
A/RES/54/103 表示载有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期间通过的临时形式的大会第
54/103 号决议的文件。1976 年之前大会通过的决议使用不同的格式,按顺序编
号,通过决议的届会数以罗马数字标示(例如,2205(XXI))。
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海事立法的贡献和制定公约的加
入情况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及其情况
.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 年修订)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供了一套全面的程序规则,当事方可约定按照
这些规则进行因其商业关系而产生的仲裁程序,这些规则广泛用于临时仲裁和常
设机构仲裁。该《规则》涵盖仲裁过程的所有方面,提供了示范仲裁条款,对任
命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规定了程序规则,还对裁决的形式、效力和解释等问题
确立了规则。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原版于 1976 年通过,一直用于解决各种争议,
其中包括没有仲裁机构参与的私营商业当事方之间的争议、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
争议、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议以及由仲裁机构管理的商事争议。2006 年,委员
会决定修订《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适应仲裁实务在过去三十年间的变化。
修订的目的是提高按照《规则》进行的仲裁的效率,并保持该文书原有的结构、
精神或文体不变。
修订后的《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自 2010 年 8 月一五日起生效。其中除
其他外包括述及以下问题的条文:多当事方仲裁和并入程序、赔偿责任以及对仲
裁庭所指定的专家提出反对的程序。《规则》所载的一些创新内容旨在提高程序
效率,其中包括修改后的仲裁员更换程序、费用合理性要求以及仲裁费用审查机
制。其中还包括对临时措施所作的较为详细的规定。预计修订后的《规则》将继
续为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作出贡献。10
2. 2006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纽约)第二条(2)和第七条(1)
的解释的建议 11
《建议》由贸易法委员会于 2006 年 7 月 7 日通过,其制定意在承认电子商
务日益得到广泛使用以及所颁布的一些国内立法和判例法在仲裁协议的形式要
求、仲裁程序和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比《纽约公约》更为有利。
《建议》鼓励各国适用《纽约公约》第二条第 2 款,“认识到其中所述情形
并非详尽无遗"。此外,《建议》还鼓励各国通过《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
示范法》经修订的第 7 条。经修订的第 7 条的两个备选案文为承认及执行仲裁裁
决建立的机制比《纽约公约》下提供的这种机制更为有利。根据《纽约公约》第
七条第 1 款所载的"更为有利的法律规定",《建议》明确指出,应当允许"任何
利害关系方运用在寻求在一国依赖一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根据该国的法律或条约
而可能享有的权利,寻求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获得承认”。
3. 2002 年《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及立法和使用指南》
贸易法委员会于 2002 年 6 月 24 日通过。《示范法》提供了调解程序方面的
统一规则,以鼓励使用调解程序并确保这种使用更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为了
避免因缺少法定规定而产生的不确定性,《示范法》论及调解的程序方面,包括
调解员的任命、调解的开始和终止、调解的实施、调解员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通
信、证据在其他程序中的保密性和可采性,另外还论及调解后的一些问题,如调
解员担任仲裁员以及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12
4. 1996 年《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
10 年 2 月 20 日)
11 (访问时间:2012 年 2 月 20 日)
12 年 2 月 21
日)
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6 年最后审定《说明》,《说明》提供附有说明的仲裁
庭在仲裁程序期间希望做出决定的事项清单,旨在为仲裁执业人员提供帮助,包
括就仲裁规则、仲裁使用的语言和仲裁地点以及与保密有关的问题作出决定,另
外还涉及诸如庭审的实施、取证以及对裁决的备案或下达可能提出的要求等。案
文不具约束力,但可以在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中使用。
5. 1985 年《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附 2006 年通过的修正案
《示范法》旨在帮助各国对其仲裁程序法律进行改革和现代化,以考虑到国
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和需要。《示范法》涵盖仲裁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仲裁协议、
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以及法院通过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进行干预的程度。
《示范法》反映了对于所有区域的国家和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或经济制度所
接受的国际仲裁做法的关键问题在世界范围达成的共识。
2006 年 7 月 7 日,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对第 1(2) 条、第 7 条和第 35(2) 条
的修正、一篇新的第四章 A 用以取代第 17 条以及一则新的第 2A 条。第 7 条
的修订本是为了更新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以便更加符合国际合同惯例。新增的
第四章 A 确立了关于有助于仲裁的临时措施更加全面的法律制度。自 2006 年
起,《示范法》的标准文本是修订后的版本。鉴于许多国家已根据原 1985 年的
文本颁布了立法,所以此处一并转载原 1985 年的文本。
6. 1982 年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仲裁方面帮助仲裁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
的建议
贸易法委员会于 1982 年通过建议,建议旨在向仲裁机构和诸如商会等其他
有关机构提供有关使用《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方面的资料和协助。这可能包
括,当仲裁机构和其他机构作为《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所设想的的指定机关
行事或者为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进行的仲裁提供秘书处或
技术性质的行政服务时,使用《仲裁规则》作为拟订或修订本机构规则的依据。
7. 1980 年《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贸易法委员会于 1980 年 7 月 23 日通过《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规则》
提供了一整套程序规则,当事方可以以此为依据就实施其商业关系中发生的调解
程序达成协议规则》涵盖调解程序的各个方面,其中提供了一项示范调解条款,
确定了何时认为调解开始和何时终止,并论及与调解员的任命和作用有关的程序
问题以及程序的一般实施。《规则》还涉及保密性、证据在其他程序中的可采性
以及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进行期间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权利所作的限制等方
面的问题。
8. 1976 年《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贸易法委员会于 1976 年 4 月 28 日通过《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该《规
则》提供了一整套程序规则,当事方可以以此为依据就实施其商业关系中发生的
临时性或机构性仲裁程序达成协议。《规则》广泛用于各种仲裁,涵盖仲裁程序
的各个方面,其中提供了一项示范仲裁条款,提出了与仲裁员任命和实施仲裁程
序有关的程序规则,并且确定了与裁决的形式、效力和解释有关的规则。
9. 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13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本公约)认识到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
商事纠纷的手段日益重要,因此寻求为承认仲裁协议以及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和
非国内仲裁裁决提供共同的立法标准。“非国内”一词似应(包含这样的裁决:裁
决虽然是在强制执行地所在国作出的,但由于程序中的某种涉外因素,如适用另
一国的程序法,根据该国法律此种裁决作为"外国"裁决对待。
本公约的主要宗旨是,外国和非国内仲裁裁决不会受到区别对待,并要求各
缔约国确保这类裁决在其法域内同国内裁决一样得到承认并普遍能够强制执行。
公约的一个附带宗旨是,要求各缔约国法院为充分执行仲裁协定而拒绝当事人在
违反其将有关事项提交仲裁庭处理的约定的情况下诉诸法院。
本公约对联合国任何会员国、联合国任何专门机构的其他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
当事国开放供加入(第八条和第九条)。
国际货物销售
1. 1992 年《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补偿交易的法律指南》
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2 年 5 月 12 日通过《法律指南》,《法律指南》的目的
是向进行国际补偿交易谈判的各方提供帮助,在这种交易中,一方向另一方供应
货物或服务并为此而得到订立另一项合同的承诺;查明这类交易所涉法律问题并
讨论可能的合同解决办法。
2. 1983 年《关于不履约情况下商定应付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
贸易和委员会于 1983 年通过《统一规则》,《统一规则》试图就有关在国
际商业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因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缴付一笔规定数额的钱作为
损害赔偿金或罚金的情形的合同条款提出统一处理办法,特别是有效性和使用方
面的处理办法。
3.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销售公约》)
《销售公约》管辖私营企业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
销售和服务销售,以及某些特定类型货物的销售。它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
国的当事方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或者适用于国际私法规则指定适用一缔约国法
律的情形。它还可因当事方的选择而适用。与国际货物销售有关的某些问题,如
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合同对所售货物上的所有权的影响,不在该《公约》的范围之
内。《销售公约》第二部分述及通过交换要约和接受而订立的合同的拟订问题。
《销售公约》第三部分述及合同当事各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规定
的数量和质量交付货物和相关单据,以及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义务包括支
付价款和收取所交付的货物。此外,这一部分还提供了违约救济的通用规则。受
害方可要求另一方履约、赔偿损失,或在重大违约的情形下废除合同。补充规则
13 (访问时间:2012 年 2 月 21 日)
对风险移转、预期违反合同、赔偿损失以及免于履约加以规范。最后一点,《销
售公约》对合同的形式自由留有余地,各国可提出声明,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14
《销售公约》仅适用于国际交易,其适用范围内的合同可免于诉诸国际私法
规则。在《销售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国际合同,以及服从于有效选择的其他法
律的合同,将不受《销售公约》的影响。单纯的国内销售合同也不受《销售公约》
影响,而仍由国内法规范。
加入《销售公约》不会对缔约国造成财务上的问题。此外,其在国内一级的
管理不需要由专门机构负责,也不涉及任何报告义务。《销售公约》附有解释性
说明。
4. 1974 年《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时效公约》)15
《时效公约》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一方必须开始法定程序向当事他
方提出由于该合同引起的或与该合同的违反、终止或有效性有关的求偿的期限,
规定了统一规则。这样,该《公约》为对于求偿判决十分重要的一方面提供了明
确性和可预测性。
多数法律制度限制或规定不得在某一特定期限过去后提出求偿,以防止在与
求偿有关的证据可能已不可靠或丢失时才迟迟进行法律诉讼,并防止因当事一方
要长期受未确定的求偿影响而造成的不确定性。不过,各种法律制度在作这种限
制的概念依据上存在众多差异,因而时效期限长短不一,关于此期限届满以后的
求偿的规则也各不相同。这些差异可能会在执行国际销售交易所产生的求偿方面
造成困难。针对这些困难,于 1974 年制定并通过了《时效公约》。1980 年通过
的《议定书》对《时效公约》作了修订,以使其案文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销售公约》)的案文相统一,特别是在适用范围和合理声明方面。
的确,《时效公约》在功能上可被视为《销售公约》的一部分,因而被认为是向
国际销售法的全面标准化迈出的重要一步。
《时效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内的当事方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
条件是两国均为缔约国或者国际私法规则使缔约国法律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还
可因当事各方的选择而适用。时效期限定为 4 年(第 8 条)。在某些条件下,该
期限最多可延长至 10 年(第 23 条)。此外,《时效公约》还规范了与在一缔约
国启动诉讼的结果有关的某些问题。
《时效公约》还规定了关于时效期中断和延长的规则。当求偿人开启诉讼程
序或仲裁程序时,或当求偿人在现行程序中提出求偿时,即停止计算时效期。如
果程序结束时并未就案情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便认为时效期在程序进行期间
并未中断。但是,如果时效期在程序进行期间届满或所余期间不到一年,便再给
予求偿人一年时间以开启新的程序(第 17 条)。
凡在时效期届满后开始的任何法律程序,任何求偿均不应予以承认或强制执
行(第 25(1)条)。只有在程序的当事方援引时效期届满为理由时,才应考虑时
效期届满问题(第 24 条);不过,国家可声明允许法院主动考虑时效期届满问
14 (访问时间:2012 年 2 月 21 日)
15 (访问时间:2012
年 2 月 23 日)
题(第 36 条)。否则,阻止承认和执行的规则中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当事一方
凭借其求偿作为辩护或用以抵销当事他方主张的求偿(第 25(2)条)。
《时效公约》仅适用于国际交易,其适用范围内的合同可免于诉诸国际私法
规则。在《时效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国际合同,以及服从于有效选择的其他法
律的合同,不受《时效公约》的影响。单纯的国内销售合同也不受《时效公约》
的影响,而受国内法规范。
加入该《公约》不会对缔约国造成财务上的问题。此外,其在国内一级的管
理既不需要专门机构负责,也不涉及任何报告义务。《时效公约》附有解释性说
明。
担保权益
1. 2010 年《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知识产权担保权补编
2. 2007 年《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
3. 2001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
贸易法委员会于 2001 年 12 月 12 日通过《公约》,《公约》的主要目的是
通过便利更多地获得低成本信贷,促进货物和服务的跨国界流动。为实现这一目
的,《公约》尤其(一)消除某些国际金融实践中的法律障碍,比如基于财产的
贷款、代理融通、福费廷、证券化、再融资和项目融资(例如,通过规定未来应
收款和批量应收款有效,通过规定部分关于应收款转让的合同限制无效);(二)
在若干问题上统一转让法,比如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以及针对债务人有效;
(三)增强了关键问题适用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比如相竞债权之间的优先
权问题;(四)通过提供一种各国可以选择采用的有关相竞债权之间优先权的实
体法律制度,促进国内转让法的协调统一。
破产
1. 2011 年《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
2. 2010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三部分:破产集团企
业的处理
3. 2009 年《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合作实务指南》(《实务指南》)16
《实务指南》于 2009 年 7 月 1 日由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为从业人员和法官
提供关于跨国界破产案件合作与联系实际问题的信息。提供信息的依据是对所收
集的经验和实际做法作出说明,侧重于跨国界协议的使用和谈判,并对多达 39
项协议进行了分析,包括过去十年当中由法院批准的书面协议和破产程序当事人
之间达成的口头约定。《实务指南》不是规范性的,而是为了说明如何通过使用
这种适合每一案件具体需要和有关法律特殊要求的协议,便利解决跨国界破产案
件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冲突。《实务指南》列入一些条款范本,以说明不同问题
是如何处理的或者可以用什么方式处理-但目的不是将其作为可直接纳入跨国界
16 (访问时间:2012 年 2 月 23 日)
协议的示范条文。另外,《实务指南》载有使用跨国界协议的案例概要,这些协
议构成了分析的基础。
在通过临时定本时,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进一步补充关于近期通过的跨国界破
产协议的信息,并根据委员会的审议情况编辑、最后审定《实务指南》案文。定
本脱稿后马上贴出。
4. 2004 年《破产法立法指南》
贸易法委员会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通过《立法指南》,《立法指南》旨在帮
助确立高效和有效的法律框架,以处理债务人的财务困难,意在由国家当局和立
法机构在拟订新法律规章或审查现有法律规章是否适当时用作参考。《立法指南》
中提供的建议希望在以下两者之间实现平衡,一方面是需要尽量迅速和高效地处
理债务人的财务困难,另一方面是财务困难直接涉及的各当事方和债务人业务中
所涉及到债权人和其他当事方的利益以及公共政策方面的关切。《立法指南》处
理有效和高效的破产法的核心问题,帮助读者评估可以采用的不同立法,并选择
最适合本国或当地情况的立法。
5. 1997 年《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及立法指南》
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7 年 5 月 30 日通过《示范法》,《示范法》旨在帮助各
国使其破产法有一个现代、统一和公平的框架,更有效地处理跨国界破产问题,
其中包括破产债务人在不止一个国家拥有财产或有些债权人不是来自进行破产
程序所在国家。《示范法》尊重各国程序法的差异,并没有试图实质性地统一破
产法。《示范法》提供的解决办法将以几种重要方式提供帮助,其中包括:为在
颁布国进行的破产程序提供国外援助;外国代表到颁布国法院出庭;承认外国程
序;跨国界合作以及同时进行的程序的协调。
国际支付
1. 1995 年《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大会于 1995 年 12 月 11 日通过《公约》,《公约》旨在促进独立担保和备
用信用证的使用,而不论这两种票据中是不是只有其中一种可能传统上是在某一
特定国家中使用。《公约》还加强了对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共有的共同基本原
则和特点的承认,并因此而减少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票据的不确定性。。
《公约》于 20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2. 1992 年《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
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2 年 5 月一五日通过《示范法》,《示范法》处理的业
务起初由发端人向银行下达指令,将特定金额资金划归受益人支配,涉及指令发
送人和接收银行的义务、接收银行的付款时间以及划拨推迟或出现差错时银行对
发送人或发端人的赔偿责任限制等事项。
3. 1988 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贸易法委员会于 1988 年 12 月 9 日通过《公约》,《公约》旨在消除国际支
付所用票据中现有的重大不一致和不确定之处。对于当事方使用的可转让票据的
特定形式可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管辖的情形适用《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
1. 2008 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
《公约》于 2008 年 12 月 11 日获得大会通过,其中确立了管辖托运人、承
运人和发货人在含有国际海上运程的门到门运输合同下所享权利和所承担义务
的统一现代法律制度。《公约》借鉴了先前各项与海上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公约
并成为其现代替代文书,特别是先前的以下公约:《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国际
公约》(1924 年 8 月 25 日,布鲁塞尔)(《海牙规则》)及其各项议定书
(《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 年 3 月 31
日,汉堡)(《汉堡规则》)。17
《鹿特丹规则》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其中考虑到了自先前那些公约通过以
来在海运中发生的许多技术和商业发展情况,包括集装箱化运输的增长、对单一
合同下门到门运输的渴望,以及电子运输单证的编制。《公约》为托运人和承运
人提供了一种有约束力且平衡的普遍制度,以支持可能涉及其他运输方式的海运
合同的运作。18
2. 1991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外交会议于 1991 年 4 月 19 日通过《公约》,《公约》规定了港站经营人对
于国际运输所涉货物在运输港站期间发生损失和损坏以及港站经营人对于推迟
交货的赔偿责任的统一法律规则。
3. 1982 年《记帐单位条款和关于国际运输和赔偿责任公约中赔偿责任限额调整的条
款》
贸易法委员会于 1982 年 7 月 28 日通过《记帐单位条款》,这些条款指定特
别提款权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中的记帐单位。关于调整赔偿限额的两个替代示范
条款,或者用于拟订未来载有赔偿责任限制条款的国际公约,或者用于修订现有
的公约。
4. 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外交会议于 1978 年 3 月 31 日通过《公约》,《公约》确立了关于托运人、
承运人和收货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制度。《公约》
于 1992 年 11 月 1 日生效。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海事立法的贡献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的简称。于 1978 年 3 月 6 日至 31 日在德国汉
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 78 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于 1992
17 (访问时间:2012 年 2 月
23 日)
18 孙勇志:“试论《鹿特丹规则》的新变化及国际影响力”,载《交通企业管理》2010 年第 8 期,第 68 页。
年 11 月 1 日生效。截至 1996 年 10 月,共有成员国 25 个,其中绝大数为发展中
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 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19
1. 制定背景
《海牙规则》是本世纪 20 年代的产物,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随着国际贸
易和海运的发展,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不断,对其进行修改已在所难免。
如何进行修改,两种思路导致了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是以英国、北欧等海运发
达国家的船方利益为代表,由国际海事委员负责起草修改,最终导致《海牙―维
斯比规则》的产生。对海牙规则的一些有益修改,对维护在海牙规则基础上的船
货双方利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种思路来自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代表了货
主的利益,提出彻底修改海牙规则的要求日益高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航
运委员会于 1969 年 4 月的第三届会议上设立了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研究提单
的法律问题。
工作组在 1971 年 2 月,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上作出两项
决议:第一,对《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进行修改,必要时制定新的国际
公约;第二,在审议修订上述规则时,应清除规则含义不明确之处,建立船货双
方平等分担海运货物风险的制度。后来,此项工作移交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该委员会下设的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于 1976 年 5 月完成起草工作,并提
交 1978 年 3 月 6 日至 31 日在德国汉堡召开的有 78 个国家代表参加的联合国海
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审议,最后通过了 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
约》。由于这次会议是在汉堡召开的,所以这个公约又称为汉堡规则。根据汉堡
规则的生效条件规定:“本公约自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交
存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生效。”汉堡规则自 1978 年 3 月 31 日获得通过,
直至埃及递交了批准书后满足生效条件,于 1992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2. 主要内容
《汉堡规则》全文共分七章三十四条条文,在《汉堡规则》的制定中,除
保留了《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内容外,对《海牙规则》进
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明显地扩大了承
运人的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
赔偿责任限额、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托运
人的责任、保函的法律地位、货损索赔书面通知和诉讼时效、管辖权和仲裁的规
定等。20
3. 适用范围
该规则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且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中规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其一缔约国之内,或备选的卸货港之一为实
际卸港并位于某一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
证在某缔约国签发;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规定,合
同受该规则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的管辖。同《海牙规则》一样,
19 (访问时间:2012 年 2 月 23 日)
20 吴清华:“《汉堡规则》生效对海上航运贸易保险的影响和促进”,载《保险职业学院学报》1994 年第 4
期,第 85 页。
《汉堡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单根据租船合同签发,并调整出租人与
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则适用该规则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 1991 年 4 月 2 日至 19 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
召开了“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会议”(又称“联合国贸法会 1991
年全权代表会议”)。48 个国家的代表团出席了会议,此外,联合国有关机构、
有关国际组织及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也应邀派观察员出席了会议。由经贸部和外
交部七名人员组成的中国代表团 出席了这次会议并参加了会议的各项活动。21
1. 制定背景
近几十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也不
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先后有《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国际货
物多式联运公约》等一系列国际运输法规相继制定并得到国际组织的通过,有的
已经生效,有的即将生效。这些运输法规适应了世界贸易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
度上调整了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责任、义务,反映出国际航运市场发生变化的一
种趋势:航运发达国家在这个市场上的优势有所减弱而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在市
场上的力量逐步加强。
2. 目的
为了减少或者消除这种障碍,有利于国际运输中的货物流动,就需要制定一
项国际性的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的统一规则,弥补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法律空白。
正是基于这种目的,联合国贸法会委托国际合同惯例工作组编写此项公约草
案,并先后召开了四次工作组会议讨论和确定起草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在 1991
年全权代表会议上,最终审议并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
任公约》,有 41 个国家的代表团在会议的最后文件上签字(包括中国代表团),
其中有五个代表团在最后文件和公约文本上同时签字。
3. 主要内容
公约由阐述公约的宗旨及作用的序言,及 25 条条文组成。公约对运输港站
经营人、货物、国际运输、与运输有关的服通知、请求等作出定义。明确了港站
经营人的责任期限。规定了港站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出具单据的时间、内
容、形式及对单据的签署。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依据,包括对其举证责任和连带责
任的规定,经营人对其负责接管的货物灭损和延迟交货所赔偿的最大限额,以及
在什么情况下经营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及有关的其他人可依公约规定提出抗辩
和引用赔偿责任限额。此外,公约对危险货物、经营人留置和出售货物的权利和
例外、发生法律纠纷时提 出诉讼或仲裁的时间及时效期限、经营人所签订的合
同规定与公约条款之间的关系等作了规定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2
21 王阳洋:“《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及对几个问题的评述”,载《中国海商法年
刊》1991 年第 2 期,第 344-347 页。
22 刘俊霞:“2010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评析”,载《时代法学》2010 年第 12 期,第 92
页。
最新修订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于 2010 年 8 月一五日生
效。此次修订紧密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现
代国际仲裁实践》,涉及的事项比较广泛,如简化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明
确了仲裁中的通知形式和多方当事人下的仲裁庭组庭方式、确立了仲裁的目标、
扩大了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庭、完善了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范围、进行短
员仲裁庭的权力,规定了仲裁机构及仲裁院的免责、加强了对开庭方式、仲裁费
用的控制、设置了仲裁保密性的突破例外等等。
1. 修订概况
2010 年 6 月 25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第 43 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修
订后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最
初于 1976 年订立,广泛适用于临时仲裁、投资仲裁、国家仲裁、商事仲裁等多
种纠纷类型的解决,被公认为国际仲裁领域最成功的契约性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此次修改在不改变原文结构、文字精神及行文风格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系列创新
性措施以顺应当前的仲裁实践并提高仲裁效率。总的来说,修改后的《规则》
与 2006 年修改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结合得更紧
密,更能适应过去 30 多年仲裁实践的变化。
2. 适用范围
2010 年《规则》第 1 条第 1 款删去了 1976 年《规则》中的“书面”要求,并
将“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改为“与一项确定的法律关系有关的争议”。这样对形式要
件作宽泛自由的理解,目的在于扩张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符合当前仲裁发展的趋
势;同时将解决争议的范围扩大至非合同关系如投资条约纠纷等,扩大了《规则》
的适用范围,且与《示范法》第 7 条保持一致。
第 2 款是对新版本适用的说明。由于规则的修改,导致一些案件的仲裁协
议在规则修改前订立,而仲裁程序则在规则生效后即 2010 年 8 月一五日后开始,
对于这类案件仲裁规则的适用,该款体现了工作组秉持的两个原则:尊重当事人
意愿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3. 意义
《规则》的修改借鉴了一些国际现行规则和实践经验,赋予了仲裁庭更广泛
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对提高仲裁效率和仲裁灵活性的追求,是工作组与国际间
政府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紧密合作的成果。为了保持《规则》的广泛适用性,新
《规则》将一些在理论和实践上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投资仲裁透明化等暂未列入
其内容范围,而是作为下一步的工作任务。新《规则》于 2010 年 8 月一五日生
效,必定会对国际仲裁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产生更大的影响,并促进国际关系的
和谐发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
的,1980 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 1988 年 1 月 1 日正式
生效。1986 年 12 月 11 日我国交存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意见:1. 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
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 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
1. 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
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 101 条。公约的主要内容包
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
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
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第二,适用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
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
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
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
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
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
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第三,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
效力。
第四,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
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
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
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
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23
2. 生效和加入情况
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于 1980 年 3 月 10 日
至 4 月 11 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维也纳会议),共 62 个国家的代表出席。在
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1988 年公约在达到法定批准国家数额后正式生效。
我国于 1986 年 12 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该公约的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
国。但在参加公约时,根据第 95、96 条的规定,我国对该公约第 11 条以及第 1
条第 1 款 b 项作了保留。目前,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 76 个国家,
3. 意义
《销售公约》的目的是为国际货物销售提供一个现代、统一、公正的制度。
因此,《销售公约》为使商业交易具有确定性并降低交易成本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所有国家,无论其法律传统或经济发展情况如何,销售合同都是国际贸易的支
柱。因此《销售公约》被视为国际贸易法核心公约之一,最好能得到普遍通过。
《销售公约》是二十世纪初开始进行的立法工作的成果。这项法规在买方和卖方
的利益之间作了谨慎的平衡。它还启发了各国的合同法改革。《销售公约》的通
过为国际货物销售提供了现代、统一的法规,适用于在缔约国有营业地的当事方
之间订立了货物销售合同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销售公约》将直接适用,从
23 宋锡祥,张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中的问题及在我国的实践”,载《法学》2008 年
第 1 期,第 39 页。
而避免了按照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大大提高了国际销售合同的确定
性和可预测性。
此外,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情形是,国际私法指明一缔约国的法律为适
用法,或者合同当事各方作出选择,无论其营业地是否位于一缔约国,《销售公
约》也可适用。在后一种情形下,《销售公约》提供了一套中性规则,由于其跨
国性质和广泛提供的解释性材料,很容易得到接受。最后一点,中小型企业以及
位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商在谈判合同时,获得法律意见的机会通常较少。因此,
因合同中与适用法有关的问题没有得到充分处理而造成的问题对他们影响较大。
这些企业和贸易商也可能是较弱的合同当事方,可能难以确保维持合同均衡。因
此,《销售公约》中公平而统一的制度自动适用于其范围之内的合同,对这些商
家是特别有益的。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24
1. 概况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简称《国际汇票本票公约》,于 1988
年 12 月 9 日在纽约联合国第 43 次大会上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按该公约的有关
规定,该公约须经至少 10 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该公约目前尚未生
效。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国际商业交易当事方选择使用新国际
票据的法律规则的全面法典。公约旨在克服国际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
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
员会公约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2. 主要内容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共 9 章,90 条。其主要内容包括:第 1 章,适用范
围和票据格式;第 2 章,解释;第 3 章,转让;第 4 章,权利和责任;第 5 章,
提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而遭退票和追索;第 6 章,解除责任;第 7 章,丧失
票据;第 8 章,期限(时效);第 9 章,最后条款。并明确规定,“汇票”是指本
公约规定的国际汇票;“本票”是指本公约规定的国际本票;“票据”是指汇票或本
票;“受票人”是指汇票已对他开出而尚未经他承兑的人;“受款人”是指出票人指
示向他付款或签票人承诺向他付款的人;“持票人”是指按公约的规定拥有票据的
人。同时,对“受保护的持票人”、“保证人”、“当事人”、“到期”、“签字”、“伪造
签字”、“货币”等均作出规定。
3.适用范围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
公约)”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述字样的国际汇票
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
人签名旁示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付款地中至
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 1、
5 项两个地点均位于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内。
24 (访问时间:2012 年 2 月 24 日)
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25
1. 概况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简称《时效公约》,是规定与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有关的权利消灭期限的实体法公约。1974 年 6 月 14 日在纽约联合国
总部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公约确立了关于国际销售合同所引起法律诉讼必须
开始的时限的统一规则。
2. 主要内容
《时效公约》共四部分 46 条。主要内容是对时效期限的定义、期间、起算
和计算、停止和延长、以及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作了具体规定。在此之前,国际
货物买卖中的时效期限各国规定的不一致,从 6 个月至 30 年不等,有碍于国际
贸易的发展,该公约将时效期限统一规定为 4 年,在 4 年内,买卖双方皆可就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任何争议提起诉讼,超过时效,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得接受已过
时效期限的请求权,也不得对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3. 时效的起算
《时效公约》还就时效的起算作了详尽的规定,起算日期原则上为自请求权
产生之日起计算。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效期限停止计算,即时效中止:1、
债权人依法向法院起诉或依仲裁协议提交仲裁;2、债务人死亡或丧失能力;3、
债务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4、债务人公司、社团的解散或清算。如果没有中止
时效原因出现,时效满 4 年则期限届满,届满日期如果为节假日,可以顺延。时
效期限届满,则债权人的请求权随之消灭。
4. 适用范围
1974 年《时效公约》的适用范围,与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的适用范围相吻合,《时效公约》第 1 条至第 6 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为
使 1974 年《时效公约》与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配套,
在 1980 年 4 月的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缔结《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同时,还通过了《关于修正<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的议定书》。
《时效公约》与 1980 年《修正〈时效公约〉议定书》于 1988 年 8 月 1 日生效,
截止 2005 年上半年,前者有 25 个参加国,后者有一八个参加国。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建立了一套与委员会工作所产生的各项公约和示范法
有关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资料收集和传播系统。这套系统的目的是促进国际上
对委员会所制定的各种法律案文的了解,并便利对这些案文作出统一的解释和适
用。26
25 (访问时间:2012 年 2 月 24 日)
26《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使用指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0 年 7 月 2 日
判例法信息系统的范围和目的
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 1988
年的决定(A/43/17,第 98-109 段) ,秘书处建立了一个系统,专门收集与委
员会制定的各项公约和示范法有关的法院判例和裁决,并传播与此有关的信息。
该系统的字母缩略词为“CLOUT” (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 。
2. 本信息系统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对委员会制定或通过的这类法规的认
识,使法官、仲裁人、律师、商业交易的当事方及其他有关人士在处理其职责范
围内事项时考虑到与法规有关的判决和裁决,并促进法规的统一解释和统一运用。
3. 本系统意在涵盖已经生效或由各国实施并且有相关判例法的目前和今后
的贸易法委员会公约和示范法。本系统目前包括的法规如下:《联合国承认和执
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1978《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
堡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 年,维也纳)、《贸易
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 年)、《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法》
(1996 年)和《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1997 年)。
判决和裁决的收集
本系统的目标是收集传播关于解释或适用某项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决和
裁决。它既包括解释或适用某些具体条款的判决和裁决,也包括那些虽未提到某
项具体条款,但与某项法规整体上有关的判决和裁决。例如,某项法规并不适用
于眼前某个案例的判决也将包括在内。
国家通讯员的主要任务为收集各自执行国法庭作出的判决。国家通讯员还可
收集其他有关的判决或裁决,包括与仿照贸易法委员会某项公约而制定的国内法
律有关的判决裁决,即使该国家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将优先收集法庭和仲裁庭
的最终裁决;如果收集的裁决中包括尚可对其提出上诉或尚待审查的裁决,则应
在摘录中注明该裁决尚待上诉或审查。如果同时有上诉决定和下级法院的决定,
则下级法院拟订决定摘要一事不是优先事项。但如果这两层的推理对解释贸易法
委员会的法规均具有法律价值,则需要拟订上述两种决定的摘录。
对仲裁裁决的收集应给予特别的考虑。获得裁决书的机会难易程度相差很大,
一般来说,机会很有限。能否提供裁决书往往受到保密规定的限制。裁决书的获
得也会受到某个仲裁机构的一般惯例的限制。要想获得不是由仲裁机构主管的仲
裁诉讼的机会也许更为有限。因此,收集到的裁决只能是各国国家通讯员得以获
知的那些裁决,而且是国家通讯员拿到手时的那种形式。秘书处可在收集裁决方
面请各仲裁中心提供直接合作。这些指南所提供的一般性指导完全适用于仲裁中
心。将把与秘书处进行合作的仲裁中心名单添入上文第 5 段所提及的国家通讯
员名单。通常,应当把以原文为形式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全文送交秘书处。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一项判决或裁决由于各种原因而缺少某一部分的现象,
例如,出于保密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秘书处提交决定或仲裁裁决节选)
或因所缺的那部分与贸易法委员会法规无关,或者是国家通讯员没有得到这部分
内容。
秘书处负责收录由国家通讯员递交的判决和裁决。凡有关人士为个人使用提
出要求,便可向其提供,但不得违反可能存在的版权限制。
三.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组
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分三个层次安排和进行。第一层是贸易法委员会本身,
常称为委员会,委员会召开年度全体会议。第二层是各政府间工作组,在很大程
度上由各工作组负责开展贸易法委员会工作方案中各项专题的工作。第三层是秘
书处,它帮助委员会和各工作组筹备和开展各自的工作。本节将重点介绍政府间
工作组的组成、各工作组的职责及各种文件的命名规则等内容。
工作组的组成
工作组属于贸易法委员会的常设单位,目前,各工作组成员包括贸易法委员
会所有成员国。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委员会所分配的工作。一般,贸易法委
员会会将工作方案中各项专题的实质性筹备工作通常分配给工作组,由工作组负
责这些具体工作的完成,比如各种文件的起草,并通过每年举行的两届会议进行
审议(春季会在纽约举行,夏季会在维也纳举行。),及向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情
况。27。在工作中的程序一旦将一个专题分配给某个工作组,一般由该工作组完
成实质性工作,委员会不予干预,除非工作组请求指导,或者请委员会就其工作
做出某些决定。28 在工作组每届会议上,由成员代表团从成员代表团中选出一
名主席和一名报告员主持工作。29
每个工作组都设有秘书处。但是该秘书处的人员并非从各成员国中挑选,而
是由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秘书处主要职责为工作组会议
编写工作文件,为工作组提供行政服务,并起草工作组届会报告。工作组每届会
议结束时,有关报告被审议并正式通过,以提交贸易法委员会年会。
关于文件的起草,有必要在此说明一下。秘书处起草完成的工作组文件都会
在每届会议之前分发给联合国会员国,以便留出时间让各成员国审议并提出自己
的意见。在文件语言上,贸易法委员会工作组的文件遵循联合国规定的六种正式
语文(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规定,以该六种语言向
各成员国提供文件,同时,在届会时所需要的同声传译也以所有六种正式语文由
秘书处提供。此外,在拟定案文,特别是确定和解决术语和翻译问题以求得不同
语文版本的统一时,常常会召开起草小组会议,并且起草小组会议与工作组届会
同时召开。出席起草小组会议的人与一般包括来自六种正式语文小组的代表和观
察员以及秘书处有关官员和负责所讨论文书的联合国编辑和笔译员。
工作组为完成委员会分配的实体性工作,除召开届会外,还会以正式讨论方
27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三十三届会议,补编第17号》(A/33/17),第67 段,转载于《贸易法委员会年
鉴》,第九卷:1978 年,第一部分,第二章,A 节。
28 见贸易法委员会第四届会议所做决定第1(c) 段(《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7号》
(A/8417),第92 段,转载于《贸易法委员会年鉴》,第二卷:1971 年,第一部分,第二章,A 节)。例
如,2002 年,第五工作组请委员会除其他以外,原则上核准《破产法立法指南》案文草案(见《大会正
式记录,第五十八届会议,补编第17号》(A/58/17),第172-197 段,转载于《贸易法委员会年鉴》,第
三十三卷:2002 年,第一部分,A 节)。
29 有为数不多的几次,工作组主席是基于所审议专题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以个人身份被任命的(见本出版
物附件四)。
式进行,由会议主席给予各代表团发言机会。按照惯例,工作组以协商一致方式
而非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协调一致的基础是尽量解决与会者提出的所有关切,以
便最后案文可为各方接受。不应将此理解为授权任何国家否决会议的普遍观点。
参加工作组的代表团的规模和构成由成员国决定, 可根据审议的主题事项
有所变化。代表团一般由政府官员、学术界、专家或私营部门律师组成。一些代
表团参加单个项目的成员保持相对稳定, 另有一些代表团每次参加会议的成员
可能都不相同。
工作组的分类
目前,贸易法委员会设立了六个工作组就委员会工作计划中的专题进行实质
性工作。我们以图表的形式展示他们自成立之后所负责的工作30:
1. 第一工作组
2004年至今: 采购
2001-2003 年: 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
1969-1971 年: 时限和时效(时效期限)
2. 第二工作组
2000 年至今: 仲裁和调解
2006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 年,纽约)第二条(2)和第七条(1)
的解释的建议
2002 -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1981-2000 年: 国际合同惯例
1968-1978 年: 国际货物销售,在 1977 年 9 月 19-30 日举行的第九届大会上,
通过了《draft Convention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3. 第三工作组
2010 年至今: 网上解决争议
2002-2008 年: 运输法
1970-1975 年: 国际货运法规
4. 第四工作组
1997 年至今: 电子商务
1992-1996 年: 电子数据交换
1988-1992 年: 国际支付
1973-1987 年: 国际流动票据
5. 第五工作组
2001 年至今: 破产法
2000 年: 国际合同惯例
1995-1999 年: 破产法
1981-1994 年: 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6. 第六工作组
2002 年至今: 担保权益
30 摘自
各工作组的最新动态
1. 第一工作组
第一工作组自2004年8月开始开展采购法实质性工作后,连续召开了第六届
至第20届大会。第一工作组的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分别在纽约和维也纳举行。其
中前十九届大会议题主要集中在《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的修订案文上,但直至第19届大会仍然未通过正式的法律文件。因此,在第二十
届会议期间,第一工作组主要完成了《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所附的
《颁布指南》修订本。并于2011年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这部
法律。
2. 第二工作组
该工作组主要负责商事纠纷解决和仲裁方面的立法。在第32届至第44届会议
期间,工作组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商事纠纷解决的方式上,如《可就解决商事纠纷
的某些问题制定的统一规则:调解、临时保护措施、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
《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临时保全措施》。而自第45届大会开始,工作组的
工作重心调整到《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修订和《拟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
条约的仲裁的透明度法律标准》这两个法律上。
3. 第三工作组
第三工作组在完成《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
“《鹿特丹规则》”)后,开始准备有关“网上争议解决”的相关法律。到目前为止,
已经完成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的草案。
4. 第四工作组
可以说,第四工作组当前所做的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工作是所有工作
组里边持续时间最长的。自1997年工作组开展这项工作,已历经一五年,但却未
有一个通过的正式完整法律。观察第四工作组的会议日程发现,在1997年至2004
年之间,第四工作组的工作推进速度很快,每年都会召开两届会议来商讨草案。
但是2005年到2011年之间,却未召开任一次大会。直到2011年10月第45届大会召
开,仍然没有新的草案发布。迄今,该共作组完成的草案有《电子签字统一规则
草案》和《电子商务的法律方面 电子订约:-一项公约草案的条文》。
5. 第五工作组
该工作组当前完成了《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破产集团企业对待办
法》、《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等法律文件
6. 第六工作组
该工作组自2002年开始先后完成了《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贸易法委
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关于知识产权担保权的附件》、《担保权登记处指南草
案》等法律文件。
贸易法委员会文件编号
为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及 其 各 工 作 组 起 草 供 其 审 议 的 每 份 文 件 都 使 用 文 号
“A/
该委员会是向大会提交报告的第九个常设委员会)。
该文号之后是顺序编号(例如A/
草的文件,包括工作组届会报告。
若是工作组文件,在基本文号之后加上“WG”和为特定工作组指定的序号(例
如,第二工作组(仲裁)加上编号,第四工作组(电子商务)加上编号
)。然后加上“WP”(意指工作文件)和为具体工作文件分配的编号,从
而构成完整的文号(例如,A/
贸易法委员会年度报告作为大会正式记录补编第17 号出版,文号是“A/
[…]/17”( 文号中间的数字表示大会相应年度届会的编号)。
会议室文件是贸易法委员会或工作组会议期间印发的非正式文件,仅发给与
会者。这些文件可能包括工作组成员和观察员提出的提案和拟订过程中的草稿,
对于研究没有权威价值。这类文件载有“/CRP”这样的后缀。
【附件】
每 份 联 合 国 文 件 都 有 独 特 的 文 件 编 号( 文 号), 由 数 字
和 英 文 字 母 组 成 的。 通 常 它 并 不 表 明 文 件 的 主 题。 一 份
文 件 的 各 种 语 文 本 都 用 同 一 文 号。 文 号 的 头 一 部 分 通 常
反 映 主 体 机 关( 文 件 由 该 机 关 印 发 或 提 交 给 该 机 关):
A/- 大 会
S/- 安 全 理 事 会
E/-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ST/- 秘 书 处
但 有 例 外, 有 些 机 构 印 发 自 己 的 文 件 时 并 不 反 映 主 体 机
关。 例 如:
CRC/C/-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DP/-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TD/-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UNEP/-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文 号 的 第 二 和 第 三 部 分 表 明 下 属 机 构:
-/AC. .../- 特 设 委 员 会
-/C. .../- 常 设/ 永 久/ 主 要 委 员 会
-/CN. .../- 委 员 会
-/CONF. .../- 会 议
-/GC. .../- 理 事 会
-/PC/. .../- 筹 备 委 员 会
-/SC. .../- 小 组 委 员 会
-/Sub. .../- 小 组 委 员 会
-/WG. .../- 工 作 组
有 些 文 号 有 反 映 文 件 性 质 的 特 别 组 成 部 分, 例 如:
-/CRP. ... 会议室文件
-/INF/- 资 料 性 系 列( 例 如, 与 会 者 名 单)
-/L. ... 限 制 分 发( 例 如, 一 般 是 文 件 草 案)
-/NGO/- 非 政 府 组 织 的 声 明
-/PET/- 请 求 听 询
-/PRST/- 安 全 理 事 会 主 席 的 声 明
-/PV. ...
会 议 逐 字 记 录( 例 如, 大 会 全 体 会 议 逐 字
记 录)
-/R. ... 控 制 分 发; 控 制 使 用 (除 非 其 后 解 禁)
-/RES/- 决 议
-/SR. ... 会 议 简 要 记 录
-/WP. ... 工 作 文 件
文 号 的 最 后 一 部 分 是 添 加 后 缀, 反 映 对 原 文 件 所 作 的 修
改:
-/Add. ... 增 编
-/Amend. ...
修 正, 由 主 管 当 局 作 出 决 定 修 改 已 通 过
的 案 文
-/Corr. ... 更 正( 可 以 只 适 用 于 某 些 语 文 本)
-/Rev. ... 订 正( 取 代 前 已 印 发 的 文 本)
-/Summary 摘 要
-/-* 由 于 技 术 上 的 理 由 重 新 分 发
实 例:
A/55/1
大 会 第 五 十 五 届 会 议, 第 1 号
文 件
A/CONF.一五 7/PC/63/
大会, 世界人权会议, 筹备委员会,
第 63 号文件, 第 4 号增编
E/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人权委员会, 防
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2003
年, 第 38 号文件, 第 2 号订正
大 会 自 1976 年 第 三 十 一 届 会 议 起, 将 会 议 届 数 纳 入
文 件 编 号 内( 例 如,A/31/99). 同 样,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自 1978
年 起 将 年 份 纳 入 文 件 编 号 内( 例 如,E/1978/99); 安 全 理 事 会
则 自 1994 年 起 纳 入 年 份( 例 如,S/1994/99), 但 决 议 和 会 议 记
录 除 外。
【参考文献】
[1] 孙 勇 志 . 试 论《 鹿 特 丹 规 则 》的 新 变 化 及 国 际 影 响 力 [J]. 交 通 企 业 管
理,2010(8) :68.
[2] 吴清华. 《汉堡规则》生效对海上航运贸易保险的影响和促进[J]. 保险职业学院学
报,1994(4) :85.
[3] 王阳洋.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及对几个问题的
评述.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1 (2) :344-347.
[4] 刘俊霞 . 2010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评析[J]. 时代法
学,2010(12) :92.
[5] 宋锡祥,张琪.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中的问题及在我国的
实践”[J]. 法学,2008(1) :39.
2022 年 3 月 1 日星期二 12:01:42
:0112:01: 时 1 分 12 时 1 分 42 秒
Mar. 1, 221 March 202212:01:42 PM1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