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案例
王蓓
信用证押汇案例
2000年6月,A公司向B银行提交了由B银行所在地C银行通知的信用证
和一套信用证项下单据,该信用证金额为美元。经审核后,
B银行发现此证系由电传开立,按惯例电传开证应加具密押,密押经通
知行核查相符,即可证明电开信用证的真实性。此证没有注明密押,
但加盖了C银行的通知章。根据UCP500的规定,C银行已将该证通知
A公司,即认同了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在该证真实的前提下,B银
行又对该证项下单据进行了合理、审慎的审核。经审核,B银行发现此
套单据存在不符点。首先,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
",而A公司提供的是NEGOTIABLE FIATA(国际运输行协会联合会)
BILL OF LADING 简称FBL(运输行出具运输单据)。其次,信用证要求
提单以开证行指示为抬头,而A公司在FBL后做了空白背书。B银行按
惯例向A公司提示不符点,并向A公司提出二种处理方案:一是由A公
司提交以开证行指示为抬头的B/L,撤换原来的FBL;二是由B银行向开
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待对方同意后再行寄单。
信用证押汇案例
A公司表示货物已装船,无法再由船公司出具B/L,接受第二种方案。
于是B银行立即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并要求开证行尽快给予答复。
在这之后的三天内,B银行一直没有收到开证行的回复。
三天后,A公司向B银行提示由C银行通知的该证的修改书,该修改书写
明删除由申请人出具检验证这一不利于A公司的软条款,同时将单据条
款修改为B/L或FBL。A公司表示,此项修改已删除该信用证的软条款,
并且B/L或FBL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这表明申请人和开证行接受电提的不
符点,已经达到了B银行的要求,所以A公司要求办理出口押汇,且押
汇金额仅为10万美元,远低于信用证金额。B银行并没有听信A公司的
一面之辞,坚持等待开证行的电提后的电传通知,在此期间,将单据留
存,既不寄单,也未与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五天后,开证行开立电传
通知,声明申请人拒绝接受上述不符点,此时A公司已不见踪迹。
信用证押汇案例
至此,这起诈骗案已真相大白。事后据B银行调查,该信用证
项下的货物并未如A公司所述已装船,而是留在A公司所在国
境内,并没有出口。 从以上这个案例不难看出,这是一起以诈
骗议付行押汇款为目的、境内外不法分子精心策划的骗汇案件。
1、请讨论并分析B银行为什么没有听信A公司而办理押汇?
2、分析B行在此案件中的处理经验以及押汇业务中应注意的问
题。
整个业务流程图
买方
卖方
开证行
付款行
通知行C
议付行B
信用证不符点
案情分析
本案中,A公司和申请人为B银行设下了多重圈套。
首先,A公司以大额信用证为诱饵,伴以并不是物权凭证的FBL,
妄图诱导B银行使其想当然地认为FBL就是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从
而为A公司办理押汇,再将单据寄出,必将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从而达到诈骗B银行押汇款的目的。
其次,在B银行审出不符点并电提后,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不做出
付款承诺,即并不以电传方式通知B银行接受不符点,而是以修
改方式接受FBL,如果B银行不以国际惯例为依据,就会想当然地
认为此修改表示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就会为A公司办理出口押
汇,而开证行迟迟不给B银行回复,就是在等待办完押汇并将单
据寄来时,再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提出拒付。
B银行拒绝办理押汇原因
1
2
3
4
开证行、开证人信誉等级不明确
押汇条件不符,风险规避
A公司提交的单据单证不一致
A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疑点
全套单据存疑点
B银行持怀疑态度:
(1)信用证的真实性
该信用证是由电传开立,按惯例电传开证应加具密押,而该信
用证没有密押。
(2)通知行C是否严格审核
信用证首先由通知行审核其真实性,C银行在电传无密 押的
情况下加盖了通知章,认同了该证的真实性,有可能存在审核遗
漏,或者是和A公司的串谋行为。
南开大学
全套单据不符点
B银行审核出单据不符:
(1)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B/L,而A公司提供的是FBL
B/L和FBL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单据。
提单B/L是由船长或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证
明收到特定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于收
货人的凭证,提单是物权凭证。FBL只是运输单据,没有
物权凭证的作用。
(2)A公司在FBL上做空白背书
以开证行为抬头的信用证,不需要卖方(A公司)背书,而
是银行背书,将提单转让给客户。
南开大学
押汇业务风险因素
B银行信用证押汇风险意识:
(1)开证行和开证人信誉
首先,B银行对开证行和开证人的资信情况了解不深入。
不敢贸然寄单。其次,B银行已经征得A公司同意,即采
用第二种方式电提开证行,而在B银行未收到开证行回应
期间,A公司又要以修改后的信用证押汇,这种行为本身
就是一种信誉的不稳定。
押汇业务风险因素
(2)A公司押汇条件不符
A公司不符合银行押汇以下规定:信用证条款清晰完整且符
合国际惯例,经银行认可,无潜在风险因素;作出口押汇
的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
致。
(3)B银行拒绝押汇理由
B银行拒绝押汇的理由主要包含: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
单证或单单间有实质性不符点。
B银行处理经验及押汇中应注意的问题
B银行可
借鉴地方
启示
押汇业务
注意事项
B银行可借鉴之处
高度高度
警惕性警惕性
B银行工作人员具有高度安全意识,对信
用证的微小问题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警惕性,
避免了欺诈事件的发生。
严格执行严格执行
UCPUCP标准标准
信用证业务中最重要的一条准则“单单相
符、单证相符”,审证过程中需严格按照
现行国际惯例执行。
规范规范
审证流程审证流程
没有片面追求扩大业务量而违规操作。坚
持合规经营、保持清醒认识,维护银行自
身利益。
信用证押汇业务
出口押汇
进口押汇
信用证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企业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
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
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
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
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进口押汇是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某个
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一般为信用证,然后,开证行将
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商业
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保证文件的过程。
押汇业务注意事项
对企业的准入方面认真把握
仔细审核相关要素
认真审核单据
控制好单据的物权
完善相关的押汇手续
押汇业务
注意事项
防止信用证欺诈发生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与之相关的融资方式
也不断受到青睐,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证虽然以银
行信用为基础保障卖方收汇,买方收货,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
划等号,而且也给银行带来了遭受违约损失的风险。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
口当事人以及银行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
贸易秩序。银行、卖方双方及各个当事人必须提高警惕,提高
业务技能,练就高超的本领应对种种风险。在信用证业务的开
展中应当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与此同时进出口当事人
应当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进而采取
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1、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
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
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伪造全套单据或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
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信用证要求
的货物)
伪造全套单据
1985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浙江温州四个钢
材进口合同。该集团挂两个牌子,一是钢村贸易公司(中
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
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
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由
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
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
追回。
伪造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
1987年6月10日,越南A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一
批咖啡豆,越南A公司通过其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一份金额
为的即期议付信用证,7月23日,开证行收
到受益人银行提交的单据,经审核为相符交单,按照惯例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付款,越南A公司携提单到约定目的港
提货,被告知无该笔货物到港,经查实,发现提单为伪造
单据,越南A公司才得知被受益人欺诈。
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
信用证要求的货物)
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从新加坡装了500吨
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
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后便逃之夭夭。而索马里政府在
付了钱以后,自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
后发现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即没
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出
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最后迫于国际舆论的压
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
损失,而该船的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
2、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
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的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
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开信用证无密押或盗用密押或声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
三家银行确认电文没有加密。
(2)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接到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
人详细地址。
(3)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的格式。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例 如 :河 南 某 外 贸 公 司 曾 收 到 一 份 以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 义 开 立 的 跟 单 信 用 证 , 金 额 为
USD37,元 ;通 知 行 为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
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1)信用证的格
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
认从何地寄出;(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
行议付,有违常规;(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
无;(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
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
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
信用证件诈骗。
假冒或印鉴(签字)诈骗
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
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
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
××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
(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
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票45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
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
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
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
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
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
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又如: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
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
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电上海渣打银
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
核为,且不负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
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
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
伪冒印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3、“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
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
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
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
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案例1: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
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
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 用证,金额为195
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
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
改 书 方 式 发 出 ”(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ATING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
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
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
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
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案例2:某中行曾收到一份香港某银行开出的金额为117万美元的信用
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来证有如下“软条
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
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
“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
磋商,申请人要求撤销该证,由香港另一家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
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
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该条款
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
申请人拒发确认修改书,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
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
金汇往申请人在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口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
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货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面
暂停向该公司贷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
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4、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欺诈方式因为由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
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
性更大。
(1)伪造单据
(2)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3)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案例:2005年中国A贸易公司与美国B贸易公司签订了一项出
口货物的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该年11月,以信用
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A贸易公司委托中国C
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A公司没
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二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
于第二年2月15日装船。中国A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
款,要求C海上运输公司按2005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
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收货人B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
怀疑。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C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
海日表。
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B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
期是2006 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3个
多月,于是,B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中国A公司和C海
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既违背了双方合同
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C运输公司的运货
船只。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B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
运货船舶。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A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
C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
最后终于与美国B公司达成了协议,由A公司和C公司支付美
方B公司赔偿金,B公司方撤销了起诉。
5、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
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
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欺诈
双方分赃后逃之夭夭。此时,银行亦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
害者,本应托付给银行的货物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
价值极为低廉。
2004年4月22曰,广州中级法院对—起特大信用证诈骗案作出—审判决,
因虚构贸易骗开信用证诈骗141万美元的陈建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94年间,陈建明为了骗开信用证套取现金,成立了南江贸易有限公
司。1995年11月27曰,陈建明利用南粤公司在中国银行澳门分行的授
信额度,虚构向新加坡某公司购买柴油的事实,指使他人伪造进口贸易
合同,骗取南粤公司为他在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开出—份受益人为新加坡
某公司的信用证,金额为万美元。此后,陈建明伙同他人伪造了
该信用证项下附随提单、数量证明书、货物发票等有关单证,在新加坡
渣打银行将该信用证的万美元解付。在很快归还这笔款项给南粤
公司取得信任后,1996年4月3曰,陈建明采用同样手法,骗得南粤公
司向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为其开出另—份受益人为新加坡某公司的信用证,
这份信用证金额为141万美元。随后,陈建明用同样手法在新加坡渣打
银行将141万美元解付。大量证据与证言证实,陈建明的行为已构成信
用证诈骗罪,—审判处陈建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责令陈建明退赔南粤公司万余美元(含利息)的损失。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概况
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为长期非法占有国
家资金,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
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达到非法获取银行资
金的目的。并指使其他人配合,实施诈骗。从1995年8月15
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借虚构的进口货物合
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
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
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除用
于偿还集团债务及业务支出外,余额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
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
万美元,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
信用证诈骗罪。
6、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多表现为开
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
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
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
欺诈。
2000年7月13日,国内甲银行(议付行)收到了荷兰乙银行(开证行)
开出的一笔信用证,申请人为荷兰H公司,受益人为上海A公司。9月2
日,受益人交单。9月3日,甲银行审查单据时,发现单据有三点不符点,
并向受益人提示。但受益人称,对方客户是合作较好的伙伴,过去曾与
之作过两笔相同业务,均存在类似不符点,货款已收回,不存在风险。
所以甲银行在寄单时未作不符点提示,于9月3日将单据寄出。10月12日,
乙银行来电提出拒付,并提出两点 处理意见:1、退回单据;2、单据交
申请人,待申请人付款后,偿付甲银行。此时甲银行收到其上级行传真
电报,开证行乙银行已被银行管理当局强行关闭接管,其资产正待清理
中。甲银行与A公司商洽后,10月17日回电乙银行,同意第二条意见。
但10月25日、27日乙银行两次来电要求撤证退单,均被甲银行拒绝。
11月20日甲银行回电,已作债权登记,不同意退单,但同时获悉,货物
早已被申请人H公司凭银行的提货单担保提走。这样,甲银行多次联系
乙银行,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直至2001年8月11日,荷兰某银行向A公
司出具了书面承诺书,声称如甲银行对荷兰乙银行出具放弃债权声明并
将信用证项下全部文件无条件交付H公司,则可付清全部货款。受益人
A公司在此情况下,只好向甲银行提出抛弃债权声明,签署了交付单证
同意书。至此,这起银行倒闭案于2001年8月12日从表面上宣布了结。
但据悉,至今受益人A公司仍未收到信用证项下相应货款。
7、信用证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
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
如,国外开来的远期信用证中,规定利息或最终贴现费由买方负担,但
到期付款,开证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税、因为根据有关国家或地方法
律,对利息收入均课征所得税。例如,巴黎国民银行根据法国税法第
125条,擅自从付给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据法
国政府征收所得税的对象应是法国的企业和公民,而远期汇票是由我国
出口公司融资,利息规定由买方负担利息,所以不应扣除利息所得税。
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类似规定,作为出口商应予充分考虑,
电洽国外买方修改信用证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税的条款。又如:
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保险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的保险条款,根据信用证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一切险(all risks)和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的战争(warrisks)条款,虽然这两种险别可以同时投保,但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个保险机构,只能
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应及时联系客户,删除其中一个机构,然后
再投保。
8、涂改信用证诈骗
所谓涂改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
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有效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
寄或面交受有,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信用证,
骗取银行融资。这种诈骗往往有以下特征:
(1)原信用证为信开方式,以便于涂改;
(2)涂改内容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及受益人名称;
(3)信用证涂改之处无开证行签证;
(4)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力。
涂改信用证诈骗
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
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
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
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
给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
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
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
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9、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
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
保兑函,以达到骗取我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这种诈骗
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之银行;
(2)保兑行为国际著名银行,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
(5)来证金额较大,且有效期较短。
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纽
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社,金额为600万美元,受
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
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
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
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
以免误了装船期。为了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
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
世瑞士联合银行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
证行情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至此,可以确定,
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取我方出口
货物。
10、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是指诈骗分子不经
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开书,
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口
货物。
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
款,亟待修改;
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广度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
用原证密码;
修改书不通过开证行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来证装运、有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有一个金额为USD1,092,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海南
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一个“软条款”:“只有在收互
我行加押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
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
套单据中议付,同时规定:”1/3的正本提单在装船后快邮
寄给申请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有关
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
开修改书一份,修改书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
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证密押。该中
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
修改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
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其风险不言而喻。
11、假客检证书诈骗
所谓“假客检证书欺诈” ,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
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
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被骗
走。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
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
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将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
申请人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
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元,出口货
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请人指定代表
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须由开证行证实,且规定1/2
的正本提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
代表来到出货地,提供了检验证书, 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
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
益有将有关支票委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
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
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
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